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tle: 民事控告侵權 date: 202301 tags: - worker date202301 --- ## 個人在永興街居住歷史 約在 104下半年開始整理房屋,104年底入住,106年年初搬離,後續皆為出租。 個人與監視器裝設除了開會,繳費,接下來搬離後,皆無接觸印象。 依照一審判決,105年3月6日召開系爭住戶會議應為合法有效。 補充說明, 若不是這個會議有效,不然為何原告在111年4月29日會連我在內等十人追加為被告。 若依照原告一審不斷宣稱會議是假造人數,那應該只提告他所認為有參加會議人等。 111年8月22日民事陳述意見狀 然後有署名陳彥銘為招集人的公告也為真,那原告當初控告時,怎麼不詢求陳彥銘當證人 ## 新案件 聲明 1. 一樓監視器與二樓監視器拆除 2. 被告賠償 35萬 提告事由: 1.依據民法 195 條提告 2.被告林靜宜、彭壬貴、趙錦鳳 ,與原告 陳澄鋒 為同一大樓住戶 3.105年策畫監視器裝設,謊報監視器裝設數量 4.105年裝設監視器會議謊報人數 5.電費謊報 6.監視器造成原告精神巨大壓力 7.監視器拆除,賠償35萬 ## 110年訴字3290號 儀股 變更之聲明陳報狀 變更聲明: 1.拆除監視器 2.賠償55 萬 聲明變更說明: 1_2.趙錦鳳增加4樓監視器 2宣稱偽造會議記錄 ## 110年訴字3290號 儀股 陳報二狀 3/24 1_1.主機未移至一樓 1_2.宣稱被告利用監視器監視行蹤 2.隱私權持續受到侵害 3_1. 被告騷擾其他住戶 4.被告收取電費 ## 5/30 當證人 ## 110年訴字3290號 儀股 陳報三狀 6/10 ## 110年訴字3290號 儀股 追加被告陳報狀 4/29 1.因為裝設監視器是住戶參加同意裝設,告了所有有去簽名的住戶 ## 110年訴字3290號 儀股 陳報四狀 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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