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起在 2024 年 9 月發生的事件,從家長注意到孩子受傷而開始;這個懶人包由 江明宗 所維護。
20240930 教育局針對不當管教案召開第13次認定委員會。
20241014(一) 教育局發出裁罰通知,審查結果:
20241018(五) 家長前往教育局調閱影像,同時聯繫多位議員與政黨代表到場關切,教育局拒絕家長翻拍或是複製任何監視影像。調閱過程有 2 顆硬碟,家長表示並未包含所有監視影像,因此教育局人員、警方陪同前往園所,最後查扣共 6 顆監視器影像硬碟。
20241020(日) 家長剪輯過程錄音上網公開,內容主要是與園長對話,以及同班級家長之間的對話,園方有發出公開回應。
20241024(四) 家長電話完成約定調閱影像時間,事後卻再接到教育局電話通知必須發出正式公文才能調閱,而且限制一次只能調閱 2 小時
20241028(一) 曾之婕議員市政總質詢提出討論,隨後教育局聯繫家長表示,電話預約的影像調閱時間是有效的,針對上述需要發文才能調閱一事表達道歉
20241029 南市教特(一)字字第1132260436號 裁罰 行為人陳郁慈 罰鍰:10,000元、負責人:李景陽 罰鍰:6,000元
20241101 教育局針對性侵案召開第14次認定委員會。
20241106(三) 性侵指控行政調查結果查無證據
20241123(六) 家長公開取得影像,隨後新聞報導,其他家長表示不希望影像公開或轉發
20241123(六) 教育局接獲同班級 8 名幼生申訴疑似不當管教
20241124(日) 園方聲明稿回應
20241125 教育局針對 8 名幼生申訴疑似不當管教審查後受理申訴。
20241125 當事人在教育局討論被要求簽保密切結(性騷案)
20241126 教育局發文給其他家長,再次進行調查
20241203 立法委員林月琴要求國教署發出函釋,有關受害幼兒之家長、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於調查程序中或於作成終局決議後,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調查報告或案件發生期間之監視器攝錄影音等有關資料,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20241205 當事人發布影片幼童姓侵案教育局長隱匿證據 包庇幼兒園園長王奶鈞
20241206 當事人發布影片性侵疑案,鄭新輝教育局長隱匿證據(YMCA園長王迺鈞疑似性侵)
20241210 當事人發布影片幼童版N號房 創意私房大本營?
20241211 園長發出公開聲明提告
20241212 台南教育局回應媒體表示提告
引述其他家長更新現況
不好意思,我後續有跟園方確認,有關監視器的討論,我能提供我所查證的部分供參~
1.教室的監視器在這次事件中發現沒有聲音,這項疏失學校已經在第一波發現時一併請廠商調整完畢
2.園長辦公室內是有監視相關設備,園長個人也早在對方提告之時便提交予司法機關查驗,確定影像內皆無鄭先生的女兒進過園長室,目前所提供之證據只能確定影像保留區間,鄭生無進過園長室,亦無其他幼兒留滯於此
3.鄭先生在園長辦公室這個爭點查無證據,轉而要求要教室外的監視影像,但在這之前公共區域的部分是沒有裝設監視器,只有部分區域有相關設備,有安裝小米監視器輔助,記憶卡於調查時也都一併提繳給地檢署,但因應本次事件,學校也提報經費將教室外的公共區域全面裝設監視器了
20241213 市長與教育局公開譴責當事人行為
20241214 園所其他家長發出律師函
20241215 臺南市政府員工子女非營利幼兒園草莓班當事班級家長匿名發文
20241215 異色檔案: 台南幼兒園事件,到底發生了什麼事?
20241215 江明宗說明案情
20241216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維護兒少權益 造謠抹黑不可姑息記者會
市府整理並公布案發大事記
教育局提告
20241216 一個被無理的台南陳情家長搞到離職的員工心聲(上集)
20241218 一個被無理的陳情家長搞到離職的員工心聲(下集)
20241219 教育局針對 8 名幼生申訴疑似不當管教召開第16次認定委員會
20241219 陳昆和議員在議會關切發聲
20241219 勾惡:當面對質台南幼兒園家屬 ! ! 異色檔案DK翻車了 ! ? - 已改為私人影片
20241220 異色檔案回應勾惡影片
20241223 觀點投書:公務員不應成為「服務至上」口號的犧牲品
20241223 異色檔案再次回應
20241224 當事人發佈影片 黃偉哲!!! 把監視器畫面交出來!!! 槓!
20241226 勾惡:正式回應異色檔案DK ! 台南幼兒園事件內幕 ! 勾惡
20241228 當事人發佈影片 黃偉哲性侵監視器拿出來!!!快快快快!!!
20250101 當事人在台南跨年活動以氣球拉白布條
20250104 當事人冒名議員遭送辦
20250104 當事人表示申請調閱被拒
20250106 當事人因『幼童版N號房 創意私房大本營』影片遭社會局裁處2萬元罰鍰,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1項第4款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下列兒童及少年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四、為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臺南市政府辦理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三點附表項次八
20250106 教育局針對幼兒園第二次裁處
20250117 藍泉媽媽說明
20250120 南市教特(一)字第1140072793號 裁罰 行為人陳郁慈 罰鍰:15,000元
20250124 藍泉媽媽說明案情
20250124 勾惡說明影片下架原因
20250212 當事人因空飄氣球 罰鍰 10000
20250307 性侵案檢方偵結「不起訴」
20250312 當事人謾罵官員裁定 罰鍰 5000
20250312 當事人對在場維持秩序之員警多次大聲咆哮 罰鍰 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