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去來品第二 === * 本段大量出現的名詞解釋: 「去者在去時中去」:去者=運動者、去時=運動時間、去=運動 發=發動、住=停住 > 二·一 已去無有去,未去亦無去,離已去未去,去時亦無去。 * 翻譯:運動已經發生的時候,運動就不存在;運動還沒發生的時候,運動根本就不存在;已去及未去之間的運動時間,運動也不存在。 * 本偈目的:證明已去、未去,甚至去時去都是無去。 * 問題:運動時間是先假定有運動,才會有運動的時間存在,如果運動時間內沒有運動,運動時間如何成立? * 解方:去時去必須先有去時,而去時也需要先有去才能成立,既然不知道去成立了沒,就無法說有去時,更無法說去時有去。 * 論證過程: 1. 去時沒有自性。如果去時有自性,去時就不需要依賴去而成立,運動時間不需要運動就可以存在,這是不合常理的。 2. 去、時兩者都沒有自性。去如果有自性,依據自性自足、獨立的性質,它無法被包含於去時之中;時如果有自性,根據自性的性質,時間不能受到運動安排或形容,去時也就概念上違背了自性。 > 二·二 動處則有去,此中有去時,非已去未去,是故去時去。 * 翻譯:發動的地方就會有運動,發動的時刻就是去時,已去和未去都沒有去,是正在運動當中才有去。 * 本偈目的:擬設論敵立場提出質詢,對去時去提出一種可能,透過反面,教我們不要離具體運動而執取有自性的時間 * 論證過程:當我們以為去時中有去,是以時間為本位而邏輯上先於運動,但常識上時間是透過運動而建立的,沒有運動則沒有運動的時間。所以我們不能離開具體的運動而談有自性的時間。 > 二·三 云何於去時,而當有去法,若離於去法,去時不可得。 * 翻譯:我們不能說運動時間中有運動存在,因為脫離了運動,運動時間就不可能被建立。 * 本偈目的:延續上偈,回答論敵者。 > 二·四 若言去時去,是人則有咎,離去有去時,去時獨去故。 * 翻譯:如果認為「去時有去」可以成立,那就會犯下下半偈所說的錯誤:會認為脫離運動也可以有運動時間存在,甚至運動時間可以單獨存在。 * 本偈目的:指出同意自性立場的「去時有去」會產生的問題。 * 論證過程:「去時有去」中把去時跟去獨立開來,時間跟運動被分割,這兩者各自獨立的狀況只能在兩者皆有自性的狀況產生。但現實生活中運動跟時間是緊密連起而不可分割,所以時間不可能獨立而有自性。 二·五 若去時有去,則有二種去,一謂為去時,二謂去時去。 * 翻譯:若主張「去時有去」會引致兩種去的難題:第一種去是由去而成立去時的去,也就是去在時前的去,第二種去是去時成立後的去,也就是去在時後的去。 * 本偈目的:說明主張「去時有去」會分成兩種去而產生困難。 * 論證過程:「去時有去」此表述式只表示一種運動,但有自性的去法可以引致兩種去,一為在時先的去,一為在時後的去,兩種去會各不相干而獨立,形成知解上的困難,一分為二也跟自始至終唯一的運動矛盾。 > 二·六 若有二去法,則有二去者,已離於去者,去法不可得。 * 翻譯:如果有兩種互不相關的運動出現,則必須有兩個運動者配合,因為離開了運動者,運動便不能建立。 * 本偈目的:延續上偈,說明一分為二的去法會需要兩個去者,但去者始終為一,所以有自性的去時有去不可能。 * 問題:作者說龍樹沒有想到如果有兩個去者,不是在同一個時間,而是在不同時間,那不是就可以容許一個去者有兩種去的運動?(P.60) > 二·七 若離於去者,去法不可得,以無去法故,何得有去者? * 翻譯:離開運動者,運動就不可能;沒有了運動,運動者又如何成立?(激問,答案是否定) * 本偈目的:說明去者與去法是互相成就的,不能抽掉一方而單獨建立另一方;總結二·一~二·七的「去者無去」辯論。 > 二·八 去者則不去,不去者不去,離去不去者,無第三去者。 * 翻譯:已去者沒有運動,未去者沒有運動,在已去者與未去者之外,不存在第三種狀態的運動者。 * 本偈目的:運用排中律,排除正在運動者。 * 論證過程:去者如何不去 以自性的立場來看,運動和運動者都有獨立的實體性格,兩者互不干涉,所以不能說運動埋藏在運動者身上,也不能以運動形容運動者,所以去者不去。 > 二·九 若言去者去,云何有此義?若離於去法,去者不可得。 * 翻譯:如果認為去者去,這麼說的話會有什麼意義?但是要注意離開了運動,運動者也無法成立。 * 本偈目的:擬設問難者,說明「去者去」無法成立的原因。 * 論證過程: 1. 若運動者與運動各有自性,「去者去」就變成有自性的運動者中有有自性的運動,但自性獨立自足,產生概念衝突,所以有自性的去者去不可能。 2. 若運動者與運動無自性,且「去者去」指運動者還沒運動的時候,運動就已經在了,不過運動者與運動兩者互相依賴,所以運動者沒有運動的時候運動無法存在,產生概念衝突,有無自性的去者去不可能。 > 二·十 若去者有去,則有二種去,一謂去者去,二謂去法去。 * 翻譯:如果「去者有去」成立,就會產生兩種運動的現象,第一種是運動者中的運動,第二種是運動本身的運動。 * 本偈目的:說明主張「去者有去」會分成兩種去而遇到困難。 * 論證過程:同二·五的結構,運動者中的運動和運動自身的運動是兩個互不干涉的東西,會使「去者有去」概念上遇到困難。所以以自性的立場來看,「去者有去」的命題無法成立。 > 二·十一 若謂去者去,是人則有咎,離去有去者,說去者有去。 * 翻譯:如果認為「去者有去」可以成立,那就會犯下下半偈所說的錯誤:離開運動有運動者,然後以為有自性的運動者可以包含有自性的運動。 * 本偈目的:進一步闡釋「去者有去」說不通的理由。 * 論證過程:主體是依賴於行動而決定性質的,處於運動當中的就是運動者,不處於運動當中的便是非運動者。若以自性的角度來看,運動者可以獨立於運動而存在,運動者與運動兩個概念被分割,但這有違日常生活的知解,所以以自性角度說的「去者有去」是無法成立的。 > 二·十二 以去中無發,未去中無發,去時中無發,何處當有發? * 發:運動發動的那一刻 * 翻譯:已經開始了便沒有發動,沒有開始也沒有發動,運動開始的瞬間也沒有發動,那麼哪裡有發動呢?(激問,答案是否定) * 本偈目的:「去時無去」得到解答,但運動發動時必然有運動產生,龍樹擬設問難者可能會有的問題,並解釋「無發」。 * 論證過程: * 前兩句很合理,但第三句乍聽之下有點難解,要注意龍樹是以有自性的角度出發,所以發動時的那一瞬間,發動和時間因為有自性而無法與對方結合,所以「發動時」在自性的立場下是無法建立的。 * 「發動時」是用發動形容時間,但如果發動與時間都有自性,那根據自性獨立自足的性質,發動是不能形容時間的。如果「發動時」無法成立,那「開始發動時」也無法成立,所以「開時發動時有發動」在自性立場下不成立。 > 二·十三 未發無去時,亦無有已去,是二應有發,未去何有發? * 翻譯:未發動時是沒有去時和已去的,因為去時和已去是有發動的,那未去怎麼會有發呢?(激問,答案是否定) * 本偈目的:重複了二·十二討論的問題,同時總結前述討論。 * 論證過程:既然尚未開始運動,就談不上有發動了。 > 二·十四 無去無未去,亦復無去時,一切無有發,何說而分別? * 翻譯:(以自性的立場來看)已去的發動、未去的發動、去時的發動都不能成立,那我們怎麼可以作自性的分別呢?(激問,答案是否定) * 本偈目的:為二·十五做引子,接下來討論重心要從「去」轉向「住」。 > 二·十五 去者則不住,不去者不住,離去不去者,何有第三住? * 翻譯:已經運動的人是沒有停住的,沒有運動的人也沒有停住的,在運動者和非運動者之外,哪裡有第三種可能呢?(激問,答案是否定) * 本偈目的:運用排中律,指出運動與停住的關係,也說明沒有其他可能。 * 論證過程: * 運動的人就沒有停住,這個很好理解。 * 沒有運動的人也沒有停住。這個可能比較難理解,但因為運動和停住是相反的狀態,如果沒有運動的狀態,對反的停住也不存在,我們不能將停住單獨抽離運動討論,忽略了他們的關係。 > 二·十六 去者若當住,云何有此義?若當離於去,去者不可得。 * 翻譯:運動者有停住狀態是不合理的情況,因為脫離了運動,運動者無法成立。 * 本偈目的:提出「去者有住」是無法成立的。 * 論證過程:當運動者停下來的時候,他就沒有運動而不是運動者,因此不可能有跟運動對反的狀態,所以「去者不住」。 * 作者認為這偈有點詭辯,但是我們可以放寬檢視,假若運動者是有自性的運動者,那他永遠就是運動者(因為自性是不變化的整體),不可能有停頓的一刻而成為非運動者,也不可能出現停住的狀態。 > 二·十七 去未去無住,去時亦無住,所有行止法,皆同於去義。 * 翻譯:(承上面各偈論證可知)去、未去、去時都沒有停住,有關於一切運動與停住的問題,都應該同於以上的道理理解。 * 本偈目的:總結以上討論問題,教人放棄以自性立場看運動的種種問題。 > 兩難論證法 * 接下來的三首偈頌(二·十八~二·二十),龍樹會用到兩難辯證法,所以這裡要交代兩難辯證法的推論方式,好讓人理解推論過程。 1. 若有對立的a、b兩者,且兩者都有自性,那兩者只能有完全相同根完全相異的兩種情況。 2. 根據自性的定義,自性是不可分割的整體。 3. 當a與b有部分相同時,意味a與b各自都有些地方可以劃分出與對方相同的部分,但如此違反了自性的定義。 4. 當a與b完全相同時,會產生困難。 5. 當a與b完全相異時,也會產生困難。 6. 所以有自性的a與b不能成立,為了避免兩難,我們必須要放棄有自性的立場,因而形成空的道理。 > 二·十八 去法即去者,是事則不然,去法異去者,是事亦不然。 * 翻譯:(以自性的立場來看)當運動和運動者完全相同時,是說不通的,(以自性的立場來看)當運動和運動者完全相異時,也是說不通的。 * 本偈目的:以兩難論證法,證明有自性的運動者與運動是不可能成立的。 * 論證過程:去者是主體,去法是作用 1. 二·十九:當去者與去法完全相同,代表主體與作用混同,日常知解讓我們知道主體與作用不能是同一對象。 2. 二·二十:當去者與去法完全相異,則主體與作用各自獨立,但這不符合日常知解。 3. 產生兩難困局,只能放棄自性立場的看法。 > 二·十九 若謂於去法,即為是去者,作者及作業,是事則為一。 * 翻譯:如果說運動就是運動者,那麼主體與作用就混同為一。 * 本偈目的:解釋上偈(二·十八)的「去法即去者」立論為何不然。 > 二·二十 若謂於去法,有異於去者,離去者有去,離去有去者。 * 翻譯:假設運動與運動者完全不同,主體與作用就可以截然分開。 * 本偈目的:解釋上上偈(二·十八)的「去法異去者」立論為何不然。 > 二·二一 去去者是二,若一異法成,二門俱不成,云何當有成? * 翻譯:(以自性的角度來看)運動與運動者兩者,要不然是「一」完全相同,要不然是「異」完全不同,但兩條進路都無法成立,所以運動與運動者的關係如何成立呢?(激問,答案是否定) * 本偈目的:點出自性立場的困難,要避免困難只能以無自性/空的立場看運動與運動者。 > 二·二二 因去知去者,不能用是去,先無有去法,故無去者去。 * 去者去:第一個「去」用來形容運動的主體,第二個「去」表運動自身。 * 翻譯:(以自性的角度來看)因為運動而建立的運動者,兩個運動指涉的對象會不同;獨立的運動與運動者的運動是不相同的,所以「去者去」的說法無法成立。 * 論證過程:「去者去」不成立,因為若第一個去與第二個去各自有自性,根據自性獨立自足的性質,兩者會獨立而無關,甚至是排斥。(但兩個去原先是指同一個運動) > 二·二三 因去知去者,不能用異去,於一去者中,不得二去故。 * 翻譯:如果某一去法不能應用到運動者身上,那其他去法也不能應用在運動者上,因為一個運動者不能對應兩個運動。 * 本偈目的:既然前一去不能用到後一去,假如問難者認為可以用其他去解釋,龍樹透過本偈指出這個說法是無法成立的。 * 論證過程: 1. 根據世間律則和日常知解,運動與運動者必須一一相應,換句話說,不可以用兩種運動相應一個運動者。 2. 若「去者去」的兩個「去」皆有自性,各成為一個運動,那麼同一個運動中就出現了兩個運動。 3. 兩個概念矛盾,所以「去者去」的「去」不能以自性角度看待。 > 二·二四 決定有去者,不能用三去,不決定去者,亦不用三去。 * 決定:肯定意味。 * 三去:已去、未去、去時。 * 翻譯:肯定有自性的運動者,不能用三去形容之,不以自性的眼光看的運動者,也不能用三去形容之。 * 本偈目的:討論運動者的已去、未去、去時問題。 * 論證過程: 1. 有自性的運動者不能用三去描述。若運動者具備自性,根據自性不變的性質,運動是形容變化的述詞,便不能加諸在有自性的運動者上。 2. 沒有自性的運動者不能用三去描述。這裡是以虛無主義的眼光看一無所有的運動者,一無所有的運動者便不能表現三種運動狀態。 > 二·二五 去法定不定,去者不用三,是故去去者,所去處皆無。 * 翻譯:肯定或不肯定有自性的運動,都不能用已去、未去、去時討論;運動和運動者單憑自身就足以成立,不需要三去等述詞形容。 * 本偈目的:上一偈以運動者為主題,本偈以運動為主題,指出運動無論肯定有無自性,都不能有三去的運動狀態出現。 * 論證過程: 1. 決定有自性的運動不能用三去描述。因為具備自性的運動能夠永久存在且不改變,不能且不需要依賴他人便得以成立。 2. 不決定有自性的運動不能用三去描述。因為無自性的運動便是一無所有的運動,這種運動什麼都不具備,所以也談不上運動狀態的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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