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限通則

詳題

本通則旨在訂明與持權限人員有關的權限制度;訂明權限的申請資格與申請程序;確立持權限人員的權責與專責,並就相關事宜訂立條文。

第一部 導言

1. 簡稱

本通則可引稱為《權限通則》、「Authorities and Permissions General Regulation」或「APGR」。

2. 釋義

  1. 在本通則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 申請者 指申請成為持權限人員的群員;
    • 全域封禁權限 (Global Bangbb) 指可執行全域封禁的權限;
    • 全域封禁權限持有者 指持有全域封禁權限的持權限人員;
    • 行政員 (Bureaucrat) 指持有行政員權限的持權限人員;
    • 行政員權限 指可作出授權或除權行為的權限;
    • 行政失當 的涵義與《行政申訴通則》中該詞的涵義相同;
    • 管理員 (Administrator) 指持有管理員權限的持權限人員;
    • 管理員權限 指持有除授權或除權以外所有管理權限的持權限人員;
    • 管理權限 指具有管理群組功能的即時交流平台內建權限;
    • 持權限人員 包括協管員、管理員、行政員、全域封禁權限持有者,以及其他任何持有權限群員;
    • 協管員 (Moderator) 指持有協管員權限的持權限人員;
    • 協管員權限 指可借助機械人進而可對他人實施警告、禁言、封禁,以及刪除訊息的權限;
    • 群員 指加入規則群至少七日且於規則群發言不少於五十次的人士;
    • 權限 包括協管員權限、管理員權限、行政員權限、全域封禁權限,以及其他任何權限。
  2. 在本通則中,凡提述——
    1. 與群組有關的某詞語的涵義,均適用《群組及頻道通則》中該詞語的釋義;
    2. 與處罰或救濟有關的某詞語的涵義,均適用《處罰及救濟通則》中該詞語的釋義。

3. 規則群組可訂立不牴觸本通則的群組條文

  1. 所有群組都可因應該群組自身情況而自行訂立合適且合理的條文,但不得與本通則牴觸。
  2. 任何與本通則相牴觸的群組條文,自覆核結果公佈之時,即時廢止。

第二部 一般原則

4. “當然權限制度”的取消

  1. 凡任何人於維基媒體項目中獲得或擔任管理員、行政員、監察員、監管員或其他任何權限,皆不會他因此於規則群中徑直獲得任何權限。
  2. 任何人於維基媒體項目中獲得或擔任管理員、行政員、監察員、監管員或其他任何權限,均不可作為他符合申請門檻的合理依據。

5. 持權限人員的申請門檻

  1. 持權限人員的一般申請門檻為:申請者必須——
    1. 誠實可信;
    2. 獲得至少五名其他群員的支持;
    3. 對「即時通訊規則」有足夠認知;
    4. 於三個月內未曾被駁回申請或申請失敗;
    5. 一年內未於規則群被警告超過二次、禁言、封禁、全域封禁或其他處罰;
    6. 對相關即時通訊平台的管理系統有一般認知;而且
    7. 有能力運用規則、邏輯與常識對尋常個案作出合理判斷。
  2. 持權限人員的進階申請門檻為:申請者必須——
    1. 誠實可信,行事公正公平;
    2. 獲得至少十五名其他群員的支持;
    3. 現為或曾為協管員或管理員,且一年內未被認定有行政失當;
    4. 對「即時通訊規則」有完善認知;
    5. 於一年內未曾被駁回申請或申請失敗;
    6. 三年內未於規則群被警告、禁言、封禁、全域封禁或其他處罰;
    7. 對相關即時通訊平台的管理系統有完善認知;而且
    8. 有能力運用規則、邏輯與常識對複雜個案作出正確判斷。
  3. 第(1)(5)、(2)(5)款所書之警告、禁言、封禁及全域封禁,不包括上訴得直者。
  4. 任何人如不符合相關持權限人員的申請門檻而遞出申請,則其申請為無效申請。

6. 申請資格的檢驗

  1. 在某人遞交某類權限申請後,持權限人員應查核該申請人是否符合相關申請門檻,並在查核完畢後儘快回覆該申請人。
  2. 如某人遞出有效申請後七日,依然未有任何持權限人員給予回應,則視那段期間內活躍的持權限人員存在行政失當。
  3. 自申請獲得持權限人員回覆之日開始五日,為檢驗期,任何人於檢驗期可提出合理質疑,以檢驗其申請資格。

7. 申請的駁回

  1. 任何持權限人員如在檢驗期內,提出合理質疑而申請者無法排除相關合理質疑,則可直接視作其申請被駁回。
  2. 如某一申請被駁回,持權限人員應有效告知相關申請者其申請已被駁回。

8. 遞出無效申請而擾亂群組屬違規

  • 任何不符合申請門檻之人士,若在元群組或其他規則群組不合理地遞出申請,致使擾亂群組,即屬違規,違者最高可處以全域永久封禁。

9. 申請的公告

  1. 考慮到《成文規則總則》與公告有關的條文,在檢驗期完畢後翌日,行政員應整合申請者的申請書、證明申請者符合相應申請門檻的證據為一條訊息,並於群組當眼位置作出公告,公告期——
    1. 如屬一般申請門檻,至少七日;或
    2. 如屬進階申請門檻,至少十四日。
  2. 任何群員如於公告期內,針對申請者提出合理質疑,而相關合理質疑無法排除,則該申請者的申請失敗。
  3. 如存在多名申請者同時申請,則行政員應按申請者分別整合並公告。

第三部 權限與權責

第I分部 協管員

10. 協管員的申請資格

  • 任何人如欲申請協管員權限,其必須符合一般申請門檻。

11. 管理員可逕直獲得協管員權限

  • 除非另有明文規定,否則如某人擔任管理員,在證明其對相關即時通訊平台的管理系統有一般認知後,其可逕直獲得協管員權限。

12. 協管員不應授予管理權限

  • 除非所使用機械人必須需要操作人持有某權限,否則不應被授予任何管理權限。

13. 協管員的權責

  • 協管員主要權責為,在未有管理員時借助機械人,根據「即時通訊規則」及其他規則——
    1. 講解規則;
    2. 調解群組成員;
    3. 對違規者處以警告;以及
    4. 對明顯且違規嚴重者處以禁言或封禁。

第II分部 管理員

14. 管理員的申請門檻

  • 任何人如欲申請管理員權限,其必須符合一般申請門檻。

15. 管理員的權責

  • 管理員主要權責為,根據「即時通訊規則」及其他規則——
    1. 對違規者處以警告、禁言或封禁;
    2. 調解群組成員;
    3. 處理一般申訴及行政申訴;
    4. 處理上訴;以及
    5. 在行政員指示下,協助行政員處理事務。

第III分部 全域封禁權限

16. 全域封禁權限的申請門檻

  1. 任何人如欲申請全域封禁權限,其除須符合進階申請門檻,亦須——
    1. 在至少十個規則群組或其他白名單群組擔任管理職位;以及
    2. 獲得2名全域封禁權限持有者的支持。
  2. 為證明申請者符合全域封禁權限的申請門檻,其可借助以下方式提供證明——
    1. 就規則群組內所有的管理員資格,可藉由指令 /isadmin@StaphMbot 提供;以及
    2. 就其他白名單群組,可提供群組連結以便核查。

17. 全域封禁權限持有者的權責

  • 全域封禁權限持有者主要權責為,根據「即時通訊規則」及其他規則——
    1. 對違規者處以警告、禁言、封禁或全域封禁;
    2. 處理一般申訴及行政申訴;
    3. 處理上訴;以及
    4. 在行政員指示下,協助行政員處理事務。

第IV分部 行政員

18. 行政員的申請門檻

  • 任何人如欲申請行政員權限,其必須符合進階申請門檻。

19. 行政員的權責

  • 行政員主要權責為,根據「即時通訊規則」及其他規則——
    1. 處理群組行政事務,包括處理各類申請、公告、名單等;
    2. 監督管理員與協管員;
    3. 授權或除權事宜;以及
    4. 組織上訴事宜處理團隊。

第四部 專責

20. 持權限人員的專責分類

  1. 規則群組的持權限人員分為四種專責——
    1. 管理專責;
    2. 行政專責;
    3. 技術專責;以及
    4. 監察專責。
  2. 為確保分工明確,在某人申請權限時,如其權限允許其負有多種專責,則應聲明其所主要承擔之專責。
  3. 凡某人——
    1. 獲得行政員權限,即他默認屬於行政專責;以及
    2. 只有協管員權限,即他默認屬於管理專責。

21. 專責人員不應越權

  • 即使持權限人員負有多種專責,如其已於某一事件中為履行某一類專責而行使權力、權限或權能時,則不得同時為履行其他專責而行使行使權力、權限或權能,否則屬於越權。

22. 未有相關專責人員的特殊情況

  1. 在未有相關專責人員的情況下,其他專責人員在其能力許可的情況下,可代為履行相關專責的責任,而在此類特殊情況中,這類行為不屬於越權。
  2. 即使某人屬於其他專責人員且處於特殊情況,但他依然可能就其行政失當行為負有部份責任。
  3. 當裁定其他專責人員在特殊情況中的行政失當時,應考慮這類專責的人員可展示的能力與經驗後,再作出裁定。

附表一 協管員名單

HackMD Error: 403 error

@Dasze ©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