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ags: 通識 title: 法律與生活期末整理 --- ## 廣告 - 為事業、機關(構)、團體或個人行銷或宣傳商品、觀念、服務或形象、所播送之影像、聲音及其相關文字。 - 電視、海報、廣播、影片、幻燈片、報紙、雜誌、傳單、招牌、牌坊、電腦、電船傳真、電子視訊、電子語音或其他可使==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 - 業者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 業者應確保廣告內容真實的義務 - 在簽約後==廣告已納入契約內容,有約束力== - ==不實廣告標準== - 以有無誤導消費者為判定標準 - ==國內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項目== - 廣告、宣傳文件、行程表或說明會之說明內容,均視為本契約內容一部份 - 化妝品廣告不需要事前審查 > 尚未對人民生命、身體、健康發生直接、立即之威脅,不予以史前審查 - 藥物廣告則需要 > 因與國民健康有重大關係,基於公告利益之維護,應受較嚴格之規範 - 薦證廣告及法規 - 定義:廣告薦證者,使廣告主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服務之意薦、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俗稱廣告代言人 - 罰則: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人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 若廣告薦證人非屬於公證人物,僅於受廣告主報酬10被之範圍,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 言論自由 - 憲法第11條 -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出版==之自由 - ==例外== - 防止妨礙他人自由 - 避免緊急危難 - 維持社會秩序 - 增進公共利益 - 刑法第310條 -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毀謗罪。 - 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再此限 - 司法官大法院釋字第五0九號解釋 - 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毀謗罪之刑責相繩 - 對於毀謗罪之標準,從寬採取==合理評論原則==及==實際惡意原則== > **實際惡意原則**:苟表意人對於具體事實之評論已逾合理範圍,而達貶損他人名譽之程度,自非不得以妨害名譽罪相繩 ## 勞動契約 - 沒有以下事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 歇業或轉讓 -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 -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卻不勝任時 - 有以下列事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之虞者 - 對於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定,情節重大者 -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樣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 無正當理由繼續礦工三日,或一個月礦工達六次者 - 雇主依法==資遣==勞工或不定契約勞工自請離職,應提前預告契約終止日,以勞工工作年資而有不同 1. 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於10日前告知 2. 1年以上未滿3年者,於20日前告知 3. 3年以上者,於30日前告知 -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如雇主有違反得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 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如下 1. 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在6個月以內 2. 短期性工作:汐止可預期於6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3. 係指受節性材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 4. 特定性工作:係指在特定期間完成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時常超過一年時,應報以主管機關核備 5. - 勞基法第10條,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規定,並應符合五項原則 1. 基於企業經營者倉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 2. 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做不利之變更 3. 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4.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應主應予以必要之嫌住 5. 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 雇主有以下要件之一,始得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條款 1. 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 2. 為使勞工遵守對一服務年限之規定,提供其合理補償 若違反勞基法,其約定無效 > 若勞動契約因不可歸則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可不復返回訓練費用之責任 - 雇主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之約定,應符合以下要件 1. 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2. 勞工擔任之職務或職位,能接觸或使用顧主之營業秘密 3. 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4. 雇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布包刮勞公餘工作期間)(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支付) ## 公務員 - 得稱公務員,謂下列人員 - 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構而具有法定直,物權限,以及其他依法命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 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構依法所託,從事與委託機構有關權限者 - 民股超過百分之50以上時,該事業方得視為民營 -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時,及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該管公務員 > 指的是依法有權接受民眾的申告、並啟動刑事程序的公務人員,如:法官、檢察官、司法警察等 - 行為人所誣告的內容必須確實有可能讓被誣告者受到刑事處分或懲戒的風險 ## 公共設施 - 包括==國家設置且管理==,或雖非其設置,但==事實上由其管理==且直接==供公共或公務目==的使用者,均屬之 - 河川、湖泊等自然公物,倘有納入主觀機關之事實,或有將之內入管制範圍之必要者,即屬之 - 主管機關如對該自然公物欠缺通常應有之保護及管理,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者,構成==國家賠償責任== - 有關於國家賠償責任,係採無過失主義 > 不問國家對此是不是有過失,而國家也不能主張對於防止損害的發生,已經善盡注意的義務而免除責任,也就是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之國賠責任,不以故意或過失為要件,這是屬於一種無過失責任 ## 憲法 - 地17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 - 中華民國民滿==20==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 - 除憲法及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年滿==23==歲,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 憲法之修改 > 需經==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四分之三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明國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 ## 消保法 - 第七條 - 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第七條) -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發生損害,==應負連帶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 企業經營者於提供服務時,對於==購買商品之空間與附屬設施==仍應確保其==安全性==,不論==有無支付對價==,均係基於購物之消費目的,而交易。使用商品或間接受服務之人,核屬上開定義之消費者 - 因企業經營者==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重大過失==所致之傷害,得請求損害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因==過失==所致之傷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 通信交易或訪問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已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1. 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將逾期 2. 依消費者所為之客製化服務 3. 報紙、期刊、雜誌 4. 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5.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極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使提供 6. 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7. 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 詐欺罪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亦同 - 上述之==未遂犯==,罰之 ## QA整理 ### 1. 詐欺 A之行為將會為哪些刑法規定 1. 行為人A透過網路遊戲中之聊天功能與其他玩家交流,謊稱要交易遊戲中之虛擬貨幣,與其他玩家交付虛擬寶物或錢財。 - **詐欺取財罪**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擬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之財產者 2. 透過交易網站及社群媒體,發布欲交易遊戲中虛擬寶物之虛偽不實訊息,引誘其他玩家與之交易。 - **加重詐欺取財罪** >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步而犯之,且前項未遂亦罰之 3. 透過發送垃圾電子郵件並植入木馬程式,隨機側錄其他玩家登入遊戲之遊戲帳號,以此將其之虛擬寶物轉移至遊戲的人物角色上。 - **無故侵入他人之電腦** >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相關設備者, - **無故取得電磁紀錄罪** >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其他人者 ### 2. 租賃條約 1. 租賃期間,房東是否可逕入房間? - **刑法第306條** >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土地之土地或船艦者 >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滯留者,亦同 > 該法條所保障之住屋權,乃源於對住屋或其他場所之使用權,不已個人係該房屋或場所之所有權人為限。 3. 房客超過兩個月未繳租金,房東可否逕入房屋? 4. 房客於租賃期間內搬離租屋,房東可否逕自入屋或將屋內遺留物搬離? 5. 房客於租賃期間屆滿後,房東可否逕自入屋將屋內遺留物搬離? - 遺留物處理 - 租賃契約消滅時,應由租賃當事人共同完成屋況及附屬設備之點交。一方未會同點交,經他方定相當其向催告仍不會同者,視為完成點交。 - 約定外之遺留物,經催告而不取回時,視為拋棄其所有權,其所需處理費用,得由押金扣除,不足者,出租人的請求承租人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