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性別平等工作法與性騷擾防治法之修正解析與企業因應對策演講心得 演講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內部稽核協會 - 台北12月例會 主講者:沈以軒 律師 【 宇恒法律事務所 】 起因:因2024年3月8日婦女節性平三法的實行,公司應進行必要之修改公司章程 地點:中影八德大樓 時間:2023年12月19日 資料來源:演講投影片 - 性別平等工作法與性騷擾防治法之修正解析與企業因應對策 --- # 適用範圍 * 校園性騷擾事件**性別平等教育法** * 工作性騷擾事件依**性別平等工作法** * 其他才使用**性騷擾防治法** > 除了校園和工作適用專法外,其他都是性騷擾防治法 # 二階段通知主管 * 申訴時通知地方主管單位 * 處理結果通知地方主管單位 > 地方主管單位通常是勞工局 # 性騷擾的認定 * 簡單來說,就是**性意味** # 刑事責任 - 強制觸摸罪 / 強制猥褻罪 * 差別在於被害者有沒有反抗的行為 * 比方說偷親算**強制觸摸罪** * 如果對方有反抗意圖**強制猥褻罪** # 性騷擾認定斟酌標準 * 著重於被害人主觀感受及所受影響,而非以行為人侵犯意圖判定。 * 性騷擾之認定,採「合理行為人」。 > 「合理行為人」簡單來說就是法官認定。 # 權勢性騷擾特殊措施--暫時停職 * 權勢性騷擾如情節重大可暫時停止或調整被申訴人之職務,如調查未認定為性騷擾,停止職務期間之薪資,應予補發。 # 情節重大者--開除解僱 * 調查結束認定為性騷擾且情節重大者,雇主得於知悉該調查結果之日起30日內,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 「非」工作時間適用 1. 所屬事業單位 2. 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 3. 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 # 不特定人於所屬公用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性騷擾,回歸性騷擾防治法 * 不特定人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為之者,就性騷擾事件之調查、調解及處罰等事項,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規定。 > 只是不用調查、懲戒或處理,還是必須採取一、二項避免申訴人再度受性騷擾和提供必要之服務。 # 事前防治 * 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或懲戒規範,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 防治措施需包含教育訓練等措施;其準則,由中央主管機構定之。 # 事後補救 * 原則上是「被害人雇主」,例外擴及「被行為人雇主」 # 知悉時點之定義 * 不以勞工明確屌是申訴或完成申訴的形式為前提 # 雇主未接獲被害人之申訴 1. 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 2. 協助其提起申訴 3. 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 4. 提供相關醫療服務 > 因沒有調查權,又可能會侵害隱私,重點為趕快幫被害人申訴,如果被害人不願意申訴,建議留下紙本或錄音證據,幫助公司自保。 # 雇主接獲被害人之申訴 1. 採行再度發生之措施 2. 提供相關醫療服務 3. 對事件進行調查 4. 適當之懲戒或處理 > 被害人向雇主申訴權利**並無期限**。 # 查證程序:客觀公正、給予充分陳述答辯 * 應避免重複詢問 * 人員應有具備性別意識之專業人員 > 性別意識之專業人員係指有參加過教育訓練,或實際參與過性平調查委員會 # 查證程序:保護被害人姓名或身分資訊 > 不得以任何方式公開揭示便害人姓名 # 後續處理階段 > 製作決議書,並書面函覆雙方當事人 # 當職場發生疑似性騷擾,雇主立刻報警要求客戶暫時不要離開,是否會構成侵害權利行為 > 僅需告知已報警請他留在現場,如客戶堅持離開,也不要強迫限制人身自由,以免觸法 # 司法機關通知出庭 > 雇主應給予公假 # 例外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工作場所性騷擾 > 申訴人數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 > 雇主未處理或不服所為調查或懲戒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