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反壟斷姿態 ###### tags: `manager_share` [Antitrust posturing](https://www.ben-evans.com/benedictevans/2021/6/15/antitrust) 去年年底,美國國會反壟斷委員會就大型科技平臺的競爭問題舉行了一系列聽證會,並編寫了一份400頁的報告。這份由聯邦貿易委員會新提名的主席Lina Khan共同撰寫的[報告](https://judiciary.house.gov/news/documentsingle.aspx?DocumentID=3429),聲稱這些公司基本上就是新的"石油"公司,並在許多不同方面粉碎或擠壓了創新。 不幸的是,這份高調的報告算是非常倉促,沒有經過足夠的審查就拼湊出來,而且每隔幾頁就有重大的事實錯誤。最糟糕的例子莫過於是聲稱過去十年中,科技新創的數量在"急劇下降"。這是一個重要的說法,如果它是真的,我們顯然需要廣泛和緊急的干預。但事實上,它是基於2011年數據,這既是九年前的數據,當時也是金融危機剛結束的時期。現在,科技界的人們都會同意,我們正處於歷史上最熱的科技新創潮--任何相關數據都會告訴你,科技新創的數量,在過去十年中實際上已經上升了三到四倍。 在這份報告之後,上周五(2021/06/12)又公布了五項科技反壟斷法案提案。考慮到這一背景,以及當前的美國政治環境,這些法案很有侵略性。然而,與報告一樣,它們雖然包含了真正的關切、好的想法,但也有一些相當有問題的邏輯。 這五項法案及其目的如下: 1. 《併購申報費用現代化法案》:籌集資金以支付更嚴格的反壟斷執法工作 2. 《啟用服務交換法》:用戶數據可移植性 3. 《美國選擇與創新線上法案》:服務的引導和自我推薦 4. 《終止平台壟斷法案》:捆綁、自有品牌和平臺公司與他們平臺上的服務競爭 5. 《平台競爭和機會法案》:禁止所有併購行為 法案2至5適用於 "高覆蓋性平臺"的公司,其定義是凈收入或市值至少為6000億美元,並且擁有5000萬美國消費者MAU或10萬美國商業MAU的公司。 總體來說,這些法案是過去幾年中,對大型消費科技公司提出的大多數主要論點的目錄,以及已經提過的補救措施。不幸的是,其中一些法案幾乎沒有跡象,表明其作者參與過,甚至閱讀過我們圍繞這些觀點進行的任何討論。我把這些法案大致按照它們的連貫性排列(第一個法案不在我的範圍內)一下,再進行進一步的討論。 ## 數據可移植性 沒有公司會願意,讓你輕易轉向使用競爭對手的產品。許多監管機構正在探索某種數據可移植性的要求及規範,從讓你輕易從Facebook導出照片,到在企業軟體工具之間移動業務運營數據。因此,該法案將要求相關的平臺都需要制作API,讓你以某種合理的標準化方式將數據導出到另一個工具,並授權聯邦貿易委員會對此進行監管。 上述的要求聽來合理,但裡面其實有許多定義不明的地方: 1. 首先,這些數據對某一軟件公司的產品和基礎設施(以及它與其他數百萬用戶的關係)來說是非常直接相關的,所以A產品的數據,對B產品的意義或實際價值可能是相當有限的。兩個相互競爭的產品可能會以非常不同,或難以複用的方式,從客戶的輸入中創建數據。 2. 第二,到底誰擁有這些數據?如果我"喜歡"你的Instagram照片,這是我的數據還是你的?這並沒有一個簡單的答案。有多少"你的"數據是你可以輸出的? 3. 第三,這將如何運作?我們不知道--該法案長達15頁,把所有問題都推給了聯邦貿易委員會,而該委員會應該只是負責解決這些問題。因此,我們有一部法律,說你必須使X可移植,但沒有定義X。要"移植"什麼東西,並沒有詳細的定義。 4. 最後,人們可以說,這並沒有解決最重要的數據種類--網絡效應。如果我想與Instagram競爭,我不只是需要你的照片--我需要你的整個社交圖譜和你所有的朋友活動(而且,重覆一下,這不是'你'要給我的數據)。如果我想與Google Search競爭,我不需要你的搜索歷史 - 我需要數百萬用戶的原始搜索和點擊數據。這才是數據的真正競爭價值所在,而這一點在這裏根本沒有得到解決。 ## 在平臺上的「推薦」競爭和壟斷 Google在搜索結果中把自己的餐廳評薦放在[Yelp](https://zh.wikipedia.org/zh-tw/Yelp)之前,Apple禁止Spotify向用戶要求信用卡支付資訊,甚至禁止告訴用戶有這個選項。而Amazon製造的自有品牌產品則與它的供應商競爭。平臺提供者在自己的平臺上與其他人競爭。這是個問題,所以我們應該禁止它,對嗎?嗯,是也不是。 周五提出的兩項法律涉及這些問題("美國選擇 "和 "結束平臺壟斷")。第一條是狹義的,專門針對平台提供的推薦和引導的。Apple公司可以不再要求App使用IAP(In-App Purchase:應用內支付)或禁止它們提供信用卡支付資訊,Amazon將被禁止在商店中偏向自己的產品而不是第三方的產品。歐盟已經做出了類似的決定,我在其他地方寫過(從2011年開始!),我認為Apple在IAP和客戶溝通方面的立場是個問題。這項法律,或者類似的法律,看起來是一個「如何做」和「何時做」的問題,而不是「要不要做」的問題,我在這裏寫了一篇關於[重置App Store的詳細討論](https://www.ben-evans.com/benedictevans/2021/4/30/resetting-the-app-store)。 雖然該法案是相當合情合理的,不幸的是,"結束平臺壟斷"的法律是不可能廣泛執行的。Google、Apple、Facebook、Amazon和Microsoft將被禁止在其平臺上,*做任何其他人可以做的事情*,以及任何可能有利益沖突的事情。他們不僅會被禁止偏袒自己的產品--他們會被禁止擁有任何他們"理論上"可能偏袒的產品。 這個法案來自一個框架: 即"如果你擁有平臺,你就不能在上面競爭"。這意思是Apple或Google不應該有任何產品或功能與他們平臺上的公司競爭?這是主張拆分科技大廠的[伊麗莎白-沃倫](https://zh.wikipedia.org/wiki/%E4%BC%8A%E8%8E%89%E8%8E%8E%E7%99%BD%C2%B7%E8%8F%AF%E5%80%AB)的口頭禪。但是,如果有人想為iPhone製作及銷售出售一個相機的App呢?好吧,那麽Apple就不能再做一個相機的App。所以,一個時鐘的App,一個郵件的App,甚至是一個佈景主題或檔案管理工具也不行的。Android手機有自己的TCP/IP通訊協議實作,在90年代Windows還沒有,所以如果其他人想賣這個實作給你,這也變成明顯的利益沖突。 這裏有一個非常基本的誤解--你不能禁止一個平臺擁有別人可能想做的"任何 "功能、服務或產品,因為這實際上描述了一個平臺的每一件事。重覆一下,這裏有一個非常現實的問題--這就是整個Microsoft/Netscape案。你當然可以把想禁止的項目劃出來,比如Apple音樂,或者Amazon的自有品牌,儘管正如我[在這裏寫的](https://www.ben-evans.com/benedictevans/2021/3/28/amazon-private-label),擔心自有品牌是一種相當不理性的道德恐慌。你需要花更多的時間來思考這些"平台"是如何運作的,以及它真正的含義,因為這項法律不僅僅是禁止Apple音樂和Google地圖--它連iOS和Android都禁止了。我[在這裏詳細寫了關於捆綁問題的文章](https://www.ben-evans.com/benedictevans/2020/12/21/google-bundling-and-kill-zones)。 ## 禁止併購 周五發布的最後一項法律是一項非常直接的禁令,禁止收購與你競爭的公司,或未來可能競爭的公司,或收購可能以任何方式使你的產品更好的公司。**由於這些是進行併購的唯一理由,這簡直是全面禁止Google、Apple、Amazon、Facebook或Microsoft再收購任何公司,任何類型的公司**。我們都理解對Facebook收購Instagram的關注,以及希望對此類交易進行更嚴格的審查,但這簡直就像川普會提出的提議。 ## 結論 拋開細節不談,我們能從這裏學到什麽?毫無疑問,*大型科技公司中到處都有不利於競爭的商業行為,應該受到監管。然而,也有一些商業行為對個別競爭者不利*,**但對消費者有利,往往確實對更廣泛的競爭有利**。而更根本的是,有許多決定深深地束縛在產品、隱私、競爭、易用性、盈利性、創新、便攜性和其他許多事情之間的權衡中。如果你想解決這些問題,你需要了解它們存在的原因及其複雜性。 當科技界人士說 "你不明白--這很複雜"時,一種常見而簡單的反應是認為這是特殊的辯護--聲稱法律不應該適用於科技界。但事實上,這恰恰相反--這是一個請求,即*科技政策與任何其他領域的政策一樣,具有同樣的複雜和權衡*。我們都會明白,你不可能用一個五頁的法案來解決汽車安全或交通擁堵問題,即使拆分了GM(通用)汽車,也只能解決我們擔心的50個問題中的2個。我們明白,教育政策、能源政策或醫療保健政策是複雜的,充滿了權衡,只有那些認為簡單易行的人,才會把手指放在耳朵裏。不幸的是,這些人寫了其中的一些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