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OC] # 公投 ## 制度 ### 涉及權利 創制權:創立一新法條,為**積極權利** 複決權:決定一個已經被生產出來的法條的去留,為**消極權利** ### 投票條件 可以投票的人: 1.中華民國國民 2.18y以上(2019修法) 3.設籍六個月以上 ### 提案條件 #### 可以提案的人: 1.人民 提案:總投票人數的萬分之一 連署:全部的1.5%,六個月內完成 2.立法/行政院 由立法院議決是否通過 3.總統 通常是重大國安事項 提出後交由行政院議決 #### 可以提案的事: 直接講不可以的好了 **和錢有關、和人有關、和主權有關的都不可以** ### 公投程序 公投時間: 提案→連署→投票→通過不通過 #### 投票通過門檻 有效同意>有效不同意 有效同意>1/4總投票人數 (修法前:1/2) 若不通過→兩年內不得再提出 #### 投票通過後? 具有拘束力: 複決案→通過後三日複決法條失去效力 創制案→通過後三個月內研擬相關法律並送立法機關審議 ### 公投修了什麼法? 2018&2019各修一次 ![](https://hackmd.io/_uploads/SkG8Kwedn.png) ### 和修憲&領土變更案的差別? 程序: | | 適用法條 | 提案 | 通過 | 未通過 | | -------- | -------- | -------- | -------- | -------- | | **公投** | 公投法 | 立法行政總統人民皆可 | 有效票>1/4投票人 | 兩年內不得再提出 | | **領土複決/修憲** | 憲法增修條文&公投法 | 立法only,1/4提案,3/4決議通過 | 有效票>1/2投票人 | 可繼續提案 | | **正副總統罷免案**| 正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 立法院1/4提出,2/3審議通過 | 有效票>1/2投票人,公告當天即下台,四年內不得成為同質位候選人 | 任期內不得再提罷免 | ## 優缺點 ### 優點 1.人民更加參與政治,落實民意政治 2.提升政府執政正當性 3.彌補代議政治的不足(平常都是立委幫忙發聲) 4.化解政治僵局,讓執政黨看到在野黨與人民心聲 ### 缺點 1.犧牲少數族群權益→《公投法》保障原民族群相關公投不得違反《原民基本法》 2.簡化問題,把問題劃分成只有 是/不是 3.修憲使提案更簡單→增加提案數→減少民眾思考辯論與了解公投案的時間 4.懶人包盛行,討論過程被簡化,民意可能只是各大政黨操作的工具 # 政治參與 ## 利益團體與政黨 憲法第十四條保障 >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name=憲法第十四條] →所以組織政黨是自由權! 皆屬「志願結社」→共同目標、利益相近、自由意志組成 | | 目的 | 手段 | 其他 | | -------- | -------- | -------- | - | | **利益團體(壓力團體)** | 影響政府決策 | 遊說、遊行.etc | | **政黨** | 獲得執政機會 | 選舉 | 功能:1.監督政府/組織政黨 2.個人政治社會化(在成長過程中形成政治觀)3.社會公益 4.民意反映| ## 社會運動 ### 定義 1. 特定意識形態與目標 2. 有組織與持續性 3. 由人民發起 4. 體制外(非傳統民主程序,如陳情,不一定違法)策略 ### 類別 1. 特定群體的維權運動,如空服員罷工 2. 非特定群體的維權運動,如給我一個家 3. 公民不服從運動 ### 公民不服從 基於公共利益與良知反省,因認為政府做得不對,而使用公開非暴力的違法行為(如不繳稅)向政府抗議。 # 公平正義 ## 定義 無差別對待(形式平等)→基礎 滿足不同需求(實質平等)→避免無差別對待產生更多的不平等 羅爾斯提出「正義二原則」: 1-1平等自由原則 : 每個人平等的對待且有合理的資源分配 2-1機會均等原則 : 每個人可收到的機會不因天生能力而有差 2-2差異原則 : 對最慘的人最好(即積極性平權措施,而非特權) 所以會變成 1-1讓大家都無差別待遇      ↓ 無差別待遇產生其他不正義      ↓ 2-1機會均等使大家的資源分配一樣      ↓ 2-2差異原則弭平弱勢差異 ## 落實 1. 分配正義 透過思考人在社會中的位置與負擔的責任,公平的分配資源與責任 思考:「是否應得」「是否考量個別差異」 2. 匡正正義 道歉並彌補最近做錯的事情 *包含:轉型正義(道歉並彌補非民主時期/殖民時期產生的政治迫害等事件) 3. 程序正義 做出決定前須透過公平合理程序進行 # 社會福利 ## 歷史演變 宗教團體/富人救濟平民→==工業革命==→政府透過各種福利服務救濟貧民 ### 世界 <font color="white">1</font>1601 英國 伊莉莎白 《濟貧法》 最早的社會保障法 ↓1883 德國 俾斯麥 勞工疾病保險 強制勞工繳交,以保護基層為主 ↓1935 美國 社會安全法案 經濟大恐慌導致失業率增加,立法保障 ↓1942 英國 貝佛里奇報告書 成為福利國家的基礎,「從搖籃到墳墓」 ↓1952 聯合國 《社會安全最低基準公約》 ### 中華民國 #### 1950-1970 草創社會保險 保障軍人、公務人員、勞工,以救助與保險為主 #### 1970-1990 使社會福利包含所有職業 除了職業保障,亦增加特殊身分如兒童、老人、身心障礙的福利法律 #### 1990-現今 發展漸漸完備 主要兩個社會保險:全民健保&國民年金(25歲以上無業者可領取補助) 因應少子化與高齡化,推行育兒與長照相關 ## 社會福利類型 ## 六大面向 ### 社會救助/津貼 * 稅收中劃預算 * 如果今天沒有這筆錢我就會死掉 * 大部分時候是錢,有時候是生活物資(如食物銀行) * 例子 * 急難救助金 ### 福利服務 * 也是從稅收中劃撥預算 * 提升生活品質 * 面向所有人,無排富條款等 * 例子 * 公共托育 * 長照 * 社會住宅 ### 社會保險 * 強制納保 * 大部分都是雇主/政府/保方三方共同付費(國民年金除外,雇主不付費) * **共同分擔風險** * 保費通常會隨薪資增加 * 例子 * 國民年金 * 給予25歲以上的無職業者補助 * 勞工保險 * 全民健保 * 所有人都要繳 * 保費計算:薪資(投保金額)× 5.17% × 1/3 × 要投保的人數(需要幫同一家庭的無職業者負擔,如小孩/家庭主婦) 以上三個構成社會安全網 ### 就業安全 ### 健康與醫療照護 ### 居住正義與社區營造 這三個課本沒講我就不寫ㄌ # 多元文化 ## 定義 涉及權利:文化權 1. 每個人對於自身文化認同的權利 2. 每個人的文化應被平等對待 ## 衝突與壓迫 ### 我族中心主義 **評價**他人的文化,以自身文化觀點看別人的,產生「我們的文化比較優秀」的想法,進而貶低其他族群 ### 文化位階與壓迫 多人的觀點聚集起來,社會將不同的文化二分成好/壞,占優勢的文化形成**文化霸權** ### 文明進化論 對自己的文化產生強烈認同與優越感,試圖將非我族同化 eg.國語運動、皇民化運動 ### 種族清洗 迫使除自己以外的其他文化消失 ## 保障 多元語言:《國家語言發展法》 原住民:《原住民族基本法》,劃定傳統領域(有諮商同意權)&保留地(有所有權,只能在原民間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