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得稅 - `屬人兼屬地主義`(所§3) - 課徵對象: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受扶養親屬 (於國內課徵之所得稅) ## 個人所得 一般課稅所得(十類所得)×稅率%=一般所得稅額 ### 一般課稅所得 #### 計算方式(所§17) ```diff+ 課稅所得=綜合所得稅淨額–免稅額–一般扣除額(標準/列舉)–特別扣除額–基本生活費差額 ``` 若<0,則不須納入綜合所得稅淨額公式計算。 基本生活費差額=19.6萬×家庭成員人數 #### 十類所得 - 營利所得 - 執行業務所得 - 薪資所得 - 利息所得 - 財產交易所得 - 租賃及權利金所得 - 自力耕作林木魚礦所得 -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 退職所得 - 其他所得 #### 免稅額 670萬 #### 扣除額 1. 列舉扣除額 2. 特別扣除額(需提列文件) ### 基本所得額(最低稅負制) 目的:讓賺很多卻繳很少稅的人多繳一些,以達到租稅公平。 ```diff+ 基本所得總額:{一般課稅所得(十類所得)+所條§12}×20%=基本稅額 ``` ```diff+ §12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1.海外所得 2.特定保險給付(超過3300萬之部分) 3.個人綜合所得淨額 4.分離計稅股利 5.非現金捐贈扣除額(有申報列舉扣除額) 6.受益憑證交易所得 7.未上市櫃證券交易所得 8.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https://hackmd.io/_uploads/Hy_uhrAfT.png) #### 海外所得 <100萬:免申報。 >100萬:全數計入。 注意:是以「戶」為單位去申報。 ### 申報 <670萬:免徵。 >670萬:超過部分課徵20% ## 營利事業所得 ### 一般課稅所得 ```diff+ 營利事業所得額×20%=一般所得稅額 ``` ### 基本稅額 ```diff+ (一般課稅所得+所條§7)×12%=基本稅額 ``` ```diff+ §7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一、依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及第四條之二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之所得額。 二、依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九條、第九條之二、第十條、第十五條及第七十條之一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 三、依已廢止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施行前第八條之一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 四、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 五、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 六、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 七、依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修正施行前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 八、依企業併購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 九、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但不包括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三條之一規定,就其授信收入總額按規定之扣繳率申報納稅之所得額。 十、本條例施行後法律新增之減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及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經財政部公告者。 ``` ![](https://hackmd.io/_uploads/SkPK2SAGa.png) #### 扣除額 50萬(所條§8) #### 例外:規模較小者,未享有租稅減免者(獨資、合夥) ### 申報 #### 課徵標準: ```diff+ 營利事業課稅所得P =營收-營成-營費±營業外收入/支出。 ``` P<12萬:免徵營所稅。 12萬<P<20萬:超過12萬部分,課徵半數。 P>20萬:全數計入×稅率=應納營所稅。 #### 申報時間: 於次年 5 月辦理結算申報。 #### 申報方法: 1. 擴大書面審核:`總收入×部頒書審率`。 (年營收+營業外收)<3000萬,淨利率<擴大書審純益率,自願採擴大書審率。 2. 所得額標準:`(營收×所得額率)+營外收-營外損`。 沒有原因國稅局不能調帳,願意繳較高的稅金。 3. 淨利率標準:`(營收×同業利潤標準)+營外收-營外損`。 憑證、帳簿有缺失,提示不出來,懲罰性利率(較高%)。 4. 查帳申報:`所有收入-所有成本費用`。 純益率<所得額率,時間成本較高,實際利率1%就以1%去報,虧損不必繳稅。 5. 簽證申報:同查帳申報+簽帳,需盈虧互抵的公司。 賺的錢可以去底虧損年度的錢(須請會計師出具稅務簽證報告)會計師替國稅局查帳。 ## 扣繳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第九十二條規定繳納之: ```diff+ §88 所得稅 一、公司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之股利;合作社、其他法人、合夥組織或獨資組織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社員、出資者、合夥人或獨資資本主之盈餘。 二、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所給付之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告發或檢舉獎金、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執行業務者之報酬,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 三、第二十五條規定之營利事業,依第九十八條之一之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所得稅款之營利事業所得。 四、第二十六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之國外影片事業,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 - 時間:每年1月底前申報扣免繳憑單 - 納稅義務人:指在給付所得時,應負責扣繳所得稅,並依規定期限按實填報扣繳憑單的人。 ### 居住者 #### 薪資 1. 固定薪資(查表扣繳) ```diff+ §1 薪資所得扣繳辦法 所有薪資之受領人,均應向其服務機關、團體或事業之扣繳義務人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載明其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准予減除免稅額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事項。 ``` 填表: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扣繳。 ```diff+ §5I 薪資所得扣繳辦法 薪資受領人未依本辦法規定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者,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規定,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百分之五。 ``` 未填表:扣繳率5%,若扣繳稅額<2000,則免予扣繳, ```diff+ §8I 薪資所得扣繳辦法 薪資所得依本辦法規定,每月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免予扣繳。 ``` 2. 非固定薪資 ```diff+ §5II 薪資所得扣繳辦法 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五。 ``` ```diff+ §8I 薪資所得扣繳辦法 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免予扣繳。 ``` 112年起扣點為8.6萬(以政府公告的`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為準)超過者全額扣繳5%。 #### 股利 ### 非居住者 採就源扣繳 #### 薪資 ![image.png](https://hackmd.io/_uploads/HJChCBZQ6.png) 1. 在每月基本工資的 1.5 倍以下:扣繳6%。 2. 在每月基本工資的 1.5 倍以上:扣繳18%。 #### 股利 ## 房地合一稅 ```diff+ §7 所得稅 1.居住者(所§7Ⅱ): 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一百八十三天者。 2.非居住者(所§7Ⅲ): 指前項規定以外之個人。 ``` ### 個人 #### 舊制 (土地)課徵`土增稅`、免納`所得稅` (房屋)課徵`所得稅` - 時間:於次年 5 月辦理結算申報。 - 方式:併入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中。(合併計稅,合併報繳) #### 1.0 - 時間點:105/1/1以後取得並於110/7/1以前出售 ```diff+ 房屋、土地交易所得=P成交價–C原始取得成本–E費用(按收入之5%,無上限規定) ``` (分開計稅,合併報繳) 1. 居住者:45%/35%/20%/15%(1/2/5年) 2. 非居住者:45%/35%(1年) 交易所得若為: ① 負數:3年內可扣除 ② 正數: ```diff+ 房屋、土地交易所得-前3年虧損-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課稅所得 ``` 課稅所得若為: ① 負數:減除至0 ② 正數:課稅所得×稅率%=應納房地合一稅 #### 土地漲價總數額 核定現值(公告現值/申報現值,取高者)–前次現值–良、益、劃 #### 2.0新制(分開計稅,合併報繳) - 時間:105/1/1以後取得並於110/7/1以後出售 - 法人:比照個人辦理(獨資、合夥) - 新增: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股權轉讓(雙半條款)。 1. 居住者:45%/35%/20%/15%(1/2/5年)。 2. 非居住者:45%/35%(1年)。 ```diff+ P成交價– C原始取得成本– E費用(按收入之3%,上限30萬)=房屋、土地交易所得。 ``` 交易所得若為: ① 負數:3年內可扣除。 ② 正數: ```diff+ 房屋、土地交易所得-前3年虧損-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課稅所得。 ``` 課稅所得若為: ① 負數:減除至0。 ② 正數:課稅所得×稅率%=應納房地合一稅。 #### 土地漲價總數額 核定現值(公告現值)–前次現值–良、益、劃。 ### 營利事業 #### 舊制 (土地)課徵`土增稅`、免納`所得稅`,土地交易損失也不得扣除。 (房屋)課徵`所得稅`,列入營所稅申報書中的`出售資產增益` - 時間:於次年 5 月辦理結算申報。 - 方式:房屋售價-房屋成本=房屋交易利得,入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中。(合併計稅,合併報繳) #### 1.0 1. 總機構在境內:不論持有期間長短一律20%,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2. 總機構在境外:45%/35%(1年)。 ```diff+ 營收-營C-營E+非營收-非營損=營利事業所得額。 ``` ```diff+ 房屋、土地交易所得=P成交價–C原始取得成本–E費用(按收入之5%,無上限規定)。 ``` 交易所得若為: ① 負數: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之減項。 ② 正數: ```diff+ 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課稅所得。 ``` 課稅所得若為: ① 負數:以0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② 正數:全數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 土地漲價總數額 核定現值(公告現值/申報現值,取高者)–前次現值–良、益、劃。 #### 2.0新制 1. 總機構在境內:45%/35%/20%(2/5年)。 2. 總機構在境外:45%/35%(2年)。 交易所得若為: ① 負數:10年虧損扣除。。 ```diff+ 虧損扣除之優先順序: 1.同一年度同一稅率。 2.同一年度不同稅率。 3.交易年度之次年起10年內。 ``` ② 正數:計算課稅所得。 ```diff+ 房屋、土地交易所得-前10年內虧損-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課稅所得。 ``` 課稅所得若為: ① 負數:以0計。 ② 正數:課稅所得×稅率%=應納房地合一稅。 #### 土地漲價總數額 減除上限=核定現值(公告現值)–前次現值–良、益、劃。 ![](https://hackmd.io/_uploads/rkPJLnhfa.png) ### 股權轉讓 需皆符合兩項條件: 1. 交易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出資額`過半數`之`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出資額。 2. 被交易之營利事業股份/出資額之價值`百分之五十`以上是由中華民國`境內`之`土地`、`房屋`構成。 ### 平均地權條例 目的:強化土地及房價不被哄抬炒作,穩定房市條例。 #### 限制換約轉售 - 換約對象僅`夫妻`、`直系親屬`、`二等親以內兄弟姊妹` - 內政部特殊情形: ```diff+ 1. 非自願失業且失業超過6個月 2. 買受人死亡,繼承人無意願保留 3. 共同買受人間的轉售 4. 房屋因災害損毀導致無法居住 ``` #### 重罰炒作行為 散播不實資訊,製造熱銷假象。 一戶一罰,100萬至5000萬,可連續處罰。 #### 建立檢舉獎金制度 採實名制,罰鍰30%,每案不超過1000萬。 #### 新增管制新法人購屋 增訂私法人購買住宅用房屋許可制規定 並限制取得後於5年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 #### 預售屋解約要登錄 預售屋買賣契約若有解約情形,建商必須在30日內申報,登錄不實按戶/棟處3萬至15萬。 ## 不受房地合一新制影響 ### 個人+營利事業(20%) ```diff+ §14之4 §24之5 所得稅。 1.非自願因素交易(調職或遭強制執行),且交易時持有期間<5年。 2.以自有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回」房地交易,自土地取得日起算5年內完成並銷售。 3.參與都更或危老重建,取得房地後第一次移轉,且持有期間<5年。 ``` ### 營利事業(20%) ```diff+ §24之5 IV 所得稅。 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 ``` ### 自用住宅(維持10%) 1. 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且居住連續滿6年。 2. 交易前6年無出租、供營業、供執行業務使用。 3. 家庭成員6年內沒有使用過此規定。 4. 交易所得在400萬以下免稅,超過部分以10%計算。 ## 自用住宅 ### 綜所列舉扣除額 - 購屋借款利息(以一戶為限) - 每年扣除額為當年實際支付利息支出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之餘額,但不得超過30萬元,且以一屋為限。 ### 房地合一 10%/3個6/400萬免稅額 ### 土地增值稅 稅率:10% #### 一生一次 ```diff+ §34I II 土地稅法 1.可在同一天使用很多棟房屋(須皆符合條件)。 2.1年內無出租、供營業、供執行業務使用。 3.面積限制:都<3公畝,非都<7公畝。 4.本人、配偶、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遷入即可。 ``` #### 一生一屋 ```diff+ §34V 土地稅法 1.必要條件:需先使用過一生一次,無使用次數限制。 2.5年內無出租、供營業、供執行業務使用。 3.面積限制:都<1.5公畝,非都<3.5公畝。 4.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滿6年。 5.家庭成員名下只有1棟=除自用住宅無其他房屋。 ``` ### 地價稅 課稅地價×千分之二 ![image](https://hackmd.io/_uploads/r14Bh9_I6.png) ### 房屋稅 房屋課稅現值×1.2% ### 重購退稅 (前提是自用住宅) #### 土地增值稅 舊制:無使用次數限制 ```diff+ §35 土地稅(地方稅) 1.一買一賣在2年內完成,且買賣皆須為同一人。 2.本人、配偶、直系親屬持有(看土地的所有權) 3.買賣前1年無出租、營業行為。 4.買入後5年不得移轉。 5.新購土地面積:都<3公畝,非都<7公畝(原出售之土地不受限制) 6.大換小:不可退,小換大:全額退。 ``` #### 房地合一 新制: ```diff+ §14之8 所得稅(國稅) 1.先買後賣、先賣後買(2年內完成) 2.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持有且辦竣戶籍登記。 3.買賣後5年不得出租、營業,否則追回稅額。 4.土地面積不受限制 5.大換小:比例退,小換大:全額退。 ``` ## CFC受控外過企業 實施後視同分配課稅,不是加稅措施、不會溯及既往。 ### 定義(皆要達成) 實施日期:112年起 #### 控制要件 1. 股權控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資本額合計50% 2. 實質控制:具重大影響力 #### 低稅負國家或地區 1. 法定稅率未達14%(我國稅率之70%) 2. 僅就境內來源所得課稅 3. ### 豁免規定(符合一樣即可) 1. 有實質營運活動 2. CFC盈餘在標準700萬以下 ### 個人 ```diff+ §12I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 適用對象: 1. 個人持有CFC股權達10%之個人 2. 與配偶及二等親以內親屬合計持股達10%之個人 ### 營利事業 ```diff+ §43Ⅲ 所得稅法 ``` 適用對象:持有CFC股權之營利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