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營業稅
## 加值型營業稅
### 納稅義務人
##### 加值型營業人
- 營利
- 非營利
---
### 課稅範圍
1. **境內**銷售貨物
2. **境內**銷售勞務
3. **境內**視為銷售貨物
- 離島基本上不適用(詳見離島建設條例§10I)
- 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之營業人,於當地銷售並交付使用之貨物或於當地提供之勞務,免徵營業稅。
---
### 課稅內容
#### 零稅率
1. 外銷
2. 與外銷有關之勞務
3. 在國內提供在國外使用之勞務
4. 免稅商店
5. 銷售予以保稅區營業人
6. 國際間之運輸
>以各該國對我國有相同待遇為限
7. 國際運輸之運具(船舶/飛行器/遠洋漁船
8. 銷售予國際運輸運具之貨物或修繕勞務
9. 保稅區營業人直接出口
10. 保稅區營業人將貨物寄存於保稅倉庫以供外銷
11. 參展退稅:一年內取得憑證稅額達5,000以上者,得退稅
#### 免稅
1. 醫療機構提供之醫療藥品
2. 社福機構受政府委託代辦社會福利勞務
3. 慈善救濟事業義賣
4. 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或政府委託之文化勞務
5. 經核准辦理補習班業務之公司免徵營業稅
6. 出版業出版高中職以下之教科書
7. 經政府獎勵之重要學術專門著作
8. 報社、雜誌社、電視台、廣播電台、銷售報紙、節目播映播出
>廣告銷售應稅
9. 職校不對外銷售之實習商店
10. 合作社銷售予以社員
11. 農漁會銷售予以會員
12. 監獄工廠/郵政電信機關/帶銷印花稅票/政府專賣事業免稅
13. 公債及應課徵證交稅之證券
14. 政府標售賸餘物資/廢棄物資
15. 銷售予以國防單位
16. 沿街叫賣之銷售或勞務
17. 飼料或未經加工之生鮮產品
18. 出售土地
19. 農田灌溉用水/漁民捕獲之魚介/稻米/麵粉/碾米加工/肥料/農藥/畜牧用藥/農耕機器設備/供沿岸漁業使用之漁船,設備及用油
20. 金融業銷售政府推行之軍公教保險、勞保、學生保險、農漁保、強制第三人險
>人壽保險/年金保險/健康保險不包含在內
21. 銷售衍生性商品/公債/金融債券
>但佣金及手續費不包含在內
22. 典當業銷售不超過應收本息之留當品
23. 銷售金條金塊金片金幣,但加工費不包含在內
#### 進口貨物免稅
1. 進口國際運輸用之運具
2. 進口金條、金塊、金片、金幣
3. 本國之古物
4. 關稅法規定之免稅貨物
>進口郵包完稅價格2000元以下
5. 小麥、大麥、黃豆、玉米
>行政院機動規範
#### 應稅
1. 銷售勞務或貨物
2. 延遲付款之利息
3. (銷售額+貨物稅or菸酒稅+健康捐)*5%=銷項稅額
4. 交換:以時價認定,從高認定,換出時開立發票
5. 轉供自用/無償移轉他人
6. 解散或廢止所剩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債
7. 受託代購
8. 委託或受託代銷
9. 分期付款銷售貨物
10. 押金設算息
11. 空運業務收入認定為境內到境外第一站
12. 海運業務收入認定為境內出口全部票價
---
### 進銷項稅額
#### 進項稅額
1. 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所支付之營業稅
2. 因進貨折讓或退出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當期申報
3. 當期未申報進項稅額得延至次期申報,扣抵期間以10年為限
4. 向==非加值型營業人==或==自然人==購買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得於銷售時申報進項稅額,但==超過銷項稅額之部分不得扣抵==
5. 業務檢討會之餐費
6. 購置工作服飾
7. 出差旅費
8. 供員工使用之衛生用品
9. 供施工人員使用之住宿或租金
10. 租車載運員工通勤(除融資租賃外)
11. 購置客貨兩用車
12. 因業務需要支付成人小客車之修理費
13. 供試車活動購置之9人座以下小客車
#### 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
1. 未依規定取得及保存購買憑證
2. 非供本業及附屬事業使用之貨物及勞務,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3. 交際應酬用之貨物(宴客與推廣業務無關之餽贈)
4. 酬勞員工之貨物及勞務
5. 原始目的為酬勞員工者,且未申報進項稅額,得免開立統一發票
6. 原始目的非為酬勞員工者,但有申報進項稅額,應開立統一發票
7. 購置自用成人小汽車(9人座)
8. 專營免稅貨物及勞務,進項不得申請退還
9. 違章補開,不得扣抵
10. 因短報進口完稅價格經海關補徵營業稅者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11. 保稅區、免稅商店盤存貨物短少
12. 辦理員工伙食而購買之主副食,水電瓦斯炊事用品
13. 員工福利設施
14. 供員工住宿之水電瓦斯費
15. 經查帳轉列交際費之雜費
16. 對外國政府之捐贈
17. 招待客戶之旅費
18. 專營投資公司之進項稅額
19. 專營土地開發之進項
20. 會計師查核簽證之住宿
21. 保全巡邏員之9人座以下小客車
22. 股東會紀念品
---
### 稅率
1. 免稅
2. 0%
3. 5%
---
### 應納稅額
- 銷售額=未稅金額
- 銷售價格=含稅金額
- 銷售額\*5%=銷項稅額
- $$ \frac {銷售價格}{1+5\%}=銷售額 $$
- 銷售額有小數點一律四捨五入
> 題目給銷售額,直接\*5%
> 題目給銷售價格,要先倒算回去銷售額,再用銷售價格-銷售額,不建議直接銷售額\*5%,會有尾差
```
銷項稅額-(進項稅額-不可扣抵之進項)-留抵稅額
```
---
### 溢付稅額
1. 原則:留抵
2. 例外:因零稅率而溢付之營業稅/註銷登記時溢付之營業稅/取得固定資產溢付之營業稅
3. 留抵稅額得作為營業稅欠稅及罰緩之擔保/抵繳營業稅,滯納金及利息/不得以留抵稅額抵繳其他欠稅及罰鍰
---
## 非加值型營業稅
### 納稅義務人
- 非加值型營業人
1. 銀行
2. 保險
3. 信託
4. 期貨
5. 證券
6. 票券
7. 典當
8. 特種飲食
9. 小規模
---
### 課稅範圍
1. **境內**銷售貨物
2. **境內**銷售勞務
3. **境內**視為銷售貨物
---
### 課稅內容
#### 專屬本業收入
##### 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證券/期或/票券/典當
- 有價證券承銷/自性買賣/行紀/居間或代理之收入
- 期貨交易業務收入
- 短期票券及金融債券簽證/承銷/經紀/自營業務收入
- 信託業務收入
- 保險代理人之代理費/佣金/手續費收入
- 保險業再保費收入
- 購買央行定存保單收入
##### 小規模/特種飲食業
1. 特種飲食業(夜總會/有娛樂節目)(樂器表演2人以上/職業性演唱或表演)
2. 特種飲食業(酒家/有陪侍)
3. 小規模(每月平均銷售額未達20萬)
4. 視障按摩業
5. 免予申報營業額之營業人
6. 批發市場之承銷人/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
- **小規模得按加值型營業稅納稅,一經選用,==3年==內不得變更**
#### 非專屬本業收入
1. 銀行業非專屬本業收入
1. 手續費收入
2. 經理金融資產之業務收入
3. 買賣金銀幣收入
4. 動產、不動產、保險箱出租及買賣業務收入
5. 應收帳款收買業務收入
6. 諮詢、顧問收入
7. 代售印花稅票/統一發票手續費
8. 銷售出版品收入
2. 保險業非專屬本業收入
1. 動產、不動產、保險箱出租及買賣業務收入
2. 銷售出版品收入
3. 信託投資業非專屬本業收入
1. 手續費收入
2. 經理金融資產之業務收入
3. 買賣金銀幣收入
4. 動產、不動產、保險箱出租及買賣業務收入
5. 應收帳款收買業務收入
6. 諮詢、顧問收入
7. 代售印花稅票/統一發票手續費
8. 銷售出版品收入
9. 受託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收入
10. 重整公司監督人收入
4. 證券業非專屬本業收入
1. 動產、不動產、保險箱出租及買賣業務收入
2. 銷售出版品收入
5. 期貨業非專屬本業收入
1. 動產、不動產、保險箱出租及買賣業務收入
2. 銷售出版品收入
6. 票券業非專屬本業收入
1. 動產、不動產、保險箱出租及買賣業務收入
2. 銷售出版品收入
3. 企業財務諮詢收入
7. 典當業非專屬本業收入
1. 銷售典當品收入
- **非專屬本業得按加值型營業稅納稅,一經選用,==3年==內不得變更**
---
### 進銷項稅額
#### 進項
- **除小規模外,非加值型營業人不得扣抵進項稅額**
#### 銷項
- **金融業及特種飲食業銷售額內含營業稅**
> 銷售額內含營業稅意思是銷售價格=銷售額,所以不用倒除回去
---
### 稅率
1. 銀行業/保險業
1. 本業:**5%**
2. 非本業:**5%**
2. 信託投資/證券/期或/票券/典當
1. 本業:**2%**
2. 非本業:**5%**
3. 保險業再保費收入:**1%**
4. 購買央行定存保單收入:**2%**
5. 農產品批發:**0.1%**
6. 小規模:**1%**`查定課徵`
7. 夜總會/有娛樂節目餐飲店:**15%**`查定課徵`
8. 酒家/有陪侍:**25%**`查定課徵`
---
### 應納稅額
1. 銷售淨額(查定銷售額)\*適用稅率
2. 小規模:查定銷售額\*適用稅率
3. 小規模:查定銷售額\*適用稅率\-進項稅額\*10%\-上期留抵
---
## 稽徵程序
1. 超過起徵點(**貨物8萬,勞務4萬**)即需申請稅籍登記
> 2025實施:貨物10萬,勞務5萬
2. 有變更事項,應於**15日**內申請變更登記(繳清稅款/提供擔保後為之)
3. 暫停營業/恢復營業需向主管機關報備
4. 跨境電商:年營業額**48萬**即需申請稅籍登記
5. 申報時限:無論有無銷售額,**兩個月**為一期,並於次期15日內申報
6. 適用零稅率者得申請**每月**為一期(**一年內**不得變更)
7. 外國業者無營業場所應由買受人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報繳(不分自然人營業人)
8. 外國業者無營業場所銷售予以**教育研究實驗**,買受人免予繳稅
9. 購買外國勞務,供**應稅**貨物及勞務使用:**免稅**
10. 購買外國勞務,供**免稅**貨物及勞務使用:**應稅**,逆向課稅由買受人負擔
11. 外國運輸業者無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者,應於出境之次期15日內報繳
12. 跨境電商應自行或委託代理人報繳
13. 外國團體來台表演,應於**演出後次期**申報,但在同地演出期間不超過30日者,應於演出結束後**15日**內報繳。如提前離境,應於**離境日**申報
14. 小規模(含查定稅額之典當業):**3個月**為一期,稽徵機關寄發繳款書
15. 特種飲食業:稽徵機關**每月**寄發繳款書
16. 申報單位:營業人總機構及各機構分別向稽徵機關報繳,得向財政部申請總繳(以**分繳**為原則)
17. 以進項憑證明細表代替扣抵聯申報
1. 查核簽證
2. 藍色申報書
3. 上市
4. 連續3年營業額1億,且無虧損
5. 扣抵聯數量龐大者
18. 核定期限:申報期限屆滿次日起6個月內核定/自動補報補繳應於受理次日起6個月內核定
19. 逕行核定:
1. 逾申報期限30日
2. 未設立帳簿
3. 未辦妥稅籍登記
4. 短漏報銷售額
5. 漏開發票
6. 應使用而未使用發票
7. 銷售額顯有不正常
---
### 罰則
1. 行為罰
1. 未申請稅籍登記:**3,000-30,000**
2. 未真實申請:**1,500-15,000**(按次處罰)
3. 不使用發票/轉供他人使用:**3,000-30,000**(得停止營業)
4. 未依規定開立/記載統一發票:銷售額**1%**/**1,500-15,000**(第二次,**2%**/**3,000-30,000**)
> 2024即將修法:爾後將不再依銷售額計算罰緩,一律第一次1,500-15,000 第二次3,000-30,000
> 目的:為賦予稽徵機關衡酌具體個案違章情節輕重或可受責難程度,給予不同程度處罰的裁量權
5. 定價未含營業稅:**1,500-15,000**
6. 改正期限:**15天**
2. 行政罰
1. 按所漏稅額**5倍**以下罰鍰,得停止營業
1. 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營業
2. 超過30日未申報銷售額
3. 短報/漏報銷售額
4. 註銷登記或停止營業後 繼續營業者
5. 虛報進項
6. 超過30日未繳納營業稅
7. 其他漏稅事實者
3. 滯納金
```
每3日1%,超過30日得強制執行並停止營業
```
4. 滯報金
```
每2日1%,1,200-12,000
```
5. 怠報金
```
30%,3,000-30,000
```
6. 漏稅罰
1. 漏開發票/短開銷售額,5倍以下/不超過100萬
2. 前項情況一年內**3次**,停止營業
7. 加計利息(本稅)
```
滯納期限次日起,依1/1郵政儲金定存利率,按日計算
```
---
### 備註
- ==**統一發票中獎經費來源為全年營業稅收入總額中提出3%**==
---
##### 聯絡資訊
有任何問題歡迎聯繫[沃夫-discord](https://discord.gg/9Pws94X6R6)
不論是筆記內容錯誤或者修正,抑或是有問題想問都歡迎點選以下連結進入社群詢問
<iframe src="https://discord.com/widget?id=1015630592336998523&theme=dark" width="350" height="500" allowtransparency="true" frameborder="0" sandbox="allow-popups allow-popups-to-escape-sandbox allow-same-origin allow-scripts"></ifra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