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貨物稅
### 納稅義務人
- 產製廠商
- 產製貨物
- 委託代製貨物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以委託廠商為納稅義務人)
- 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
- 進口貨物者
- 拍定人、買受人或承受人
- 法院或其他機關拍賣者
- 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
- 免稅貨物因轉讓或移作他用導致無免稅規定者
- 貨物持有人
- 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不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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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課稅範圍
- 輪胎
- 水泥
- 飲料品
- 玻璃
- 油氣類產品
- 電器類產品
- 車輛
- 視為出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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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課稅內容
#### 應稅貨物
- 從量徵收
- 水泥
- 白水泥或有色水泥
- 卜特蘭一型水泥
- 卜特蘭高爐水泥
- 代水泥及其他水泥
- 油氣類產品
- 汽油
- 柴油
- 煤油
- 航空燃油
- 燃料油
- 溶劑油
- 液化石油氣
- 行政院得視情況,在應徵稅額50%以內,予以增減
- 從價徵收
- 輪胎
- 大客/貨車輪胎
- 其他輪胎
- 內胎/實心輪胎/農用輪胎
- 飲料品
- 稀釋天然果汁
- 其他飲料
- 純天然飲品、糖漿
- 玻璃
- 玻璃
- 導電玻璃、強化玻璃
- 供光電使用之玻璃
- 電器類產品
- 冷暖氣機(家戶式)
- 冷暖氣機(中央空調式)
- 除濕機
- 電烤箱
- 電冰箱
- 彩色電視機
- 錄影機
- 電唱機
- 錄音機
- 音響組合
- 工廠使用之濕度調節器
- 手提32公分以下電唱機
- 車輛
- 2000cc以下小客車
- 2001cc以上小客車
- 貨車、大客車、其他車輛
- 機車
- 特殊車輛
- 電動車、混動車
- 電動車免徵貨物稅
- 三要件
- 新車
- 完全由電力驅動
- 完成領牌登記
- ※完稅價格140萬以下予以免徵,超過部分仍應課稅
- 時限:111/1/1~114/12/31
- 視為出廠者
- 在場內供消費
- 在場內加工為非應稅產品
- 在場內因法院或其他機關拍賣指外之事由移轉他人持有
- 產製廠商註銷登記時之庫存貨物
- 在場內及未稅貨物於出廠移運至加工廠所時,遇到不可抗力以外之情事,導致滅失或短少
#### 免稅
- 用於製造另一應稅貨物之原料者
- 運銷國外
- 參加展覽不出售
- 捐贈勞軍
- 經國防部核定直接供軍用
#### 已納稅或保稅貨物,得沖退稅貨物
- 運銷國外
- 用作製造外銷物品之原料
- 滯銷退場整理
- 加工精緻同類品項者
- 因故損害,不能出售者
- 運送途中因不可抗力事故導致滅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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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稅價格
- $$ \frac {銷售價格}{1+稅率}=完稅價格$$
- 國產貨物(有銷售價格)
- 有批發商者:產製廠商當月份銷售貨物與批發商之銷售價格
- 無批發商者:得扣除批發商之毛利,價格高低不同應以銷售數量加權平均計算,價格顯著偏低、自用及出廠時無銷售價格者,不予列入計算
- 代工業者:委託廠商之銷售價格
- 國產貨物(無銷售價格)
- 當月無銷售價格:以最近月份完稅價格計算
- 無最近完稅價格:以相似貨物完稅價格計算
- 新製貨物:以製造成本+利潤認定,行銷後再依銷售價格計算調整徵收
- 國外貨物
- 貨物稅完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進口稅捐
- 應納稅額=貨物稅完稅價格*稅率*計價單位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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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率


> 稅率根本不會考,所以我就直接截圖貼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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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完稅價格*稅率
### 稽徵程序
- 產製貨物前應先向稽徵機關登記
- 變更、合併、轉讓、解散及廢止者,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申請變更或註銷登記,並繳清稅款
- 完稅及免稅貨物,均應向稽徵機關或海關領用貨物稅照證
- 經財政部核准以其他憑證替代者,得不受上條規定
- 產製廠商應設置並保存帳簿
- 當月份出廠之貨物,應於==次月15日==前報繳,無應納稅額亦應申報
- 進口應稅貨物,應向海關申報,由==海關==代徵
- 尚未完稅之貨物經法院及其他機關拍賣者,應於提領前向稽徵機關申報
- 免稅貨物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應於==30日==內申報
- 逾期未申報,稽徵機關應於==3日==內通知
- 逾期仍未辦理者,稽徵機關得進行調查,核定應納稅額
- 逾期未繳納者,稽徵機關得停止貨物出廠,至繳清為止
- 補徵之稅款、滯報金、怠報金,應於==繳款書送達日之次日起15日==內繳納
- 稽徵機關調整完稅價格者,應就其差額,計算核定應納稅額補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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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罰則
- 行為罰
- 未依規定申請登記
- 罰鍰9,000~30,000
- 未依規定報告或報告不實
- 罰鍰9,000~30,000
- 未貼或刊印貨物稅照證
- 罰鍰9,000~30,000
- 原料領用及貨物銷存,未保有憑證
- 罰鍰9,000~30,000
- 外銷品原料無法外銷及未改為內銷者
- ==5‱== 滯納金
- 行政罰
- 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
- 未依規定辦理登記,擅自產製貨物
- 無貨物稅查驗證或替代憑證
- 以高價貨物冒出低價貨物
- 免稅貨物未經補稅擅自移作他用
- 私自竄改貨物稅照證及繳款書
- 原料及成品與帳表不服
- 短報或漏報出廠數量者
- 短報或漏報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
- 停止出廠期間,擅自產製貨物
- 其他違法逃漏、冒領或冒充退稅者
- 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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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3日1%,超過30日得強制執行並停止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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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滯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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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滯報金,3,000~30,000
```
- 怠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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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怠報金,9,00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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