# 國立嘉義大學垃圾分類實施要點 89.11.28.行政會議通過 91.4.30.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1.8.27.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1.12.10. 91 學年度第 2 次行政會議通過更名及修正 94.4.26. 93 學年度第 7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1.01.10 100 學年度第 4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6.04.11 105 學年度第 6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8.1.8 107 學年度第 4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目的 為配合政策、建立本校師生有關環境保護之正確觀念,茲實施垃圾分類,以 落實資源回收及垃圾減量,並改善校園生活環境,維護教職員工生之安全衛 生。 二、分類原則 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垃圾處理方式,區分為資源垃圾與非資源垃圾兩類及三大項如下: (一)資源垃圾類:紙容器(紙容器、鋁箔包、紙餐具);廢塑膠類(寶特瓶、塑 膠容器、塑膠袋);金屬類(鐵罐、鋁罐及其他金屬類);廢玻璃類(具 回收標誌玻璃容器)。 (二) 廚餘:丟棄之生、熟食物及其殘渣。 (三)非資源垃圾類: 除「資源」及「廚餘」外一般不可回收之廢棄物。 三、垃圾處理方式 (一)以本校各建築物為單位,由使用單位規劃設置分類垃圾筒,並請使用單位派員協助分類。 (二) 回收流程由各校區執行單位,依其幅員、人力配置等特性,派員按律定週期及流程,將資源與非資源垃圾收集分類整理,再交各校區所在清潔隊處理。 (三) 蘭潭校區及民雄校區廢紙類推行不落地政策,採定時定點回收,回收 時間、路線及方式公告於本中心網頁。 (四) 若發現資源(非資源)垃圾混雜事業廢棄物(如:針頭、針筒、刀片、藥 品罐等)或分類不確實之情形,將拒絕清運並公告至上述情形改善為止。 (五) 為落實推行垃圾分類,各校區執行單位得派員進行破袋抽查垃圾分類 情形,未依規定執行分類經勸導仍未改善者,按其身分依相關規定進行懲處。 四、變賣收入款項分配 本校各校區資源垃圾回收所得之百分之八十分配給各校區執行單位(蘭潭校 區:環境保護及安全衛生中心、新民校區:聯合辦公室、林森校區:產學營 運及推廣處、民雄校區:總務處民雄校區總務組),並依規定運用於執行廢 棄物回收相關業務所需費用,其餘由學校統籌支配。餐廳、合作社及其他販 售餐飲之場所得提供折價鼓勵使用可回收餐具或回收廢餐具。 五、執行單位及分工事項 (一)學生事務處及各系所負責作教育宣導工作。 (二)各場館使用單位設置所屬單位分類垃圾箱,並指定人員督導垃圾分類; 環境保護及安全衛生中心協助設置公共區域分類垃圾箱。 (三)各校區應接受各主管單位之督導(蘭潭校區:環境保護及安全衛生中心、新民校區:聯合辦公室、林森校區:產學營運及推廣處、民雄校區:總務處民雄校區總務組)執行垃圾回收、分類整理等事項。 六、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