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tle: 20190920 監所管理員勤務法制化公聽會 現場摘要文字紀錄(非官方) image: https://i.imgur.com/qiFKyVW.jpg description: 這是公聽會現場的摘要筆記,非官方紀錄。 --- # 20190920 監所管理員勤務法制化公聽會 現場摘要文字紀錄(非官方)  中:立法委員鍾孔炤(台權會何宇軒攝)  左:法務部次長陳明堂,右:台灣獄政工作權益促進會林文蔚(台權會何宇軒攝) ---- 時間:2019年9月20日星期五下午2時 地點:立法院紅樓101會議室 主席:立法委員鍾孔炤 主辦單位:立法委員鍾孔炤國會辦公室、台灣獄政工作權益促進會、台灣人權促進會 邀請出席單位: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法務部、法務部矯正署、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林佳和、台灣獄政工作權益促進會、台灣書記官工會、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台灣公務革新力量聯盟 ## 背景 犯罪矯治,係屬社會安全網最後之一環,惟我國刑事政策以及社會對於復歸體系的長期漠視,以致於監所收容人數年年超額,收容戒護人力比(戒護比)亦高於鄰近國家,究其原因係為監所管理員不合理之勤務制度所生。現行實務上,基層人員處在高壓、高工時工作環境下,其戒護工作負擔過於沉重,易使戒護安全之風險升高,亦對於受刑人將難收矯正之效,尤以立法院正在審查監獄行刑法之修正草案,其修正幅度之大,若未加以調整勤務制度,新法之立法目的將難以實行。 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第五組決議(58-3-2)建議,法務部應比照《公務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制訂《監所管理員值勤條例》,並重新界定工時與給薪,根本解決監所管理員過勞、薪資苛扣與勞力剝削等現況。惟法務部矯正署目前研擬之《矯正機關戒護人員勤務要點》多所爭議,爰邀集各方專家學者,博採周諮,針對監所管理員勤務法制化之訂定與施行,提供各方多元意見,俾利制定完善周延之制度。 ## 討論題綱 1. 監所管理員現行勤務時間與勤務內容未臻明確,法制化之方向以「法律」或「行政規則」制定,何者較為妥適? 2. 現行日勤戒護人員每日勤務10小時(工作時數8小時,備勤2小時);夜勤戒護人員每次勤務25小時(工作時數16小時,備勤9小時)。備勤皆不計入工時,且以執勤費津貼給付,其衍生之爭議為何?是否合理且合法? 3. 矯正機關業務性質有晝夜輪值之必要,惟現行夜勤戒護人員每次勤務時數高達25小時,其衍生之爭議為何?是否合理且合法? 4. 全臺各矯正機關目前約有800名職務代理人,屬約僱人員。勤務風險相同但無正職人員之危險職務加給。對此同職不同酬之現況,可能的解決方案與配套措施為何? ## 資料 - 公革力發言簡報-陳建曄 http://bit.ly/2mq18Sv - 公革力發言簡報-何昀峯 http://bit.ly/2mmzpSA ## 現場文字摘要紀錄 ### 主席  立法委員鍾孔炤(台權會何宇軒攝) 監所是社會安全網的最後一關,我們非常重視。未來矯正署應該調整勤務制度,及監獄行刑法的相關修正。在2017年的司法改革會議也有相關決議,要根本解決現在監所管理員同工不同酬、工時過長等問題。 今天公聽會作為監所管理員勤務法制化的規劃內容參考。 今天流程,發言順序稍作調整,先團體代表,再專家學者。可以嗎?(林佳和老師表示同意) 接下來才是政府部門的發言,請聽聽這些團體和專家學者的發言之後,政府部門再來發言。 後面的綜合討論,是當政府部門也發言完畢之後,再針對比較有爭議的部分,大家來作發言。 (法務部)次長明堂兄說兩點半要離開,這樣不就變成你要先講? 徵詢在座各位,可不可以請次長先發言? (沒有反對意見) ###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  (台權會何宇軒攝) 監獄行刑法的修正,希望本會期會通過。 林文蔚所說的勤務問題,我們也依據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來作了解。警察有備勤,消防也有備勤。 矯正機關絕大多數都在比較偏遠的地區,所以在工時方面,有備勤。警察也說,備勤時間很難睡著。 什麼叫白班夜班,白天也有夜班啦。我建議創一個比較好的名詞,比如說三天班。 有一些可能是費用的問題。經費的部分,還是請人事行政總處來幫忙,討論解決處理。 希望今天討論中能夠具體化,謝謝大家關切,讓監所的勤務制度能夠「合理化」。 ### 主席 因為他有時間上的關係,特別抽空,我們本來流程表上面沒有次長,他特別來關心。他在司法改革上的角色也很重要,我們謝謝他。 ### 主席 接下來介紹與的團體(略)。我們請獄政工會先行發言。我們給他們的時間比較長,畢竟是今天的討論重點。 ### 台灣獄政工會林文蔚  (台權會何宇軒攝) 我們是司法特考四等的公職人員,但卻不受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的規範保障,缺乏實質保障。 我們目前面對的困境,本身的勞動權益,沒有好的勤務制度,沒有法律作為後盾。我們現在監所受刑人的犯罪矯正,是非常大的治安重點,也是台灣治安的最後一道防線。對於矯正人員的保障,有好的勤務制度,相信會成為很大的助力。 我們的勤務型態,「日勤人員」和「隔日制夜勤人員」。隔日制的人員,是早上八點進去,隔天早上九點才下班。同仁覺得訝門的班,非常地累。我們的一天不是24小時,而是25小時。另外,日勤人員和夜勤人員的一些計算方式又不一樣,而且備勤時數不算入工時,導致用天數而非時間計算工時,我們的夜勤變成「我們欠公家」一年欠十七天,公家竟然叫我們還要再吐17天出來。 我們的工作時數,很驚人,在監的時數,日勤人員每年至少2500小時,夜勤人員在監人員3050小時。夜勤同仁一週至少要待在裡面75小時,如果遇到要補班,一週就會到100小時。 有人以為備勤是要躺平休息,其實不是欸,我們只是從強度最高的戒護工作下來。我們整個時間都不是在休息,都是在被勞務支配,隨時還會被通知要外醫,一個晚上可能光外醫就三趟,同一組人一個晚上就要出去三趟。 矯正署有非常多的函令,對我們的工作有非常多的指導,但對我們的保障,我們很難看到。前年為什麼我們說要給予同仁保障的條例,就是因為這樣,矯正署的「要點」各監所恣意地擅改,對同仁的保障在哪? 矯正署自己要點的新版和舊版,就有很多爭議,像是機關可以自行作非常大彈性的修改。 目前有八百個約聘僱的職務代理人,他們的工作和正職的是完全一樣的,但是卻沒有危險津貼,是很明險的同工不同酬。今天就是人力不足所以才要再招聘,但你不給人家好的待遇,怎麼留得住人? 一般人上玩8小時的班,就把力氣用完了,但我們的勤務是25小時,交接班完要再到9點才可以走。這要怎麼解套? ### 台灣獄政工會 謝演應  (台權會何宇軒攝) 我們的訴求,希望全部的勤務時數,都應該要算工時。像備勤、像交接班,都要算工時。 薪點折合率,職代的部分,像之前署長在媒體上說礙於現有規定所以不能調整待遇,可是我們看到台北市可以從薪點折合率的方式,還有公務人員的加薪也是,不用修改任何的法規,就可以達到效果。職代都一樣要衝第一線,當然應該要有危險加給的津貼。有一些人員,明明只有年度演習的時候才會進到戒護區來,卻也領到危險津貼,這個讓我們職代的相對剝削感更嚴重。我們希望可以用薪點折合率的方式,達到實質上的同工同酬。 原本每小時70元的備勤費是否要拉高,在先前籌備公聽會的討論中發現,警察和消防,也沒有發「備勤費」,而是用加班費、用嘉獎等方式來辦理。 ### 主席 謝謝獄政工會。接下來我們請下一個團體,台灣公務革新力量聯盟陳建曄發言。 ### 台灣公務革新力量聯盟陳建曄  (台權會何宇軒攝) 我從法律面來說明。當任何人事的法規,只要牴觸了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那麼未來都會面臨訴訟的問題。行政規則如果跟法律或中央法規牴觸的話,這樣是不合法的,如果法務部矯正署把這個風險塞給各個監所自己去訂,是不是讓他們進入這種違法的風險? 勤務要點寫的,「重大」「特殊」情況,在立法技術上,法律可以這樣寫,但是行政規則不能只有這種不確定法律概念,而且會害機關進入訴訟上的劣勢,因為法院無法審查你的情況重不重大。 麻煩下位階的規範,不要牴觸上位階的法律。公務人員保障法,既然是用「時數」,那就還是要用時數來計算,不要自己把他超越(變成用天數)。 勞動法制上,什麼叫作「上班」,我們知道只要是在受雇主指揮監督工作的時候,就是上班,就是計入工時。 ### 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 李忠豪  (台權會何宇軒攝) 我們消防員的工時,分為「勤二休一」和「勤一休一」,這邊的「一」就是指一天24小時。 消防員的勤務要點和加班費核發要點,過去考量政府財政問題,所以每天加班最多8小時、每月加班費上限17000元,出現了每日勤務的黑數:上班8小時,加上加班8小時,還有8小時就變成黑數了(因為一天是24小時)。 我們完全反對「必要時得酌情延長」這種模糊的寫法,他應該就是要明確用延長工時來紀錄,而且要嚴格限制延長工時的使用條件。 輪班間隔的部分,我們希望比照勞基法,以11小時為間隔時間。 國定假日沒有載明,應該回歸公務員周休二日實施辦法。 以上是對照消防員的體制,發現的不足之處,希望矯正署能夠邀請獄政工會的朋友一起參與相關規定的修正。 ### 主席 因為消防、警察的工作型態,和監獄管理員比較接近,所以也請他們來一起提供參考。接下來請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 ### 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王昱浩  (台權會何宇軒攝) 勤務運用的彈性,是對機關好,不是對同仁好。 備勤就是要整裝待命啊,就是要待在勤務處所。如果是這樣,那他怎麼可以在備勤時間睡覺? 你們也怕他累死嘛。 以前的制度是,每兩個小時待命服勤的時間,才可以折算一小時的加班費。但是以行政機關一貫的立場,只要待在機關,就算是工作時間,有「值日費」,但值日費的價碼由各機關自己定。 為什麼叫作「勤務」,因為警察消防都在等著隨時有事情發生,消防隊一天到晚在出動消防車救護車,警察一直在看案件發生要出動,難道你說在值班台值班的人不算工時嗎? 如果不會的話,那麼為什麼監所管理員在那邊備勤會被當作不是在上班? 人事行政總處失職,只是把守住員額管控而已,對於究竟怎麼把勤務減少,減少人力運用,你說不出來,難道用科技的方式,電子化管理監獄,只要有事情就請保全來嗎。 ### 台灣公務革新力量聯盟何昀峯 (職務代理人長期和正式人員做相同工作,同工不同酬的問題) 假設是用「聘用人員」的話,薪點折合率,另以命令規定,如果情況特殊,可以另定並且報院核定。 如果是「約僱人員」,也一樣會有薪點折合通用貨幣後於僱用契約中明定。 我們現在的制度有沒有「正義」,為什麼身分會是區別人跟人之間很大的鴻溝? 因為聘僱用人員不具有公務人員身分,所以給與的保障不同,那麼,至少在最膚淺的部分,給他的錢,應該要給他應給的報酬吧? 應該要聚焦在個人的貢獻付出和同工同酬為原則,提高聘僱用人員的待遇,請主管機關好好考慮。 ### 主席 謝謝公務團體的發言,我們希望人事總處能夠給他調整,要同工同酬,給他從薪點折合來調整。 接下來請政大的林佳和教授。感謝百忙之中抽空,他待會還要搭高鐵到南部有課要上。 ### 林佳和教授  (台權會何宇軒攝) 關於監所管理員的工時問題,我來談談其他國家怎麼作,德國。不必照單全收,但是來看看其他國家怎麼做。 我們整個公務員制度,基本上就是普魯士文官體制,目前維持這種體制很顯著的國家,還有希臘。 在普魯士體制的國家,學校才有司令台,教育是國家公權力。當東西德統一之後,現在學校教師,沒有一位是公務員,所以其實國家財政會去改變這些體制。 管理員勞動者保護、監所管理勤務需求、監所輪班執勤特性,這些我們都會一併考慮,並不是務虛到直接用1974年工廠工作使用的勞基法來套用在身上。 事實上要兼顧政府機關需求、民眾需求、監所管理員需求,三贏的局面,是可以的。例如例假,有需要的時候是可以叫回來的。即便是排班需求非常大的監所,一樣有可能有突發事件,我們也會滿足;醫院不會因為有勞基法,就說八小時到了要把開刀的病人縫起來。 如果到了九月,系統發現這個同仁的加班工時不可能用補休來完成,那麼就要自動提醒讓他不可以再加班,不然就會出現無法補休而用嘉獎或其他方式。 人事行政總處還是有講對一句話,如果人力不足、工時沒有辦法減少,那麼要討論勤務需求的減少。台灣不只在公務同仁,在私部門也比其他國家落後了幾十年,留著「值日」「值夜」這樣的制度。如果以歐體1993工時指令,所有勞工處於工作處所的備勤詩命,視為完全工作、列入工時範圍之內。他也有例外規定,例如媒體工作等等可以有比較長時間的工作時間,但是他所列的並不包含司法與警察工作者。 德國各邦公務人員工時命令,也是授權訂定,但是台灣的問題在於,行政規則的內容不明確。 德國財務相當好的NRW邦,司法執行監所管理人員工時規則,每週正常工時41小時,55歲以上為40小時,60歲以上為39小時。非公務員之勞工,適用團體協約、個別契約規定。輪班工作義務,公務員工時命令規定每24小時區間內夜班不得超過8小時,惟一例外是監所(10小時)。管理員勤務班表規範有拘束性之工作時間、拘束性區間為第1日0時至第3日24小時=72小時。因管理員生病所致之「拘束性區間內的遲延」視為已經提供勞務。每週工時,如果有特殊狀況(監獄發生暴動)可以延長到60小時,但事後必須補充休息。所有加班之後,必須儘可能馬上休息。 所有國家,只有台灣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給可以累積的加班費,鼓勵勞工賺加班費。所有國家,尤其歐洲,會要求在加班之後儘速把工時減少、平衡回來,而不是累積加班費。 監所工場管理員之工作時間,與受刑人完全相同。如果有加班,必須在當月完成補休,九月的加班不可以到十月才補休,必須立刻平衡回來。所有的勤務班表,必須跟公務人員團體協商,共同決定勤務班表,例如締結職務協定。德國的公務人員不能罷工,但是有工會,可以團體協商。 要兼顧監所的特殊需求、同仁的健康保護,是可以的。雖然很難一步到位,但是是可以努力的。 ### 主席 我們希望(行政機關)在訂定要點的時候,矯正署應該多聽聽同仁的意見,才能滿足他們的需求。謝謝佳和老師。 ### 主席 接下來請政府部門來做發言,首先邀請矯正署。次長剛剛講完了,法務部有要說明嗎? 次長剛剛講得很清楚,該給的要給、該修的要修、該跟人事總處協調的要協調,這些是代表法務部的意見喔? 是喔,我們掌聲謝謝法務部。 接下來的發言,請矯正署。 ### 矯正署的副署長 今天來,最主要是各位貴賓的意見。我們有研擬一個矯正機關人員勤務的要點,從105年開始找專家學者等來共同研擬,非常嚴謹,我們也要看看實務上同仁的高見,我們一定帶回去研修。 管理員的勤務制度一直在演進,我們也希望對於同仁工作時數上有所改進,實務上的困難我們會一一去克服。最重要還是聽聽各位同仁的意見,有助於同仁執勤的環境是我們署裡面最高的要求。如果各位有什麼問題,我們可以後面綜合座談時來討論回應。 ### 主席 矯正署的發言比較制式化啦,不過公務人員有他的機關的那個。各位今天的意見,可以給他們在條文裡面作調整,我想剛剛矯正署的表達大概是這樣。 接下來是保訓會。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保訓會在看這個案子,是非常尊重主管機關,他們把勤務法制化,我們樂觀其成。 裡面我們特別想提到一點,矯正署在107年有修訂勤務費用支給要點,他們戒護人員值勤費,我們會裡面覺得,夜勤人員的備勤,在這個要點裡面說夜勤人員在值勤期間如果有執行勤務的話要支給加班費,這個規定在日勤人員沒有,看起來有點不一致。我們會裡面一貫的見解,如果有執行勤務的事實,一定要給他補償,不論是加班費或補休。 針對長期輪班或夜間工作人員,我們會裡面也有作保護的規定,希望各個機關也可以落實。 ### 主席 如果有執行勤務,就是要給他這樣子的工時有相同的待遇,不論是加班費或是補休。這是保訓會的意見,希望請矯正署能作這樣的修正。 我們請人事總處。 ### 人事行政總處 首先針對人力跟員額的部分,剛才警察工作權益的代表有說應該就是要分配多少人力,為什麼我們的報告還說要用科學方法等方式,我說明一下。總員額法已經把全部機關的員額框定了,不能超過16萬人,按照施政的優先順序作合理的配置。在獄政、司法部門的部分,我們是很優先核定的,在矯正機關104年左右有核增800人,法務部也有說會優先用在充實戒護和教化方面。在配置各機關人力當中,我們希望機關業務順遂地推動,要在員工的保障之下來推動。目前矯正機關很大的問題是,為什麼我們給他800多人,但他現在一直無法補足,職務代理人的人數也是800多人,正式人員大量地缺員,可能因為地處偏遠等等關係。我要說,不是行政院在卡各機關的人力,而是在有限的資源下優先配置在例如獄政方面的項目。 再來是工時的部分。公務人員的工時,我們有規定公務機關可以在不影響民眾洽公等情況下,彈性調整。矯正機關的話,目前還是由法務部以相關的原則來辦理。 給付的部分,行政院有個規定,戒護人員在備勤時支給……建請參酌法務部和矯正署的意見。如何解決同質(?)不同酬的問題,矯正機關的正職人員的專業加給是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的規定,和職務代理人不一樣,依職代注意事項他應該是短期的代理,但是矯正署的約僱職務代理人所佔比例非常大,這些人的法制依據和公務人員不一樣,他們是單一酬金制,不另支其他加給。考量職務代理人只是過渡性的措施,我們建議朝向調整該等人員職務分配來著手,但還是參酌法務部和矯正署的意見。 針對人力調配、工作指派等實務上管理的面向,建請法務部和矯政署來妥善規劃,人事總處一定會全力配合,責無旁貸。 ### 主席 矯正署也應該做一些不同面向的思考,人事總處也一定會來配合。業務如果能夠全面性地檢討,工作的分配或調整,是不是可以幫助人力問題的紓解,我想這是今天人事總處提出來請矯正署來調整。 補八百還是缺八百,補三百還是缺三百,是不是有什麼原因讓離職率這麼高,怎麼樣讓獄政工作人員能夠待得久,有怎麼樣的誘因,像教師在偏鄉有偏鄉的加給,離島有離島的加給,高山有高山的加給。為什麼矯正署我們在偏鄉的離職率這麼高? 我也知道矯正署在進用的時候,有些人筆試過了,但是後來又沒有辦法作這樣的工作,我想矯正署有很多可以去盤點規劃,怎麼樣讓他們的工作可以留得住人。 矯正機關有輪值夜勤,這些人員每次勤務高達25小時,衍生的爭議大家都有不同的看法和見解,佳和老師也提供其他國家的案例參考。台灣很奇怪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一樣,好像勞工和公務人員都很喜歡加班,勞基法修法的時候還被罵說怎麼不給人家加班。這樣產生的法令制度,大家好像都導向於不加班就沒有收入、不加班就不足以養活我的家庭,這樣變成導向說讓勞工損失很多…… 台灣現有的法令、函釋,我們實質上有哪些是牴觸上位法律的,很多,大家也提出一些見解。 接下來綜合討論。 ### 台灣獄政工作權益促進會林文蔚 智慧型的監控,長官的思考好像很基層差很多。我們現在的監視器都還看不清楚畫面。 人力的使用,定時定點的巡邏沒有意義,受刑人當然會運用時間差。除了增加設備之外,我覺得還要思考勤務點,比如說大門、服務台、崗哨,哪些是一定要放人在那裡的。 我們現在有很多管理員好不容易有勇氣進來了,卻派到外科室去,當行政人員、去衛生科等等,這些和原本進來當管理員很不相當,這樣子的人力運用是很有問題的。 ### 主席 從更多的面向,逐步幫監所管理員解決問題,這是最實際的。 ### 台灣公務革新力量聯盟陳建曄 我有三個問題: 一、何謂重大、特殊,何謂輪班。如果還是用行政規則,能不能臚列清楚,主管機關這個可不可行? 二、矯正署有沒有辦法明確算出定量的工作人數有多少,給人總,如果相距不大,就可以討論。 三、不管名稱是什麼,只要實際在做工作上的事情,他就是加班。所有的要點,能不能都回歸到最原始的公務人員保障法、周休二日實施辦法。希望委員能夠幫忙。 ### 主席 這三點幫了我很大的忙,我的肩膀都放鬆了。第一,能不能用正面表列? 第二,人數能不能算出來給人事總處? 第三,能不能回歸到法律的保障規定? ### 台灣人權促進會顏思妤 想請矯正署回答: 一、新版要點第九點,「實際需求」是什麼,在這麼下位的行政規則為什麼還不寫出來呢?我們不會同意這樣空白授權。 二、除了外醫等情況,是不是可以估出很清楚的常態勤務點裡頭有多少是直接接觸受刑人的核心勤務?坑有多少、他需要的核心人力的程度有多少,要知道有多少坑和多少蘿蔔怎麼放。沒有辦法一下子估完的話,先從八大監所來看。 三、各監所同仁對要點有非常多的意見,為什麼這些意見到矯正署的時候不見了。 四、如果可以睡覺但隨時會被叫起來,那個怎麼會叫作休息?如果他的勞動密度比較低的時間,是不是可以按比例來調整支給?這些問題應該是要在計入工時的前提下來進行討論。 ### 主席 (重述台權會提問)有工作的事實,就應該計入工時,給予補休或加班費。 我們請矯正署回答。科長。 ### 矯正署的科長 我先澄清一下,監所勤務制度,是數十年來人力經費演變出來的。全世界也的確只有我們有這樣的排法。 用什麼方式來保障同仁,如果用法律的方式,我們還是要及時,回歸到工時的(?) 在備勤的時間,我們是有給同仁休息,他是可以睡覺休息。我們也認為這樣的工時過長,要做合理改善,去年監察院也有做一份調查。同仁對於隔日制,不要說滿意,至少是可以接受。如果你們有可以的制度,歡迎給矯正署,我們很樂意來研議。 是否同意用三八制,像護士那樣,在現行的人力,我們試算出來是可以因應的,但是同仁不願意,同仁認為非常地過勞,而且我們體諒監所偏遠,我們都不是在地的工作者,這都要納入考量。 勤務要點內容,大家的意見,我們都聽到了。大家覺得一天十六小時很不人性,所以我們詢問三八制,可是同仁的意見回來,不覺得十六小時很不滿意。 我看了消防的規定,我才覺得消防非常地過勞。消防和警察用嘉獎的方式,我們不太可能鼓勵用這樣的方式,但還是可以研議是不是納入工時、記嘉獎。 另外同仁提到監視設備老舊的部分,主計總處給我們很大的挹注,可是我們51個機關,現在沒有辦法給全部的機關,而且已經給的機關會檢討成效。 勤務人力這麼不足,能不能整併勤務,我想監所現在都已經極盡所能地整併了,比如說我現在已經看不到崗哨有人了。 公務革新的建議內容,重大事故在其他法規整定義,我們要明確定義的話可以寫上去。而在災害,則是天然災害防救法的情況。特殊勤務指派,如果可以定明,我們一定來定明,我們一定來儘可能減少不確定法律概念的運用。 備勤是不是能納入工時,我覺得茲事體大,我們並不是因為經費和人力數額很高所以不去做,而是說,當我們有這樣的人力和經費時應該要怎麼運用。 我們這十年來爭取人力的過程,如果我們沒有定時定量的計算,人總也不會同意給我們這十年來增加的1135人。我們任何的請增人力都是經過這樣的估算,但是國家財政的考量,人總給我們的數額比我們提出來的少一點。 謝謝主席給我這個機會來說明這些。 ### 主席  (台權會何宇軒攝) 謝謝矯正署的回應。牽涉到人力,預算,需要努力。 **我做五點結論,各位記一下,請行政機關帶回處理,我也會列管這五點:** **一、監所管理員勤務時間、勤務內容,應有上位法律明確授權,不能空白授權。如果用行政規則,要有更明確規範,不可以用不要定法律概念。** **二、相較於東南亞、東北亞國家,我們的戒護比明顯高於其他國家。請矯正署設定短中長期目標,逐漸調整戒護比朝先進國家作法,也請人事總處知道所需正確的人力,配合調整。** **三、監所與警察消防等高工時的值勤,優先將備勤時數計入延長工時。日間備勤時數,優先計入延長工時。** **四、請矯正署通盤檢討,直接接觸受刑人的核心勤務有哪些,使機關人力運用更具合理性。有些人員好不容易進來,卻去做別的工作。** **五、職務代理人沒有危險加給的問題,請矯正署和人事行政總處研議,調整減少同工不同酬的問題。今天提到薪點折合的方式也是一種方法。** 大家如果有什麼意見,也歡迎再提供給矯正署,矯正署非常樂意收到大家的具體建議。 另外,**矯正署既然有做過內部的調查,包括輪班制度的普遍性調查,請將調查報告於會後提供給我的辦公室**和與會人員,包括佳和老師,大家可以共同來接納多種的聲音。 套句選舉語言,台灣若欲贏,透過大家一起來改善這些制度,讓台灣一起贏。 請行政單位不要忽略我的決心,今天也有很多委員的助理來到這裡,在這邊跟行政部門和各位與會者說明,你們並不孤單。 感謝大家。 ## 會後主席臉書貼文(含5點結論) https://www.facebook.com/1683335308602272/posts/2365059543763175/ 近幾年來不斷傳出監所管理員猝死事件,今天與台灣獄政工作權益促進會、台灣人權促進會一起合作舉辦「監所管理員勤務法制化」公聽會。 面對這問題,我認為可能的原因在於「監所管理員不合理的勤務制度」,因為監所多位在偏僻地區,人員組成結構來自中南部居多,外加矯正體系財力、物力、人力向來是不足的,導致產生一個較為扭曲的排班方式。 今年5月1日勞動節質詢矯正署時,我曾提到這樣高壓、高工時的勤務制度,除容易使戒護安全的風險升高外,對於監所管理員身心健康狀況,將有不良的影響,而且參考東亞各國的戒護比,日本是1:5.4、新加坡是1:5.9,台灣的戒護比則是1:10.1,台灣戒護管理員所負擔的勤務量明顯高過先進國家許多。因此,今天公聽會也作出以下的結論,作為未來調整相關制度的參考。 📌監所管理員的勤務時間與勤務內容,應該有上位階的『法律』明確授權,不能空白授權,而下位階的行政規則,有關概括條款部分,要予以明確規範。 📌相較於東亞各國的戒護收容比,我國監所管理員所負擔的勤務量明顯高過先進國家許多,請矯正署設定短中長期目標,將戒護比逐年調整為先進國家的水準,並請人事行政總處逐步補足矯正署的員額。 📌勤務制度中有關『備勤時數』的部分,請矯正署參考警察、消防等高風險勤務作業人員的作法,優先將日間備勤時數計入延長工時,其他備勤時數部分則以漸進方式計入延長工時,以提升同仁士氣。 📌請矯正署盤點各矯正機關的勤務點人力需求,並通盤檢討是否為戒護的核心勤務,如非直接與受刑人接觸的勤務,例如大門、車檢、崗哨、服務台、會客登記等,應研議其他替代方案的可行性,以提高人力資源配置的效率,使機關內部人力運用更具備合理性。 📌專案約聘僱人員以及職務代理人,與正職公務人員負擔相同的勤務工作,身處同樣的高壓工作環境,卻沒有危險加給,請矯正署研議改善其待遇,並請人事行政總處研議修改「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以改善同職不同酬的困境。 最後,大家對於監所管理員的相關權益想要多了解的話,也可以參考台灣人權促進會「監所管理員勞動條件懶人包」:https://www.tahr.org.tw/news/2405 攝影:台權會攝影專員何宇軒 #台灣獄政工會 #台灣人權促進會 照片提供:攝影/台權會何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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