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郵政三法 * 郵政法的罰鍰 1.下界* 5=上界。如2萬*5=10萬(郵政三法皆同)。 2.大部分是2萬~10萬。只有2個例外: (1)私行遞送郵件者,罰鍰20萬~100萬 (2)誤收他人郵件不還者,罰鍰2千~1萬。 儲匯法的罰則通則如下: 1.沒有刑事罰。(郵政、壽險有刑事罰) 2.罰鍰金額的下界*5=上界。如30w*5=150w 3.儲匯和壽險,大多數罰鍰是30w~150w(郵政法罰鍰則多是2w~10w) 儲匯和壽險,遇金管會的業務檢查有關時,罰鍰變成50w~250w 4.儲匯只有兩種罰鍰:30~150和50~250 * 郵政儲金匯兌法和保險法的罰鍰 * 二十四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 * 中華郵政公司對於安定基金之提撥,如未依限或拒絕繳付者 * * 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 * 郵政儲金利率未以年率為準或未於營業場所揭示。 * 未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 逕依第三人請求,而停止帳戶交易活動或給付匯款;或洩漏顧客之郵政儲金或匯款等有關資料。 * 郵政儲金之運用未依第十八條授權訂定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辦理。 * 郵政儲金及匯兌業務未依第三十條授權訂定之監督管理辦法辦理。 * 未經中央銀行之許可而辦理外匯業務。 * 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 * 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 * 隱匿或毀損業務或財務狀況之帳冊文件。 * 對檢查人員詢問其職務上之事項,無正當理由不為答復或故意答復不實。 * 逾期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或提報不實、不全或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查核費用。 * 郵政法的刑罰(只有兩條) * 郵政法 第 36 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政認知證、國際回信郵票券或其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重複行使之用,而於郵票、明信片及特製郵簡之印花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之上,塗用膠類、油類、漿類或其他化合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 第 38 條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郵件或以其他方法窺視其內容者,處拘役或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郵政三法中的時間 1.儲匯法只有2個時間: 三年(郵政匯票的兌領請求)、也是唯一的三年 五年(儲匯業務免稅) 2. A. 三個月: 壽險法:交保險費的寬限期間 郵政法:補償後發現原寄郵件,應通知受領補償者,得於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退還補償金之全部或一部,請 求交付該項發現之原寄郵件 B. 六個月:只有郵政法有 換新郵票、郵件補償請求權 C. 一年:只有壽險法有。 保險費付足一年、被保險人一年內自殺 D. 二年:只有壽險法有。 恢復契約效力、不得解除契約 * 信函與函件 一、函件:指信函、明信片、郵簡、印刷物、盲人文件、小包之總稱。 二、信函:指寄交特定人或特定地址以傳達訊息之文件,但**不**包括明信片、郵簡、印刷物、盲人文件。 * 會考月份年分的條目 * 郵政法第17條持有公告廢止之郵票者,自廢止之日起**6 個月**內,得向中華郵政公司換取新票 * 郵政法第34條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6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 郵政儲金匯兌法第22條郵政匯票受款人之兌領請求權,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 要核定的機關 * **郵票、含有郵票符誌之明信片或特製郵簡,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式樣、圖案及價格**,報請主管機關層轉**行政院**核定後發行。 *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辦法,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其**新增業務之許可、財務報表之揭露、負責人之定義與其應具備資格條件、郵局之增設、遷移與裁撤**及其他相關等事項之監督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其**涉及外匯業務者,並應會同中央銀行定之**。 ### 郵政儲金 * 郵政儲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轉存中央銀行。 二、轉存中央銀行以外之其他金融機構。 三、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短期**票券。 四、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 五、參與金融同業拆款市場。 六、提供(中長期)資金轉存金融機構辦理政府核准之重大建設及民間投資計畫。 七、其他經交通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核准者。 * 郵政儲金之種類: 一、存簿儲金:指存款人憑郵政儲金簿或依約定方式,隨時存入或提取之儲金。 二、定期儲金:指有一定時期之限制,存款人憑存單或依約定方式提取之儲金。 三、劃撥儲金:指存款人得以其帳戶辦理存款、提款、匯款、撥款、轉帳及申請領用劃撥支票,並得接受他人存款之儲金。 * 郵政匯兌之種類如下: 一、國內匯兌:指公眾以一定金額委託中華郵政公司支付與國內受款人之業務。 二、國際匯兌:指公眾以一定金額委託中華郵政公司轉付與國外受款人,及接受通匯國匯入轉付與國內受款人之業務。 三、郵政禮券:指中華郵政公司發行,並由其依面額對持有人無條件付款之無記名有價證券。 ## 保險 * 要保人在 * 訂立保險契約時 * 保險契約滿期前 * 保險事故發生前 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但被保險人為第三人時,應先得其書面同意。 * 第 12 條簡易人壽保險之保險人,對於保險費,**不得**以訴訟請求交付。 * 要保人得隨時向保險人聲明終止保險契約;其終止效力,不溯及既往。 *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資金之運用 * 有價證券 * 不動產 * 放款 * 國外投資 *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 其他主管機關核准之資金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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