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純理性界線內的宗教》— 序言 [toc] ## 道德與宗教 - 0:總結:**道德最終導向宗教。** - 0.1:道德自己自足,不需要宗教。 - 道德是奠基在存粹意志自由上 - *Q: 存粹意志自由(實踐理性自律)是什麼?是自我立法嗎?設置目的並實踐的能力嗎?* > *道德自身奠基在純粹意志自由(實踐理性自律)上,不需要依賴理性之外的其他根據。道德是自給自足的,自身不需要宗教。* > - 0.2:道德法則會責成我們要求上帝存在。 - 在理想情況下,純粹實踐理性在自我立法時不需要目的表象,從而不用要求上帝存在 - 但人類的實踐理性必然關聯到目的,並且因為人的有限理性必然將德福一致的最高善作為終極目的,我們不得不要求有上帝存在,作為最高善實現的可能性 - *Q: 如果不相信上帝存在會怎樣?會影響到道德實踐嗎?* - 可能會影響到道德實踐。所以道德法則會責成我們相信上帝存在。 > *儘管純粹實踐理性在自我立法時,不需要目的表象,但是,在決定自由意欲(freie Willkür: free choice)時,意志作為設置目的的能力(即實踐理性)必然關連到目的。但是,只有**單獨**被道德法則所決定的意志才是真正道德善的。道德目的不能先行於法則而決定意志;反而是,道德目的是意志被道德法則決定而要求我們應該去實現的對象。由於人類的有限理性在奉行道德法則時必然以德福一致的**最高善**為其終極目的。但是,最高善的**實現**並不是人類能力所能完全掌控的;所以,為了道德實踐的需求,我們不得不**主觀地**要求有上帝作為**道德主宰**,以確保最高善實現的**可能性**。* > - 0.3:所以,道德最終導向宗教。 - 一方面,道德法則責成我們相信上帝 - 另一方面,本真宗教的理性基礎為道德 - 故稱「道德宗教」 > *所以,道德最終導向宗教。* > - 1:道德是自己自足的,自身不需要宗教。 - 1.1:**道德不需要透過相信上帝來認知他的義務**,也不需要其他動機(上帝的獎賞)來督促她遵循義務。 > *既然道德是建立在人作為自由的、但自身也正因此透過他的理性連結到無條件法則的存有者的概念上(!),那麼道德既不需要一個在人之上的存有者〔 上帝〕的理念,以便認知他的義務,也不需要除了法則本身之外的其他動機(Triebfeder)〔sc. 幸福〕,以便遵循他的義務。* > - 1.2:沒辦法透過其他東西來滿足這種需要。因為凡不是出自他的自由的東西,不能給他的道德性補救。 - 因為道德法則應該單獨決定意志。 - 例:假如給一個痛恨老奶奶的人一百塊,要她扶老奶奶過馬路,他下次就不會扶老奶奶過馬路,並且這次的行為也不是道德的(動機不純)。 - *Q: 道德教育是可能的嗎?這算是出自外部的其他東西嗎?* > *至少這是人自己的過錯,如果在人身上發現這種需要,但此時又不能借助其他東西來滿足這種需要;因為凡是不是源自他自己及其自由所產生的東西,不能給人的道德性之缺乏提供補救。* > - 1.3:因為道德為其自身緣故。 - 例:扶老奶奶過馬路的原因,是因為道德法則要求我們扶老奶奶過馬路。理想情況下,因為意志只被道德法則決定,我看到老奶奶過馬路必然會去扶,而不過問其原因,也不要求獎賞。 - *Q:現實生活中,意志不止被道德法則所決定。那麼我們怎麼認知義務範圍?怎麼知道哪些是來自道德法則的?* > *因而,道德為其自身之緣故(不論是客觀上意願(Wollen)所涉及的東西〔 善意志〕,還是主觀上能夠(Können)所涉及的東西〔sc. 動機〕)[[1]](notion://www.notion.so/rurutoria7/718ac915164b46dd903254bed30d1016#_ftn1)絕對不需要宗教,反而,借助純粹實踐理性,道德是自給自足的。 [[1]](notion://www.notion.so/rurutoria7/718ac915164b46dd903254bed30d1016#_ftnref1) Cf. Stephen R. Palmquist, Comprehensive Commentary on Kant’s Religion Within the Bounds of Bare Reason, p.8.* > - 1.4:道德法則的約束力來源於定言令式這個單純的形式,而不涉及任何質料作為決定根據,因此**道德法則不需要目的**。 - 例:道德需要目的,就好像「為了個人名譽,所以不說謊」或是「因為未來天上有賞賜,所以要扶老奶奶過馬路」。「不說謊」或「扶老奶奶過馬路」作為準則道德與否是決定於「普遍化測試」,並不需要一個人先設想他的目的是甚麼,再來推斷出道德的行動。 - **道德法則來自形式 → 不涉及自由意欲之質料 → 不涉及目的** :::success 💡 道德法則 ↔ 定言令式(無條件頒布命令的) ::: > *因為:由於道德法則是透過準則(Maxime)據以所採納的、作為一切目的之最高的(本身是無條件的)條件的普遍合法則性之單純的形式而具有約束力的,[[1]](notion://www.notion.so/rurutoria7/718ac915164b46dd903254bed30d1016#_ftn1)所以,道德根本不需要自由的意欲(freie Willkür[[2]](notion://www.notion.so/rurutoria7/718ac915164b46dd903254bed30d1016#_ftn2))之任何的質料性決定根據(Bestimmungsgrund)。[[3]](notion://www.notion.so/rurutoria7/718ac915164b46dd903254bed30d1016#_ftn3)亦即,無論是為了認知什麼是義務 //6:4//,還是為了促使義務被奉行,道德都不需要任何目的。相反地,道德完全可以且涉及義務時應該抽離(abstrahieren)一切目的。 > [[1]](notion://www.notion.so/rurutoria7/718ac915164b46dd903254bed30d1016#_ftnref1) “For since its laws bind through the bare form of universal lawfulness of the maxims that are to be taken in accordance with ⟨darnach⟩ ∕this form∖ as the supreme (itself unconditioned) condition of all purposes…” (Palmquist, p. 9) [[2]](notion://www.notion.so/rurutoria7/718ac915164b46dd903254bed30d1016#_ftnref2) ‘Willkür’(‘power of choice’)李明輝譯為「意念」,李秋零則譯為「任性」。 [[3]](notion://www.notion.so/rurutoria7/718ac915164b46dd903254bed30d1016#_ftnref3) 那些認為(合法則性之)單純形式的決定根據一般,不足以在義務概念中作為決定根據的人,畢竟承認這種決定根據並不能在以自己的享樂為目標的我愛(Selbstliebe)中找到。但這樣一來就只剩下了兩種決定根據:一種是理性的,也就是自己的圓滿性(Vollkommenheit);另一種是經驗的,即他人的幸福。――倘若他們並非已經把前者理解為只能是獨一無二的道德上的圓滿性(即一種無條件地服從法則的意志)從而陷入循環論證,那麼,他們所指的必然是人的自然圓滿性(Naturvollkommenheit)。如果人的自然圓滿性能夠被提高的話,這種自然圓滿性可以有許多種(精通各種藝術和科學、鑒賞力、靈敏的身體等諸如此類的東西)。但是,這在任何時候都只是在一定的條件下才是善的。即只是在它們的運用不違背道德法則(只有道德法則才是無條件地頒布命令的)的條件下才是善的。因此,它雖然被當作目的,但卻不能是義務概念的原則。同樣的道理也適用於以其他人的幸福為目標的目的。因為一個行動在它以他人的幸福為目標之前,必須首先在其自身按照道德法則加以權衡。因此,該行動對他人幸福的促進,僅僅在一定的條件下才是義務,不能用來作為道德準則的最高(das oberste: uppermost, topmost)原則。* > - 1.5:舉例,道德法則不需目的 > *例如,為了知道我在法庭上作證時是否應該(或者也能夠)是真實的(wahrhaft)〔 說 真話〕,或者為了知道我在他人託付給我的財物被索回時是否應該(或者也能夠)是誠實的(treu),根本不需要詢問一個目的,而這目的是(說明)我想要預先給自己設定去實現的。因為不論它是一個什麼樣的目的,都是無關緊要的。反而是,一個人在依法要求他做出證詞時,仍然認為有必要尋求某種〔sc. 特殊的〕目的,在此他已經是一位毫無尊嚴的人(Nichts-würdiger)。* > - 2:為了道德實踐的需求,我們不得不主觀地要求有上帝作為道德主宰以確保最高善實現的可能性 - 最高善的設想來自:為自己的義務設想一個終極目的,來作為義務的結果 - 2.1:道德很可能會產生一個目的。這個目的不是意志決定的根據。 - 不道德:目的表象 → 決定意志決定 → 產生準則 - 道德:道德法則 → 決定意志決定 → 產生準則 → 關聯目的 > *但是,儘管道德,為了其自身的緣故,不需要任何必須先行於意志決定的目的表象,但是,道德也很可能會與一個這樣的目的有必然的關係,亦即,這個目的不是作為準則的根據〔sc. 這個根據只能是道德法則,如果準則是道德的〕,而是作為合乎這個根據而被採納的準則之必然的結果。* > - 2.2:沒有目的,意志決定就不能滿足自身 > *2.2 因為缺乏任何的目的關係,人的意志決定根本不可能發生。因為意志決定不可能沒有任何的效果(Wirkung: effect),儘管這個效果的表象不是作為意欲(Willkür)的決定根據,不是作為一個在意圖中先行的目的,卻是必須能夠作為意欲被法則所決定的結果(Folge: consequence)而被採納為一個目的(finis in consequentiam veniens [發生在結果中的目的])。沒有目的,意欲就不能滿足自身。因為沒有目的,意欲就無法在思想中給預計的行動添加任何客觀上或主觀上被決定的對象(它所具有的或者應該具有的對象),儘管〔藉由目的,意欲〕被指示了行動必須**如何**產生效果,但並沒有被指示行動〔應該〕必須**朝向什麼**(wohin)產生效果。[[1]](notion://www.notion.so/rurutoria7/718ac915164b46dd903254bed30d1016#_ftn1) > [[1]](notion://www.notion.so/rurutoria7/718ac915164b46dd903254bed30d1016#_ftnref1) Cambridge: without this end, a power of choice which does not [thus] add to a contemplated action the thought of either an objectively or subjectively determined object (which it has or should have), instructed indeed as to how to operate but not as to the whither, can itself obtain no satisfaction.* > - 2.3:略 > *因而,對於正當行動(Rechthandeln)〔sc. 評判行動的正當性〕,道德並不需要任何目的,相反地,含有自由一般(überhaupt: in general, as such)之 //6:5// 運用的形式條件之法則對道德就足夠了。* > - 2.4:道德產生一種目的,以回答這個問題:從我們的這種正當行動,會產生甚麼結果? - 這個問題對有限理性來說不是無關緊要的 > *但是,從道德卻產生一種目的;因為對於理性而言,如下問題將會如何被回答,不可能是無關緊要的,亦即:**從我們的這種正當行動中會產生什麼結果**,以及即使我們並非完全掌控這個結果,但是,我們卻可以把它作為一個目的來調整我們的作為與不作為,以便至少與它協調一致。* > - **2.5:最高善的理念:一個對象,包含所有義務和相應的幸福** > *因此,雖然這只是一個對象的理念,這個對象自身就含有一切我們所應該擁有的那些目的的形式條件(義務),且同時把我們所擁有的一切目的的所有與此協調一致的有條件者(與義務的遵循相應的幸福)統合在一起,亦即,這是一個關於在世界中的最高善之理念。* > - **2.6:為了最高善(德福一致)實現的可能性,我們必須假設上帝存在** > *對於這個最高善〔實現〕的可能性,我們必須假定一個更高的、道德的、最神聖的且全能的存有者,只有這個存有者才能統一最高善的兩個要素〔德與福〕。* > - **2.7:最高善的理念不是空洞的,因為它滿足我們的自然需求,也使得理性可以以最高善為終極目的向自然需求辯護** > *但是,這個理念(從實踐上來看)卻不是空洞的;因為它不僅滿足我們的自然需求,而且也為我們的一切作為與不作為,在整體上設想某種可以被理性辯護的終極目的(Endzweck),否則,這種自然需求將會是道德決心(Entschließung: resolve)的一種障礙。* > - 2.8:再次強調,最高善產生自道德法則的責成 > *但是,這裡最重要的是,這一理念產生自道德,而不是道德的基礎。這是一種已經以道德原則為前提而被設定的目的。* > - 2.9:道德法則必然導向最高善的概念,為了賦予「自由合目的性&自然的合目的性」客觀實踐的實在性 > *因此,是否道德為自己構作一個所有事物的終極目的的概念(雖然與這個終極目的協調一致,並不會增加道德義務的數目,但卻給這些義務造就一個特殊的把所有目的統一起來的關聯點),對於道德而言,這不可能是無關緊要的。因為唯有藉此才能為出自自由的〔sc. 道德的〕合目的性與我們根本不能擺脫的自然合目的性的統一,賦予客觀實踐的實在性。* > - 2.10:暫略 > *例子: 假定有個人,他尊重道德法則並且贊同這樣的思想(這是他很難避免的),即假如他能夠的話,他會在實踐理性的指導下為自己**創造**一個什麼樣的世界。亦即是這樣:他還要把自己作為一個成員置入這世界,那麼,他就會不僅恰好像那個最高善的道德理念在選擇單單聽憑最高善時所造成的那樣來選擇世界,而且還會要求這樣一個世界確實存在著,因為道德法則要求實現通過我們而可能的最高善,即使他按照這理念發現自己有為了自己的人格而喪失幸福 //6:6// 的危險,因為他很可能會不能符合以理性為條件的幸福的要求;因此,他會感到這個判斷是完全公允的,如同由一位局外人做出的,但同時他又會感到理性強迫,要求他承認這判斷是他自己的判斷。這樣一來,人也就證明了自身中在道德上產生效果的需要,即要為自己的義務設想一個終極目的,來作為義務的結果。* > - 3:所以,道德最終導向宗教。道德擴展出一個理念,在人之外有神,而神創世和立道德法則的終極目的,就是人的終極目的。 > *所以,道德不可避免地導向宗教。藉此,道德也就擴展到了人之外的一個有權威的道德立法者的理念。[[1]](notion://www.notion.so/rurutoria7/718ac915164b46dd903254bed30d1016#_ftn1)在這個立法者的意志中,(創世的)那個終極目的就是,那種同時能夠且應該是人的終極目的的東西。 >[[1]](notion://www.notion.so/rurutoria7/718ac915164b46dd903254bed30d1016#_ftnref1) [1.1] 如果「上帝存在,因而在世界中的最高善存在」這個命題(作為信條)單純地從道德推得的話,那麼,這個命題就是一個先天綜合命題。[1.2] 雖然這個命題只是在實踐關係中被假定的,但是,它卻超出了道德所包含的義務概念(而且義務概念不預設意欲的任何質料,而是預設意欲的純粹形式的法則),因而不能分析地從義務概念〔或道德?〕引申出來。[1.3] **但是,一個這樣的命題是如何先天地可能的呢?**與所有人在道德上的立法者〔即:道德的普遍立法〕的這個單純理念協調一致,這雖然與義務一般之道德概念是同一的,而且就此來說,命令這種協調一致的命題就是分析的;但是,假定這個道德立法者的存在,卻比這樣一個對象的單純可能性多說了一些〔亦即:不是分析的〕。[1.4] 在此,我只能盡我相信自己所洞見到的,來指出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卻不能詳細闡述這一問題的解決。 > >[2.1] **目的**總是**喜好**(Zuneigung: fondness, inclination)的對象*,亦即,藉由自己的行動去佔有事物的這種直接欲求的對象;如同(實踐地所命令的)法則是**敬重**(Achtung)的對象一樣。[2.2] 一個客觀的目的(即我們應該具有的目的)就是由單純的理性作為這樣一個目的交付給我們的目的。[2.3] 包含著其他所有目的的不可避免的、同時又是充分的條件的目的就是**終極目的**(Endzweck: final purpose, ultimate end)**。[2.4] 自己的幸福是理性的世界存在者的主觀的終極目的(每一個理性的世界存在者,憑藉其依賴於感性對象的本性,都**具有**這種主觀的終極目的,關於這種目的,說人們應該具有它,是荒謬的),而所有以這種終極目的為根據的實踐命題都是綜合的,同時又是經驗性的。[2.5] //6:7// *但是,「每一個人都應該使在世界中可能的最高的善成為自己的終極目的」是一個實踐的先天綜合命題,此外,是一個客觀實踐的、由純粹理性所提出的先天綜合命題,因為它是一個超出了世界中的義務之概念、並添加了義務的後果(一種效果)的命題,是一個不包含在道德法則之中、因而不能分析地從道德法則引申出來的命題。也就是說,道德法則絕對地命令〔我們〕,不論其結果是什麼;如果涉及一個特殊的行動,道德法則甚至迫使我們完全忽略其結果,並且由此使義務成為最大的敬重的對象,而不用給我們提出和交付一個目的(以及終極目的),這個目的也許很可能構成對這些法則的推薦和實現我們義務的動力。[2.6] 對此,所有人都是足以勝任的,如果他們(如同他們應該的那樣)單純地遵循法則中純粹理性的戒律。他們用什麼去知道他們道德上的作與不作的結局,而這個結局是世界運行所造成的?他們履行自己的義務,這對於他們就足夠了;即使隨著塵世人生的〔終結〕一切都將結束〔亦即:即使沒有來生〕,甚至在塵世人生中幸福和配享幸福也許從未相一致〔亦即:也許德福一致從來都不會發生〕。[2.7] 但是,人及其(也許也包括所有其他的世界存在者的)實踐理性能力的不可避免的局限之一,就是無論採取什麼行動,都要探尋行動所產生的結果,以便在這一結果中發現某種可以給自己用來作為目的、並且也能證明意圖的純粹性的東西。雖然目的在實行中(nexu effectivo 效果的聯結)是最後的東西,但在表象和意圖中(nexu finali 目的的聯結)卻是最先的東西。[2.8] 儘管這個目的〔終極目的〕是由單純理性提交給人的,但是,人卻在這個目的中尋找某種他能夠喜愛的東西;因此,使人產生單純敬重的法則,雖然它並不承認上述作為需求的東西〔即:在這個目的中尋找某種他能夠喜愛的東西〕,但卻為了這個需求的緣故,將自己擴展到把理性在道德上的終極目的納入自己的決定根據之中;也就是說,「要使在世界中可能的最高的善成為你的終極目的」這一命題,是一個先天綜合命題。[2.9] 這個命題是由道德法則自身引入的,但是,實踐理性藉此卻把自己擴展到超出道德法則之外,這種超出之所以可能,乃是由於把道德法則關連到人的那種必須在法則之外為一切行動設想一個目的的自然屬性 (人的這種屬性,使人成為經驗之對象);而且這個先天綜合命題(如同理論的且又是先天綜合的命題一樣)只有藉此才是可能的:即它包含了在經驗一般中認知自由的意欲的決定根據的先天原則,只要這種經驗闡明了道德在其目的中的效果,並給道德概念,作為在世界中的因果性,賦予客觀的、即使只是實踐的實在性。――― [2.10] 但是,如果最嚴格地遵循道德  //6:8// 法則應該被設想為導致最高善(作為目的)的原因,那麼,由於人的能力並不足以造成幸福與配享幸福的一致,因而必須假定一個全能的道德存在者作為世界統治者,使德福一致在他的照護下發生,亦即,道德必然導向宗教。* > * 關於「目的」請參閱《判斷力批判》5:180, 220, 227, 370, 408。 > * 關於「終極目的」請參閱《判斷力批判》5:434, 367-68。 > * 這整個注可參閱《實踐理性批判》5:124-132;另外,參閱《判斷力批判》§§86-87。再者,關於欲求能力與目的的關連,可參閱《判斷力批判》5:177n。 > ## 論思想審查與言論自由 -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