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華語辯論一些酷東東 **一、 口訣與架構核心:** 1. **判、定、立、駁 (判定立駁)**:這是一個明確提到的口訣,指的是完整的價值性辯論架構所包含的四個部分: * **判 (判準 - Criterion)**:對整個辯題的詮釋,確認討論範圍和目標。好的判準能主導比賽,並在勝負膠著時引導裁判判斷。判準應正當,遵守大會規定並及早(宜在一辯申論)提出以符合程序正義。 * **定 (定義 - Definition)**:對辯題中個別字詞的詮釋。定義應服務判準,並接近社會大眾理解且具可辯性 。遵守大會附加定義。 * **立 (立論 - Establishment of Argument)**:我方證明辯題的論點。立論必須正當,合乎大會界定,並在一辯申論交代主論點。 * **駁 (駁論 - Rebuttal)**:反駁對方立論的論點。 2. **需、根、解、損 (需根解損)**:雖然來源中主要將其描述為政策性辯論中論證需要性、根屬性、解決力以及最終損益比的結構元素,而非直接稱作口訣,但其結構本身常被視為辯論論點的基本框架。這四個要素是為最終的「損益比」服務的。 * **需 (需要性 - Necessity)**:採用政策的理由,可為利益或弊害導向。單純擊倒現況的需要性不等於證成己方需要性。需要性應與制度有因果關係。 * **根 (根屬性 - Root relation)**:需要性、制度、解決力三者之間的因果關聯性。檢驗需要性與制度間的因果,以及制度與解決力間的因果。 * **解 (解決力 - Solvency)**:制度能否解決需要性所提出的問題。制度與解決力之間應有因果關係。 * **損 (損益 - Harm/Benefit)**:政策實施後產生的利益與弊害。這是最終進行比較(損益比)的基礎。 **二、 關鍵概念與技術術語:** 1. **損益比 (Cost-Benefit Analysis)**:被多次強調是判斷勝負的關鍵。理論上能盡可能逼退裁判心證。需要包含完整的「戰場整理」和「實際比較」。單純拆掉對方論點而己方論點成立,得出「有利無弊」或「有弊無利」的結論,也算完成有效的損益比。若雙方皆未完成或皆完成損益比,裁判會介入心證判斷。結辯時可以提出損益比。 2. **推定利益 (Presumed Benefit)**:當雙方損益比較皆失敗,裁判無法判斷優劣時,裁判會依據規則賦予一方的「利益」。通常判給維持現況的反方。對於為何存在推定,有「風險趨避說」、「變動成本說」、「現況良善說」等不同解釋。有裁判認為推定本身就是心證,也有裁判不喜歡判推定,在利弊互見時更傾向介入心證。推定不能在場上爭搶。 3. **舉證責任 (Burden of Proof)**:原則上在「欲於此處得利者」。但在單點攻防中會隨攻防推演變動。客觀事實若無人舉證,裁判視為不明(無知推定) [根據先前對話]。主張「倒推舉證責任」只是提出價值導向的利益,並進行有利無弊的損益比較,整體舉證責任並未轉移。在「單點爭議陷入真偽不明、勝負不分」時才需要討論舉證責任的歸屬。來源中也討論了「得利者證」、「違反推定者證」、「違反經驗法則者證」等與舉證責任分配相關的判斷標準及其複雜性。 4. **合題性 (Relevance to Topic)**:雙方立場應符合命題規範,包括大會附加定義。合題性爭議適用「不告不理」原則,需由一方主動提出質疑。挑戰越早,裁判介入心證越少。挑戰成功者直接獲勝,違反方判負。 5. **初步成立 (Preliminary Establishment)**:變動方或背負命題方(如正方、雙題制雙方、變動現況的反方)應至少證成一個己方利益或解決弊害。門檻不高,證明與辯題相關的利益或弊害即可。一辯申論後由裁判判定。初步不成立會影響階段性分數,但不一定直接判負。有裁判不採初步方案成立說,認為這給正方過大負擔,且損益比才是關鍵。 6. **立場跳動 (Shifting Stance)**:在後續辯次改變一辯階段主張的制度或論點。通常最遲在二辯答辯接受。明確表態的立場為主。除更正隊友錯誤外,立場跳動階段性評價不高。 7. **新論點 (New Argument)**:在後期辯次提出先前未有的主論點。有裁判硬性規定三辯申論後不接受新論點,因其有突襲性、不符程序正義。新證據和新攻防的時效較寬。 8. **外掛制度 (External System)**:指對方提出、能解決己方需求的制度,但認為其不根屬己方架構或辯題。判斷是否需要「跟進」或可否將其解決力排除於損益比之外,取決於該制度的需要性與辯題制度有無「內在關聯」。 9. **稻草人論點 (Straw Man Argument)**:指與整體損益比較無關、容易攻擊但無實質意義的論點,應避免糾纏。 10. **削弱 (Weaken)**:透過質疑或挑戰,降低對方論點或利益的強度、重要性或成立的可能性。單純削弱對方利益可能不足以獲勝,需同時積極呈現己方利益。 11. **程序正義 (Procedural Justice)**:旨在促進競賽內容討論、保障雙方防禦權。例如制度須在二辯前完整交代,否則違反程序正義可能擲判負。提出合題性質疑的時機也與程序正義有關。 12. **心證 (Subjective Judgment)**:裁判個人的判斷和傾向 [5, 13, 14, 18, 30, 36, etc.]。辯論應盡可能逼退或減少裁判心證的介入。有不同裁判對心證的態度不同,有「白紙裁」(刻意漠視經驗法則和價值觀) 和依賴心證的裁判。裁判心證也可能受到自身偏見影響。 13. **經驗法則 (Rules of Experience)**:裁判在判斷時可能依賴的常識或普遍認知。關於「違反經驗法則者證」的討論涉及裁判個人心證與普遍性認知的界線。 14. **強制認可權 (Mandatory Recognition Right)**:辯論比賽中假定雙方都有立法通過政策並付諸實施的權力。這通常是政策性辯論的基礎假設,用於排除現實中立法的困難。 15. **單邊給分 (One-sided Scoring)**:政策性命題的評分機制,通常是整體架構分數只給予勝方。這是政策零和選擇屬性的體現。 16. **客隨主便 (Guest follows the host)**:比喻質詢答辯環節中,答辯方應配合質詢方,提高溝通效率。 17. **惡逃/炸彈策略 (Malicious Evasion / Bomb Strategy)**:指答辯方惡意逃避問題、不配合質詢的行為。應避免。 18. **反質詢 (Counter-questioning)**:指答辯方不回答問題,反而向質詢方提問的行為。應避免。 19. **戰場 (Battleground)**:指辯論中雙方攻防交鋒的特定論點或爭議點。辯士應學會整理戰場,並掌握戰場局勢選擇攻防點。 20. **題組設計 (Question Set Design)**:指質詢前有計畫地設計提問的順序和具體措辭,以提高溝通效率並達到預期效果。 **三、 態度與風度:** 這些雖然不是嚴格的技術,但在評判中佔有一席之地,有裁判會視其為「帝王條款」 或影響階段性分數。 1. **演戲的誠意與應有的風度**。 2. **保持冷靜**,避免情緒化或惡劣態度。 3. **誠懇回答**質詢。 4. **不要盲從社會主流價值**,勇於提出不同的利益想像。避免提出不誠懇或荒謬的論點。 這些術語和概念共同構成了辯論這項競技活動的技術與規則體系,理解它們有助於更好地準備和參與比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