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遺贈稅 ## 納稅義務人 ### 遺產 1. 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 2. 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 3. 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遺產管理人。 ### 贈與 - 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贈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1. 行蹤不明。 2. 逾本法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 3. 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 --- ## 課稅範圍 ### 遺產 1. 現實遺產 2. 擬制遺產 3. 信託財產 ### 贈與 1. 財產所有人無償贈與 2. 視同贈與 3. 他益信託 --- ## 課稅內容 ### 遺產 #### 現實遺產 1. 居住者(死亡前2年在境內有住所)境內外全部遺產 2. 非居住者,但為公民及非國民(2年內居住365天)在境內之遺產 3. 視同居住:繼承行為前兩年為國民者 #### 擬制遺產 - 死亡前2年贈與給下列個人 1. **被繼承人之配偶** 2. **被繼承人之各順位繼承人** 3. **各順位繼承人之配偶** #### 信託財產 1. 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遺囑人死亡時,其信託財產 2. 信託關係存續中受益人死亡時,就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分 ### 贈與 #### 財產所有人無償贈與 1. 居住者贈與境內外財產者 2. 非居住者,但為公民贈與境內財產 3. 視同居住:贈與行為前兩年為國民者 #### 視同贈與 1. 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依破產法和解,破產免除之差額非贈與)。 2. 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其差額部分。 3. 以自己之資金無償購置財產者,其資金;該財產為不動產時,為其不動產。 4. 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其出資與代價之差額。 5. 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購置之財產,視為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價款屬於購買人所有,不在此限。 6. 二親等以內親屬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證明,且該價款非由出賣人擔保或貸與不在此限。 #### 他益信託 1. 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 2. 信託利益原為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變更為非委託人者於變更時。 3. 委託人追加信託財產。 --- ## 財產認定 ### 財產認定 - 以死亡或贈與時財產所在地認定 ### 時間點認定 - 以死亡時或贈與時之時價為準 ### 財產估價 1. 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2. 房屋:以評定標準限值為準 3. 運具:以原始成本減合理折舊 4. 債權:以債權額為價額,有約定利息者,應加計利息至死亡日或贈與日 5. 有價證券: 1. 上市櫃:依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之收盤價,當日無買賣依前一日之收盤價,如價格劇烈變動,依繼承日或贈與日前一個月每日加權平均價格。 2. 興櫃:依當日加權平均成交價,當日無買賣依前一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如價格劇烈變動,依繼承日或贈與日前一個月每日加權平均價格。 3. 初次公開發行:依**承銷價**或券商**認購價**。 4. 非上市櫃及興櫃者:依資產淨值,並按下列情形調整 1. 土地及房屋帳面價值低於公告現值及評定標準,依公告現值及評定標準估價 2. 公司持有之上市櫃及興櫃股票:依上述條件估價 3. 已擅自停歇,歇業,他遷不明,足資認定價值以減少或無價值,應核實認定 6. 國外財產:由財政部委託使領館調查,無使領館得委託當地會計師公會或公證人調查 7. 信託財產: 1. 受益人享有全部利益(資產+孳息) 1. $$\frac{信託金額}{財產時價}$$ 2. 受益人享有孳息以外之利益 1. 金錢:金額按複利現值計算 2. 非金錢:以時價按複利計算現值 3. 受益人享有孳息利益 1. 以信託財產之時價減除複利現值之餘額 2. 如為公司債,金融債券,或其他約定利息者,以每年享有之利息案郵政儲金計算 4. 受益人享有之利益為定期給付者 1. 以每年享有之利益,按年金現值計算 5. 受益人享有之利益為全部利益減除定期給付者 1. 以信託財產之時價減除複利現值之餘額 6. 享有上述利益之一部分者 1. 按比例計算 ### 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項目 1. 捐贈政府或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團體。 2. 捐贈公有事業或公股事業。 3. 被繼承人死亡時,捐贈**已依法設立登記**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 4. 遺產中有關文化歷史美術向稽徵機關**聲明登記**者。 5. **自己創作**之著作權專利權及藝術品。 6. 日常生活之器具,價值 ==**100萬元**== 以下者。 7. 職業上之工具,價值在 ==**56萬元**== 以下者。 8. 依法禁止或限制採伐之森林。 9. 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軍公教保險之金額。 10. 死亡前5年**已納遺產稅**者;未納遺產稅或超過5年以上仍應計入遺產總額。`未納遺產稅者仍應計入遺產總額` 11. 被繼承人之配偶及子女之原有財產或特有財產。 12. 既成巷道。 >建造房屋應保留之空地仍應計入 13. 債權或其他請求權,不能收取或行使卻有證明者(法院裁定書)。 14. 捐贈死亡時已成立之**公益信託**。 ### 不計入贈與之項目 1. 捐贈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團體。 2. 捐贈公有事業及公股事業。 3. 捐贈已依法設立登記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 4. 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 5. 作農業使用之農地及其地上物,受贈人5年內未做農業使用,應追繳。 6. 配偶相互贈與,離婚如無法舉證,則應稅;離婚財產不課徵所得稅。 7. 子女婚嫁贈與財物,總金額不超過 ==**100萬(固定)**== 。 8. 因委託人提供財產成立,捐贈或加入公益信託,受益人得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 --- ## 免稅額、扣除額 ### 遺產稅免稅額 1. 110年度:1,200萬 2. 111年度:==**1,333萬**== ### 贈與稅免稅額 1. 110年度:220萬 2. 111年度:==**244萬**== ### 遺產稅扣除額 ==**有拋棄繼承的話,就不能扣除**== - ex: 配偶拋棄繼承就不能用配偶扣除額 1. 遺有配偶者:==**553萬**== > 不論配偶是否成年... > 111會計師考過... > 配偶沒有在算距離成年之數這條... 2. 繼承人為直系卑親屬者 1. ==**56萬**== 2. 但有未成年者,按期==距離成年==之年數,每年 ==**加扣56萬**== 。`請注意成年年齡,2023年起為18歲` 3. 若直系卑親屬拋棄繼承,由次親等繼承者,按拋棄繼承前之扣除額(56萬)計算。`須注意繼承順位:拋棄繼承後由次一順位繼承,應為前一順位繼承人全數拋棄` 4. 繼承前死亡,由子女代位繼承者,得按繼承人數計算扣除額。 > 如果第一順位繼承人死亡或者有民法第1145條之事由被剝奪繼承權,可由下一代代位繼承 4. 遺有父母者:每人 ==**138萬**== 5. 如前三項為重度以上之身心障礙者:每人再加扣 ==**693萬**== 6. 遺有受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者 1. ==**56萬**== 2. 未成年依距離成年之數加計56萬`請注意成年年齡,2023年起為18歲` 7. 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地及其地上物`先計入遺產總額再扣除,5年內未作使用應追繳` 8. 繼承人死亡前6~9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未納遺產稅者仍應計入遺產總額` 1. 6年:80% 2. 7年:60% 3. 8年:40% 4. 9年:20% - ==**非居民及非國民不適用1~7項扣除額**== 8. 境內發生者為限 1. 死亡前應納之稅捐罰鍰及罰金 2. 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具有證明者 3. 喪葬費用 ==**138萬**== > 計算時直接138萬全部扣掉 4. 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之直接必要費用(未規定金額) 9. 公設保留地 1. 依法徵收之加成補償,免徵所得稅 2. 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贈與而移轉者免遺產稅 3. 因徵收之補償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尚未發給者,免徵遺產稅 4. 被繼承人死亡,所遺公設保留地免徵遺產稅;死亡後徵收之補償費,免併入遺產總額 10. 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請求權人知有權利2年內,或關係消滅5年內未申請才自動消滅) 1. 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主張之請求權,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總額扣除 2. 取得完稅證明書1年內應給付,一年內未給付,稽徵機關得於期限屆滿之次日起5年內追繳,並加計利息 3. 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應計入遺產總額,但計算請求權時不得列入計算範圍 4. 夫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之婚後財產,不包括夫妻特有財產及婚後繼承贈與取得之財產 5. 無須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書 ```= 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 Step1:夫財產(A1)-夫負債(A2)-(妻財產(B1)-妻負債(B2))=X Step2:X/2=C Step3:計算依法不計入遺產總額(D) Step4:減除重複扣除之金額(E)=C*(D/A1) Step5:C-E ``` ### 贈與稅扣除額 1. 贈與附有負擔者 1. 由受贈人負擔者,應自贈與額中扣除。 2. 負擔內容係向贈與人以外之人為給付,得認為是間接贈與者,不得扣除(二次贈與)。 3. 負擔之扣除,以不超過贈與之價值為限。 2. 不動產贈與之土增稅及契稅 1. 由受贈人負擔者,可直接從贈與總額扣除。`土增稅納稅義務人為新所有權人,由受贈人負擔後,贈與金額就可以相對減少,契稅納稅義務人為受贈人,同上` 2. 由贈與人代為繳納負擔者,應先計入總額,再扣除。`本來的納稅義務人就不是受贈人,因此要先計入再扣除` --- ## 稅率 ### 遺產稅稅率 | 稅率|111級距|113級距| |-|-|-| |**10%** | **5,000萬以下** |**5,621萬以下**| | **15%** | **5,000萬~1億** |**5,621萬-1億1,242萬**| | **20%** | **1億以上** |**超過1億1,242萬**| ### 贈與稅稅率 | 稅率|111級距|113級距| |-|-|-| | **10%** | **2,500萬以下** |**2,811萬以下**| | **15%** | **2,500萬~5,000萬** |**2,811萬-5,621萬**| | **20%** | **5,000萬元以上** |**超過5,621萬**| 指定用途:稅率超過10%至20%者,用於長照之特種基金,不受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 --- ## 應納稅額 ### 遺產稅應納稅額 1. 遺產總額-扣除額-免稅額=遺產淨額 2. 擬制遺產,應將死亡前兩年贈與之財產,併入遺產總額,但已繳納之贈與稅及土增稅應加計利息自應納遺產稅額扣抵 3. 國外扣抵稅額:扣抵稅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國外遺產而適用國內遺產稅率增加之稅額(類似營所稅) ### 贈與稅應納稅額 1. 贈與總額-扣除額-免稅額=贈與淨額 2. 一年兩次以上贈與,應合併計算贈與額,減除前次已納稅額 3. 國外扣抵稅額:扣抵稅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國外贈與適用國內贈與稅率增加之稅額(類似營所稅) --- ## 稽徵程序 ### 遺產稅稽徵程序 1. 不論有無應納稅額, ==**6個月**== 內均應申報 2. 稽徵機關應於接獲死亡報告之日起**1個月**內填發申報通知書,通知申報,並於期限屆滿前10日,填發催報通知書,納稅人不得以稽徵機關未發通知書免除申報義務 3. 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時,應核定其稅額並移送/戶籍機關受理死亡登記,應抄送副本送稽徵機關/如有詐欺或不正當逃漏稅得申請搜索扣押或其他強制處分/被繼承人死亡前有保險箱或存款者,應申請稽徵機關會同點驗登記 4. 遺產稅未繳清前, ==**禁止**== 分割交付登記(事前申請核准書或免稅證明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不在此限) ### 贈與稅稽徵程序 1. 贈與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 ==**30日內**== 2. 贈與稅未繳清前, ==**不得**== 辦理移轉登記 ### 共同稽徵程序 1. 得以書面延長,延長期限以 ==**3個月**== 為限 2. 稽徵機關應於接到申報書表後**2個月**內,辦理調查及估價,決定應納稅額,填發納稅通知書,通知納稅人繳稅,如因特殊情況無法於**2個月**內辦竣者,得呈請上級主管機關辦理延期 3. 納稅義務人應於接到納稅通知書**2個月**內,繳清稅款,必要時得申請稽徵機關核准**延長2個月** 4. 稅額在**30萬元**以上者,納稅義務人卻有困難者,不能一次以現金繳納者,應於納稅期限內申請分18期繳納,每期間隔不超過2個月 **(稅捐稽徵法第20條:最長36個月)** 5. 分期繳納應依**郵政儲金1/1利率**加計利息 6. 實物抵繳:應納稅額 ==**30萬元**== 以上,無法一次現金繳足,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 1. 計入遺產總額並經課稅之財產 2. 免徵遺產稅之公設保留地 >稅額*(公設保留地/總額) 3. 受贈財產中之公設保留地 >稅額*(公設保留地/總額) 4. 不易變價或保管,或申請抵繳日之時價較死亡日或贈與日低者,以該項財產價值佔全部財產課徵標的計算應納稅額 7. 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 8. 核定期限內繕具申請抵繳之財產清單,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主管機關應於收到清單後30日內調查核定,如不合規定應述明理由,通知納稅義務人按原核定期限內繳納,如不准抵繳通知書已逾繳納期限或距離繳納期限不足10日者,應於通知書送達日10日內繳納 9. 抵繳金額<應納稅額:辦理抵繳時,以**現金**補足 10. 抵繳金額>應納稅額:待實物變價後,就賣得價款淨額,按抵繳時超過稅額部分佔抵繳實物全部價格之比例,計算應退稅額,一個月內通知納稅義務人具領 11. 繳清稅款、罰鍰、滯納金、利息後,稽徵機關應發給**完稅證明書**;無應納稅額者,應發給**免稅證明書**;有特殊原因者,得提出確切納稅保證,申請主管機關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共有財產:繼承人數為2人以上時,部分繼承人得繳清應繼分之稅款,得申請同意移轉證明書,辦理公同共有登記, ==**全部稅款未繳清前,不得辦理分割登記**== ## 罰則 ### 行為罰 #### 未依限辦理申報 1. 核定應納稅額2倍以下罰鍰 2. 死亡前2年贈與之財產未申報,雖屬免稅案件仍應處罰 ### 滯納金 - ==**每3日1%,超過30日得強制執行**== ### 行政罰 1. 依法申報,有短漏報,**按短漏報稅額2倍以下罰鍰** 2. 故意詐欺,**按短漏報稅額1-3倍罰鍰** 3. 罰鍰連同稅款不得超過遺產/贈與總額 4. **遺產/贈與稅未繳清前辦理移轉登記,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5. **未核對是否繳清稅額,處民營事業15,000以下罰鍰** ### 加計利息 - 繳納期限次日起,依1/1郵政儲金定存利率,按日計算 --- ##### 聯絡資訊 有任何問題歡迎聯繫[沃夫-discord](https://discord.gg/9Pws94X6R6) 不論是筆記內容錯誤或者修正,抑或是有問題想問都歡迎點選以下連結進入社群詢問 <iframe src="https://discord.com/widget?id=1015630592336998523&theme=dark" width="350" height="500" allowtransparency="true" frameborder="0" sandbox="allow-popups allow-popups-to-escape-sandbox allow-same-origin allow-scripts"></ifra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