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mage: https://i.imgur.com/hg01Jzg.jpg --- # 第十五案:您是否同意,以「性別平等教育法」明定在國民教育各階段內實施性別平等教育,且內容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等課程? ## 理由書 #### (一)性別平等教育的重要性 「娘娘腔」、「娘炮」、「人妖」,言語不僅是言語,更可能成為青少年心裡的未爆彈。 2017年《美國醫學協會期刊》(JAMA Pediatrics)曾發佈一份調查報告,內容指出,6%的異性戀青少年有自殺企圖,同性戀或雙性戀青少年的自殺企圖則高達28.5%。非異性戀青少年的自殺企圖是前者的近五倍。 台灣的性別平等教育法在西元2004年制定公布,起因跟廁所有關。高樹國中的葉永鋕,在音樂課下課前五分鐘去廁所,再也沒有回來。氣質溫柔的少年總是被同學譏笑,以至於連上廁所都必須掩人耳目。再近一點,2011年,新北市鷺江國中的楊允承,因為不堪長期被罵「娘娘腔」等性別霸凌,寫下:「即使消失會讓大家傷心,卻是短暫的,一定很快就被遺忘,因為這是人性。」而後少年跳樓,傷重不治。 無論霸凌是言語的或肢體的,都傳達出明確的訊息,同性戀或雙性戀青少年感覺到自己不被接受,是次等的族群,因而對未來感到絕望。而完善的性別平等教育可以成為拆彈大隊,成為安全網,不再輕易失去任何一個脆弱的靈魂。 #### (二)性別平等教育,應該要拉高到法律層次保障 依照憲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且按照大法官所述,本條所規定的5款禁止歧視事由只是例示,所以如果有其他事由,如就「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教育事項,涉及性別以及性傾向的差異,也應該是憲法第7條所保障的範圍。 依照釋字748號解釋,性傾向屬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卻因為社會的傳統和習俗,導致相關族群在事實上以及法律上受到排斥以及歧視,造成政治上之弱勢。證明大法官態度上認為「性傾向」代表重要的社會公益,需要有更堅定的保障。此外,按憲法基本權理論中所述的「國家保護義務」,以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代表國家必須要去形塑相關制度,來保護被性別歧視的族群,也就有必要去釐清,要用何種位階來進行規範。 而司法院釋字第443號解釋所提出的「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若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若僅屬與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方得由主管機關直接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 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以及性平教育,涉及到人民的平等權保護,理應放在法律的位階,作為明確的教育內容依據。因為現行的「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7條第2項規定中,雖有性平教育的文字,但沒有仔細規範實施內容,僅於「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中做規定,所以不管從「授權條款的規範意旨」來看,似乎難確定「性平教育」必定包含「同志教育」,反而留下行政機關的規避空間外,再依釋字443號解釋意旨,性平教育或是同志教育絕對不僅是「細節性、技術性事項」,更對人格發展及自我型塑,有莫大助益,所以理論上不僅應以「行政命令」的層次規範,應該直接拉高到法律位階處理。 若法規只有規定性平教育,並沒有明確規定實際實施的課程,在教育現場被改動的可能性極大。藉由此次公投,明定性別平等教育法規範所在,命行政機關確實遵循,不允許片面扭曲刪改,協助青少年形塑自我,也建立對他人的尊重與認知,讓這把保護傘更完善。 #### (三)本主文並未違反公民投票法第9條第6項有關「一案一事項」的要求公民投票法第9條第6項規定:「公民投票案之提出,以一案一事項為限。」 該如何去判斷何謂「同一事項」?我們認為,應該要從「主文若經正式公投後所生的效果」決定,若前後主文帶來的效果不同,則非屬同一事項;因為公投目的在於改變或創新國家政策及法令,若彼此想要達成的效果不同,則當然有各自成立的必要。 而我們不認為幸福盟等提出的主文,與我們主文效果相同。例如他們提出:「[你是否同意在國民教育階段內(國中及國小),教育部及各級學校不應對學生實施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所定之同志教育?](/s/HJ7jjwBTX)」,若得到足夠的同意票,就意味著「不應該實施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所定之同志教育」,反過來說,若沒有得到足夠的同意票,僅代表並非「不應實施」。應如何進一步具體實施,還是處於很不確定的狀態。 而我們的命題為「我支持以法律明定,在國民教育各階段內實施性別平等教育,且內容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等課程,以提升學生之性別平等意識」,若得到足夠的同意票,不僅代表應該要實施「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還應該把「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的地位上升到「法律位階」;若沒有得到足夠的同意票,則就代表維持現狀,讓「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的位階處於行政命令的位置。 綜上所述,兩個公投效果並不相同,本公投並沒有違反公投法一案一事項的要求。 ## 政府機關針對公民投票案提出之意見書 ### 行政院意見書 1. 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目標,在於促進對不同性別與性向之瞭解與尊重對待,期能營造無偏見歧視之性別友善教育環境,以及預防校園性霸凌事件,落實對學生權益的保障。 2. 政府應根據性別平等教育法,依適宜之年齡與內容,實施認識與尊重同志之相關教育內容,以確保任何國民不因其生理性別、性傾向、性別特質或性別認同等不同,而受到差別之待遇。 3. 政府將尊重依法所進行之公投結果,並在符合憲法平等權保障之前提下,以合宜方式推展促進性別平等之教育。 #### 相關說明: (一)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本法)第2條規定,「性別平等教育」係指以教育方式教導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本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明定「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指任何人不因其生理性別、性傾向、性別特質或性別認同等不同,而受到差別之待遇。 (二)本法第17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學校之課程設置及活動設計,應鼓勵學生發揮潛能,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國民中小學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4小時。本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等課程,以提升學生之性別平等意識。 (三)教育部透過相關課程與教學機會,教育學生瞭解並尊重不同之生理性別、性傾向、性別特質或性別認同,讓學生清楚認知其個體差異並不會影響個人能力及與他人之互動關係,期能營造無偏見歧視之性別友善教育環境。 (四)依據「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國民教育階段之「性別平等教育」整體課程綱要係以「性別的自我瞭解」、「性別的人我關係」、「性別的自我突破」作為3項核心能力,並以此建構各階段之能力指標。而未來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中,性別平等教育著重啟發學生在不同情境與社會場域,覺察性別權力不平等之各項議題,揚棄性別偏見,肯認性別多樣性,並培養學生性別平等意識,接納自己與他人之性別展現。 (五)教育部將持續依據本法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以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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