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綜所稅 ## 納稅義務人 - 居住者(結算申報) - 有戶籍,居住合計滿 ==**31天**== - 有戶籍,居住在1天以上未滿31天,生活及經濟重心在境內 - 居留合計滿 ==**183天**== 以上 - 非居住者(就源扣繳) ```flow st=>start: 納稅義務人 cond1=>condition: 居住是否滿31天 cond2=>condition: 生活重心是否位於境內 cond3=>condition: 居住是否滿183天 cond4=>condition: 是否有戶籍 op1=>operation: 結算申報 op2=>operation: 就源扣繳 st->cond4 cond4(no)->cond3 cond4(yes)->cond1 cond1(no)->cond2 cond1(yes)->op1 cond2(yes)->op1 cond2(no)->op2 cond3(yes)->op1 cond3(no)->op2 ``` --- ## 課稅範圍 - 境內收入 - 大陸地區收入 - 港澳收入視同境外收入不計入 - 沒有戶籍不需要加入大陸地區收入 --- ## 課稅內容 ### 10大所得 #### 營利所得 - 股利 - 單指依公司法或其他法律成立之公司組織發放之股利 - 合併計稅 - ==8.5%== 可抵減,抵減上限 ==8萬== - 分開計稅合併報繳: - ==28%== 稅率 - 獨資/合夥盈餘分配 - 依商業登記法成立之獨資合夥事業盈餘分配 - 不可適用股利分配 - 個人一時貿易所得 - 按純益率 ==6%== 計算所得 - 多層次傳銷 - 進貨 ==77,000== 以下者免稅 - 超出部分:==建議售價\*出售數量\*(超過免稅部分/進貨總額)\*6%== #### 執行業務所得 - 執行業務者(9A) - 費用率==30%==,按書審純益率標準申報 - 定額免稅(9B) - 演講費、論文指導費、稿費、審查費、口試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 - ==每人==每年 ==**18萬**== 免稅限額 - 版稅 - 自行出版者 - 成本率75%(超過免稅部分) - 非自行出版者 - 成本率30%(超過免稅部分) - 兩者皆有時,依成本率最低者優先計算 - 多層次傳銷 - ==因下層直銷商賺取一定金額而領取之業績獎金== #### 薪資所得 - 薪資/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補助 - 員工紅利轉增資,依交付日時價計算薪資 - 上市櫃:收盤日(交付日無交易依交付日後第一個收盤價) - 興櫃:交付日之加權平均價格(交付日無交易依交付日後第一個加權平均價格) - 未上市櫃:交付日前一年經簽證之每股淨值 - 無簽證者依交付日當天之每股淨值 - ==**薪資收入-薪資特別扣除額=薪資所得(108年以後)**== - 薪資特別扣除額 - 定額扣除及必要費用,選扣除額較大之方案 - 定額扣除: - 110:20萬 - 111:==20.7萬== - 113:==21.8萬== - 115:==22.7萬== - 必要費用 - 治裝費( ==**該職業**==薪資收入==3%== ) - 進修訓練費( ==**薪資**==收入==3%== ) - 工具費( ==**該職業**==薪資收入==3%== ) - 免稅所得 - 執行業務之差旅費/日支費 - 加班費(不超過46小時) - 自提勞退6% - 膳雜費(經理人:700/員工:600) - 伙食費==3,000(112年適用)==,2400(111年適用) - 導師費(每周2小時) - 軍公教主管特支費 - ※演講鐘點費→執行業務所得/授課鐘點費→薪資 #### 利息所得 - 金融機構存款 - 個人貸出款項利息 - 郵政活存100萬內之利息免稅 >郵局活存利息超過100萬部分不給付利息+100萬活存內利息免稅→郵局活存利息不論金額全部免稅 > >詳閱郵政儲金匯兌法第19條 #### 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 - ==43%== 成本率(只出租土地不得扣除) - 一般房屋/房東自租 - 43%成本率 - 一般房屋/包租代管 - 6,000以下免稅 - 6,000-20,000成本率53% - 2萬以上43%成本率 - 公益出租/房東自租 - 免稅額15,000 - 43%成本率 - 公益出租/包租代管 - 免稅額15,000 - 60%成本率 |出租型態|委託|免稅額|成本率|備註| |--|--|--|--|--| |一般房屋|房東自行出租|x|43%|| |一般房屋|委託包租代管|6000|53%|超過2萬的部分成本率43%| |公益出租(社會住宅)|房東自行出租|15000|53%|| |公益出租(社會住宅)|委託包租代管|15000|60%|| #### 自立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 - 成本率100%→==實質免稅== #### 財產交易所得 - ==104年以前==取得房屋者 - 成本認定 - 原則:核實認定 - 有原始成本及交易成本但無法區分房地價格時,依房屋現值/土地公告現值+房屋現值計算比例 - 例外:推計課稅 - (無法取得成本者,如符合台北7,000萬,新北6,000萬,其他4,000萬元以上房屋(豪宅),應以房屋現值/土地公告現值+房屋現值計算收入,在以收入\*17%為所得額)(非豪宅者,依部頒標準核算) - 所得歸屬年度,依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日期為準 - 重購退稅 - 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籍 - 移轉登記完==2年內== - 先購後售/先售後購 - 以本人名義出售,以配偶名義重購得適用 - 重購價額超過出售價額者,以成交價為主 - ==小屋換大屋才適用== - 扣抵限額: - 原財產交易所得以自損失扣抵不在此限 - 扣抵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所得而增加之稅額 - 出售預售屋 - 110/6月前 - 110/6月後依房地合一2.0課稅 - 預售屋為權利 - 以異動日期為所得歸屬年度 - 無形資產作價抵充股款 - 技術入股 - 抵充股款金額超過取得成本部分為財產交易所得 - 轉讓非公開發行股份或出資額之所得 - 文物及藝術品 - 經認可之文化藝術事業,在境內辦理展覽,拍賣,得申請核准就個人透過該活動交易之文物或藝術品之財產交易所得,給付時按其成交價格之6%為所得額,依20%稅率扣繳(分離課稅,免計入財產交易所得) - 104年以前取得之土地免所得稅 - 證券交易、期貨交易所得稅停徵,交易損示亦不得扣除 - 出售二手日常使用物品==免稅== ####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 - 原則 - 參加競技、競賽(職業選手)及機會中獎(公司尾牙抽獎),得減除必要成本 - 例外 - 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統一發票、樂透彩)獎額大於5,000元者,依20%扣繳(分離課稅,不計入所得總額) #### 退職所得 - 勞保退休金、勞工退休金、軍公教保險退休金、軍公教退休金 - 免稅 - 兼領 - 按一次領取及分期領取比例分別計算 - 一次領取者(113年) - 19.8萬\*年資以下者免稅 - 19.8萬~39.8萬\*年資減半課稅 - 39.8萬\*年資以上者全額課稅 - 分期領取者(113年) - 當年度領取金額< ==85.9==萬者免稅,超過部分應稅 - 一次領取者(115年) - 20.6萬\*年資以下者免稅 - 20.6萬~41.4萬\*年資減半課稅 - 41.4萬\*年資以上者全額課稅 - 分期領取者(115年) - 當年度領取金額< ==89.4==萬者免稅,超過部分應稅 ``` 20.6萬*年資 41.4萬*年資 |---------|--------------|--------------| 免稅 減半課徵 全額課徵 ``` |退職所得|112|113|115| |--|--|--|--| |一次領取|18.8萬~37.7萬|19.8萬~39.8萬|20.6萬~41.4萬| |分期領取|81.4萬|85.9萬|89.4萬| #### 其他所得 - 多層次傳銷 - ==個人因進貨達一定標準而獲得之獎金== - 不屬於前項者 - ex: - 辦理幼稚園、補習班所得 - 職福會發給之福利金 - 營利事業贈與 - 員工認股權憑證執行權利日與時價之差額/ - 出售未辦妥登記之土地 - 隱名合夥出售土地 - 訴訟之損害賠償(不包含所失利益) - ==營利/利息/退職所得不得扣除必要之成本及費用== ### 免稅所得 - 損害賠償金/國賠賠償金 - 因執行職務死亡之撫恤金或死亡補償/非因執行職務死亡者,其撫恤金或死亡補償應合併退職所得計算 - 軍公教之特支費/食物配給/代金/房租津貼 - 獎學金/研究考察補助費(提供勞務獲取之報酬不適用) - 國外技術人員/教授之薪資(由外國機關/政府給付免稅) - 各國駐台外交人員之所得 - 政府機關辦理考試及公私立學校之入學考試工作費用 - 強制性質儲蓄存款之利息 - 商業保險/軍公教保/勞保之保險給付(投資型保單:保險部分免稅,收益部分應稅) - 出售104年以前取得土地/出售家庭日常使用物品 - 因繼承贈與所取得之財產,營業事業不適用(政府贈與免稅) - 稿費/版稅/演講之鐘點費等全年合計18萬以下 - 證券期貨交易所得免稅,損失亦不得扣除 ### 變動所得 - 偶發性/非重複性且累積多年一次發生之所得 - ==減半==課稅 - 自力經營林業所得 - 成本率100%→實質免稅 - 遠洋漁業,一次分配之所得 - 薪資所得,==減半==課稅 - 一次領取之撫恤金或死亡給付 - 其他所得,==減半==課稅 - 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給傅之補償 - 其他所得,==減半==課稅 --- ## 免稅額、扣除額 ### 免稅額 #### 未滿70歲 - 免稅單位: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 - 111年:==92,000== - 113年:==97,000== - 115年:==101,000== > 受扶養親屬應分為成年及未成年 > 1. 未成年不論是否是否符合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皆可列報扶養 > 2. 成年需區分是否符合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 > 1. 符合 -> 自行申報或由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 > 2. 不符合 -> 自行申報 > > 無謀生能力,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台財稅字第10904516510號令](https://law-out.mof.gov.tw/LawContent.aspx?id=GL010810) > > 1. 因身體障礙、精神障礙、智能障礙、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須長期治療等,經取具醫院證明,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 > > 2. 符合衛生福利部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7規定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 > > 3. 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 年滿70歲 - 免稅單位:本人、配偶、受扶養直系尊親屬 - 113年:==145,500== - 115年:==151,500== ### 扣除額 #### 標準扣除額 - 113年:==131,000==(單身) - 113年:==262,000==(有配偶) - 115年:==136,000==(單身) - 115年:==272,000==(有配偶) #### 列舉扣除額 ##### 捐贈 - 現金捐贈 -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團體 - ==20%== - 政治→對參選人 - 單一候選人10萬,最多20萬/20%,取低者 - 政治→對政黨 - 20萬/20%(與上面共用額度) - 透過興學基金會**指定**私立學校 - ==50%== - 透過興學基金會**不指定**私立學校 - 全額認列 - 不透過基金會直接捐贈給私立大學 - ==20%==(跟第一項共用上限) - 對運動員→指定 - ==20%==(跟第一項共用上限) - 對運動員→不指定 - 全額認列 - 對政府 - 不受限制 - 非現金捐贈 - 實際取得成本為原則 ##### 保險 - 本人、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 - 每人==2.4萬== - 健保費全額認列不受限制 ##### 醫藥 - 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 - 實報實銷(公立醫院/健保診所/有設帳之醫院) - 保險給付不算在內 ##### 災害損失 - 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 - 受不可抗力之災害,30天內報請稽徵機關勘驗 - 保險給付/救濟金不算 ##### 購屋借款 - 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 - ==30萬== - 以==一屋==為限 - 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之利息,==減除儲蓄特別扣除額後== - 需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 限境內房屋,境外房屋不可申報 ##### 房租支出(==**112以前舊制**==) - 本人、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 - 每戶==12萬== - 限==自住==,非供營業,==有申報購屋借款不得扣除== |房租支出|112|113| |--|--|--| |扣除額|列舉扣除額|特別扣除額| |適用對象|本人、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本人、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 |金額|每戶12萬|每戶18萬| #### 特別扣除額 ##### 房租支出(==**113起改為特別扣除額**==) - 本人、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 - 每戶==18萬== - 無自有房屋而需租屋自住 - 例外情況: 1. 經政府公告拆遷或有貼危險建築物標誌之房屋(紅黃單房屋) 1. 紅標:有危險,應暫停使用,需要補強和認定後才可以繼續使用 2. 黃標:有危險項目,應停止使用,需要排除危險認定後才可以繼續 2. 房屋毀損面積50%以上,經主管機關認定必須修復才能使用 3. ==繼承==取得==共有房屋==,而且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持分合計非全部(共同繼承房屋合計持分不到一戶) 4. 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因就業、就學、就醫因素而需異地租屋,且合計僅有前3點以外之1屋(含共有房屋),供其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就業、就學、就醫而需異地租屋) 5. 夫妻分開辦理結算申報,配偶之自有房屋(分居) 1. 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之規定,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 2. 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 3. 取得通常保護令者 4. 取得前款通常保護令前,先取得暫時或緊急保護令者 - 排除適用規定:當年度綜所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包含適用累進稅率20%以上、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按20%課徵基本稅額)不適用 |非自住房屋認定項目|檢附文件| |--|--| |紅黃單房屋|相關公文影本| |房屋毀損面積50%以上|公文影本或認定文件影本| |共同繼承房屋合計持分不到一戶|不必檢附| |就業、就學、就醫而需異地租屋|在職在學就醫證明、切結書| |分居|法院裁定書影本或保護令影本| ##### 財產交易損失 - 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 - 不超過當年財產交易所得為限,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3年==扣除 ##### 薪資 - 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 - 直接在薪資收入扣除 - 113年:==21.8萬== - 115年:==22.7萬== ##### 儲蓄投資 - 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 - 公債/短票/證券之利息分離課稅 - 郵局活存利息100萬內不計入 >郵局活存利息超過100萬部分不給付利息+100萬活存內利息免稅=郵局活存利息不論金額全部免稅 > >詳閱郵政儲金匯兌法第19條 - 111年:==27萬== ##### 身心障礙 - 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 - 113年:==21.8萬== - 113年:==22.7萬== ##### 教育學習 - ==**++受扶養子女++**== - 每人==2.5萬== - 子女就讀大專以上 - 不包含本人及配偶 ##### 幼兒學前(==**112舊制**==) - 納稅義務人之==5足歲以下==子女 - ==12萬== - ==減除"幼兒學前、長期照顧"兩項扣除額後,所得稅率20%以上及股利用28%分開計稅方式者不得扣除== -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規定之扣除金額750萬元不得扣除 ##### 幼兒學前(==**113後適用**==) - 納稅義務人之==6足歲以下==子女 - 第一名子女==15萬== - 第二名以上子女==22.5萬== - 不排富 |幼兒學前|112|113| |--|--|--| |適用年紀|5歲以下|6歲以下| |金額|每戶12萬|第一名15萬、第二名後22.5萬| |排富|有|無| ##### 長期照顧 - 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 - ==12萬== - 身心失能 - ==減除"幼兒學前、長期照顧"兩項扣除額後,所得稅率20%以上及股利用28%分開計稅方式者不得扣除== -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規定之扣除金額750萬元不得扣除 #### 基本生活費 - 依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而定 - 111年:==196,000== - 112年:==202,000== ```= STEP1:基本生活費*N(申報戶人數) STEP2:免稅額+扣除額合計數(不含財產交易損失及薪資特別扣除額) STEP3:基本生活費總額-合計數 合計數<基本生活費總額→補差額 合計數>基本生活費總額→以合計數申報 ``` ### 所得淨額 綜合所得總額-免稅額-扣除額-基本生活費差額 --- ## 稅率 - 113年超額累計稅率 | 所得淨額 | 適用稅率 | |-|-| | 0-59萬 | 5% | | 59萬-133萬 | 12% | | 133萬-266萬 | 20% | | 266萬-498萬 | 30% | | 498萬以上 | 40% | - 速算公式(淨額x適用稅率-累進差額) | 所得淨額 | 適用稅率 | 累進差額 | |-|-|-| | 0-59萬 | 5% | 0 | | 59萬-133萬 | 12% | 41,300 | | 133萬-266萬 | 20% | 147,700 | | 266萬-498萬 | 30% | 413,700 | | 498萬以上 | 40% | 911,700 | - 115年超額累計稅率 | 所得淨額 | 適用稅率 | |-|-| | 0-61萬 | 5% | | 61萬-138萬 | 12% | | 138萬-277萬 | 20% | | 277萬-519萬 | 30% | | 519萬以上 | 40% | - 速算公式(淨額x適用稅率-累進差額) | 所得淨額 | 適用稅率 | 累進差額 | |-|-|-| | 0-61萬 | 5% | 0 | | 16萬-138萬 | 12% | 42,700 | | 138萬-277萬 | 20% | 153,100 | | 277萬-519萬 | 30% | 430,100 | | 519萬以上 | 40% | 949,100 | --- ## 應納稅額 - 綜合所得淨額x適用稅率-累進差額=應納稅額 ## 應繳納稅額 - 應納稅額減除下列5項後為應繳納(退還)稅額 1. 投資抵減稅額 2. 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 3. 扣繳稅額(不含分離課稅扣繳稅額)及可抵減稅額 4. 大陸地區可扣抵稅額(需計算上限) 5. 股利所得分開計算稅額 ## 稽徵程序 ### 申報程序 #### 境內居住者 - 結算申報 - 5/1-5/31 - 未超過當年度免稅額以及標準扣除額的合計數時,可以免辦結算申報 - 分離課稅所得 - 無須申報 #### 非居住者 - 原則:就源扣繳 - 例外:申報納稅(申報期限前離境,應辦理申報委託他人申報) - 居住未滿90日者 - 境外雇主之報酬免稅境內來源所得應就源扣繳 - 政府派駐國外之給付薪資 - 視為境內收入 #### 申報單位:消費單位制 - 分居(法院判決或家暴)才可以分開申報納稅 - 全年綜合所得淨額不超過當年度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合計數者,免辦理結算申報,但申請退還扣繳稅款及抵減稅款者,仍應辦理 - 年度中死亡:有配偶者,應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無配偶或配偶非境內居住者,應由繼承人等於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結算申報 --- ## 罰則 ### 行政罰 - 虛增可抵減稅額,按所漏稅額或溢退稅額1倍以下罰鍰 - 未依規定計算抵減比例或上限金額 - 未依實際獲配股利或盈餘計算可抵減稅額 - 無獲配股利或盈餘,虛增可抵減稅額 - 依規定申報,有漏報 - 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 - 未依規定申報,有漏報 - 處所漏稅額3倍以下罰鍰 ### 滯納金 ``` 每3日1%,超過30日得強制執行 ``` ### 加計利息 - 滯納期限屆滿次日起,依==1/1==郵政儲金定存利率,按日計算 ### 微罪免罰 - 準時申報,但因稽徵機關應提供而未提供資料,導致短漏報 - 所得額250,000以下,所漏稅額15,000以下,且無下列情事 - 夫妻所得分開申報逃漏所得稅 - 虛報免稅額或扣除額 - 以他人名義分散所得 --- ##### 聯絡資訊 有任何問題歡迎聯繫[沃夫-discord](https://discord.gg/9Pws94X6R6) 不論是筆記內容錯誤或者修正,抑或是有問題想問都歡迎點選以下連結進入社群詢問 <iframe src="https://discord.com/widget?id=1015630592336998523&theme=dark" width="350" height="500" allowtransparency="true" frameborder="0" sandbox="allow-popups allow-popups-to-escape-sandbox allow-same-origin allow-scripts"></ifra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