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定建築物依法應進行耐震評估 - 主管機關:內政部 - 法源: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 發布日期:2018年2月21日 ## 對象與施行日期 1. 民國88年(1999年)12月31日前領得建造執照,供建築物使用類組A-1, A-2, B-2, B-4, D-1, D-3, D-4, F-1, F-2, F-3, F-4, H-1組使用之樓地板面積累計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且該建築物同屬一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2. 經當地主管機關(市政府建管機關?)依法認定耐震能力具有潛在危險疑慮之建築物。 施行日期自民國108年7月1日起(2019/7/1起) 酒店屬於H類住宿類,H-1包括3000平方公尺以上、1000平方公尺以上未達3000平方公尺,其檢查及申報期間都是1/1至3/31(第一季) **酒店應於2020第一季起,每2年辦理一次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申報** 除非依第9條,1)有法令修正前的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完成的證明文件;2)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執業土木工程師、結構工程技師出具補強成果報告書;3)已拆除建築物之證明文件。 得免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申報。 ## 辦法與頻率 申報人應依法令規定之期間每2年辦理一次耐震能力評估檢查報告 (有豁免條款:2018/2/21辦法修正前,已依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完成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程序之相關證明文件。 ## 檢查結果 - 初步評估--尚無疑慮--免進行詳細評估 - 初步評估--有疑慮--辦理詳細評估 - 初步評估--確有疑慮-未辦理補強或拆除,應辦理詳細評估 由申報人備具申報書及標準檢查報告書或評估檢查報告書,以二維條碼或網路傳輸方式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進行申報 ## 資料來源 https://www.cpami.gov.tw/%E6%9C%80%E6%96%B0%E6%B6%88%E6%81%AF/%E6%B3%95%E8%A6%8F%E5%85%AC%E5%91%8A/30-%E5%BB%BA%E7%AF%89%E7%AE%A1%E7%90%86%E7%AF%87/10406-%E5%BB%BA%E7%AF%89%E7%89%A9%E5%85%AC%E5%85%B1%E5%AE%89%E5%85%A8%E6%AA%A2%E6%9F%A5%E7%B0%BD%E8%AD%89%E5%8F%8A%E7%94%B3%E5%A0%B1%E8%BE%A6%E6%B3%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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