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立嘉義大學廢棄物收集清除要點 99.6.23 98 學年第 2 次環安衛會議審議通過 105.6.28 105年度第1次環境保護及安全衛生委員會暨輻射防護委員會審議修正通過 並經105.8.9 105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6.12.21 106年度第2次環境保護及安全衛生委員會暨輻射防護委員會審議修正通過 並經107.2.13 106學年度第5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8.12.27 108年度第2次環境保護及安全衛生委員會暨輻射防護委員會審議修正通過 並經109.2.11 108學年度第5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 國立嘉義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使廢棄物管理制度化,確保廢污減量,維護校園潔淨,爰訂「國立嘉義大學廢棄物收集清除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供本校教職員工生瞭解廢棄物收集、清運及處理程序並據以實行,達成綠色校園之目標。 二、 本要點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 實驗室廢液:指研究教學過程所產生符合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之廢液,但不包括放射性及感染性廢液及任何固態之廢棄物。 (二) 感染性廢棄物:指研究教學過程所使用或產生之廢動物屍體、病理學廢棄物、血液廢棄物、具感染性尖銳器具廢棄物、廢棄之感染性培養物、菌株及相關生物製品及其他具感染性實驗室廢棄物。 (三) 藥品空瓶:指購買化學藥品時原盛裝化學藥品之金屬、玻璃或塑膠容器等。 三、 實驗室廢液應以安全貯存容器(20公升高密度聚乙烯HDPE)妥為貯存、清楚標示及填寫遞送聯單後,通知環境保護及安全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環安中心)清運。 四、 實驗室廢液分類規定: (一) 無機系廢液:包括氰系廢液、汞系廢液、六價鉻廢液、一般重金屬廢液、酸性廢液、鹼系廢液等六類。 (二) 有機系廢液:包括有機廢液(非含鹵素)、有機廢液(含鹵素)、有機廢液(油酯類)等三類。 五、 實驗室廢液之成分及限值: (一) 有機廢液:黏度應低於10,000 SSU。 (二) 鹵素類溶劑(含氯有機廢液):氯含量低於10 %(重量比)。 (三) 一般重金屬廢液:銅(800 ppm)、鋅(150 ppm)、鐵(2500 ppm)、銀(2000 ppm)、錳(1000 ppm)、鎘(5 ppm)、鉛(30 ppm)。 (四) 六價鉻廢液:六價各應低於200 mg/L,總鉻應低於300 mg/L。 (五) 氰系廢液:氰化物濃度應低於600 mg/L。 (六) 汞系廢液:汞離子濃度應低於3000 mg/L。 六、 實驗室廢液收集貯存規定: (一) 實驗室廢液貯存應依照「實驗廢液相容表」規定,避免與化學性質不相容廢液混合,以免產生熱、壓力、爆炸、毒煙或不良反應等現象。 (二) 廢液中若有固體物請先行過濾去除,廢液桶內只能貯存液體。 (三) 過期藥劑應請販賣藥品廠商回收,不得併入廢液處理。 七、 實驗室廢液貯存容器必須有適當之標示,以利分類收集,減低搬運及處理貯存時之危險。故應於貯存容器外表黏貼標籤,以利相關人員瞭解容器內廢液之種類性質數量及危險性。 (一) 容器標示:容器標示所使用之標籤應貼於貯存容器之正面,且黏貼位置應明顯使相關人員易於辨識標籤上所記載之內容,以利廢液之分類收集、貯存及後續處理。 (二) 標示資料:標籤上之紀錄資料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廢液名稱、廢液特性之標誌、廢液成份、產生單位、貯存日期。(如附件一) 八、 各單位將廢液貯存至七、八分滿,即應填妥實驗室廢液遞送聯單,經實驗室管理員或主管確認後,交由環安中心彙整數量以利清運。(如附件二) 九、 實驗室廢液如有下列情形者,將不予以清運: (一) 未依本要點第四點規定分類,或未標示之廢棄物。 (二) 貯存之容器不合乎第三點之規定,或嚴重變形者。 (三) 容器有破損、洩漏之虞者。 (四) 廢液盛裝未達容器一半以上。 十、 感染性廢棄物之清理種類包括: (一) 可燃感染性廢棄物者: 1.固體廢棄物,如手套、塑膠試管、組織碎片、培養基及其他消耗性器材等。 2.液體廢棄物,如血液、體液、尿液、細胞培養、微生物、細菌、寄生蟲等。 (二) 不可燃感染性廢棄物者:如直接接觸檢體之玻片、標本玻璃瓶、刀片、針頭、玻璃試管。 十一、 感染性廢棄物需經高壓滅菌處理後,則可視為一般事業廢棄物丟棄。 十二、 不可燃廢棄物應以不易穿透破裂之容器密閉貯存,並應標示於容器明顯處,以及填寫遞送聯單交環安中心委託合格廠商採焚化法或熔融法處理。 標籤上之紀錄資料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名稱、特性之標誌、產生單位、貯存日期。 十三、 感染性廢棄物如有下列情形者,將不予以清運: (一) 未依感染性廢棄物分類,或未標示感染性廢棄物。 (二) 貯存之容器不合乎「不易穿透破裂」之規定。 (三) 容器有破損、洩漏之虞者。 十四、 實驗室之廢容器,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規定屬有害事業廢棄物者,如經有效清洗,妥善處理所產生之廢液者,經洗淨後之容器,得認定為一般事業廢棄物。 十五、 清運實驗室空化學藥瓶時,如有下列情況發生者,將不予以清運: (一) 空瓶中仍殘留藥品。 (二) 未確實清洗、晾乾,確保無液體殘留。 (三) 玻璃空瓶未以紙箱盛裝。 十六、 各單位如有違反第九點、第十三點、第十五點,或未依「廢棄物清理法」及本校「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等相關規定辦理,導致本校遭受罰款,該罰款由違規單位負擔。 十七、 各單位所產生實驗室廢液、廢藥品、感染性廢棄物、藥品空瓶等,環安中心得向產出單位依其數量比例收取處理費用。 十八、 各單位若未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清除,而自行委託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清理者,須提供相關資料送交環安中心,以向環保單位申報備查。 十九、 各類廢棄物之分類、貯存及標示應符合校方或所屬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二十、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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