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種花民國憲法 # 第一章《總綱》 **第一條** 種花民國為民享、民有、民治之民主共和國。 **第二條** 種花民國國民無論民族、現實國籍、政治立場、宗教、政黨等及不違反法律下,人人皆一定平等。 **第三條** 種花民國之國民自由至上,不被任何權力所阻擋。 第三條第一款:本條例註之自由為不侵犯他人之自由為自由。 第三條第二款:任何行為需符合SlimeLab《玩家公約》 **第四條** 種花民國神聖偉大之領土,非經決議,不得變更之,國土範圍以他法定之。 **第五條** 種花民國國旗定為紅地,右上角青天白日。 # 第二章《行政》 **《執政官》** **第六條** 種花民國全國由**執政官**統領,對外代表種花民國。 **第七條** 執政官之權力如下: 提出驅逐案; 強制執行發展計畫; 對發展計劃有最終決定權。 **第八條** 執政官擁有任何事件的最終解釋權。 **第九條** 執政官需在選上的一周內組成執政團隊,執政團隊可以任意調動,指派的執政團隊的工作需經過國民大會議之,否則重組。 **第十條** 執政官執政團隊必須三人以上 **第十一條** 執政官任期為半年。 **第十二條** 如違議程者需重組施政團隊,可頒布緊急命令,三天後送交國民大會追認,如有不合理理由提出緊急命令者,三天後國民大會不通過並宣告不合理,執政官與施政團隊革職辦理之。 **第十三條** 執政團隊內必需包含國家發展部、國家安全與治安部、法務部及外交部,如無以上職位則不得通過。 **《區長》** **第十四條** 區長由執政官直接任命。 **第十五條** 區長依照中央政府之指令應地治理。 **第十六條** 各區有一定自治權,經國民大會論之可提出自區發展計畫。 **《國民大會》** **第十七條** 國民大會為全體國民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機構,全體國民為其成員,體制參考波蘭球團隊粉絲群的議案審理體制。 **第十八條** 國民大會體制如下: 由一人提出議案(二讀),獲得3位附署則進入三讀,三讀則全民投票,並在3天後結束,若有緊急案件,可透過二讀決定是否升級為急件,急件截止則在1天後結束。 第十八條第一款:禁止提出無特殊原因而侵害他人自由等議案。 第十八條第二款:如執政官認為國民大會通過的發展計劃有窒礙難行時,得移請國民大會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之國大人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案,執政官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先斬後奏條例》** **第十九條** 不得傳送非國民之人物至種花民國之屬地 **第二十條** 不得告知非國民颱背之座標 **《罷免案》** **第二十一條** 禁止顛覆國家政權及破壞領土完整等行為。 **第二十二條** 人民可提出對執政團隊任何一位成員的罷免案 但二讀需要7人附署 三讀投票率須達到1/3的國民投票 否則沒有通過。 **《褫奪公權》** **第二十三條** 若曾經觸犯任何我國法律,或以罷免案同標準提出的褫奪案通過,則剝奪一年的國民大會決議權,也無法被任命為任何執政團隊的職位,更無法參選市長。 # 第三章《人民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四條** 種花民國人民擁有言論、講學、著作、出版、遷徙、信仰、集會、結社之自由。 **第二十五條** 種花民國國民有服從政府、參加國民大會之義務。 **《領地權限》** **第二十六條** 欲進行任何建設需向國家發展部告知,公共建設及基礎建設必須由國家發展部主導,如果不通過者不能實施建設。 發展區域定義: 私人區域:由國發部或其授權代理者同意; 公共區域:為發展計畫中提到的區域,由行政機關負責。 **第二十七條** 凡以上權利若非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保障。 **本法修訂之辦法:** 修訂本法需經送交國民大會進行審議,三分之二以上國民人數同意即可通過該決議 如果執政官提出"非活躍時期修正案",則由政府團隊內部審議後送交執政官簽署生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