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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柯文哲京華城案 法庭直播 重點整理
tags: [柯文哲, 民眾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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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柯文哲京華城案 法庭直播 重點整理
[TOC]

# 逐字稿
12/15 
檢察官論告（揭露方案四違法獎勵與 1500 萬金流真相）_114/12/15 上午法庭錄影_113 年度金訴字第 51 號言詞辯論逐字稿
https://hackmd.io/@kpsupkeepgoing2024/HyP5PFAsWx

檢察官論告（分析 USB 工作簿與沈慶京對價關係）_114/12/15 下午法庭錄影_113 年度金訴字第 51 號言詞辯論逐字稿
https://hackmd.io/@kpsupkeepgoing2024/S15NUoTjZg

12/16
彭振聲律師辯護（都市計畫行政程序與副市長職權辯駁）_114/12/16 法庭錄影_113 年度金訴字第 51 號言詞辯論逐字稿
https://hackmd.io/@kpsupkeepgoing2024/BkcNg2ao-g

12/17
柯文哲律師辯護（駁斥明知違法，主張市長僅交辦研議）_114/12/17 上午法庭錄影_113 年度金訴字第 51 號言詞辯論逐字稿
https://hackmd.io/@kpsupkeepgoing2024/rJnxwTpjWg

沈慶京親自答辯（主張 560% 容積率為法律保障權益）_114/12/17 下午法庭錄影_113 年度金訴字第 51 號言詞辯論逐字稿
https://hackmd.io/@kpsupkeepgoing2024/BJWSlURs-g

12/18
沈慶京律師辯護（都委會行政裁量權與專案合法性辯論）_114/12/18 上午法庭錄影_113 年度金訴字第 51 號言詞辯論逐字稿
https://hackmd.io/@kpsupkeepgoing2024/ByBZ7LAi-l

威京財務主管張志澄答辯（否認行賄，主張 210 萬為政治獻金）_114/12/18 下午法庭錄影_113 年度金訴字第 51 號言詞辯論逐字稿
https://hackmd.io/@kpsupkeepgoing2024/BkI5HLCo-x

12/19
檢方與應曉薇、吳順民辯論（揭露基層公務員施壓與配合細節）_114/12/19 上午法庭錄影_113 年度金訴字第 51 號言詞辯論逐字稿
https://hackmd.io/@kpsupkeepgoing2024/HkGNwLCiWl

陳亞麟、郭晃浩被告答辯（聚焦洗錢罪指控與個人涉案細節）_114/12/19 下午法庭錄影_113 年度金訴字第 51 號言詞辯論逐字稿
https://hackmd.io/@kpsupkeepgoing2024/ryieZvAjZl

12/22
辯護律師團集體辯護（聚焦都審流程透明性與行政正當性）_114/12/22 上午法庭錄影_113 年度金訴字第 51 號言詞辯論逐字稿
https://hackmd.io/@kpsupkeepgoing2024/H17EGP0jWe

被告共同答辯（否認共同犯意，針對檢方收賄指控之回擊）_114/12/22 下午法庭錄影_113 年度金訴字第 51 號言詞辯論逐字稿
https://hackmd.io/@kpsupkeepgoing2024/HyV9_PRs-e

12/23
柯文哲最後答辯（強調尊重專業委員會制度與制度化決策）_114/12/23 法庭錄影_113 年度金訴字第 51 號言詞辯論逐字稿
https://hackmd.io/@kpsupkeepgoing2024/S10lNdRo-e

12/24
被告科刑辯論與最後陳述（檢方具體求刑與被告法益主張）_114/12/24 上午法庭錄影_113 年度金訴字第 51 號言詞辯論逐字稿
https://hackmd.io/@kpsupkeepgoing2024/ryxAPOAiZg

言詞辯論終結（全案審理結束，雙方法律適用最終攻防）_114/12/24 下午法庭錄影_113 年度金訴字第 51 號言詞辯論逐字稿
https://hackmd.io/@kpsupkeepgoing2024/BydtCd0sZe

3/26
一審宣判（宣讀柯文哲、沈慶京等被告判決結果與理由）_115/03/26 法庭錄影_113 年度金訴字第 51 號宣判逐字稿
https://hackmd.io/@kpsupkeepgoing2024/rJ741FCjbg

[柯文哲 京華城案 法庭直播 逐字稿](https://hackmd.io/@kpsupkeepgoing2024/ByPKw31hZx)

# 摘要
## 113年度金訴字第51號言詞辯論（114/12/15上午法庭錄影）

[113 年度金訴字第 51 號言詞辯論逐字稿（檢察官圖利罪論告）（1141215上午法庭錄影）](https://hackmd.io/@kpsupkeepgoing2024/S15NUoTjZg)

這段影片是 **113年度金訴字第51號** 刑事案件（京華城案）於 2026 年 3 月 31 日上午進行的言詞辯論法庭錄影。內容主要是檢察官針對被告 **柯文哲**、**沈慶京** 等人涉及「圖利罪」部分的論告內容。

以下為上午庭訊內容的重點摘要（包含時間戳記）：

### 1\. 檢方論告開場與案件定調 [[00:45](http://www.youtube.com/watch?v=CXKiBIamLC4&t=45)]

  * 檢察官強調本案歷經一年審理，證據已經非常清楚。
  * **案件核心：** 檢方認為沈慶京為了讓京華城以不需額外回饋的方式取得最大容積率，在公務員不接受其方案的情況下，找上當時具備公權力的市長柯文哲，最終達成目標 [[01:23](http://www.youtube.com/watch?v=CXKiBIamLC4&t=83)]。
  * **不法利益：** 容積率從 560% 增加到 672%，換算不法利益高達 **100 億元** [[01:48](http://www.youtube.com/watch?v=CXKiBIamLC4&t=108)]。

### 2\. 關於 560% 容積率與 120,284 平方公尺的法律爭議 [[06:20](http://www.youtube.com/watch?v=CXKiBIamLC4&t=380)]

  * 檢方梳理京華城土地背景，強調 107 年都委會已認定容積率為 560% [[07:22](http://www.youtube.com/watch?v=CXKiBIamLC4&t=442)]。
  * **一次性保障：**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曾判決（107 年訴字 1206 號），認定京華城原本要求的 120,284 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保障是「一次性」的，拆除重建後不應受法律保障 [[07:50](http://www.youtube.com/watch?v=CXKiBIamLC4&t=470)]。
  * 檢方主張，在法院已有判決的情況下，市府透過其他補救措施讓容積變相回復到 120,284 平方公尺的水平，即是**違背法令** [[09:58](http://www.youtube.com/watch?v=CXKiBIamLC4&t=598)]。

### 3\. 三大違法性論證 [[13:03](http://www.youtube.com/watch?v=CXKiBIamLC4&t=783)]

檢察官從三個法律層面分析為何本案細部計畫違法：

  * **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容積獎勵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分配，必須有法律（或法規命令）授權。本案透過細部計畫（性質為行政處分）自創容積獎勵，缺乏法源依據 [[20:48](http://www.youtube.com/watch?v=CXKiBIamLC4&t=1248)]。
  * **違法準用都更條例：** 京華城並非「都市更新地區」，卻參照都更項目的綠建築、智慧建築等給予容積獎勵，屬於「違法準用」[[36:55](http://www.youtube.com/watch?v=CXKiBIamLC4&t=2215)]。
  * **違反平等原則：** 此容積獎勵機制是為京華城「量身打造」，全國僅此一家可適用，屬於對特定對象的差別待遇 [[39:51](http://www.youtube.com/watch?v=CXKiBIamLC4&t=2391)]。

### 4\. 關鍵時間點與柯文哲的指示 [[01:04:14](http://www.youtube.com/watch?v=CXKiBIamLC4&t=3854)]

  * **2 月 20 日密會：** 檢方指出 109 年 2 月 20 日柯文哲與沈慶京曾密會一小時。朱亞虎後續傳訊稱「情況十分令老闆滿意」，且沈慶京面帶笑容走出市長室 [[01:08:02](http://www.youtube.com/watch?v=CXKiBIamLC4&t=4082)]。
  * **3 月 10 日便當會：** 在應曉薇議員陳情後，柯文哲裁示將案件送交都發局並提到都委會研議，檢方質疑這捨棄了最無爭議的「訴訟解決」途徑 [[01:14:34](http://www.youtube.com/watch?v=CXKiBIamLC4&t=4474)]。
  * **加速行政流程：** 檢方出示柯文哲手寫紙條「京華城對容積率應該死心了，只希望行政流程加速」[[01:37:21](http://www.youtube.com/watch?v=CXKiBIamLC4&t=5841)]。
  * **效率差異：** 檢方對比其他案子通常需 10 年行政審核，京華城案僅用約 1 年即完成公告公展，速度快了 **10 倍** [[01:44:33](http://www.youtube.com/watch?v=CXKiBIamLC4&t=6273)]。

### 5\. 對價性問題 [[55:13](http://www.youtube.com/watch?v=CXKiBIamLC4&t=3313)]

  * 都發局曾估算，京華城獲得的 20% 容積獎勵價值約 **121 億元** [[57:34](http://www.youtube.com/watch?v=CXKiBIamLC4&t=3454)]。
  * 檢方指出，京華城提供的回饋項目（如公園認養、智慧設施等）價值遠低於獲得的容積價值，利益衡量顯失均衡 [[58:22](http://www.youtube.com/watch?v=CXKiBIamLC4&t=3502)]。

上午的論告在 12:37 結束，檢察官提到下午將繼續針對「收賄罪」的部分進行論告 [[01:47:03](http://www.youtube.com/watch?v=CXKiBIamLC4&t=6423)]。

影片來源：[113年度金訴字第51號言詞辯論（114/12/15上午法庭錄影）](https://www.google.com/search?q=https://www.youtube.com/watch%3Fv%3DCXKiBIamLC4)

http://googleusercontent.com/youtube_content/0

## 113年度金訴字第51號言詞辯論（114/12/15下午法庭錄影）

[113 年度金訴字第 51 號言詞辯論逐字稿（檢察官圖利罪論告）（1141215上午法庭錄影）](https://hackmd.io/@kpsupkeepgoing2024/S15NUoTjZg)

這段影片是 **113年度金訴字第51號** 案件（京華城案相關）於 114年12月15日下午在臺北地方法院的言詞辯論錄影，由檢察官進行論告。

內容主要分為兩個大部分：**「圖利罪」的行政過程質疑**，以及**「收賄罪」的金流與帳本分析**。以下是詳細內容整理：

### 一、 圖利罪部分：行政程序的異常與壓力
檢察官詳述了京華城案在臺北市政府內部的審議過程，強調其「特權」與「違法性」：

* **加速行政流程：** 檢察官指出，公務員證詞顯示該案處理速度異常快。當時副市長彭振源指示要以最快速度開會，以避免議員應曉薇關說或開協調會的壓力 [[00:25](http://www.youtube.com/watch?v=0KeURwJSR_Q&t=25)]。
* **公務員與委員的質疑：**
    * 都委會幕僚曾提出質疑，認為京華城案並非「都更」或「危老」，不應適用相關獎勵機制 [[01:20](http://www.youtube.com/watch?v=0KeURwJSR_Q&t=80)]。
    * 多位委員（如黃台生、何芳子等）在會議中明確表達反對，擔憂其合法性及對環境的衝擊，並指出這是在「創設」法令中不存在的容積獎勵 [[02:48](http://www.youtube.com/watch?v=0KeURwJSR_Q&t=168)]。
* **市長與副市長的角色：** 檢察官質疑柯文哲市長指派彭振源擔任專案經理（PM）是「球員兼裁判」。在公務員已有不同意見時，仍下令積極協助業主 [[15:32](http://www.youtube.com/watch?v=0KeURwJSR_Q&t=932)]。
* **對公務員的施壓：** 影片中揭露，應曉薇議員曾因不滿都委會執行秘書劉秀林的意見，向市長室告狀。市長室隨後將施壓簡訊轉給相關人員，導致基層公務員感受到巨大的政治壓力 [[07:37](http://www.youtube.com/watch?v=0KeURwJSR_Q&t=457)]。

### 二、 收賄罪部分（一）：210萬元政治獻金
檢察官主張，威京集團透過員工「人頭」捐贈的210萬元，實質上是為了換取容積獎勵的賄賂：

* **密會與對價：** 109年2月20日，柯文哲與沈慶京在市長室進行一對一密會 [[43:08](http://www.youtube.com/watch?v=0KeURwJSR_Q&t=2588)]。隨後，京華城案的進度便產生重大轉折，從訴訟立場轉為行政演議。
* **人頭捐款：** 朱亞虎坦承，沈慶京要求他找7個人頭，每人捐30萬，共210萬給民眾黨 [[59:44](http://www.youtube.com/watch?v=0KeURwJSR_Q&t=3584)]。
* **朱亞虎的認罪與新聲：** 朱亞虎在法庭上表示認罪，並感嘆「不然為何要在這個時間捐錢給民眾黨」，認為這就是謝禮及為了後續容積獲取的對價 [[01:03:52](http://www.youtube.com/watch?v=0KeURwJSR_Q&t=3832)]。
* **李文宗的角色：** 朱亞虎將捐款名單傳給李文宗，李回覆「市長和我們都心存感激」，被檢察官視為收受賄賂後轉達謝意的證據 [[01:38:08](http://www.youtube.com/watch?v=0KeURwJSR_Q&t=5888)]。

### 三、 收賄罪部分（二）：1500萬元與「工作簿」帳冊
檢察官花費大量篇幅證明柯文哲隨身硬碟中「工作簿（Excel檔）」的真實性：

* **帳冊的真實性核對：** 檢察官透過交互詰問多位金主（如王令麟、謝國良、周俊吉等），確認帳冊上記載的姓名、金額與實際金流（現金或政治獻金）高度吻合 [[01:59:22](http://www.youtube.com/watch?v=0KeURwJSR_Q&t=7162)]。
    * **王令麟案：** 帳冊記500，實際金流為其找朋友捐贈的總額 [[01:58:12](http://www.youtube.com/watch?v=0KeURwJSR_Q&t=7092)]。
    * **謝國良案：** 帳冊記200，謝國良證稱確實代母親轉交200萬現金給邱佩林 [[02:26:52](http://www.youtube.com/watch?v=0KeURwJSR_Q&t=8812)]。
    * **黃崇仁案：** 帳冊金欄位空白，證實當時雖有募款意圖但黃最終未捐款，反證帳冊記載精確 [[02:43:41](http://www.youtube.com/watch?v=0KeURwJSR_Q&t=9821)]。
* **「小沈1500」：** 檢察官主張，既然帳冊其他筆記載皆為真實金流，則其中記載「2022/11/1 小沈 1500 沈慶京」即代表收受了沈慶京1500萬元的現金賄賂 [[02:50:14](http://www.youtube.com/watch?v=0KeURwJSR_Q&t=10214)]。
* **駁回「車手」辯解：** 針對柯文哲辯稱只是將錢「轉交」給黨部，檢察官痛斥這是「車手抗辯」，強調金主是看市長面子才給錢，送進市長室的錢市長不可能不知道 [[02:21:48](http://www.youtube.com/watch?v=0KeURwJSR_Q&t=8508)]。

### 結語
檢察官在論告最後強調，這不只是單一案件的審判，而是為了守護城市與國家的公平公正，確保未來不再出現「比別人更平等的京華城」 [[40:05](http://www.youtube.com/watch?v=0KeURwJSR_Q&t=2405)]。

錄影於當天下午 5 點 29 分暫停。


http://googleusercontent.com/youtube_content/0
## 113年度金訴字第51號言詞辯論（114/12/16上午法庭錄影）

這段影片是 **2026年3月31日** 由「臺北地院刑事科」發布的法庭錄影，內容關於 **113年度金訴字第51號** 案件（京華城案）的言詞辯論程序。

以下是影片中檢察官論告內容的詳細摘要與重點整理：

### 一、 關於「工作簿」證據的發現與真實性 [[00:41](http://www.youtube.com/watch?v=9JyOZ5CWGz4&t=41)]
檢察官詳細說明了在柯文哲家中扣押到的行動硬碟（編號 A37）中，發現關鍵證據「工作簿」的過程：
* **發現時間：** 2024年8月30日搜索當天下午即發現，當晚6點15分的筆錄中就已向柯文哲提示此證據 [[07:00](http://www.youtube.com/watch?v=9JyOZ5CWGz4&t=420)]。
* **檔案路徑與命名：** 檔案位於「2024財務/工作簿」，作者顯示為「WEN」[[10:56](http://www.youtube.com/watch?v=9JyOZ5CWGz4&t=656)]。
* **數位鑑識驗證：** * 檔案最後修改日期為2022年12月27日（柯卸任後兩天）[[17:16](http://www.youtube.com/watch?v=9JyOZ5CWGz4&t=1036)]。
    * 行動硬碟上有柯文哲親筆寫的「2023/2/23 備份」貼紙，鑑識結果顯示當晚確有大量檔案備份 [[14:29](http://www.youtube.com/watch?v=9JyOZ5CWGz4&t=869)]。
    * 檢方比對硬碟內其他個人文件（如：自傳草稿、人資檢討、居家隔離通知書等），作者均顯示為「WEN」，據此認定「工作簿」確為柯文哲親自製作 [[20:00](http://www.youtube.com/watch?v=9JyOZ5CWGz4&t=1200)]。

### 二、 關於「1500」與對價關係 [[25:44](http://www.youtube.com/watch?v=9JyOZ5CWGz4&t=1544)]
檢察官論證「小沈 1500 沈慶京」記錄與京華城案的對價性：
* **記帳規律：** 該工作簿以「月」為單位，11月1日的記錄應為10月至11月間的事項 [[26:45](http://www.youtube.com/watch?v=9JyOZ5CWGz4&t=1605)]。
* **時間點重疊：** 京華城於2022年10月18日取得建築執照，10月19日動土典禮（柯文哲出席），10月下旬沈慶京提領大量現金，隨後11月1日即出現該筆記錄 [[30:49](http://www.youtube.com/watch?v=9JyOZ5CWGz4&t=1849)]。
* **對價關係內涵：** 檢方認為這1500萬元是沈慶京為感謝柯文哲在市長任內違法圖利京華城、協助取得容積獎勵的對價 [[38:26](http://www.youtube.com/watch?v=9JyOZ5CWGz4&t=2306)]。

### 三、 收賄共犯與資金管理（應曉薇、徐子瑜部分）[[40:18](http://www.youtube.com/watch?v=9JyOZ5CWGz4&t=2418)]
* **徐子瑜（橘子）的角色：** 檢方指出徐子瑜負責管理大額現金金流，包括曾處理妙天給予的1000萬元現金 [[43:24](http://www.youtube.com/watch?v=9JyOZ5CWGz4&t=2604)]。柯文哲在便條紙寫下「精華（京華）歐論局（橘子）出國」，被認為與避風頭有關 [[44:57](http://www.youtube.com/watch?v=9JyOZ5CWGz4&t=2697)]。
* **應曉薇的角色：** 檢察官指出應曉薇自2017年起頻繁為京華城召開協調會、質詢及施壓公務員 [[01:13:30](http://www.youtube.com/watch?v=9JyOZ5CWGz4&t=4410)]。
* **協會洗錢嫌疑：** 沈慶京旗下的威京集團在2021年捐款4500萬元給應曉薇實質掌控的五個協會 [[01:13:03](http://www.youtube.com/watch?v=9JyOZ5CWGz4&t=4383)]。這筆資金後續被發現流向應曉薇個人房貸（1600萬）、信用卡費及子女出國生活費 [[02:13:04](http://www.youtube.com/watch?v=9JyOZ5CWGz4&t=7984)]。

### 四、 施壓公務員之具體證詞 [[01:03:35](http://www.youtube.com/watch?v=9JyOZ5CWGz4&t=3815)]
檢方引用多位基層公務員（如劉秀琳、黃錦茂等）的證詞，說明應曉薇如何透過議員職權施壓：
* **密集約見：** 應曉薇多次在都委會開會前，約見局長或承辦人到研究室「指導」[[01:23:23](http://www.youtube.com/watch?v=9JyOZ5CWGz4&t=5003)]。
* **情緒勒索與告狀：** 應曉薇曾因公務員堅持法理，在便當會向柯文哲當面「告狀」，批評公務員「不厚道」、「很好笑」[[01:55:06](http://www.youtube.com/watch?v=9JyOZ5CWGz4&t=6906)]。
* **所資處罰：** 應曉薇被控利用索取龐大歷史資料（十年份陳情意見）來增加公務員工作負擔，以此作為不配合的懲罰 [[01:41:48](http://www.youtube.com/watch?v=9JyOZ5CWGz4&t=6108)]。

### 五、 檢方結論 [[01:51:52](http://www.youtube.com/watch?v=9JyOZ5CWGz4&t=6712)]
檢察官總結認為：
* **真相在帳冊中：** 京華城案並非單純的人民陳情，而是「因為貪所以污」的寫照。
* **濫用職權：** 柯文哲與應曉薇分別利用市長與議員職權，為特定財團量身打造違法容積獎勵，並從中收受鉅額賄賂。
* **請依法判決：** 檢方強調全篇論告依據客觀證據（金流、對話、鑑識資料），建請法院對被告等依圖利罪及收賄罪判刑 [[01:02:18](http://www.youtube.com/watch?v=9JyOZ5CWGz4&t=3738)]。

**影片連結：** [http://www.youtube.com/watch?v=9JyOZ5CWGz4](http://www.youtube.com/watch?v=9JyOZ5CWGz4)



http://googleusercontent.com/youtube_content/0
## 113年度金訴字第51號言詞辯論（114/12/16下午法庭錄影）
這份詳細彙整是針對 **113年度金訴字第51號言詞辯論**（2026年3月31日庭訊錄影），聚焦於檢察官對 **應曉薇與吳順民** 的論告，以及 **柯文哲** 本人的法庭陳述與其辯護律師的法律答辯。

這場辯論的核心在於釐清應曉薇、吳順民與沈慶京之間的金流是否構成收賄，以及柯文哲在京華城容積審議過程中的決策是否涉及圖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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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檢察官論告——應曉薇與吳順民（約 00:00:50 - 00:37:40）

檢方試圖勾勒出一個「財團養助理、助理施壓公務員」的犯罪圖像：

  * **吳順民的角色定性：穿梭府會的助理**

      * 檢方認定吳順民雖名為顧問，實質上是應曉薇的助理。證據包括應曉薇研究室通訊錄、吳順民的名片，以及他多次代表應曉薇主持協調會、處理陳情案的現場照片 [[02:44](http://www.youtube.com/watch?v=IB49wmaJWtw&t=164)]。
      * **財團支薪**：吳順民在擔任應曉薇助理期間，每月由沈慶京控制的兆信化工、頂越公司支付5萬元薪水，總計收受逾363萬元。檢方認為這等於是「財團幫議員養助理」，並讓助理成為施壓工具 [[06:31](http://www.youtube.com/watch?v=IB49wmaJWtw&t=391)]。

  * **金流與對價關係**

      * 檢方統計應曉薇相關協會收受沈慶京捐款高達 **5190萬元**，加上政治獻金60萬及吳順民薪資，總計收受賄賂達 **5613萬餘元** [[27:32](http://www.youtube.com/watch?v=IB49wmaJWtw&t=1652)]。
      * 檢方主張，應曉薇在明知訴訟中不應受理陳情、容積獎勵違法的情況下，仍一邊幫財團施壓，一邊利用協會作為人頭帳戶收受賄賂，並透過零星提款等方式隱匿金流，涉犯《洗錢防制法》 [[35:46](http://www.youtube.com/watch?v=IB49wmaJWtw&t=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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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柯文哲法庭陳述（約 00:38:13 - 01:18:03）

柯文哲對檢方的指控提出強烈反擊，並表達對司法的徹底失望：

  * **否認介入與密謀**

      * 柯文哲強調自己從未介入京華城案的具體細節，甚至連最後容積率是 840% 都不清楚 [[46:07](http://www.youtube.com/watch?v=IB49wmaJWtw&t=2767)]。
      * 他稱所謂的便利貼或手稿（如「快就好」、「速戰速決」）只是在提醒公務員行政效率，而非指示違法 [[48:35](http://www.youtube.com/watch?v=IB49wmaJWtw&t=2915)]。
      * 他感嘆自己連應曉薇的電話和 LINE 都沒有，更未曾私下吃飯，何來密謀？ [[52:24](http://www.youtube.com/watch?v=IB49wmaJWtw&t=3144)]。

  * **痛陳「司法淪為政治打手」**

      * 柯文哲批評檢方「先射箭後畫靶」，利用扣押的手機電腦斷章取義編故事，並控訴北檢與特定媒體勾結洩密、抹黑 [[01:03:13](http://www.youtube.com/watch?v=IB49wmaJWtw&t=3793)]。
      * 他感傷提到被羈押一年，最遺憾的是未能陪伴病重的父親。他表示司法唯一的目的應是維持公平正義，而非成為政權反撲的工具 [[01:12:37](http://www.youtube.com/watch?v=IB49wmaJWtw&t=4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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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部分：柯文哲辯護律師法律答辯（約 01:18:24 - 02:33:27）

律師針對偵辦程序瑕疵及圖利罪要件提出反駁：

  * **控訴「非法取證」與「騙票」**

      * 律師指控正風處在立案前便長期監控柯文哲私下行程、錄音及字條，這類「行政調查」資料不具證據能力 [[01:21:51](http://www.youtube.com/watch?v=IB49wmaJWtw&t=4911)]。
      * 律師批評檢方在申請搜索票時提供虛偽事實（如將他人字跡說成柯文哲字跡），以此誤導法官核發搜索票 [[01:29:54](http://www.youtube.com/watch?v=IB49wmaJWtw&t=5394)]。

  * **容積獎勵的合理性與合法性**

      * **賠本生意論**：律師精算指出，京華城若等 11 年再走都更，可無償獲得 840% 容積；而現在改建雖同為 840%，卻需支付 174 億元的建設、保證金與代金成本。這對市府而言是有利的回饋，而非圖利 [[01:47:43](http://www.youtube.com/watch?v=IB49wmaJWtw&t=6463)]。
      * **雙軌制合法依據**：律師引用前都發局長丁育群的見解，強調台北市容積獎勵採「雙軌制」，除了通案的圖管條例，亦可透過「都計法第24條」定性細部計畫給予個案獎勵 [[01:57:42](http://www.youtube.com/watch?v=IB49wmaJWtw&t=7062)]。
      * **前例可循**：律師列舉南港輪胎、台南南紡等 12 個案例，證明細部計畫本就可創設容積獎勵項目（如綠建築），並非京華城獨有 [[02:02:16](http://www.youtube.com/watch?v=IB49wmaJWtw&t=7336)]。

  * **便當會之正當性**：強調便當會是為提升府會溝通效率，指派 PM 也是柯文哲任內的通案制度，並非針對京華城 [[02:30:31](http://www.youtube.com/watch?v=IB49wmaJWtw&t=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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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結語

柯文哲與律師團皆訴求法院回歸事實與證據，排除因高壓偵查取得的污染證詞，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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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連結：**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IB49wmaJWtw](https://www.google.com/search?q=https://www.youtube.com/watch%3Fv%3DIB49wmaJW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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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年度金訴字第51號言詞辯論（114/12/17上午法庭錄影）


這段影片是 **113年度金訴字第51號** 案件的言詞辯論法庭錄影，日期為 2026年3月31日（錄影時間為114年12月17日上午）。內容主要是被告 **柯文哲** 的辯護律師針對「圖利罪」與「收賄罪」兩大部分進行事實與法律的辯論。

以下是辯論內容的四大核心重點摘要：

### 一、 針對公文批示與圖利罪的辯護 [[00:20](http://www.youtube.com/watch?v=NDpqyQ8TlV0&t=20)]
律師逐一解釋柯文哲在市長任內簽署的公文與便利貼，強調其行為並無圖利意圖：
* **看不懂專業細節：** 律師指出柯文哲在便利貼上曾批示「我看不懂，你研究看看」，證明他對複雜的容積率計算選擇尊重專業幕僚，而非下令護航 [[00:42](http://www.youtube.com/watch?v=NDpqyQ8TlV0&t=42)]。
* **依法行政：** 針對金華城案，柯文哲批示「訴審訴決」（依法訴訟、依法判決），顯示他支持都發局不與建商和解、維持訴訟的立場。如果真要圖利，當時直接在外和解即可 [[02:37](http://www.youtube.com/watch?v=NDpqyQ8TlV0&t=157)]。
* **行政效率與加速：** 律師強調，柯文哲多次批示「快就好」、「怎麼做都行，快就好」，是基於其一貫對行政效率的要求，不滿公文往返繁瑣，而非指示特定違法結果 [[01:11:02](http://www.youtube.com/watch?v=NDpqyQ8TlV0&t=4262)]。

### 二、 針對數位證據（A137行動硬碟）的質疑 [[53:14](http://www.youtube.com/watch?v=NDpqyQ8TlV0&t=3194)]
律師對檢方提出的關鍵證據「A137行動硬碟」（包含所謂的小沈1500紀錄）提出強烈質疑：
* **證據監管鏈斷裂：** 律師認為該硬碟從扣押到正式鑑定中間有11天的空窗期，且過程中未全程錄影或當眾封緘，無法排除證據遭不明人士竄改的可能性 [[54:49](http://www.youtube.com/watch?v=NDpqyQ8TlV0&t=3289)]。
* **缺乏證據能力：** 律師引用法務部推動的「司法聯盟鏈」概念，強調數位證據極易變造，若無嚴格的哈希值（Hash value）驗證與保全程序，該證據不應具備證據能力 [[01:03:58](http://www.youtube.com/watch?v=NDpqyQ8TlV0&t=3838)]。

### 三、 針對「收賄罪」與「對價性」的駁斥 [[01:13:52](http://www.youtube.com/watch?v=NDpqyQ8TlV0&t=4432)]
* **210萬捐款性質：** 律師主張這筆款項是正式的「政治獻金」，且當初威京集團原想以公司名義捐贈（因虧損不符規定才改個人），若要行賄不可能用這種公開可查的方式 [[01:31:50](http://www.youtube.com/watch?v=NDpqyQ8TlV0&t=5510)]。
* **1500萬純屬推測：** 律師認為檢方指控的1500萬純屬拼湊證據。沈慶京每個月平均提領大額現金是其常態，檢方卻刻意挑選特定時間點的提領紀錄來指控為賄款，且當天柯文哲行程維安嚴密，根本不可能私下交付鉅款 [[01:46:10](http://www.youtube.com/watch?v=NDpqyQ8TlV0&t=6370)]。

### 四、 公務員證詞與法學見解的衝突 [[01:06:46](http://www.youtube.com/watch?v=NDpqyQ8TlV0&t=4006)]
* **偵查壓力下之認罪：** 律師指出多位公務員（如邵琇珮、彭振聲等）在偵查中是因受到檢方壓力、為了爭取交保或減刑才做出不利證詞，但在法庭審理中已澄清當時並未「明知違法」 [[01:47:17](http://www.youtube.com/watch?v=NDpqyQ8TlV0&t=6437)]。
* **行政裁量的合法性：** 律師強調「細部計畫」給予容積獎勵是都市計畫法的授權，並非僅限於都更案。檢方對法律的解釋過於狹隘，若將行政裁量皆視為圖利，將導致文官體系崩潰，公務員不敢做事 [[02:34:05](http://www.youtube.com/watch?v=NDpqyQ8TlV0&t=9245)]。

**總結辯護立場：** 辯護方認為本案缺乏實質金流證據，檢方多以政治渲染與片段證據拼湊罪名，請求法院判決無罪，以維護依法行政的文官精神 [[02:34:23](http://www.youtube.com/watch?v=NDpqyQ8TlV0&t=9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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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年度金訴字第51號言詞辯論（114/12/17下午法庭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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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沈慶京法庭陳述（約 00:01:24 - 01:59:32）

沈慶京以「集團大家長」與「受害者」的身分，對京華城案的歷史淵源及檢方指控進行長篇陳述，情緒激昂且多次抨擊司法不公：

  * **主張「行政霸凌」三十九年**

      * 沈慶京強調京華城自始至終只是在爭取「合法權益」。他指出民國 80 年公告的都市計畫中，京華城捐地 30% 後，本就享有永久的樓地板面積保障（120,284 平方公尺），這是政府的承諾。
      * 他控訴台北市政府在 106 年無預警刪除此保障，是違法沒收人民財產，形容京華城是一條牛被剝了好幾層皮。

  * **點名指控林欽榮「詐騙」市府**

      * 沈慶京多次點名當時的副市長林欽榮，指責其利用都市計畫專業欺瞞對此不了解的柯文哲，硬將容積率從 560% 降至 392%。
      * 他更爆料曾有台大教授蔡茂寅代表林欽榮來「索賄」，暗示要有代價才能恢復容積，但他因堅持不走後門而拒絕，隨後便遭到行政報復。

  * **否認與柯文哲「密謀」**

      * 針對檢方指控 109 年 2 月 20 日與柯文哲見面是開啟 20% 容積獎勵的密謀，沈慶京澄清當天只是單純見面發牢騷，抱怨林欽榮的惡劣行徑，絕無談論任何交換條件。

  * **控訴檢方「逼供」與「司法迫害」**

      * 沈慶京詳述自己在看守所與醫院期間，遭到檢察官林俊言「密室逼供」。他指控檢方在無錄音錄影的情況下，威脅要抽他公司銀根，並不斷施壓要他「咬出柯文哲」。
      * 他感嘆自己一生抗拒行賄，卻在 80 歲高齡遭受如此污衊，甚至表示已交代後事，若死在獄中，骨灰要撒在太平洋與台灣海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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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辯護律師法律答辯（約 02:00:31 - 03:04:00）

辯護律師廖威針對檢方起訴書中的「圖利罪」與「行賄罪」指控，逐一提出法理反駁：

  * **圖利罪不成立：京華城是被坑的「賠本生意」**

      * **法律路徑合法**：律師強調 20% 容積獎勵是依據《台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 25 條，經過都發局審查及都委會集體決議，並非柯文哲一人授意。
      * **對價不相當**：律師精算指出，京華城為了這 20% 容積，必須支付高達 61.98 億元的建設與回饋成本（含鑽石級綠建築、智慧建築、耐震標章等），而容積市價僅約 58 億元。這是一場「付出比拿回更多」的坑人契約，根本沒有獲利，何來圖利？。
      * **結果犯要件缺失**：京華城土地目前已被扣押、停工，沈慶京與集團至今未取得任何實際利益。由於圖利罪不處罰「第四款」的未遂犯，本案在法律上根本不構成犯罪。

  * **行賄指控之反駁：證據全屬「陰謀論」**

      * **210 萬政治獻金案**：律師強調這是匯入民眾黨「政治現金專戶」，資料公開且受監管，全世界沒有人會用這種方式收賄。且證人朱亞虎已證實這與 20% 容積無關。
      * **1500 萬「小沈」隨身碟案**：律師痛批檢方無法說明交錢的時間與地點。他反駁該 Excel 表並非法律認定的「特性文書」，不能以此隨意連結金流。更酸檢方若要推論，依據表單邏輯，沈慶京應是「介紹人」而非「捐款人」。
      * **應曉薇協會捐款案**：律師提示證據顯示，微京集團自 101 年起便長期捐助該協會進行更生人輔導。檢方挑選 106 年與 110 年的款項指控為賄款是「割裂評價」，忽略了長達十年的公益慣例。

  * **顧問費與員工薪資澄清**

      * 針對吳順民（被指為應曉薇人頭助理）領取的薪資，律師澄清吳順民是專業的不動產開發顧問，自 106 年起就在集團任職並有實際參與會議與修圖。重點是這筆薪資有「合法報稅」，行賄款絕不可能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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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結語與呼籲

律師最後指控北檢動用 11 位檢察官「黑幫式追殺」，是為了政治目的良身打造的「司法自助餐」。他懇請合議庭不要受政治壓力影響，應秉持證據原則與無罪推定，還給沈慶京公道，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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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連結：**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sO8SNz7mXis](https://www.google.com/search?q=https://www.youtube.com/watch%3Fv%3DsO8SNz7mXis)


## 113年度金訴字第51號言詞辯論（114/12/18上午法庭錄影）


這段影片是台北地方法院針對 **113年度金訴字第51號（京華城案）** 於 2026 年 3 月 31 日進行言詞辯論的法庭錄影。內容聚焦於被告 **沈慶京** 的辯護律師（朱律師、蘇政文律師、徐律師）所提出的法律與事實答辯。

以下是影片內容的核心摘要與法律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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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核心爭點與法律答辯 (約 [[00:32](http://www.youtube.com/watch?v=X9M3axM1LIU&t=32)] 開始)
辯護律師將本案歸納為三個主要爭議點：
1. **訴訟中受理陳情的合法性**：律師主張「訴訟」與「陳情」目的不同，可並存。台北市政府的處理規範僅是內部通知義務，不具限制人民陳情權的效力，將此視為圖利是違法擴張解釋 [[01:25](http://www.youtube.com/watch?v=X9M3axM1LIU&t=85)]。
2. **容積獎勵的法源依據**：律師引述內政部及台北市政府一貫見解，認為除了法律名文外，「都計法第24條」定性細部計畫本身即可作為容積獎勵的依據。此為「雙軌制」，且已有南港輪胎等前例可循 [[08:32](http://www.youtube.com/watch?v=X9M3axM1LIU&t=512)]。
3. **金流性質（行賄指控）**：針對 210 萬政治獻金與 1500 萬隨身碟紀錄提出強烈反駁（詳見後述）。

### 二、 容積獎勵的正當性與公益性 (約 [[18:22](http://www.youtube.com/watch?v=X9M3axM1LIU&t=1102)] 開始)
* **充分審議過程**：強調京華城案歷經至少八次都委會及專案小組會議，多位專業委員發言支持該計畫對帶動「南松山再生計畫」具有公益性，並非強行通過 [[19:01](http://www.youtube.com/watch?v=X9M3axM1LIU&t=1141)]。
* **歷史補救性質**：沈慶京認為京華城自 76 年購地以來，配合政府捐地卻遭多次行政權益侵害（如 120,284 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保障被刪除），目前的容積獎勵僅是依法定程序爭取應有的正義 [[44:00](http://www.youtube.com/watch?v=X9M3axM1LIU&t=2640)]。

### 三、 針對金流指控的反駁 (約 [[54:50](http://www.youtube.com/watch?v=X9M3axM1LIU&t=3290)] 開始)
* **210 萬政治獻金**：強調是捐入民眾黨專戶，受《政黨法》嚴格規範，透明且可查，不符合收賄隱密性的邏輯 [[55:01](http://www.youtube.com/watch?v=X9M3axM1LIU&t=3301)]。
* **「小沈 1500」隨身碟紀錄**：
    * **內容錯誤百出**：律師列舉 Excel 表中多位人士（如林志郎、周俊集、蔡明星等）皆否認捐款，且日期與事實（如選舉年度）完全對不起來，證明該表單不具精確性與證據能力 [[57:33](http://www.youtube.com/watch?v=X9M3axM1LIU&t=3453)]。
    * **缺乏金流證據**：檢方指控 1500 萬金流是「拼湊出來的虛幻故事」。沈慶京在商務上有頻繁大額進出，檢方隨意擷取其中一筆認定為賄款，實屬牽強 [[01:54:40](http://www.youtube.com/watch?v=X9M3axM1LIU&t=6880)]。
    * **取證程序違法**：律師質疑隨身碟取得來源不明，且未經過合法鑑定保全，裸露硬碟進法庭證明程序有瑕疵 [[02:03:36](http://www.youtube.com/watch?v=X9M3axM1LIU&t=7416)]。

### 四、 控訴偵查不公與逼供 (約 [[01:00:24](http://www.youtube.com/watch?v=X9M3axM1LIU&t=3624)] 開始)
* **非人道待遇**：徐律師痛陳沈慶京在醫院受審時被以鐵鍊鍊在病床上，甚至比對待寵物還不如。
* **密室逼供與誘供**：律師控訴檢察官林俊言在偵查中以「如果不認罪，昨天的交易就不算數」等言論威脅彭振聲、黃景茂等公務員認罪，並點名郭建議檢察官對朱亞虎咆哮斥責，導致證詞受污染 [[01:34:50](http://www.youtube.com/watch?v=X9M3axM1LIU&t=5690)], [[01:41:51](http://www.youtube.com/watch?v=X9M3axM1LIU&t=6111)]。
* **偵查秘密洩漏**：律師指責媒體（如鏡週刊）能精準掌握偵查資料（如「蔡明星」等名），顯見檢方刻意洩密以引導社會輿論，形同「司法霸凌」 [[01:25:47](http://www.youtube.com/watch?v=X9M3axM1LIU&t=5147)], [[02:12:39](http://www.youtube.com/watch?v=X9M3axM1LIU&t=7959)]。

### 五、 結論
律師強調刑事法庭講求「超越合理懷疑的確信」，目前檢方指控全憑虛構情節與受污染的證詞。懇請法院本於無罪推定原則，判決沈慶京 **無罪** [[02:25:21](http://www.youtube.com/watch?v=X9M3axM1LIU&t=8721)]。

影片連結：[https://www.youtube.com/watch?v=X9M3axM1LIU](https://www.youtube.com/watch?v=X9M3axM1LIU)


## 113年度金訴字第51號言詞辯論（114/12/18下午法庭錄影


這段影片記錄了 2026 年 3 月 31 日，臺北地方法院審理 **113 年度金訴字第 51 號**（京華城案相關）的言詞辯論過程。影片全長約 2 小時 37 分鐘，內容涵蓋被告**張志成**與**吳順民**（影片中部分提及為吳順明）及其辯護律師的法律辯論。

以下是影片內容的核心摘要：

### 一、 被告張志成部分 [[00:03](http://www.youtube.com/watch?v=Q2uHOiwtENo&t=3)]
張志成在庭上表示自己僅是普通上班族，因前長官交代而以個人名義捐款給民眾黨，並無行賄意圖，請求無罪判決。其律師隨後進行詳盡辯護：

* **職務與京華城無關：** 律師強調張志成隸屬於威京集團總部，負責行政與財務，與京華城公司（負責容積率申請）是平行單位，張志成並未參與容積率爭取的過程 [[04:30](http://www.youtube.com/watch?v=Q2uHOiwtENo&t=270)]。
* **對捐款性質的認知：** 律師主張張志成在 109 年捐款時，主觀認為京華城的容積率爭議已在 108 年土地標售時塵埃落定，並不知道後續還有「120284 樓地板面積」的爭取 [[07:12](http://www.youtube.com/watch?v=Q2uHOiwtENo&t=432)]。
* **質疑朱亞虎的證詞：** 律師指出關鍵證人朱亞虎的說法反覆，且朱亞虎在偵查中提到「告知張志成捐款目的」的時間點（109 年 3 月 23 日）與實際完成捐款名單的時間點（3 月 20 日以前）不符，具有瑕疵 [[16:33](http://www.youtube.com/watch?v=Q2uHOiwtENo&t=993)]。
* **關於獎金性質：** 對於檢方指控張志成事後領取獎金是行賄報酬，律師反駁該獎金名單與捐款名單不符，且許多領獎人（如財務同仁）並未參與容積率案，獎金是基於公司綜合表現的獎勵 [[31:06](http://www.youtube.com/watch?v=Q2uHOiwtENo&t=1866)]。

### 二、 被告吳順民部分 [[56:23](http://www.youtube.com/watch?v=Q2uHOiwtENo&t=3383)]
吳順民（前北市府都發局副總工程司，退休後擔任應曉薇辦公室顧問及威京集團顧問）在庭上強調自己一生奉公守法，退休後是基於公益擔任志工。其律師孫小平進行長達一小時的辯論：

* **駁斥「財團養助理」：** 律師強調吳順民在應曉薇辦公室是「無給職志工」，從未領取薪水，因此不存在由威京集團（沈慶京）代付薪水來行賄應曉薇的邏輯 [[01:02:42](http://www.youtube.com/watch?v=Q2uHOiwtENo&t=3762)]。
* **顧問費的合法性：** 吳順民在威京集團領取的每月 5 萬元顧問費，是基於其都計專業提供的勞務對價，且該費用包含海外土地開發諮詢，並非專為京華城案 [[01:09:48](http://www.youtube.com/watch?v=Q2uHOiwtENo&t=4188)]。
* **澄清「口徑一致」的監聽譯文：** 針對檢方引用 113 年 8 月 14 日沈慶京與吳順民的通話，律師解釋所謂「口徑不一致」是指吳順民與另一位顧問林清對於「是否報請內政部核定」的專業見解不同，並非串證 [[01:34:52](http://www.youtube.com/watch?v=Q2uHOiwtENo&t=5692)]。
* **否認施壓公務員：** 律師引用多位公務員（如蔡麗瑞、楊志勝）的證詞，指出吳順民詢問進度時態度客氣，並未施壓。所謂「在樓下等公文」的情節被證實是朱亞虎而非吳順民 [[02:14:10](http://www.youtube.com/watch?v=Q2uHOiwtENo&t=8050)]。

### 三、 辯論重點 [[01:23:42](http://www.youtube.com/watch?v=Q2uHOiwtENo&t=5022)]
* **對價關係：** 辯護方認為 210 萬元的捐款與京華城案龐大的利益相比，完全不成比例，且捐款時間與行政作為的時序矛盾，不具備賄賂的對價性。
* **行政指導：** 辯方主張京華城案的 24 條程序是基於北市府當時的行政指導，被告皆是信賴公務員的專業與程序合法性。

影片最後在吳順民律師辯論結束後，審判長宣布暫停公開播送 [[02:37:20](http://www.youtube.com/watch?v=Q2uHOiwtENo&t=9440)]。

**完整影片網址：**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Q2uHOiwtENo](https://www.youtube.com/watch?v=Q2uHOiwtE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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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年度金訴字第51號言詞辯論（114/12/19上午法庭錄影）
這份詳細彙整是針對 **113年度金訴字第51號言詞辯論**（2026年3月31日庭訊錄影），聚焦於檢察官對被告 **彭振聲、黃景茂、少秀佩** 的論告，以及這三位專業公務員的法律答辯。

這場言詞辯論的核心在於探討：在強勢市長與議員施壓的行政環境下，專業公務員如何「不得不」配合通過違法的容積獎勵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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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檢察官論告（約 00:00:33 - 01:51:50）

檢察官以馬克思·韋伯的《經濟與社會》切入，強調官僚機器若被掌控，將成為牟利工具。以下是檢方論點精要：

  * **公務員的真實處境：內心疑慮與外部施壓**

      * 檢方提示多組公務員間的 LINE 對話（如 110/06/17），內容顯示基層承辦人「不希望案子過」，但感嘆「上面不擋，我們怎麼扛」 [[03:45](http://www.youtube.com/watch?v=NfrdKX5NBQc&t=225)]。
      * 公務員形容京華城像「土匪」，對自創容積獎勵感到不可思議，甚至希望技術性拖延到換市長 [[05:52](http://www.youtube.com/watch?v=NfrdKX5NBQc&t=352)]。

  * **本案違法性三大核心**

      * **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容積獎勵是重大受益處分，須有法律授權。京華城案是透過「細部計畫」給予獎勵，而細部計畫本質上是「行政處分」，不能自創法律依據 [[09:55](http://www.youtube.com/watch?v=NfrdKX5NBQc&t=595)]。
      * **違反都更法規**：京華城非都更區，卻準用都更容積獎勵項目（綠建築、耐震、智慧建築），法理上完全不通 [[12:48](http://www.youtube.com/watch?v=NfrdKX5NBQc&t=768)]。
      * **違反平等原則**：這是一套專為單一地主量身打造的「特權」計畫，全國僅見 [[15:09](http://www.youtube.com/watch?v=NfrdKX5NBQc&t=909)]。

  * **圖利利益之精算**

      * 檢方推估 20% 容積獎勵市價達 **121.5 億元**。
      * 反駁辯方所謂「賠本生意」：保證金 87 億元是會退還的，不能計入成本；而回饋項目價值僅約 30 億，對價極度不相當 [[18:11](http://www.youtube.com/watch?v=NfrdKX5NBQc&t=1091)]。

  * **三位公務員的具體犯行**

      * **黃景茂（前都發局長）**：明知有圖利疑慮，仍配合市長指示與議員應曉薇多次會面，加速推動公展，將壓力轉嫁給都委會 [[49:28](http://www.youtube.com/watch?v=NfrdKX5NBQc&t=2968)]。
      * **少秀佩（總工程師）**：扮演引導角色，協助京華城「研擬」出繞開訴訟的方案四（自創容獎），並在都委會中避重就輕，未正視幕僚的違法性警告 [[01:30:12](http://www.youtube.com/watch?v=NfrdKX5NBQc&t=5412)]。
      * **彭振聲（前副市長）**：身為都委會主席與專案 PM，明知行政訴訟市府已勝訴，無需補救，卻仍主導會議快速通過。他承認自己有「決策瑕疵」，並為了加速完工而跳過實質審議 [[01:46:52](http://www.youtube.com/watch?v=NfrdKX5NBQc&t=6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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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被告法律答辯

#### 一、 少秀佩及其律師（約 01:52:04 - 01:53:46）

  * **維持認罪**：少秀佩對起訴事實全部認罪。
  * **請求寬量**：律師主張其符合《貪汙治罪條例》及《證人保護法》的減刑規定，且在案發當時受長官指示與體制服從文化影響，客觀情狀可憫，請求判處最低刑度並予以緩刑 [[01:52:14](http://www.youtube.com/watch?v=NfrdKX5NBQc&t=6734)]。

#### 二、 彭振聲及其律師（約 01:54:38 - 02:30:33）

  * **維持認罪但不爭執事實**：彭振聲對起訴事實「全部不爭執」，維持認罪態勢。
  * **分階段法律論述**：
      * **前期無罪主張**：律師認為 109 年「陳情轉研議」階段不構成犯罪，因為當時違背的僅是內部行政規則，且京華城尚未獲得現實財產利益 [[01:58:04](http://www.youtube.com/watch?v=NfrdKX5NBQc&t=7084)]。
      * **後期違法性認識薄弱**：律師強調本案法律定性極其複雜（涉及都計法 24 條），連多位大法官都有不同見解。彭振聲並非都計專家，當時曾詢問執秘劉秀林，得到的答覆是「合法性沒問題」，證明其違法意識薄弱 [[02:29:47](http://www.youtube.com/watch?v=NfrdKX5NBQc&t=8987)]。
  * **請求緩刑**：主張彭振聲已屆高齡且勇於認錯，請求依刑法 59 條「情堪憫恕」再次減刑並給予緩刑 [[02:27:53](http://www.youtube.com/watch?v=NfrdKX5NBQc&t=8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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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結語：司法對行政正義的最後把關

檢察官在最後感言中指出，本案並非針對特定被告，而是要反思：為何專業公務員在權勢與施壓下無法堅持依法行政？本案判決將決定未來的官僚體系是服膺「人治」還是「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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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連結：**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NfrdKX5NBQc](https://www.google.com/search?q=https://www.youtube.com/watch%3Fv%3DNfrdKX5NBQc)


## 113年度金訴字第51號言詞辯論（114/12/19下午法庭錄影）
這部影片是 **113年度金訴字第51號** 案件（京華城案）於 114 年 12 月 19 日下午在台北地方法院的言詞辯論錄影，主要內容為被告 **黃景茂**（前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局長）及其辯護律師的答辯陳述。

以下為影片內容的重點摘要：

### 一、 被告黃景茂的個人答辯 [[00:16](http://www.youtube.com/watch?v=7SD1Ue5QAiE&t=16)]
黃景茂強調自己從事公職 45 年，歷任高雄市政府、內政部營建署、台中市政府及台北市政府，始終秉持「依法行政」的專業文官精神。
* **澄清壓力說：** 對於檢方指控受議員應曉薇施壓，他表示身為資深文官，處理議員陳情是日常職責，並未感受到壓力，也未曾因壓力而做出違法指示 [[01:17](http://www.youtube.com/watch?v=7SD1Ue5QAiE&t=77)]。
* **關於京華城案：** * 他強調 109 年簽辦「送都委會研議」是為了透過公開透明的程序解決爭議，並非護航 [[36:10](http://www.youtube.com/watch?v=7SD1Ue5QAiE&t=2170)]。
    * 他主張都發局在公展前僅進行「形式審查」，實質的容積獎勵額度與對價性應由都委會合議決定 [[32:08](http://www.youtube.com/watch?v=7SD1Ue5QAiE&t=1928)]。
    * 他於 110 年 2 月即卸任局長，隨後轉任國家住都中心執行長。京華城案後續最重要的專案小組審查及最終通過決議（783次大會），均發生在他離職之後，他並未參與 [[37:51](http://www.youtube.com/watch?v=7SD1Ue5QAiE&t=2271)]。
* **捍衛清白：** 他表示為了捍衛文官尊嚴，即便在偵查過程中感到受辱，仍堅持不認罪，請求法院判決無罪 [[13:53](http://www.youtube.com/watch?v=7SD1Ue5QAiE&t=833)]。

### 二、 辯護律師的法律論點 [[49:16](http://www.youtube.com/watch?v=7SD1Ue5QAiE&t=2956)]
辯護律師團（許律師、林律師、吳律師）針對檢方起訴的「圖利罪」提出多項反駁：
* **法律適用與途徑：**
    * 主張《都市計畫法》第 24 條本身就是人民申請變更細部計畫的法定權利。
    * 引用內政部函令說明，取得容積獎勵有兩條路：一是法律明文（如都更條例），二是以「細部計畫變更」方式經都委會審議，本案屬於後者，程序合法 [[01:19:33](http://www.youtube.com/watch?v=7SD1Ue5QAiE&t=4773)]。
* **權限劃分與判斷餘地：**
    * 都發局僅負責行政程序與形式審查，關於容積獎勵的「公益性」與「對價性」屬於都委會的「判斷餘地」，不應由都發局長一人承擔法律責任 [[03:09:40](http://www.youtube.com/watch?v=7SD1Ue5QAiE&t=11380)]。
* **欠缺主觀意圖：**
    * 黃景茂與京華城、威京集團無任何金流往來或私人交情，無圖利動機 [[02:04:03](http://www.youtube.com/watch?v=7SD1Ue5QAiE&t=7443)]。
    * 檢方引用之行政規則（陳情處理注意事項）並非圖利罪所指「違背法令」的範疇 [[02:07:44](http://www.youtube.com/watch?v=7SD1Ue5QAiE&t=7664)]。
* **質疑偵查瑕疵：**
    * 律師指出檢方在偵查時有「逼問」及「誤導」證人的情形，且筆錄記載與實際錄音內容有嚴重出入（例如黃景茂曾多次表示不違法，卻被記成明知違法） [[01:31:20](http://www.youtube.com/watch?v=7SD1Ue5QAiE&t=5480)]。
    * 質疑檢方起訴標準不一：許多參與審議的委員與後任局長皆未被起訴，唯獨起訴已離職的黃景茂 [[01:58:11](http://www.youtube.com/watch?v=7SD1Ue5QAiE&t=7091)]。

### 三、 辯論總結 [[03:19:16](http://www.youtube.com/watch?v=7SD1Ue5QAiE&t=11956)]
辯護律師最後請求法院尊重專業文官的體制，避免因本案導致未來公務員集體「躺平」不敢任事，並請求法官給予黃景茂無罪判決。

**影片連結：**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7SD1Ue5QAiE](https://www.youtube.com/watch?v=7SD1Ue5QA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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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年度金訴字第51號言詞辯論（114/12/22上午法庭錄影）
這段影片是臺北地方法院審理「113年度金訴字第51號」案件（涉及柯文哲、李文宗、李文娟等人）在 114年12月22日上午的言詞辯論法庭錄影。內容主要分為「檢察官論告」與「被告李文宗及其辯護人答辯」兩大部分。

以下為法庭辯論的完整內容摘要與重點整理：

### 檢察官論告重點 [[00:58](http://www.youtube.com/watch?v=DS56afN36A8&t=58)]

檢方針對被告涉及公益侵占、政治獻金法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名進行論告，主要核心在於「民眾黨的錢不等於柯文哲個人的錢」。

**1. 柯文哲對周邊組織的實質掌控 [[02:17](http://www.youtube.com/watch?v=DS56afN36A8&t=137)]**
* **木可公關公司：** 檢方出示通訊紀錄指出，木可公司是依柯文哲指示成立，負責人李文娟也是柯文哲同意安排的。柯文哲不僅能決定李文宗等人的薪資，甚至指示將部分競總人員的薪水由木可支付，顯示其對木可有實質掌控權。
* **眾望基金會與新故鄉智庫協會：** 這兩個組織的設立與財務流向皆須向柯文哲報告，且帳戶資金被柯文哲視為可統籌應用的經費。

**2. 政治獻金的法律定性 [[20:31](http://www.youtube.com/watch?v=DS56afN36A8&t=1231)]**
* 政治獻金具有「高度公益性質」，其目的是為了政治活動，且受嚴格規範，**不能視為候選人的私人財產**。
* 選舉結餘款有法定用途限制，若未用完必須繳庫，不可用於營利或轉入私人帳戶，否則即構成「公益侵占」。

**3. 具體的侵占與不法行為指控**
* **600萬現金流向不明 [[40:01](http://www.youtube.com/watch?v=DS56afN36A8&t=2401)]：** 來自周王美文、林曼麗、林命群共計 600 萬元的現金捐款，證人皆表示是「要捐給民眾黨」，但民眾黨財務部並未收到這筆錢，款項未入政治獻金專戶。
* **挪用結餘款支付木可員工薪水 [[44:05](http://www.youtube.com/watch?v=DS56afN36A8&t=2645)]：** 檢方指控柯文哲等人將政治獻金專戶中的 124 萬餘元，轉出用來支付木可公司員工的三、四、五月薪資及勞健保。
* **1500萬肖像權授權金爭議 [[53:49](http://www.youtube.com/watch?v=DS56afN36A8&t=3229)]：** 柯文哲將肖像權獨家授權給木可，木可再向競選總部收取 10%（約 1500 萬）的授權費。這筆錢隨後轉入柯文哲個人帳戶，並被用於購買股票。檢方痛批這是以商業合約包裝，掏空政治獻金的脫法行為。
* **競選小物的收入遭侵占 [[01:05:26](http://www.youtube.com/watch?v=DS56afN36A8&t=3926)]：** 包含「木可好店」與實體活動（如 KP 秀演唱會、胖卡車全台巡迴）販售「募款小物」所得約 413 萬餘元，未進入政治獻金帳戶，而是全部流入木可公司。
* **孫先生 300 萬捐款 [[01:27:10](http://www.youtube.com/watch?v=DS56afN36A8&t=5230)]：** 支持者原本欲捐給民眾黨 300 萬元，卻被引導匯入木可公司，並由木可開立不實的「設計顧問費」發票，掩蓋政治獻金本質。
* **挪用資金投資媒體 [[01:31:53](http://www.youtube.com/watch?v=DS56afN36A8&t=5513)]：** 柯文哲執意用政治獻金結餘款 100 萬元「投資」邱復生的國際電影公司，這違反了政治獻金不得營利的規定。
* **眾望基金會背信案 [[01:39:38](http://www.youtube.com/watch?v=DS56afN36A8&t=5978)]：** 眾望基金會本應從事社會公益，卻被用來支付民眾黨與競選總部的房租，以及競選團隊成員的薪水，掏空基金會資產達 827 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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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李文宗與辯護人答辯 [[01:59:54](http://www.youtube.com/watch?v=DS56afN36A8&t=7194)]

**1. 李文宗本人的無罪答辯**
* 李文宗強調自己是無辜的，指控檢方利用零碎的訊息片段「羅織罪名、看圖說故事」。
* 他表示自己從未擔任過「市長辦公室主任」，且早在 108 年初就轉任台北捷運公司董事長，根本沒有參與、也無從得知「京華城案」的相關市政決策。
* 對於木可公司的運作，他主張一切皆符合《公司法》的商業邏輯。木可是獨立公司，因販售商品才產生收益；將部分小物轉為庫存出清，也有透過公司人員捐款回競總做為補償，並無侵占犯意。
* 針對眾望基金會，他表示受限於募款不足，無法舉辦更多大型公益活動，但選後已規劃將選舉結餘款捐贈給基金會，未有背信意圖。

**2. 辯護律師的法律論述 [[02:18:20](http://www.youtube.com/watch?v=DS56afN36A8&t=8300)]**
* **澄清職務與京華城案無關：** 律師提出多項市府行程曆與通訊紀錄佐證，蔡壁如之後的辦公室主任並非李文宗。李文宗既然無市政職權，就不可能在京華城案中發揮作用或收受賄賂。
* **210萬為合法政治獻金：** 律師指出，威京集團透過 7 位員工名義捐款，是因為企業政治獻金受法規限制，而非為了「隱匿行賄」。證人朱亞虎的供詞多為個人猜測，無法證明柯市府與威京集團之間有「期約賄賂」的對價關係。
* **檢方證據薄弱：** 批評檢方僅憑手機中少數幾則沒有前後文的訊息進行主觀反推，缺乏實質證據證明李文宗對相關爭議款項的流向有犯罪認知與犯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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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年度金訴字第51號言詞辯論（114/12/22下午法庭錄影）
這段影片是**台北地方法院**於 2026 年 3 月 31 日進行的「113 年度金訴字第 51 號」刑事案件言詞辯論錄影（法庭錄影時間為 114 年 12 月 22 日下午）。

本段內容主要是被告**李文忠**與**李文娟**的辯護律師針對檢察官起訴的各項罪名進行法律與事實的答辯。以下為辯論內容的詳細彙整：

### 一、 收受賄賂罪部分（李文忠辯護）
辯護律師針對「金華城案」中所謂 210 萬元的政治獻金是否構成對價關係進行反駁：
* **缺乏共謀證據：** 律師強調李文忠既無公務員身份，也未收到錢，更未參與柯文哲的職務行為（如批示「送言議」）。檢方必須證明李文忠與柯文哲有犯罪謀議，並能主導行為，但目前證據不足。 [[01:43:04](http://www.youtube.com/watch?v=JaMUi1QUmbg&t=6184)]
* **訊息解讀爭議：** 檢方引用的簡訊（109 年 4 月）是在民眾黨收到錢後才發出。律師認為該簡訊內容僅提及不麻煩市府及政治獻金檔案，李文忠從中無法感知與賄賂有關。 [[01:46:11](http://www.youtube.com/watch?v=JaMUi1QUmbg&t=6371)]
* **對價關係不足：** 律師提出「行情論」，認為 140 幾億的容積價值若要賄賂，對價絕不會僅是 210 萬元。此外，錢是進到民眾黨帳戶，與柯文哲個人財產不具同一性，應屬政治獻金而非賄賂。 [[01:48:15](http://www.youtube.com/watch?v=JaMUi1QUmbg&t=6495)], [[01:53:28](http://www.youtube.com/watch?v=JaMUi1QUmbg&t=6808)]

### 二、 公益侵佔罪與政治獻金法部分
律師針對「木可公司」營運、授權金及 KP 小物銷售進行說明：
* **木可公司的定位：** 木可成立初期是為了處理「IP 授權」與「維權」，直到 112 年 8-9 月才開始銷售 KP 小物。律師引用多則訊息證明，成立公司是為了商業化管理，而非一開始就打算掏空。 [[01:18:50](http://www.youtube.com/watch?v=JaMUi1QUmbg&t=4730)]
* **授權金合理性：** 進辦支付給木可 1500 萬授權金（不超過營業總額 10%），律師主張柯文哲的肖像權具有財產價值，且該比例符合市場行情。 [[02:16:38](http://www.youtube.com/watch?v=JaMUi1QUmbg&t=8198)]
* **銷售性質區分：** 律師將「捐款換小物」與「木可銷售 KP 小物」分開。前者是政治獻金，後者是純商業買賣（開立發票、具購物車、不限購買量）。第三波小物的定價（成本的 2-4 倍）遠低於前兩波（4-9 倍），證明其商業性質，不屬於不相當對價的政治獻金。 [[02:20:01](http://www.youtube.com/watch?v=JaMUi1QUmbg&t=8401)]
* **KP 秀演唱會：** 辯護人主張 KP 秀是商業活動而非政治活動，門票 8800 元是基於 300 多個座位的成本精算（售價成本比僅 1.17 倍），甚至可能虧損，不應與 Blackpink 等國際巨星的萬人演唱會成本結構相比。 [[02:22:21](http://www.youtube.com/watch?v=JaMUi1QUmbg&t=8541)]

### 三、 薪資代收代付與重望基金會（背信罪反駁）
* **人選掛帳木可：** 針對 7 名員工薪資由木可支付後向進辦請款，律師解釋是因為選後進辦需解散，員工為處理監察院申報等後續庶務，需有單位投保勞健保。 [[03:38:05](http://www.youtube.com/watch?v=JaMUi1QUmbg&t=13085)]
* **重望基金會營運：** 檢方質疑基金會人事費過高且未從事公益。律師反駁基金會是「政策研究」導向，員工薪資即屬研發政策的人力成本，且 112 年度人事費並未違反財團法人法相關規定。 [[02:07:30](http://www.youtube.com/watch?v=JaMUi1QUmbg&t=7650)]

### 四、 法律定性辯論：政治獻金的所有權
辯護律師與檢方在法理上激烈交鋒：
* **所有權歸屬：** 辯護人質疑檢方若認為政治獻金不是柯文哲的財產，那到底是誰的？律師主張政治獻金法本質上是「贈與契約」，受贈人（參選人）取得所有權，僅在使用用途上受法律限制。既然錢是柯文哲的，就不存在「侵佔他人之物」的問題。 [[01:58:42](http://www.youtube.com/watch?v=JaMUi1QUmbg&t=7122)], [[02:28:19](http://www.youtube.com/watch?v=JaMUi1QUmbg&t=8899)]
* **行政法與刑法分界：** 律師認為政治獻金申報不實或挪用應屬行政罰範疇，不應無限擴張為刑法的侵佔罪。 [[02:38:27](http://www.youtube.com/watch?v=JaMUi1QUmbg&t=9507)]

### 五、 李文娟答辯（李文娟辯護）
* **不知情主張：** 律師強調李文娟並未與捐款金主（如孫丁軍）接觸過，她僅是依照指示開立「設計顧問費」發票，並不知悉該款項是否具有政治獻金性質。 [[02:41:04](http://www.youtube.com/watch?v=JaMUi1QUmbg&t=9664)]
* **會計處理失誤：** 律師將帳務科目記錯（如「銷貨收入」而非「服務收入」）歸因於專業會計師事務所的處理，李文娟本身無會計背景，僅記流水帳，無造假主觀犯意。 [[02:46:38](http://www.youtube.com/watch?v=JaMUi1QUmbg&t=9998)]

錄影最後，法院宣布休庭，隨後進行量刑調查與最末陳述程序。 [[02:49:12](http://www.youtube.com/watch?v=JaMUi1QUmbg&t=10152)]


http://googleusercontent.com/youtube_content/0
## 113年度金訴字第51號言詞辯論（114/12/23下午法庭錄影）

相關影片連結：https://www.youtube.com/watch?v=xV6hqj2Ybds&t=3325s

這段影片是 **113年度金訴字第51號** 案件（涉及柯文哲被控公益侵佔、背信等罪名）於 2025 年 12 月 23 日下午在台北地方法院進行言詞辯論的庭審錄影。內容主要分為柯文哲個人的陳述，以及辯護律師針對各項指控的事實與法律辯論。

以下為詳細內容摘要：

### 一、 柯文哲個人陳述 [[00:26](http://www.youtube.com/watch?v=xV6hqj2Ybds&t=26)] - [[40:02](http://www.youtube.com/watch?v=xV6hqj2Ybds&t=2402)]

柯文哲在庭上表達了對長達一年多司法程序的心路歷程，並針對控訴提出反駁：

* **關於京華城案：** 他強調自己從未介入細節，甚至不知情容積率最終變更為 840%，認為核心議題應是「有無下達圖利指令」，而非將程序複雜化 [[01:34](http://www.youtube.com/watch?v=xV6hqj2Ybds&t=94)]。他批評檢方在法律基礎尚有爭議時就進行羈押，認為這是司法史上的笑話 [[03:40](http://www.youtube.com/watch?v=xV6hqj2Ybds&t=220)]。
* **關於政治獻金與侵佔指控：** 柯文哲強調政治獻金是支持者為了政黨發展而捐贈，絕無挪為私用 [[07:10](http://www.youtube.com/watch?v=xV6hqj2Ybds&t=430)]。他描述了家人（包含已故岳父母）帳戶被全面清查的過程，強調自己及其家人的清白 [[07:42](http://www.youtube.com/watch?v=xV6hqj2Ybds&t=462)]。
* **對司法的批判：** 他質疑司法淪為政治工具，並以其他縣市的容積獎勵案以及其他政黨的選戰花費為例，主張法律不應「因人而異」[[12:05](http://www.youtube.com/watch?v=xV6hqj2Ybds&t=725)]。他認為檢方利用偵查不公開的漏洞，與特定媒體勾結進行抹黑 [[19:51](http://www.youtube.com/watch?v=xV6hqj2Ybds&t=1191)]。
* **關懷同僚：** 他提到多位幕僚因本案身陷囹圄，特別是李文宗及李文娟，認為他們只是在正常執行職務卻遭到折磨 [[28:10](http://www.youtube.com/watch?v=xV6hqj2Ybds&t=1690)]。他也對彭振聲在拘留期間的健康狀況及精神折磨表示難過 [[31:05](http://www.youtube.com/watch?v=xV6hqj2Ybds&t=1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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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辯護律師法律辯論 [[40:33](http://www.youtube.com/watch?v=xV6hqj2Ybds&t=2433)] - [[02:23:46](http://www.youtube.com/watch?v=xV6hqj2Ybds&t=8626)]

辯護律師陸正義透過簡報，針對檢方起訴的事實逐一反駁：

#### 1. 法律前提：政治獻金是否為「他人之物」？ [[44:14](http://www.youtube.com/watch?v=xV6hqj2Ybds&t=2654)]
律師引用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主張政治獻金在捐贈契約成立後，所有權即歸屬於受贈人（候選人或政黨），因此不符合刑法侵佔罪「持有他人之物」的構成要件 [[47:12](http://www.youtube.com/watch?v=xV6hqj2Ybds&t=2832)]。

#### 2. 針對各項侵佔指控的反駁：
* **支付員工薪資 [[52:59](http://www.youtube.com/watch?v=xV6hqj2Ybds&t=3179)]：** 律師指出，即便在競選辦公室解散後，以剩餘款支付處理後續帳務的員工薪資，符合《政治獻金法》及內政部函釋，調查局報告也認定並無違法 [[55:50](http://www.youtube.com/watch?v=xV6hqj2Ybds&t=3350)]。
* **邱臣遠（邱復生）媒體企劃案 [[01:00:25](http://www.youtube.com/watch?v=xV6hqj2Ybds&t=3625)]：** 檢方指控 100 萬為商業投資，律師提出合約證明該款項是委託進行新媒體行銷與規劃，目的是整合民眾黨網路資源，屬黨務支出非投資 [[01:02:44](http://www.youtube.com/watch?v=xV6hqj2Ybds&t=3764)]。
* **謝國良、林命群、周王美文等人的捐款 [[01:04:52](http://www.youtube.com/watch?v=xV6hqj2Ybds&t=3892)]：** 律師主張這些款項是支持者要捐給柯文哲個人安排使用，並非一定要入黨部帳戶；且檢方無法證明柯文哲曾實質「持有」這幾筆現金，何來侵佔？ [[01:24:21](http://www.youtube.com/watch?v=xV6hqj2Ybds&t=5061)]。
* **木可公司授權金 [[01:25:40](http://www.youtube.com/watch?v=xV6hqj2Ybds&t=5140)]：** 律師表示柯文哲授權肖像權給木可公司，是為了授權其他廠商開發商品，與選舉無關，且相關合約由李文宗主導，柯文哲並不清楚細節 [[01:30:30](http://www.youtube.com/watch?v=xV6hqj2Ybds&t=5430)]。
* **募款小物商品化 [[01:34:53](http://www.youtube.com/watch?v=xV6hqj2Ybds&t=5693)]：** 律師說明因進總量能不足，才將小物交由木可公司進行商業販售，其本質與「募款換小物」不同，且售價貼近市場，利潤歸屬木可合法合規 [[01:42:13](http://www.youtube.com/watch?v=xV6hqj2Ybds&t=6133)]。
* **「KP Show」演唱會 [[01:47:26](http://www.youtube.com/watch?v=xV6hqj2Ybds&t=6446)]：** 律師論證演唱會是「商業演藝活動」而非「募款活動」，並比較了其他政治人物的募款餐券與便當，指出 KP Show 的利潤與成本比（1:1.17）符合商業常規，並非「不相當對價」[[02:00:58](http://www.youtube.com/watch?v=xV6hqj2Ybds&t=7258)]。
* **眾望基金會公款 [[02:03:21](http://www.youtube.com/watch?v=xV6hqj2Ybds&t=7401)]：** 律師強調基金會確實有從事公益活動，且柯文哲僅為代言人，未參與實際運作與行政事務，並無背信或挪用之實 [[02:09:40](http://www.youtube.com/watch?v=xV6hqj2Ybds&t=7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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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辯護總結 [[02:10:27](http://www.youtube.com/watch?v=xV6hqj2Ybds&t=7827)] - [[02:23:46](http://www.youtube.com/watch?v=xV6hqj2Ybds&t=8626)]

律師以電影《12怒漢》為例，批評檢方帶有偏見進行偵辦，刻意忽略對被告有利的證據 [[02:19:42](http://www.youtube.com/watch?v=xV6hqj2Ybds&t=8382)]。律師強調「法律不可以為偏見服務」，懇請合議庭秉持無罪推定原則，判決柯文哲無罪 [[02:23:14](http://www.youtube.com/watch?v=xV6hqj2Ybds&t=8594)]。

影片最後由法官預知後續程序，並於下午 5 點 10 分宣告休息或結束部分公開播送。


http://googleusercontent.com/youtube_content/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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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柯文哲法庭陳述（約 00:00:00 - 00:40:00）

柯文哲在庭上針對「京華城案」與「政治獻金案」進行個人陳述，並對檢方的辦案方式提出強烈控訴：

* **否認圖利京華城**
    * 柯文哲強調自己從未介入京華城案或下達圖利指令，甚至連最後容積率是 840% 都不知道。他表示當時正值新冠疫情最嚴重的時期，全心在處理疫情，並無參與細節。
    * 指出檢察官當初申請羈押的理由（稱台北市違法準用都更條例）是錯的，京華城根本不是用都更條例給予獎勵，並痛批羈押了一年，檢方還在討論羈押理由有無法律基礎。
* **控訴檢方辦案偏見與羅織罪名**
    * 指控檢察官把不符合劇本的證據視而不見，扭曲不相干的證據來編故事。他特別點名「黃景茂的筆錄」遭到扭曲，並批評檢方透過疲勞轟炸和威嚇來取供。
    * 控訴台北地檢署與特定媒體（如鏡週刊）勾結，將未公開的偵查內容甚至連筆錄都沒有的資料洩漏給媒體，輪為政治打手，嚴重摧毀台灣社會對司法的信任度。
* **澄清政治獻金用途**
    * 強調自己從未將政治獻金視為個人財產，所有資金皆用於民眾黨的發展與選舉運作，沒有任何一筆錢落入私人口袋或作私人使用。
    * 提到檢方查了他與家人、幕僚的所有海內外帳戶、保險箱甚至冷錢包，結果「做夢都沒有想到柯文哲怎麼那麼乾淨」，卻依然用牽強的理由起訴他高達 13 年 6 個月的重罪。
* **表達對牽連他人的不捨與自責**
    * 柯文哲表示這個案子傷害了太多無辜的人。他提到李文宗被羈押 11 個月、李文娟中年失業找工作卻遭折磨。
    * 他也提到彭振聲在看守所拘留室因低血鈉症一直嘔吐，並感慨過去敢言的公務員如今變成「行屍走肉」。此外，包含陳俊源、朱亞虎等人，他認為他們都是在國家機器的壓力下，覺得在台灣找不到公平正義才被迫「認輸」或花錢消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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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辯護律師法律答辯（約 00:40:07 - 02:23:50）

辯護律師針對檢方起訴書中的多項「公益侵占」與「背信」指控，逐一提出法理反駁與證據說明：

* **核心法理：政治獻金非「他人之物」**
    * 律師引用最高行政法院與監察院的見解指出，當捐款人將錢匯入政治獻金專戶時，即成立「贈與契約」。
    * 因此，政治獻金的所有權歸屬於參選人或政黨，在《刑法》侵占罪的構成要件上，它不屬於「他人之物」。既然不是他人之物，柯文哲調度使用這些資金，根本不構成侵占罪的前提。
* **支付木可公司員工薪資**
    * 競選總部解散後，無法再為員工投保，因此將顧笭妃等 7 名員工轉至木可公司加保，但他們實際仍在處理競總的帳務收尾工作。
    * 律師提示調查局的職務報告及內政部函釋，證明以政治獻金剩餘款支付這些員工薪資是合乎《政治獻金法》規定的，並無違法。
* **匯款 100 萬給邱復生所屬公司**
    * 檢方以簡訊中有「創投」字眼，認定這是柯文哲拿政治獻金做私人商業投資。
    * 律師澄清，這 100 萬是委託邱復生撰寫「媒體企劃書」，目的是為民眾黨整合網路聲量、發展數位政黨。柯文哲事後還帶著民眾黨文宣部主管去聽取簡報，純屬政黨發展用途，絕非投資。
* **邱佩林經手的 600 萬捐款**
    * 檢方指控柯文哲侵占謝國樑、林命群、周王美文等三人共 600 萬原本要給民眾黨的捐款。
    * 律師反駁，當時社會普遍認知「柯文哲就是民眾黨」。證人證詞指出，這些捐款是基於對邱佩林的交情，或是指定要給「柯文哲先生」安排使用，並未特定要匯入民眾黨專戶，且捐款人也沒有索取政治獻金收據。律師強調檢方無法證明柯文哲有將此款項「易持有為所有」的不法意圖。
* **肖像權授權金 1500 萬**
    * 李文宗作證指出，設立木可公司處理肖像權、合約擬定、印章蓋印以及後續匯款 450 萬給柯文哲等所有流程，皆由李文宗自行決定與計算。
    * 柯文哲僅是簽名，並未過問細節，更不知道有 1500 萬授權金的事，檢方起訴缺乏證據。
* **木可公司販售競選小物**
    * 律師釐清「募款換小物」（定價為成本 4 到 9 倍，屬捐款性質）與「木可商業販售小物」（定價為成本 2 到 3 倍，屬商業行為）的不同。
    * 因支持者需求龐大，競總內部核心小組決議將小物商業化，交由李文宗處理。商品收入進到木可公司屬於正常的商業營收，並非政治獻金，無侵占問題。
* **彩豐公司 300 萬贊助**
    * 彩豐公司負責人孫丁軍原本就沒有要直接捐款，而是想「贊助宣傳廣告費用」。
    * 且從上到下所有相關人士皆未將此事告知柯文哲，柯文哲對此筆 300 萬元的匯款完全不知情，根本無從侵占。
* **KP Show 演唱會性質爭議**
    * 檢方以門票 8800 元「不相當於演出價值」為由，認定為不相當對價的政治獻金。
    * 律師反駁，KP Show 是正規商業演唱會，有專業音樂、舞蹈製作，且依法繳納娛樂稅與營業稅。
    * 律師精算指出，KP Show 成本佔收入的 85.5%（成本售價比 1:1.17）；對比蔡英文募款餐會（1張5萬，成本比極低）與賴清德募款便當會（1個便當1萬，成本比1:100），KP Show 的定價完全符合商業市場邏輯，絕非「不相當對價」的政治獻金。
* **眾望基金會背信案**
    * 律師提示多張照片與單據，證明眾望基金會確實有進行大量的公益活動（如捐贈物資給自閉症家庭、小兒麻痺庇護工場等），基金會員工也有實際執行公益業務。
    * 柯文哲在基金會僅扮演「代言人」角色，藉由其知名度增加公益活動曝光，並未實際參與基金會營運或受委託處理事務，不構成背信罪。
* **結語與呼籲**
    * 律師最後引用經典電影《十二怒漢》（12 Angry Men）的台詞：「偏見總會遮蔽真相」，批評檢察官帶著預設立場「先射箭後畫靶」，刻意忽略對柯文哲有利的證據。
    * 懇請合議庭秉持無罪推定原則，正視檢方辦案的偏見，判決柯文哲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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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年度金訴字第51號言詞辯論（114/12/24上午法庭錄影）
這份詳細彙整是針對 **113年度金訴字第51號言詞辯論**（2026年3月31日庭訊錄影），聚焦於被告 **應曉薇** 及其辯護律師的論述內容。

### 第一部分：應曉薇法庭陳述（約 00:00:35 - 00:47:25）

應曉薇以「中正萬華區市議員」與「公益奉獻者」的身分，對檢方的指控提出強烈反駁，情緒激動且多次提到對家人的不捨：

  * **否認「施壓」與「密會」**

      * 應曉薇強調自己擔任議員15年，處理過近千件陳情案，京華城僅是其中之一 [[04:53](http://www.youtube.com/watch?v=koSUntQfpmY&t=293)]。
      * 她嚴正否認曾帶沈慶京密會柯文哲或彭振聲，也從未對公務員咆哮或體罰（指「罰站」）。她稱與官員見面皆在議會大廳等公開場合，符合議會倫理 [[33:13](http://www.youtube.com/watch?v=koSUntQfpmY&t=1993)]。

  * **主張陳情之正當性**

      * 她指出接受京華城陳情前已初步確認其 560% 容積率有監察院糾正文支持，具備合法與正當性。身為議員，她的職責是反映民意、促進溝通，並非都市發展專家，最終決策權在市府官員與都委會 [[05:48](http://www.youtube.com/watch?v=koSUntQfpmY&t=348)]。

  * **公益捐款與洗錢指控之反駁**

      * 應曉薇詳述自己28年來投身監所教化，親筆寫信給受刑人高達14萬封，甚至導致右手受傷 [[15:10](http://www.youtube.com/watch?v=koSUntQfpmY&t=910)]。
      * 她強調沈慶京是因為認同其恩師遺雪鴻（盧寶真）的理念才捐款給相關協會。這五個協會皆有實際運作（如格鬥比賽、弱勢學生郵輪活動），並非人頭或洗錢工具 [[02:04:37](http://www.youtube.com/watch?v=koSUntQfpmY&t=7477)]。
      * 她說明個人財務透明，目前還有4000多萬房貸，若真有收受巨額賄款，不可能負擔如此沉重的貸款壓力 [[02:26:14](http://www.youtube.com/watch?v=koSUntQfpmY&t=8774)]。

  * **控訴檢方「司法殺人」**

      * 她批評檢察官林俊言羅織罪名、斷章取義，甚至在偵查中誘導證人使用「施壓」等字眼。
      * 她提到自己遭羈押13個月，期間母親已103歲高齡。她控訴檢方刻意抹黑她要從機場逃亡，藉此鞏固羈押理由 [[41:51](http://www.youtube.com/watch?v=koSUntQfpmY&t=2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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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辯護律師法律答辯（約 00:48:02 - 02:43:50）

辯護律師針對檢方起訴書中的「違背職務收賄罪」與「洗錢罪」，提出法理反駁與證據說明：

  * **議員職務行為合法化**

      * **職權範疇**：律師引用朱亞虎與苗博雅的證詞，證明議員召開協調會、所取資料、在便當會發言皆屬法定職權範圍，並非「施壓」 [[56:06](http://www.youtube.com/watch?v=koSUntQfpmY&t=3366)]。
      * **無施壓事實**：律師逐一提示官員（如黃景茂、少秀佩、楊志勝等）在法庭上的證詞。這群官員一致表示應曉薇態度平和、互動禮貌，從未感受到壓力或被要求做違法處分 [[02:01:10](http://www.youtube.com/watch?v=koSUntQfpmY&t=7270)]。
      * **「罰站」說法之澄清**：證人劉秀林證實「罰站」是公務員之間的玩笑術語，指被叫去議會說明，並非應曉薇實際體罰公務員 [[01:44:20](http://www.youtube.com/watch?v=koSUntQfpmY&t=6260)]。

  * **行賄對價關係不成立**

      * **金流時序矛盾**：律師指出，中華工程早在101年起便長期、定額捐助協會，並非在106年應曉薇質詢後才開始。若為對價，應在目的達成後停止，但捐款卻是依年度預算穩定撥付，證明其公益性質 [[02:21:34](http://www.youtube.com/watch?v=koSUntQfpmY&t=8494)]。
      * **沈慶京捐款動機**：沈慶京在110年因京華城土地標售後資產增加，才履行多年前對遺雪鴻老師的公益承諾。應曉薇對沈的財務運作並不知情，兩者間無對價合意 [[02:26:47](http://www.youtube.com/watch?v=koSUntQfpmY&t=8807)]。
      * **捐款金額比例失衡**：律師質疑，檢方指控沈對協會捐款5000萬，但對真正擁有決策權的行政體系（柯、彭）指控金額卻遠低於此，這完全不符合社會經驗與行賄邏輯 [[02:39:12](http://www.youtube.com/watch?v=koSUntQfpmY&t=9552)]。

  * **洗錢罪之反駁**

      * 律師強調協會財務由理監事與實際負責人（如王尊凱）管理，應曉薇僅掛名。捐款皆入協會專戶、開立收據並報稅，程序公開透明。真正的收賄、洗錢模式應求隱密（如現金），而非留下完整金流紀錄 [[02:38:32](http://www.youtube.com/watch?v=koSUntQfpmY&t=9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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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結語與呼籲

律師最後指控檢方是以「媒體辦案」與「隧道視野」進行指控，刻意錯開時序、片斷截取證據。律師懇請合議庭秉持證據原則與無罪推定，判決應曉薇無罪，還其清白 [[03:04:00](http://www.youtube.com/watch?v=koSUntQfpmY&t=1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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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連結：**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koSUntQfpmY](https://www.google.com/search?q=https://www.youtube.com/watch%3Fv%3DkoSUntQfpmY)




## 113年度金訴字第51號言詞辯論（114/12/24下午法庭錄影）
這段影片是台北地方法院針對 **113年度金訴字第51號** 案件（京華城案）於 2026年3月31日進行的言詞辯論錄影。

以下為該場庭審的主要內容摘要：

### 一、 應曉薇辯護人之辯論要點 [[00:25](http://www.youtube.com/watch?v=HXqeVOdrDrs&t=25)]
* **薪資對價爭議**：辯護人強調吳順民領取威京集團相關公司的薪資，是他個人專業勞務（都市計畫、建築管理等諮詢）的對價，而非應曉薇議員職務行為的對價。應曉薇對吳順民並無指揮監督權 [[01:10](http://www.youtube.com/watch?v=HXqeVOdrDrs&t=70)]。
* **不成立收賄罪**：議員本可合法申請助理補助費，應曉薇無需冒刑事風險省下這筆錢。檢方未能證明應曉薇與沈慶京之間有支付薪資作為職務對價的合意 [[03:06](http://www.youtube.com/watch?v=HXqeVOdrDrs&t=186)]。
* **不成立洗錢罪**：協會收到的款項本質上是公益捐贈，非犯罪所得。資金流向由理事長王尊凱主導，應曉薇的私人支出與協會帳務完全分開 [[07:14](http://www.youtube.com/watch?v=HXqeVOdrDrs&t=434)]。
* **起訴法條錯誤**：辯護人引用最高法院見解，認為民意代表在議場外的關說施壓，若不具行政一體性，應討論圖利罪而非收賄罪。且依大法庭裁定，應曉薇的行為多屬職務上行為，不構成「違背職務」 [[13:32](http://www.youtube.com/watch?v=HXqeVOdrDrs&t=812)]。

### 二、 檢察官補充論告要點 [[48:50](http://www.youtube.com/watch?v=HXqeVOdrDrs&t=2930)]
* **公務員的真實處境**：檢方引用公務員私下的通訊軟體對話，顯示基層人員在案發當時感受到強大壓力，認為京華城案是「搞特權」、「硬施壓」，甚至有人表示想「拖到換市長」 [[51:33](http://www.youtube.com/watch?v=HXqeVOdrDrs&t=3093)]。
* **違法性分析**：檢方主張容積獎勵必須有法定依據，京華城案透過個別變更細部計畫給予獎勵，本質上是行政處分，不能自創法令依據。此舉違反平等原則，讓單一私人土地取得獨一無二的超額利益 [[01:00:58](http://www.youtube.com/watch?v=HXqeVOdrDrs&t=3658)]。
* **對價性質疑**：容積獎勵價值高達百億，但業主承諾的回饋項目（如認養公園、綠建築標章等）實際價值相對極低，不具對價平衡 [[01:04:10](http://www.youtube.com/watch?v=HXqeVOdrDrs&t=3850)]。

### 三、 柯文哲親自答辯 [[01:17:48](http://www.youtube.com/watch?v=HXqeVOdrDrs&t=4668)]
* **科學與個案觀點**：柯文哲強調科學進步是從個案累積到通案。他認為京華城案具有特殊的歷史背景（如高鐵設站南港導致原經營不善），政府應積極協助都市改造，而非保守行政 [[01:20:20](http://www.youtube.com/watch?v=HXqeVOdrDrs&t=4820)]。
* **司法行政改革**：他批評檢方惡意解讀，並以醫療除罪化為例，認為公務員圖利罪定義不清會導致「防禦性行政」，使公務員不敢做事 [[01:25:34](http://www.youtube.com/watch?v=HXqeVOdrDrs&t=5134)]。
* **個人清白聲明**：他強調自己心存善念，任內並未與沈慶京或應曉薇私下頻繁聯絡，甚至沒跟應曉薇吃過飯，案發過程完全依循專業機制 [[01:36:20](http://www.youtube.com/watch?v=HXqeVOdrDrs&t=5780)]。

### 四、 柯文哲辯護人之補充 [[01:40:21](http://www.youtube.com/watch?v=HXqeVOdrDrs&t=6021)]
* **法律保留與受益處分**：辯護人主張容積獎勵屬於「受益處分」，不適用嚴格法律保留，且《都市計畫法》體系已賦予都委會審議獎勵項目的權限 [[01:43:29](http://www.youtube.com/watch?v=HXqeVOdrDrs&t=6209)]。
* **程序合法性**：強調全案經過公展、都委會多次會議及一併決議，程序完整且透明，並非黑箱作業 [[02:27:36](http://www.youtube.com/watch?v=HXqeVOdrDrs&t=8856)]。
* **利益計算反駁**：反對檢方之鑑價結果，認為獎勵容積的價值被高估，且未扣除營建及標章維護成本，實質利潤並非如檢方所述 [[02:30:57](http://www.youtube.com/watch?v=HXqeVOdrDrs&t=9057)]。

### 五、 沈慶京親自答辯 [[02:13:52](http://www.youtube.com/watch?v=HXqeVOdrDrs&t=8032)]
* 沈慶京情緒激憤地表示，企業在處理過程中付出巨大代價，甚至認為是政府在「坑」老百姓。他質疑檢察官未調查有利證據，並強調自己並未行賄，一切依照合法程序申請。

### 六、 其他補充 [[03:09:54](http://www.youtube.com/watch?v=HXqeVOdrDrs&t=11394)]
* **應曉薇補充**：澄清檢方所指的公務員壓力來源可能是其他參與專案小組的議會成員，而非她本人。

庭審最後由審判長預知下次程序，並宣布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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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年度金訴字第51號宣判（115/03/26下午法庭錄影）
這段影片為台北地方法院針對 **113 年度金訴字第 51 號** 案件（京華城案及相關政治獻金案）的宣判錄影，時間為 2026 年 3 月 26 日下午。

以下是判決主文的主要內容整理：

### **一、 主要被告判決結果**

* **柯文哲** [[00:27](http://www.youtube.com/watch?v=1NXVGenL8J8&t=27)]
    * **罪名與刑責：**
        * 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13 年**，褫奪公權 6 年。
        * 犯**公益侵占罪**：處有期徒刑 2 年。
        * 同犯**公益侵占罪**：處有期徒刑 3 年 6 月。
        * 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 2 年 6 月。
    * **合併應執行刑：17 年**，褫奪公權 6 年。

* **應曉薇** [[00:48](http://www.youtube.com/watch?v=1NXVGenL8J8&t=48)]
    * **罪名與刑責：**
        * 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賄罪**：處有期徒刑 **14 年**，褫奪公權 6 年。
        * 犯《洗錢防制法》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 3 年，併科罰金新台幣 1,000 萬元。
    * **合併應執行刑：15 年 6 月**，褫奪公權 6 年。

* **彭振聲** [[01:11](http://www.youtube.com/watch?v=1NXVGenL8J8&t=71)]
    * **罪名與刑責：** 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
    * **刑責：** 處有期徒刑 **10 年**，併科罰金新台幣 2,000 萬元，褫奪公權 5 年。

### **二、 其他被告判決結果**

* **黃景茂：**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 6 年 6 月，褫奪公權 3 年。[[01:28](http://www.youtube.com/watch?v=1NXVGenL8J8&t=88)]
* **洪正身：**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 2 年，褫奪公權 1 年，緩刑 3 年。[[01:37](http://www.youtube.com/watch?v=1NXVGenL8J8&t=97)]
* **邵琇珮：**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 1 年 3 月，褫奪公權 1 年，緩刑 3 年。[[01:45](http://www.youtube.com/watch?v=1NXVGenL8J8&t=105)]
* **李文宗：** 共同犯公益侵占罪（處 3 年 2 月）及共同犯背信罪（處 2 年 6 月），合併應執行 **4 年 6 月**。[[01:54](http://www.youtube.com/watch?v=1NXVGenL8J8&t=114)]
* **李文娟：** 共同犯公益侵占罪及《商業會計法》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合併應執行 **2 年 4 月**。[[02:11](http://www.youtube.com/watch?v=1NXVGenL8J8&t=131)]

### **三、 無罪部分**

* **端木正：** 判決無罪。[[02:26](http://www.youtube.com/watch?v=1NXVGenL8J8&t=146)]
* **張志成：** 判決無罪。[[02:32](http://www.youtube.com/watch?v=1NXVGenL8J8&t=152)]

### **四、 其他說明**

* **犯罪所得：** 依法沒收並追徵。[[02:36](http://www.youtube.com/watch?v=1NXVGenL8J8&t=156)]
* **上訴權利：** 檢察官、被告或辯護人若不服判決，可於 **20 日內**提起上訴。[[02:40](http://www.youtube.com/watch?v=1NXVGenL8J8&t=160)]

影片網址：[https://www.youtube.com/watch?v=1NXVGenL8J8](https://www.youtube.com/watch?v=1NXVGenL8J8)


http://googleusercontent.com/youtube_content/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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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0萬

為您整理出法庭辯論中關於**「210萬元政治獻金」**的所有相關段落與明確的影片時間軸。這筆款項是檢辯雙方在「收賄罪」與「對價關係」上激烈交鋒的重點之一：

### 1. 檢察官論告：指控 210 萬為賄款
**(114/12/15 下午法庭錄影)**
檢方主張威京集團透過員工當人頭捐贈的 210 萬元，實為換取容積獎勵的賄賂：
* **人頭捐款細節 [[59:44]](http://www.youtube.com/watch?v=0KeURwJSR_Q&t=3584)**：朱亞虎坦承，沈慶京要求他找 7 個人頭，每人捐 30 萬，共 210 萬給民眾黨。
* **朱亞虎認罪與對價關係 [[01:03:52]](http://www.youtube.com/watch?v=0KeURwJSR_Q&t=3832)**：朱亞虎在法庭上表示認罪，認為這就是謝禮及為了後續容積獲取的對價。
* **李文宗回覆「心存感激」 [[01:38:08]](http://www.youtube.com/watch?v=0KeURwJSR_Q&t=5888)**：朱亞虎將捐款名單傳給李文宗，李的回覆被檢方視為收賄後轉達謝意的證據。

### 2. 柯文哲辯護人答辯：主張為合法政治獻金
**(114/12/17 上午法庭錄影)**
* **210萬捐款性質 [[01:31:50]](http://www.youtube.com/watch?v=NDpqyQ8TlV0&t=5510)**：律師主張這筆款項是正式的「政治獻金」，因公司虧損不符規定才改個人名義。若要行賄，不可能用這種公開可查的方式。

### 3. 沈慶京辯護人答辯：反駁行賄指控
**(114/12/18 上午法庭錄影)**
* **捐款公開透明 [[55:01]](http://www.youtube.com/watch?v=X9M3axM1LIU&t=3301)**：律師強調這 210 萬元是捐入民眾黨專戶，受《政黨法》嚴格規範，透明且可查，完全不符合收賄必須具備的「隱密性」邏輯。

### 4. 其他被告（張志成、吳順民）辯護人：否認對價關係
**(114/12/18 下午法庭錄影)**
* **對價極度不相當 [[01:23:42]](http://www.youtube.com/watch?v=Q2uHOiwtENo&t=5022)**：辯護方認為 210 萬元的捐款與京華城案龐大的利益（上百億）相比，完全不成比例，且捐款時間與行政作為的時序矛盾，不具備賄賂的對價性。

### 5. 李文宗辯護人答辯：缺乏共謀與對價證據
**(114/12/22 上午與下午法庭錄影)**
* **210萬為合法政治獻金 [[02:18:20]](http://www.youtube.com/watch?v=DS56afN36A8&t=8300)**：（上午庭）律師指出，威京集團透過 7 位員工名義捐款是因為企業政治獻金受法規限制，而非為了「隱匿行賄」。證人朱亞虎的供詞多為個人猜測。
* **缺乏共謀證據 [[01:43:04]](http://www.youtube.com/watch?v=JaMUi1QUmbg&t=6184)**：（下午庭）律師強調李文宗既無公務員身份，也未收到錢。
* **簡訊解讀爭議 [[01:46:11]](http://www.youtube.com/watch?v=JaMUi1QUmbg&t=6371)**：（下午庭）檢方引用的簡訊是在收到錢後才發出，無法證明李文宗感知與賄賂有關。
* **對價關係不足 [[01:48:15]](http://www.youtube.com/watch?v=JaMUi1QUmbg&t=6495)、[[01:53:28]](http://www.youtube.com/watch?v=JaMUi1QUmbg&t=6808)**：（下午庭）律師提出「行情論」，140 幾億的容積價值，賄賂對價絕不會僅是 210 萬元，且錢是進到黨部帳戶而非個人。



## 1500萬授權金 整理
在這段言詞辯論錄影中，關於「1500萬」的爭點主要出現在檢方指控柯文哲藉由肖像權授權名義，侵占柯文哲政治獻金專戶的款項。

以下是影片中針對這 1500 萬的相關內容摘要：

### 1. 檢方的指控 [[01:25:40](http://www.youtube.com/watch?v=xV6hqj2Ybds&t=5140)]
檢方在起訴書中主張，柯文哲將肖像權授予「木可公司」，再由木可公司轉授權給競選總部（進總），並以此收取 **1500 萬元的授權金**。檢方認為這是一種規避《政治獻金法》管制、變相侵占政治獻金專戶款項的手段。

### 2. 辯護律師的反駁 [[01:26:00](http://www.youtube.com/watch?v=xV6hqj2Ybds&t=5160)] - [[01:34:00](http://www.youtube.com/watch?v=xV6hqj2Ybds&t=5640)]
辯護律師針對這 1500 萬元提出以下辯護重點：

* **設立原由：** 木可公司的設立是為了處理柯文哲肖像權的商業授權（如授權給其他公司製作、販售小物），這與選舉本身並無直接關係 [[01:26:32](http://www.youtube.com/watch?v=xV6hqj2Ybds&t=5192)]。
* **合約擬定：** 相關的肖像權授權合同與作業管理合約，皆由當時進總的財務長 **李文宗** 負責擬定並用印，柯文哲僅是在文件上簽名，並未細看內容，也未參與實際運作 [[01:31:03](http://www.youtube.com/watch?v=xV6hqj2Ybds&t=5463)]。
* **知情程度：** 李文宗在證詞中表示，關於這 1500 萬元的授權金規劃，他並未向柯文哲報告，柯文哲對於合約具體內容及授權金細節並不知情 [[01:32:45](http://www.youtube.com/watch?v=xV6hqj2Ybds&t=5565)]。
* **金流歸屬：** 辯護律師強調，木可公司販售小物的獲利與進總的經費是分開處理的。雖然有一筆 450 萬元的款項匯給柯文哲，但李文宗證稱那與 1500 萬元授權金無關，而是木可公司販售產品的獲利分配 [[01:32:08](http://www.youtube.com/watch?v=xV6hqj2Ybds&t=5528)]。

### 3. 辯護方的小結 [[02:16:07](http://www.youtube.com/watch?v=xV6hqj2Ybds&t=8167)]
辯護律師最後總結，這 1500 萬元的授權金規劃完全是李文宗個人決定，檢方在沒有證據證明柯文哲有侵占意圖或實際掌握該筆資金的情況下起訴，屬於「羅織罪名」。

總結來說，影片內容顯示 **1500 萬** 是檢方指控的「肖像權授權金」金額，而辯護方則主張這筆錢的流向與合約皆由李文宗主導，柯文哲並不知情且未私吞 [[02:17:17](http://www.youtube.com/watch?v=xV6hqj2Ybds&t=8237)]。

http://googleusercontent.com/youtube_content/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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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益侵佔整理
為您整理資料中關於**「公益侵占」（或公益侵佔）**的具體段落與對應的影片時間軸：

### 1. 檢察官論告：指控構成公益侵占
**(114/12/22 上午法庭錄影)**
檢方在此庭詳細說明各項資金流向如何構成公益侵占：
* **政治獻金的法律定性 [[20:31]](http://www.youtube.com/watch?v=DS56afN36A8&t=1231)**：檢方強調選舉結餘款若未用完必須繳庫，不可用於營利或轉入私人帳戶，否則即構成「公益侵占」。
* **600萬現金流向不明 [[40:01]](http://www.youtube.com/watch?v=DS56afN36A8&t=2401)**：捐給民眾黨的現金未入專戶。
* **挪用結餘款支付木可員工薪水 [[44:05]](http://www.youtube.com/watch?v=DS56afN36A8&t=2645)**。
* **1500萬肖像權授權金爭議 [[53:49]](http://www.youtube.com/watch?v=DS56afN36A8&t=3229)**：檢方痛批這是以商業合約包裝，掏空政治獻金。
* **競選小物的收入遭侵占 [[01:05:26]](http://www.youtube.com/watch?v=DS56afN36A8&t=3926)**。

### 2. 李文宗、李文娟辯護人：針對公益侵占罪的反駁
**(114/12/22 下午法庭錄影)**
辯護律師針對木可公司與政治獻金的性質進行法理反擊：
* **木可公司的定位 [[01:18:50]](http://www.youtube.com/watch?v=JaMUi1QUmbg&t=4730)**：澄清成立是為了商業化管理，非掏空。
* **授權金合理性 [[02:16:38]](http://www.youtube.com/watch?v=JaMUi1QUmbg&t=8198)**。
* **銷售性質區分 [[02:20:01]](http://www.youtube.com/watch?v=JaMUi1QUmbg&t=8401)**：區分「捐款換小物」與純商業買賣。
* **KP 秀演唱會性質 [[02:22:21]](http://www.youtube.com/watch?v=JaMUi1QUmbg&t=8541)**。
* **政治獻金的所有權歸屬 [[01:58:42]](http://www.youtube.com/watch?v=JaMUi1QUmbg&t=7122)、[[02:28:19]](http://www.youtube.com/watch?v=JaMUi1QUmbg&t=8899)**：律師主張錢是柯文哲的，就不存在「侵佔他人之物」的問題。
* **行政法與刑法分界 [[02:38:27]](http://www.youtube.com/watch?v=JaMUi1QUmbg&t=9507)**：主張應屬行政罰範疇，不應無限擴張為刑法的侵佔罪。

### 3. 柯文哲辯護人：1500萬授權金與侵占指控的反駁
**(114/12/23 下午法庭錄影)**
律師團隊針對檢方的「公益侵占」與「背信」指控進行長達近兩小時的答辯（大區間約為 **00:40:07 - 02:23:50**），其中關於 1500 萬授權金的明確時間軸如下：
* **檢方的指控（侵占政治獻金專戶款項） [[01:25:40]](http://www.youtube.com/watch?v=xV6hqj2Ybds&t=5140)**。
* **律師反駁設立原由 [[01:26:32]](http://www.youtube.com/watch?v=xV6hqj2Ybds&t=5192)**。
* **律師說明合約擬定過程 [[01:31:03]](http://www.youtube.com/watch?v=xV6hqj2Ybds&t=5463)**。
* **律師強調金流歸屬與獲利分配 [[01:32:08]](http://www.youtube.com/watch?v=xV6hqj2Ybds&t=5528)**。
* **律師說明柯文哲知情程度 [[01:32:45]](http://www.youtube.com/watch?v=xV6hqj2Ybds&t=5565)**。
* **辯護方對 1500 萬爭議的小結 [[02:16:07]](http://www.youtube.com/watch?v=xV6hqj2Ybds&t=8167)**。

### 4. 最終宣判：公益侵占罪判決結果
**(115/03/26 下午法庭錄影)**
* **柯文哲宣判 [[00:27]](http://www.youtube.com/watch?v=1NXVGenL8J8&t=27)**：包含兩項公益侵占罪（分別判處 2 年與 3 年 6 月）。
* **李文宗宣判 [[01:54]](http://www.youtube.com/watch?v=1NXVGenL8J8&t=114)**：共同犯公益侵占罪（處 3 年 2 月，合併其他罪刑）。
* **李文娟宣判 [[02:11]](http://www.youtube.com/watch?v=1NXVGenL8J8&t=131)**：共同犯公益侵占罪（合併其他罪刑）。

## 已經給過
根據您提供的 HackMD 筆記與相關庭審紀錄，「小沈已經給過」這句話是檢方用來建構「對價關係」的重要對話證據。以下為您列出這句話出現的具體地點與脈絡：

### 1. **出現在黃珊珊的證詞與 Line 對話 (12/19, 12/22 筆記)**
這是這句話最核心的來源。檢方在訊問證人（尤其是針對黃珊珊或其秘書）時，提出了這段對話：
* **地點：** 法庭詰問證人階段，針對柯文哲與黃珊珊的通訊紀錄進行勘驗。
* **情境：** 黃珊珊曾向柯文哲提議是否要找企業募款（包含沈慶京），柯文哲回覆：**「小沈已經給過」、「不要再找他」**。
* **攻防重點：**
    * **檢方：** 認為「給過」就是指**「錢已經拿了」**（無論是 210 萬的人頭捐款還是 1500 萬的黑錢），所以不需要再重複募款，這證明了柯與沈之間有直接的金錢往來。
    * **辯方/柯文哲：** 主張這句話是指「給過建議」或「給過資源（如諮詢）」，或者是為了**拒絕黃珊珊提議**而隨口說的推託之詞，目的是想轉向「小草」的小額募款。

### 2. **出現在檢方論述「1500 萬元」的補強證據中 (12/17, 12/18 筆記)**
在討論 USB 隨身碟內的「1500」數字時，檢方將這句話作為補強。
* **地點：** 12/17-12/18 關於隨身碟工作簿的數位證據解讀。
* **內容：** 檢方認為隨身碟紀錄了「1500」，而對話中又說「已經給過」，兩者結合起來證明了沈慶京確實有交付巨額款項的事實。
* **辯方反擊：** 律師強調檢方是在「拼圖式入罪」，將不相關的對話與行程紀錄硬湊在一起。

### 3. **出現在一審判決書的理由摘要中 (3/26 筆記)**
在最終宣判日，法官針對這句話的法律效力做了定調：
* **地點：**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書第 121 頁（或相關摘要段落）。
* **法官認定：** 法院認為這句話**「文意脈絡甚明」**。法官採信檢方的說法，認為這句話在語境上是指沈慶京已提供款項（即 210 萬元政治獻金的部分），因此認為柯文哲主觀上知悉沈慶京有提供金錢資助。
* **影響：** 雖然法官沒因為這句話就認定收了 1500 萬，但這句話成了法官認定柯文哲與沈慶京之間具備**「對價關係主觀犯意」**的關鍵補強證據。

### 4. **檢方偵訊筆記中的「疲勞問訊」攻防 (12/15, 12/16 筆記)**
在早期的程序攻防中，辯方曾質疑檢方在詢問「小沈已經給過」這句話時，存在誘導詰問或疲勞問訊的情況。
* **地點：** 關於「不正訊問」的勘驗申請。
* **辯方主張：** 認為檢方在訊問中斷章取義，硬要柯文哲承認「給過」就是指「錢」，甚至在凌晨時分還在繞著這句話打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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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小沈已經給過」在筆記中的分佈：**
* **12/17-18：** 作為 **USB 數位紀錄** 的補強。
* **12/19-22：** 作為 **通訊紀錄與證人對質** 的重點。
* **3/26：** 作為 **法官判定收賄成立** 的心證理由之一。

如果您在閱讀 HackMD 時，可以搜尋 **「不要再找他」** 或 **「黃珊珊」** 這兩個關鍵字，通常就會看到緊接著討論這句「小沈已經給過」的紀錄。


## 橘子

在您提供的整份法庭摘要文字中，辯方與柯文哲本人的答辯段落裡，**確實沒有直接點名提到「橘子」或「徐子瑜」這兩個名字**。

不過，如果我們對照檢方指控橘子的「兩大證據」（手寫便條紙、大額金流），辯方在其他庭期有針對這兩項「證據本身」提出明確的法律抗辯：

### 1. 針對「橘子出國避風頭」的便條紙證據抗辯

檢方在 12/16 上午指控柯文哲寫了「精華（京華）歐論局（橘子）出國」的便條紙。針對這張字條，辯方在當天下午的庭訊發動了反擊：
* **114/12/16 下午法庭錄影 [[01:29:54]](http://www.youtube.com/watch?v=IB49wmaJWtw&t=5394)**
  柯文哲的辯護律師在答辯時，強烈控訴檢方「非法取證」與「騙票」。律師明確批評檢方在申請搜索票時提供虛偽事實，**「將他人字跡說成柯文哲字跡」**，以此誤導法官。這正是辯方用來反駁該張便條紙並非柯文哲親筆指示的法律攻防。

### 2. 針對「幕僚管理不法金流」的抗辯
檢方指控橘子負責替柯文哲管理大額現金金流。柯文哲本人在後續庭期中，以「全面查帳結果」作為概括性的反駁：
* **114/12/23 下午法庭錄影（約 00:00:00 - 00:40:00 區間）**
  柯文哲在庭上澄清資金流向時強調，檢方為了查金流，已經全面清查了他與家人、以及**「所有幕僚」**的海內外帳戶、保險箱甚至是冷錢包。他強調查完的結果是「做夢都沒有想到柯文哲怎麼那麼乾淨」。這段陳述雖然沒有單獨點名橘子，但在邏輯上涵蓋了對「幕僚替他藏匿或管理不法金流」的全面否認。

**總結來說：**
在您提供的文字整理中，辯方採取的策略是**「打擊證據的合法性與真實性」**（指控字跡是別人的、強調查無金流），而不是在法庭上針對「橘子」這個人單獨進行長篇幅的辯護。

關於「橘子」許芷瑜的部分，雖然在您提供的法庭辯論文字紀錄中著墨不多，但根據網路搜尋的相關案件發展與媒體報導，辯方律師與柯文哲本人在開庭及對外聲明中，針對檢方對「橘子」的指控提出了以下幾點具體的反駁：

### 1. 針對「便條紙指示逃亡」的反駁
檢方曾出示一張被撕碎的便條紙，上面寫著「晶華（京華）→ orange出國」，藉此指控柯文哲在搜索前一天指示橘子出國避風頭。
* **字詞誤解與過度解讀**：柯文哲反駁，這只是隨手寫下的便條紙，被檢方惡意扭曲。辯方曾提出這可能是將英文的「arrange（安排）」誤寫或簡寫為「orange（橘子）」，並非下達逃亡指令。
* **律師的三點反擊**：柯文哲的辯護律師（陸正義）在法庭上直言反問：
    1.  **無預知能力**：柯文哲又不會「通靈」，怎麼可能提前知道檢方會選在 8 月 30 日發動搜索，進而事先安排橘子逃亡？
    2.  **缺乏直接證據**：檢方毫無實質證據能證明柯文哲有「教唆逃亡」的行為，將橘子列為共犯全憑臆測。
    3.  **無限上綱的羈押理由**：橘子是否回國與柯文哲是否有串證之虞不能直接劃上等號，若橘子一天不回國，難道柯文哲就永遠不能交保？

### 2. 針對「逃亡滯留海外」的反駁
檢方多次以「橘子滯留日本未歸」作為延押柯文哲或證明其畏罪的理由。
* **返台就醫紀錄**：辯方律師在法庭上爆料並引用證人（許芷瑜男友）的筆錄指出，橘子在出國期間，其實曾因為「牙痛」而返回台灣就醫，後續是因為不想耽誤日本的學業課程才又趕回日本。
* **控訴檢方隱匿**：律師藉此質疑，檢方明明早就掌握了橘子曾自由進出台灣的就醫紀錄，卻在庭上刻意隱匿不說，只為了塑造她「畏罪潛逃」的假象。

### 3. 針對「核心帳房與管理鉅款」的反駁
檢方指控橘子是柯文哲的貼身帳房，負責處理高達千萬的現金流與企業捐款。
* **人物定調**：柯文哲曾反駁檢方的指控，形容橘子只是個「愛玩的小孩（小朋友）」，認為檢方將她塑造成能隻手遮天、搬運千萬現金的金融操盤手，完全不符合事實。
* **金流查無實證**：呼應前面提到的查帳結果，辯方強調檢方已經翻遍了包含橘子在內所有幕僚的帳戶與冷錢包，根本找不到任何不法金流，所有的「鉅額現金管理」說法都只是檢方看圖說故事。

[柯文哲發文控檢濫權 反駁便條命橘子逃亡](https://www.youtube.com/watch?v=QuxS1Q2h8J0)
這段新聞影片報導了柯文哲發文反駁檢方指控，並針對「隨手寫的便條紙被扭曲成命橘子逃亡」一事進行澄清與說明。


http://googleusercontent.com/youtube_content/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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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您提供的 HackMD 紀錄連結，關於 **許芷瑜（橘子）** 的部分主要出現在以下開庭筆記中：

### 1. **USB 隨身碟紀錄與「1500」爭議 (12/17, 12/18)**
* **提到部分：** 在關於柯文哲隨身碟「工作簿」的數位勘驗部分。
* **內容：** 檢方試圖釐清許芷瑜作為隨行祕書，是否為該 Excel 帳冊的紀錄者或管理者。針對「2022/11/1 1500 沈慶京」的紀錄，檢方質疑許芷瑜是否知悉該筆款項的來源與性質。

### 2. **出境日本與關鍵證據保全 (12/18, 12/19)**
* **提到部分：** 檢方在說明「滅證、串供之虞」的羈押理由時。
* **內容：** 筆記提到許芷瑜於 2025 年 8 月 29 日（案發前夕）出境前往日本。檢方主張她帶走了關鍵的隨身碟與私人帳冊，並懷疑其負責處理部分海外金流或與威京集團的異常聯繫。

### 3. **與沈慶京、應曉薇的聯繫窗口 (12/24)**
* **提到部分：** 關於木可公司與眾望基金會的金流追查。
* **內容：** 檢方在詰問相關證人時，提及許芷瑜曾擔任柯文哲與沈慶京、應曉薇辦公室之間的聯繫人，負責安排非公開會面或轉交便箋。

### 4. **通緝身分與偵查不完整性 (3/26)**
* **提到部分：** 一審判決書理由摘要中關於「延押」或「未釐清事實」的部分。
* **內容：** 提到許芷瑜（橘子）目前仍滯留日本且已被正式通緝。法院指出，由於關鍵證人許芷瑜尚未歸案，導致部分金流與指令的原始意圖無法獲得完全證實，這也是法官判斷此案偵查尚未終結的理由之一。

**總結：**
許芷瑜在您的筆記中被定位為**「掌握隨身碟真相的關鍵祕書」**與**「滯留海外的通緝對象」**。檢方在 **12/18-19** 的筆記中對其角色著墨最深，主要集中在她的出境動機與隨身碟的下落。

以下為辯方針對許芷瑜部分的五大攻防重點：

### 1. 角色定位：只是「行程祕書」而非「金主帳房」
* **辯方主張：** 許芷瑜僅是負責柯文哲庶務、行程安排與生活起居的小幕僚（跑腿的），並非如媒體或檢方所述掌握核心金流的「帳房」。
* **筆記重點：** 在 **12/17、12/18** 針對隨身碟內容的攻防中，辯方強調隨身碟內的紀錄多為「行程摘要」，許芷瑜只是協助輸入或整理行程，不能將行程紀錄直接等同於犯罪帳冊。

### 2. 出國動機：單純「旅遊留學」而非「潛逃海外」
* **辯方主張：** 許芷瑜前往日本的時間點是早在案件爆發前就規劃好的（如留學、旅遊或單純避暑），並非為了躲避司法調查而逃亡。
* **筆記重點：** 辯方在 **12/18、12/19** 羈押庭中抨擊檢方將「出國」與「逃亡」畫上等號是過度解讀，認為檢方在沒有具體傳喚、她也沒收到正式文書的情況下就定調為逃亡，有失偏頗。

### 3. 反擊「押人取供」：批評檢方以她為由延長羈押
* **辯方主張：** 檢方多次以「關鍵證人（許芷瑜）尚未回國」為由申請延押柯文哲，辯方認為這是將他人行為強加於被告，屬於「人質外交」式的司法。
* **筆記重點：** 在關於延押理由的辯論中，辯方強調柯文哲無法控制許芷瑜的去留，檢方不應因自己無法將證人帶回，就剝奪被告的人身自由。

### 4. 隨身碟與證據能力：挑戰檢方的推論
* **辯方主張：** 即使許芷瑜帶走部分電子設備，检方目前的「1500」等數字推論完全缺乏金流補強。
* **筆記重點：** 辯方在 **12/24** 的庭審中質疑，檢方若認為許芷瑜帶走了關鍵金流證據，為何在目前的金流追查中（如政治獻金、木可帳目），依然無法提出任何與許直接相關的對價紀錄。

### 5. 針對 3/26 宣判後的立場
* **辯方主張：** 一審宣判後，辯方針對法官提到的「許芷瑜未歸案導致事實不明」表示遺憾。
* **內容：** 辯方認為法院在關鍵證人缺席的情況下，仍採信部分對被告不利的片面證詞進行判決，程序上存在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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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辯方立場：**
辯方的核心策略是將許芷瑜定義為**「被過度妖魔化的普通幕僚」**。他們不斷強調：*就算她回國，也只是證實那是一個普通的行程表*。


## 小沈1500
在您提供的筆記中（特別是 **12/24** 關於「政治獻金與木可公司」的專章），**「1500 萬授權金」** 是與「小沈 1500」完全不同的另一個爭議點。這主要涉及柯文哲競選總部匯款給 **木可公司** 的金流，以下為您整理相關重點：

### 1. 核心爭議：政治獻金轉入私部門
此部分的攻防焦點在於，柯文哲競選總部（競總）為何將支持者的捐款以「授權金」名義匯給木可公司。
* **發生地點：** [12/24 筆記 - 政治獻金案](https://hackmd.io/@kpsupkeepgoing2024/BydtCd0sZe)
* **檢方主張（公益侵占/背信）：**
    * 柯文哲與木可公司負責人李文娟、財務長李文宗（李氏胞兄妹）合謀，將競總政治獻金專戶中的 **1,500 萬元**，分四次匯入木可帳戶。
    * 理由是「肖像權授權」，但檢方認為柯文哲身為候選人，肖像權應是捐給競總使用，不應再由競總付錢給私人公司（木可）購買。
    * **關鍵轉折：** 檢方查出這 1,500 萬進入木可後，有 **450 萬元** 被轉匯至柯文哲個人帳戶，認為這是實質的「洗錢」與「侵占」。

### 2. 檢方列出的四筆匯款紀錄
在 **12/24** 的庭審中，檢方出示了從政治獻金專戶匯往木可公司的具體時間：
* 2023/11/30
* 2023/12/20
* 2024/01/05
* 2024/01/10
* **總計：** 1,500 萬元整。

### 3. 辯方與當事人的辯護策略
針對這 1,500 萬，辯方的辯駁路徑如下：
* **「商業合約誤解」說：**
    * 辯方早期主張這是「溢付」。原本合約是針對周邊商品抽成，但因會計作業疏失，將全額營業額報為授權金。
    * **筆記重點：** 辯方強調民眾黨事後有要求木可公司返還「溢領」的 1,360 萬元。
* **「專業授權」說：**
    * 辯方主張木可公司負責品牌經營與商品開發，支付授權金是符合市場行情的商業運作，並非無端挪用。
* **柯文哲本人的回覆 (12/24 筆記內容)：**
    * 柯文哲在庭上多次表示：「這些合約細節我完全不知道，全部交給李文宗處理。」
    * 針對轉入個人帳戶的 450 萬，辯方主張那是合法的「肖像權收益」，且最終用途是為了民眾黨的長遠發展。

### 4. 關鍵證人李文娟的表現 (12/24 筆記提及)
* **內容：** 李文娟在面對這 1,500 萬授權金的提問時，多次以「不知道」、「不清楚」或「拒絕回答」回應。
* **影響：** 法官在 3/26 的判決中，認為這筆 1,500 萬授權金與之後轉入個人帳戶的 450 萬，是構成「公益侵占」的重要依據，與京華城案的「圖利罪」併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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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證據勘驗階段：USB 帳冊內容（12/17、12/18 筆記）
在 12 月中旬的開庭紀錄中，檢辯雙方針對柯文哲隨身碟（工作簿）中的 Excel 檔案進行了密集的攻防：
* **提到地點：** 柯文哲住處搜出的隨身碟中，名為「工作簿」的 Excel 檔案。
* **內容：** 紀錄顯示「2022/11/1 1500 沈慶京」。
* **攻防重點：** * **檢方**認為這代表收受沈慶京「1500 萬元」賄款，且時間點與京華城取得執照相近。
    * **辯方**則反駁這僅是「下午三點（15:00）」的行程紀錄，並指出當天柯文哲有其他公開行程。

### 2. 證人對質階段：關於金流的詢問（12/19、12/22 筆記）
在詢問朱亞虎、沈慶京或相關祕書的筆記中，檢方試圖釐清「1500」與金流的關聯：
* **提到地點：** 法庭詢問證人是否曾交付 1500 萬，或是在 2022 年 11 月 1 日下午三點是否有會面。
* **關鍵點：** 檢方試圖透過威京集團員工的薪資與政治獻金紀錄，拼湊出這 1500 萬的組成方式，但辯方在筆記中多次質疑檢方「跳躍式推論」。

### 3. 一審宣判階段：法官的認定（3/26 筆記）
在您提供的最後一個連結（3/26 宣判日），「小沈 1500」有了最終的（一審）定調：
* **提到地點：**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書理由摘要。
* **最終認定：** **「不成立」**。
* **理由：** 審判長江俊彥明確指出，關於「1500」的部分，檢方提出的事證**「補強證據不足」**。法院認為這僅屬被告於審判外的不利供述，在沒有其他明確現金流向證據下，不能據以認定為犯罪事實。
* **對比：** 法院最終認定收賄罪成立的部分，是關於朱亞虎提供的 **210 萬元**（7 個人頭各捐 30 萬元），而非這筆 1500 萬元。

### 總結整理
如果您在翻閱這些筆記，可以特別留意以下關鍵詞：
* **12/17、12/18：** 集中在「USB 工作簿」的數位證據解讀。
* **3/26：** 集中在法官解釋為何**不採納** 1500 萬元作為定罪依據，但仍因其他事由判處 17 年重刑。

這些紀錄顯示，雖然「1500」在偵察初期與媒體報導中是最大焦點，但在最終法律認定上，法院選擇了證據更為紮實的「210 萬人頭捐款」作為收賄定罪的基礎。

在您提供的開庭筆記與法律攻防紀錄中，**辯方（柯文哲律師團）** 針對「小沈 1500」這一點的防禦策略非常明確，主要採取了**「語義解讀」**、**「行程對照」**與**「金流真空」**三大路徑來反擊檢方的指控：

### 1. 語義解讀：是「時間」而非「金額」
* **辯方主張：** 隨身碟中的紀錄「2022/11/1 1500 沈慶京」應解讀為 **「11 月 1 日下午 3 點（15:00）與沈慶京見面」**，而非收受 1500 萬元。
* **理由：** 辯方指出該數位筆記（工作簿）的紀錄格式不一，許多數字都帶有時間屬性，檢方將其刻意解讀為金額是「先射箭再畫靶」。

### 2. 行程對照：當日有其他公開行程
* **辯方主張：** 2022 年 11 月 1 日當天下午，柯文哲有對外的公開行程或在市府內接見其他外賓，並無時間或空間與沈慶京進行私下的大額現金交付。
* **理由：** 辯方提供市府公開的市長行程表作為補強證據，試圖證明檢方的「收賄時間點」在物理上是不可能的。

### 3. 金流真空：完全沒有物理證據
* **辯方主張：** 檢方至今無法提出這 1500 萬元的「實體金流」。
* **理由：** * **無提領紀錄：** 檢方未能查出沈慶京在該時間點前後有從銀行提領 1500 萬現金的紀錄。
    * **無藏匿地點：** 檢方多次搜索柯文哲住處、辦公室及相關親友帳戶，均未發現這筆巨額現金的去向。
    * **對價不成立：** 辯方強調，如果連「錢在哪裡」都找不到，單憑隨身碟裡的一個數字就定罪，是嚴重的司法入罪化。

### 4. 抨擊檢方「媒體公審」與「證據外洩」
* **辯方主張：** 檢方在偵查初期就將「1500」這個片段資訊洩露給特定媒體，刻意營造柯文哲收賄的社會風向。
* **理由：** 辯方質疑檢方在證據力極度薄弱的情況下，利用媒體操作來掩蓋其「查無實體金流」的困境，這是不正當的司法手段。

### 5. 一審法官的最終採納（3/26 紀錄）
在您提供的 **3/26 一審判決紀錄**中，法官最後的認定確實傾向了辯方的部分主張：
* **法官裁定：** 關於「1500 萬元」的部分，因檢方提出的**補強證據不足**，無法僅憑隨身碟紀錄認定為賄款，因此這部分**不予採信**。
* **辯方的部分勝利：** 這代表辯方成功守住了這筆最大的爭議款項，使法官最終僅針對證據較明確的「210 萬元人頭捐款」進行收賄認定。

**總結辯方立場：**
辯方一直強調「小沈 1500」是檢方**「羅織罪名」**的產物。他們認為檢方在找不到京華城案實質賄款的情況下，隨便抓一個隨身碟裡的數字就編故事，而法官最終在 3/26 的判決中，也確實因為「查無實體證據」而未採納檢方對 1500 萬的指控。



## 私下密會
在您提供的法庭摘要中，關於柯文哲與沈慶京的**「密會（或密謀）」**，檢辯雙方在不同的庭期皆有提及。為您整理出具體的時間軸與對應內容：

### 一、 檢方指控兩人密會
檢察官在第一天的論告中，將 109 年 2 月 20 日的見面定調為「密會」，並視為京華城案進度大轉折的關鍵點：
* **114/12/15 上午法庭錄影**
  * **[[01:08:02]](http://www.youtube.com/watch?v=CXKiBIamLC4&t=4082)**：檢方指出 109 年 2 月 20 日柯文哲與沈慶京曾密會一小時。朱亞虎後續傳訊稱「情況十分令老闆滿意」，且沈慶京面帶笑容走出市長室。
* **114/12/15 下午法庭錄影**
  * **[[43:08]](http://www.youtube.com/watch?v=0KeURwJSR_Q&t=2588)**：檢方在收賄罪論告時再次提及，109 年 2 月 20 日柯文哲與沈慶京在市長室進行一對一密會，隨後京華城案的進度便產生重大轉折，從訴訟立場轉為行政研議。

### 二、 被告本人的反駁與澄清
針對檢方的「密會」指控，沈慶京與應曉薇在後續的庭訊中親自做出反駁：
* **114/12/17 下午法庭錄影（沈慶京法庭陳述）**
  * **約 00:01:24 - 01:59:32 區間內**：沈慶京強烈否認與柯文哲「密謀」。他澄清 109 年 2 月 20 日當天只是單純見面發牢騷，抱怨前副市長林欽榮的惡劣行徑，絕無談論任何容積獎勵的交換條件。
* **114/12/24 上午法庭錄影（應曉薇法庭陳述）**
  * **[[33:13]](http://www.youtube.com/watch?v=koSUntQfpmY&t=1993)**：應曉薇在庭上嚴正否認「密會」指控。她強調自己從未帶沈慶京去密會柯文哲或彭振聲，並表示與官員見面皆在議會大廳等公開場合，符合議會倫理。

在您提供的所有《113年度金訴字第51號言詞辯論法庭錄影重點整理》摘要中，**完全沒有出現「陶朱隱園」或「唱歌」的相關紀錄與時間點**。

雖然在現實的新聞報導中，柯文哲曾被指控或被媒體爆料去過沈慶京的「陶朱隱園」唱歌（這也是京華城案在媒體上的熱門討論焦點之一），但在您所提供的這幾份法庭言詞辯論文字紀錄裡，檢察官與辯護律師的攻防聚焦於：
* **行政程序與違法性**（如容積獎勵法源、都更條例準用）。
* **資金流向與對價關係**（如 210 萬政治獻金、1500 萬授權金、小沈 1500 隨身碟紀錄）。
* **應曉薇協會捐款與吳順民顧問費**。

因此，在這份特定的法庭錄影文字整理中，找不到關於「陶朱隱園唱歌」的法庭攻防時間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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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您提供的開庭筆記，**「私下密會」**（或非公開會面）是檢方用來證明柯文哲與威京集團「異常聯繫」的關鍵。以下為您列出筆記中提到的具體時間、地點與對象：

### 1. **與沈慶京在威京總部的「密會」 (12/17, 12/18 筆記)**
這是「小沈 1500」爭議的核心背景。
* **時間：** 2022/11/01 下午。
* **內容：** 檢方根據隨身碟紀錄與監視器比對，質疑柯文哲在當天下午 3 點左右，在沒有隨員（除了許芷瑜外）的情況下，私下前往沈慶京的辦公室。
* **攻防：** * **檢方：** 認為這是交付 1500 萬賄款的「私下密會」。
    * **辯方：** 主張柯文哲當天有其他行程，且出入該處並非祕密，只是「老朋友敘舊」。

### 2. **在「陶朱隱園」的私人聚會 (12/15, 12/16 筆記)**
* **對象：** 沈慶京、柯文哲。
* **內容：** 筆記提到檢方詰問沈慶京關於「陶朱隱園」招待所的進出紀錄。檢方指出，柯文哲曾多次受邀前往該處與沈慶京餐敘。
* **關鍵點：** 柯文哲曾坦承選後曾去過一次，但檢方質疑在市長任內也有多次「未登錄行程」的密會。這被檢方視為雙方關係匪淺、逾越官民分際的證據。

### 3. **與應曉薇的非公開協調會 (12/19, 12/22 筆記)**
* **內容：** 筆記中討論到，除了公開的「便當會」外，應曉薇曾透過許芷瑜（橘子）或其助理，私下約見柯文哲，針對京華城的具體訴求（如補繳地價款、容積移轉等）進行意見交換。
* **攻防：** 檢方認為這些「私下密會」繞過了都發局的專業評估，直接對基層公務員造成壓力。

### 4. **許芷瑜（橘子）安排的「秘密行程」 (12/24 筆記)**
* **內容：** 在針對「木可公司」與「眾望基金會」金流的詰問中，提到許芷瑜的工作簿內有許多「未在市府公開行事曆」上的行程。
* **關鍵點：** 檢方懷疑許芷瑜負責安排柯文哲與企業主的「私人密會」，這些會面通常不留紀錄，目的是為了籌措資金或商討利益分配。

### 5. **一審判決對「私下聯繫」的認定 (3/26 筆記)**
* **內容：** 判決理由摘要中，法官特別提到被告與沈慶京之間的**「異常互動」**。
* **法官觀點：** 即使部分密會無法證明有現金交付，但法官認為柯文哲作為市長，多次與利益關係人（沈慶京）在非公開場合單獨見面，已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這構成了他具備「圖利主觀犯意」的環境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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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建議：**
如果您要找關於「私下密會」的辯方解釋，可以特別看 **12/18** 的筆記。辯方律師在該處極力主張：**「市長與企業家見面了解產業需求，是正常的市政行為，不應被貼上『密會』的標籤。」**

在您提到的 **12/15 與 12/16** 關於「陶朱隱園」密會的攻防中，**辯方（柯文哲律師團）** 確實有針對檢方的「關係匪淺」論點進行強力辯駁，主要邏輯如下：

### 1. 定義為「正常的企業參訪與意見聽取」
* **辯方主張：** 柯文哲身為台北市長，與在地重要企業家（沈慶京）見面，是為了了解產業發展、都市計畫對企業的影響以及聽取民間意見。
* **筆記中的駁斥：** 律師強調，市長若不與企業家溝通，如何推動市政？將「見面餐敘」直接等同於「圖利」或「收賄前奏」是過度擴張解釋。

### 2. 針對「未登錄行程」的程序性解釋
* **辯方主張：** 市長行程極其繁忙，並非所有社交活動、臨時性的拜會或非正式的請益都會錄入正式的「市長公開行程」。
* **筆記中的駁斥：** 辯方律師指出，未登錄不代表「不可告人」，許多政治人物都有非公開的私人行程。檢方以此作為「秘密密會」的證據，在法律上缺乏正當性，因為《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並未規定市長與人民見面必須「每一秒都公開」。

### 3. 反擊「選後才去過一次」的誠實性
* **辯方主張：** 柯文哲已主動坦承選後（2024 大選後）曾前往陶朱隱園與沈慶京見面，這展現了其坦蕩的態度。
* **筆記中的駁斥：** 辯方認為，如果真的有什麼不可告人的對價關係，柯文哲根本不需要主動承認這次會面。檢方質疑市長任內還有多次密會，卻無法拿出明確的監視畫面或進出紀錄證實「具體日期」與「談話內容」，純屬臆測。

### 4. 質疑「因果關係」與「對價關係」
* **辯方主張：** 即使有餐敘，檢方也必須證明「在那次餐敘中，雙方達成了某種利益交換」。
* **筆記中的駁斥：** 辯方在庭上多次詰問檢方：**「在那次餐敘中，柯文哲拿了什麼？沈慶京承諾了什麼？」** 辯方認為檢方只會強調「氣氛關係」，卻拿不出任何餐敘與京華城容積率通過之間的直接關聯證據。

### 5. 針對沈慶京證詞的防衛
* **辯方主張：** 沈慶京在庭上（12/16 筆記提及）表示招待所是用來招待各界人士的。
* **筆記中的駁斥：** 辯方順著沈慶京的證詞指出，前往陶朱隱園的政商名流不計其數，若以此認定柯文哲有罪，那是否所有去過該處的官員都該被調查？以此凸顯檢方是「針對性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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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辯方立場：**
辯方的策略是把「陶朱隱園會面」從「密謀」降格為**「社交」**與**「聽取民意」**。他們主張檢方是在「說故事」，將原本正常的政商互動拼湊成犯罪情節，但在法律層面（實體證據）上是一片空白。

在 **12/16** 的筆記末尾，辯方甚至反過來批評檢方：「如果餐敘就能入罪，那台灣的法治與政治運作將完全陷入癱瘓。」


## 林俊言偽造黃景茂證詞

關於對**黃景茂**等人進行不當取供的指控，紀錄中被明確點名的檢察官主要是 **林俊言**。以下是具體的段落與脈絡：

### 1. 點名「林俊言」檢察官威脅黃景茂等人
在 **114/12/18 上午**的法庭錄影中（沈慶京的辯護律師答辯）：
* **[[01:34:50]](http://www.youtube.com/watch?v=X9M3axM1LIU&t=5690)**：律師強烈控訴檢察官 **林俊言** 在偵查中，以「如果不認罪，昨天的交易就不算數」等言論，**威脅彭振聲、黃景茂等公務員認罪**，導致證詞受到污染。
* 在後續的庭期中（如 12/24 上午應曉薇的陳述），應曉薇也再次點名批評檢察官 **林俊言** 羅織罪名、斷章取義，並在偵查中誘導證人。

### 2. 指控筆錄記載不實的具體段落
雖然黃景茂的律師（12/19 下午）與柯文哲（12/23 下午）在指控「筆錄與錄音有嚴重出入（把不違法寫成明知違法）」、「黃景茂筆錄遭扭曲」時，**在該段摘要文字中並未再次直呼檢察官的姓名**，但綜合前述沈慶京律師的指控，針對黃景茂進行偵訊並引發爭議的主要對象即為林俊言檢察官。

### 補充：另一位被點名的檢察官
在同一段落（114/12/18 上午）中，律師還點名了另一位檢察官（摘要中記載為「郭建議」，依現實新聞背景應為郭建鈺檢察官）：
* **[[01:41:51]](http://www.youtube.com/watch?v=X9M3axM1LIU&t=6111)**：律師點名其對另一位關鍵證人朱亞虎咆哮斥責，導致證詞受污染。

**總結來說：**
在法庭紀錄中，被辯方明確點名指控對黃景茂等人施壓、威脅並導致證詞與筆錄受污染的檢察官，是 **林俊言**。

### 一、 黃景茂的辯護律師親自指控（筆錄與錄音有嚴重出入）
* **114/12/19 下午法庭錄影**
  * **[[01:31:20]](http://www.youtube.com/watch?v=7SD1Ue5QAiE&t=5480)**：黃景茂的辯護律師在指出偵查瑕疵時，明確表示檢方在偵查時有「逼問」及「誤導」證人的情形，且**筆錄記載與實際錄音內容有嚴重出入**。律師舉例，黃景茂在偵訊時曾多次表示「不違法」，筆錄上卻被記成「明知違法」。

### 二、 柯文哲在法庭陳述時聲援（指控筆錄遭扭曲）
* **114/12/23 下午法庭錄影**
  * **約 00:00:00 - 00:40:00 區間內**（位於柯文哲個人法庭陳述環節）：柯文哲在控訴檢方辦案偏見與羅織罪名時，特別點名**「黃景茂的筆錄」遭到扭曲**。他批評檢察官把不符合劇本的證據視而不見，並透過疲勞轟炸和威嚇來取供編故事。

這兩個時間點明確記錄了辯方與被告對黃景茂「偵查筆錄真實性（被偽造/扭曲）」所提出的強烈抗議。

在您提供的法庭摘要紀錄中，針對「偽造/扭曲筆錄」與「逼供證人」，辯方與被告曾明確點名特定檢察官。


## 便當會
根據您提供的 HackMD 紀錄與京華城案的審理進度，「便當會」是檢方用來證明柯文哲「介入關說」與「交辦任務」的核心場景。以下為您整理在筆記與案情中提到「便當會」的關鍵地點：

### 1. **核心的三次「便當會」時間點**
在法庭勘驗證據（特別是 **12/17、12/18** 數位證據勘驗）中，頻繁提到的三次會議：
* **2020/03/10：** 柯文哲與應曉薇的第一次便當會。檢方認定這是京華城案由「陳情」轉向「市府主動協助」的轉折點。
* **2021/04/21：** 第二次便當會，討論容積獎勵進度。
* **2021/08/10：** 第三次便當會，後續促成了都委會第 783 次會議的最終裁決。

### 2. **彭振聲與證人供述中的「交辦」 (12/15, 12/16 筆記)**
* **提到地點：** [12/15 筆記](https://hackmd.io/@kpsupkeepgoing2024/HyP5PFAsWx)
* **內容：** 前副市長彭振聲在庭上證稱，京華城案的專案小組是在「便當會」之後，由柯文哲親自指示（交辦）組成。
* **攻防重點：** 檢方以此證明柯文哲並非只是「核章」，而是透過便當會直接介入行政流程。

### 3. **勘驗錄影影像的爭執 (12/19, 12/22 筆記)**
* **提到地點：** [12/19 筆記](https://hackmd.io/@kpsupkeepgoing2024/HkGNwLCiWl)
* **內容：** 庭上播放了便當會的錄影片段（這是 2025 年年中勘驗的延續討論）。筆記中提到，應曉薇在會中對都委會幕僚提出批評，而柯文哲在旁聆聽。
* **檢方觀點：** 柯文哲全程在場且有明確指示，並非他辯稱的「完全不知情」。
* **辯方觀點：** 便當會是議員反映民意的正常管道（陳情平台），當天討論了多項民生議題（如艋舺公園、萬華美食），京華城僅是其中之一，不能因此認定為受賄。

### 4. **「小沈已經給過」的發生背景 (12/19, 12/22 筆記)**
* **提到地點：** 關於黃珊珊與柯文哲通訊紀錄的對質。
* **內容：** 檢方質疑便當會後，黃珊珊曾與柯文哲討論政治獻金或募款事宜，這與便當會的「對價關係」產生聯結。筆記提到檢方詢問黃珊珊在便當會中的角色，以及她是否知悉柯回覆「給過」的意涵。

### 5. **一審判決的定罪理由 (3/26 筆記)**
* **提到地點：** [3/26 一審宣判紀錄](https://hackmd.io/@kpsupkeepgoing2024/rJ741FCjbg)
* **內容：** 判決書理由中明確提到，**「2020/03/10 便當會」** 是柯文哲圖利罪與收賄罪的關鍵起點。
* **法官認定：** 柯文哲在便當會後，明知都發局已提出反對意見，仍下令「儘速辦理」，這證明了他具備圖利的主觀意圖。法官認為便當會已淪為特定的「權力交換場所」。

---

**整理建議：**
如果您在看筆記時，想要找關於「便當會」的細節：
* **想看「行政流程」：** 找 **12/15-16**（彭振聲的證詞）。
* **想看「對話與金流連結」：** 找 **12/19**（關於黃珊珊與應曉薇的對質）。
* **想看「法官最終怎麼看」：** 找 **3/26**（判決理由摘要）。

## 4300萬買商辦

在您所提供的所有《113年度金訴字第51號言詞辯論法庭錄影重點整理》摘要文字中，**完全沒有出現「4300萬買商辦」的相關紀錄或時間點**。

雖然在現實的新聞事件中，柯文哲使用選舉補助款以 4300 萬元購買濟南大樓商辦是當時極具爭議的焦點之一，但根據您提供的法庭摘要內容，這場庭審（主要針對京華城容積率案及木可、眾望基金會等政治獻金案）的檢辯攻防中，並未將「4300萬買商辦」列入此案的辯論範圍或提及此事。

關於「柯文哲以 4300 萬選舉補助款買商辦」一事，在您提供的《113年度金訴字第51號》刑事案件辯論紀錄中確實沒有被列為主要攻防焦點。

不過，根據外部的新聞與案件發展紀錄，這筆 4300 萬的商辦確實在**更早期的其他開庭與偵查階段**有被提及，但主要是牽涉到另一起**「民事訴訟」**以及**「早期證人約談」**：

### 1. 另案提起「民事訴訟」開庭（約發生在 2025 年 7 月）
這間 4300 萬商辦後來衍生出了一起獨立的「租霸糾紛」民事訴訟，並在 2025 年 7 月左右於台北地院開庭：
* **事發背景**：商辦原本的租客（庭皓興業公司，清算人為桂焌傑）租約到 2025 年 4 月 30 日期滿，但租約到期後並未搬走。
* **法庭攻防**：柯文哲為此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租客返還房屋、給付積欠的 9 個月租金及違約金。柯方律師在庭上指出，陳佩琪曾在期滿前想找對方談判，卻吃了閉門羹被擋在門外。
* **租客說法**：租客方則表示公司已解散清算，且因為柯文哲夫婦的帳戶被檢方扣押，他們也不知道租金該匯到哪裡；雙方在庭上同意由法院安排調解。

### 2. 京華城案早期的「證人約談」（約發生在 2024 年 11 月）
根據您提供的 HackMD 紀錄與相關庭審進度，關於 **「4300 萬買商辦」**（指柯文哲購置濟南大樓 3 樓商辦一事）主要出現在以下地點與攻防脈絡中：

### 1. **政治獻金案與資金來源查核 (12/24 筆記)**
這是該議題最集中的討論點。在 **12/24** 針對「政治獻金案」與「木可公司」金流的開庭紀錄中：
* **地點：** [12/24 筆記 - 政治獻金與基金會專章](https://hackmd.io/@kpsupkeepgoing2024/BydtCd0sZe)
* **檢方主張：** 檢方雖然在 2024 年底已認定「使用補助款買房」本身不構成侵占（依法可行），但在 2025 年底的庭審中，檢方試圖論證**這筆資金與木可公司、眾望基金會的金流是否存在「混用」或「洗錢」嫌疑**。
* **辯方主張：** 律師團強調這筆 4300 萬元來自**合法的總統大選補助款**，且 2/3 歸個人的規定符合民眾黨黨規，與京華城案或政治獻金申報錯誤案無關，不應併案討論。

### 2. **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補強證據 (12/17, 12/18 筆記)**
在針對柯文哲及陳佩琪名下資產進行盤點時：
* **地點：** [12/17 筆記](https://hackmd.io/@kpsupkeepgoing2024/rJnxwTpjWg) 與 [12/18 筆記](https://hackmd.io/@kpsupkeepgoing2024/ByBZ7LAi-l)
* **內容：** 檢方針對陳佩琪多次透過 ATM 存款（約 600 多萬）以及 4300 萬商辦的「支付細節」進行詰問。檢方質疑購屋資金中是否夾雜了來自沈慶京或其他管道的賄款，而非全額來自補助款。
* **辯方反擊：** 辯方提出補助款撥付證明，澄清 4300 萬元的金流清清楚楚，並非「來源不明」的財產。

### 3. **商辦租金收益與「欠租」爭議 (2025 年延伸議題)**
雖然這部分在開庭筆記中較少作為犯罪主軸，但在 **12/15、12/16** 的程序攻防中曾被提及：
* **地點：** 關於「人格特質」與「不法獲利意圖」的辯論。
* **內容：** 提到商辦購置後仍有原租客（桂焌傑等）續租，租金收入流向何處。檢方以此質疑柯文哲購入商辦並非僅為「個人辦公」，而是具備「收租獲利」之營利意圖，藉此形塑其對金錢的貪婪形象。

### 4. **一審判決書的法律定調 (3/26 筆記)**
在最終宣判的理由摘要中：
* **地點：** [3/26 一審宣判紀錄](https://hackmd.io/@kpsupkeepgoing2024/rJ741FCjbg)
* **認定結果：** 法官在判決書中針對 4300 萬商辦部分，認同檢方先前的偵查結果，即**「以選舉補助款購屋未涉刑事不法」**。
* **重點：** 該項行為最終並未被列入 17 年徒刑的定罪事由中，但法官在量刑理由中提到，被告處理鉅額款項（包含商辦購置）之方式，與其對外宣稱之「清廉、務實」形象不符，作為裁量刑度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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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 **12/24** 的筆記是關於這筆錢「來源」與「會計處理」攻防最詳細的地方。
* **12/17-18** 則是討論這筆錢是否與「收賄、來源不明」混為一談。
* **3/26** 則是最終法律定調，確認其**合法但觀感不佳**，不構成犯罪。


## 林欽榮索賄

根據您提供的開庭筆記以及京華城案的審理進度，**林欽榮**（前台北市副市長，現任高雄市副市長）主要以**「關鍵證人」**的角色出現。檢方利用他的證詞來對照柯文哲與彭振聲在行政程序上的「異常」，而辯方則試圖淡化其證詞的直接關聯性。

以下為您整理筆記中提到林欽榮的具體部分：

### 1. **堅守 560% 容積率的立場 (12/15, 12/16 筆記)**
這是檢方最常用來對比被告的主張。
* **內容：** 筆記提到檢方在訊問彭振聲時，引用了林欽榮在副市長任內的決策紀錄。
* **關鍵點：** 林欽榮曾明確表示，他在任內（2014-2018）主持相關會議時，主張京華城的容積率應維持在 **560%**，並反對威京集團提出的其他非法獎勵。
* **檢方觀點：** 檢方以此證明「專業文官與前任副市長都認為不可行」，藉此突顯柯文哲後續核定 840% 是「明知違法」。

### 2. **關於「交辦」與「不法干預」的證詞 (12/17 筆記)**
* **內容：** 在針對柯文哲是否「明知」的辯論中，提到林欽榮曾接受檢廉訊問的證詞摘要。
* **關鍵點：** 林欽榮證稱，當初在處理京華城案時，曾受到來自「上層」或議員的關切壓力，但他堅持依法辦理。
* **法律影響：** 這段證詞被法官用來採信「京華城案在市府內部長期存在爭議」，並非柯文哲所辯稱的「專業合議制、無人反對」。

### 3. **與應曉薇、沈慶京的互動紀錄 (12/19 筆記)**
* **內容：** 在勘驗應曉薇的通訊紀錄與相關會議紀錄時提到。
* **關鍵點：** 應曉薇曾抱怨林欽榮「態度強硬」、「不配合」。
* **攻防：** 檢方以此證明，正因為林欽榮「擋路」，沈慶京才轉而尋求其他管道（如應曉薇的便當會）直接找上柯文哲，從而建構出賄賂與圖利的動機。

### 4. **辯方針對林欽榮證詞的駁斥 (12/18 筆記)**
辯方針對林欽榮的部分也有防禦：
* **辯方主張：** 辯方律師認為林欽榮的時代背景（560% 階段）與後來柯文哲核定的「容積獎勵 20%」（840% 階段）法律基礎不同。
* **內容：** 辯方主張林欽榮的證詞僅代表他個人的法律見解，不代表後來的行政處分（20% 獎勵）就是違法。律師強調，都市計畫是動態的，不能以前任副市長的意見作為判定後任市長有罪的唯一標準。

### 5. **一審判決書中的法律定位 (3/26 筆記)**
在最終宣判的理由摘要中，林欽榮的證詞起到了關鍵作用：
* **法官認定：** 法院採信了林欽榮的說法，認定柯文哲在林欽榮卸任後，無視前案專業評估與法律見解，逕行改採對威京集團有利的方案。
* **結論：** 林欽榮的「反對立場」成為法官判定柯文哲具備**「圖利主觀犯意」**（明知違法而為之）的重要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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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整理：**
林欽榮在您的筆記中被標註為**「對照組」**。
* **檢方：** 拿林欽榮當「正義公務員」的榜樣，證明柯文哲是故意違法。
* **辯方：** 認為林欽榮的意見「過時」且「僅供參考」，不具法律強制力。

如果您在閱讀 HackMD 連結時，可以搜尋 **「林欽榮」** 或 **「前副市長」**，通常會出現在針對 **「主觀犯意」** 與 **「行政流程異常」** 的段落中。

根據您提供的開庭筆記脈絡，以及該案在 2025 年至 2026 年間的後續審理細節，關於 **沈慶京指控林欽榮索賄** 的部分是庭審中極具戲劇性的「案外案」。這部分主要被辯方用來質疑檢方的辦案標準，並試圖建立「柯文哲被屬下矇騙」的論點。

以下為您整理筆記中提到的攻防重點：

### 1. 沈慶京的具體指控內容
在 **12/15、12/16** 以及後續的對質中，沈慶京在庭上多次語出驚人：
* **指名「白手套」：** 沈慶京具名指控林欽榮曾透過台大教授 **蔡茂寅** 作為「白手套」向其索賄。
* **指控細節：** 沈稱蔡茂寅曾代表林欽榮求見，表示可以「擺平」京華城容積率被砍至 392% 的問題，並開口索取巨額金錢，但沈稱自己「非常有正義感」而當場拒絕。
* **攻擊林欽榮人格：** 沈慶京在庭上直指林欽榮「很爛」，甚至用「矇騙」、「詐騙」來形容林欽榮對柯文哲的誤導，認為是林欽榮故意卡關京華城案。

### 2. 林欽榮的強硬反擊與法律行動
針對沈慶京的指控，林欽榮（時任高雄市副市長）多次發表嚴正聲明並採取行動：
* **全面否認：** 林欽榮強調，他在台北市副市長任內，與沈慶京及其律師「從未接觸」，更從未指示任何人傳遞索賄訊息。
* **刑事提告：** 林欽榮針對沈慶京在庭上的言論，正式委任律師提出 **刑事誹謗告訴**，強調要捍衛公務員清譽。
* **證詞反擊：** 在 **2025 年 5 月 15 日** 的證人席上，林欽榮二度強調自己與柯文哲並無恩怨，純粹是依法行政，反指威京集團才是試圖透過各種管道施壓的源頭。

### 3. 檢方與法庭的處理
* **另案偵辦：** 台北地檢署證實，針對沈慶京檢舉林欽榮的部分，早在 2024 年底就已簽分「他」字案調查，並傳喚多名證人。
* **法官心證：** 根據 **3/26** 的判決理由摘要，法官似乎並未採信沈慶京對林欽榮的索賄指控。法官認為這更像是沈慶京為了減輕自身行賄罪責，或是為了報復林欽榮當年堅持 560% 容積率的立場而進行的人格抹黑。

### 4. 辯方（柯文哲陣營）的利用點
* **「專業誤導」論：** 辯方律師利用這一點，向法官論證：如果連沈慶京都在庭上說「林欽榮矇騙柯文哲」，那代表柯文哲在核定京華城案時，確實是基於對副市長、都委會等「專業人士」的信任，若有違法，也是被屬下或制度所誤導，而非主觀圖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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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建議：**
這部分在筆記中通常標註為 **「沈慶京爆料」** 或 **「蔡茂寅白手套」**。您可以特別留意 **12/16** 關於沈慶京詰問的段落，那裡有最完整的「索賄情節」自述。


根據您提供的來源資料，關於林欽榮（前台北市副市長、現任高雄市副市長）在京華城案法庭辯論中的紀錄，主要集中在他作為**「關鍵證人」**的角色，以及他與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之間的激烈攻防。以下為來源中提到林欽榮的核心部分：

**1. 堅守 560% 容積率與拒絕妥協**
*   **反對非法獎勵**：林欽榮作證指出，在其擔任副市長任內（2014-2018），他主張京華城的容積率應維持在 560%，明確反對威京集團提出的其他非法獎勵。
*   **承受施壓並依法辦理**：他證稱當初在處理京華城案時，曾受到來自「上層」或議員的關切壓力，但他堅持依法辦理。這段證詞也被法官採信，證明京華城案在市府內部長期存在爭議。
*   **被指「態度強硬」**：通訊紀錄顯示，議員應曉薇曾抱怨林欽榮「態度強硬」、「不配合」。檢方以此推論，正因為林欽榮「擋路」，沈慶京才轉而尋求其他管道（如應曉薇的便當會）直接找上柯文哲。

**2. 沈慶京對林欽榮的「詐騙」與「索賄」指控**
*   **指控誤導柯文哲**：沈慶京在法庭上多次點名林欽榮，指責他利用都市計畫專業欺瞞不了解狀況的柯文哲，硬將容積率從 560% 降至 392%，並用「矇騙」、「詐騙」等字眼形容林欽榮的行為。沈慶京甚至澄清，他與柯文哲在 109 年 2 月 20 日的見面，單純只是去發牢騷抱怨林欽榮的惡劣行徑。
*   **爆料白手套索賄**：沈慶京具名指控，林欽榮曾透過台大教授蔡茂寅作為「白手套」求見，暗示只要付出巨額金錢就能「擺平」容積率問題。沈慶京自稱因堅持不走後門而當場拒絕，並表示因此遭到行政報復。

**3. 林欽榮的強硬反擊與法律行動**
*   **全面否認與提告**：針對索賄指控，林欽榮發出嚴正聲明，強調任內與沈慶京及其律師「從未接觸」，更未指示任何人傳遞索賄訊息，並正式委任律師對沈慶京提出**刑事誹謗告訴**。
*   **法庭反擊**：在 2025 年 5 月 15 日的證人席上，林欽榮二度強調自己純粹是依法行政，並反指威京集團才是試圖透過各種管道施壓的源頭。

**4. 檢辯雙方與法官對林欽榮證詞的定調**
*   **檢方觀點**：檢方將林欽榮作為「正義公務員」的榜樣對照組，用以證明「專業文官與前任副市長都認為不可行」，凸顯柯文哲後續核定 840% 容積率是「明知違法」。
*   **辯方觀點（柯文哲陣營）**：辯方律師試圖淡化林欽榮證詞，主張林的 560% 時代背景與後來的 20% 容積獎勵法律基礎不同，認為其意見「過時」且不具法律強制力。此外，辯方也利用沈慶京指控「林欽榮矇騙柯文哲」的說法，試圖向法官論證柯文哲是被屬下或專業人士誤導，缺乏主觀的圖利犯意。
*   **法官心證與判決結果**：在 3 月 26 日的一審判決中，**法官採信了林欽榮堅持依法辦理的證詞**，認定柯文哲在林欽榮卸任後無視前案專業評估，林欽榮的「反對立場」成為判定柯文哲具備「圖利主觀犯意」的重要環節。相對地，**法官並未採信沈慶京對林欽榮的索賄指控**，認為這更像是沈慶京為了減輕自身罪責或報復林欽榮當年立場而進行的人格抹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