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mage: https://i.imgur.com/iXwplew.jpg --- # 第十案: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 ## 理由書 本提案:「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為立法原則之創制,目的在於形塑立法者本諸釋字第748號解釋所享有之立法形成方向:「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期能清楚定義民法婚姻制度與家庭倫常。本提案並不排除以其他形式(例如依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形式)使同性別二人得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俾達成釋字第748號所稱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亦即無論異性或同性二人,均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 #### (一)我國現行法尚無婚姻定義及婚姻當事人性別結構之立法明文。 近年來,傳統一夫一妻婚姻定義陷入被改變的風險中,企圖改變婚姻定義之遊說團體數度連結特定立委,提出改變一夫一妻婚姻定義的民法修正草案。2013年,該民法修正案於立法院順利通過一讀程序,若非有數十萬民眾連結眾多民間團體積極陳情,傳統上一夫一妻之婚姻定義恐將遭受傾覆。2016年11月,企圖改變婚姻定義之遊說團體再次策動特定立委,提出民法修正草案,且該草案於同年12月通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若非有許多民眾強烈反對,該草案恐怕早已通過,台灣原有婚姻家庭文化將遭受重大衝擊。我國民法本無婚姻定義及婚姻當事人性別結構之立法明文,本件關於「將民法婚姻規定限定在一男一女之結合」的公投案,乃符合公投法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概念上「從無到有」之立法原則的創制規定。 #### (二)本公投案不排除同性二人依其他法律規定行使釋字第748號所稱之「婚姻自由」-亦即「同性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 觀諸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文表示:「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所以,釋字第748號是針對現行民法親屬編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同性二人得成立永久結合關係一事,提出針貶,認為此規範不足之狀態與憲法意旨有違,並未針對現行民法婚姻規定限於一男一女之部分,宣告違憲。且該號解釋亦明白揭示「以何種形式(例如修正婚姻章、於民法親屬編另立專章、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換言之,婚姻自由平等保護之方式,自不以修正民法為限,以其他法律或方式,一樣可達成此目的。因此,本公投案「民法婚姻規定限定在一男一女之結合」,並未排除相同性別二人依其他法律規定保障其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以達成釋字第748號所稱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亦即無論異性或同性二人,均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且在釋字第748號理由書段碼18亦表示:「現行婚姻章有關異性婚姻制度之當事人身分及相關權利、義務關係,不因本解釋而改變。」,故本件「民法婚姻規定限於一男一女」公投提案並未違反司法院大法官釋字748號解釋之意旨。 #### (三)民法婚姻規定仍維持一男一女之結合,惟得以其他法律規定保障同性別二人之結合關係,如此可兼顧法律安定性與立法經濟原則,具有高度的公益性 由於我國現行法律涉及婚姻、結婚用語者,可謂非常廣泛,保留民法婚姻一語指稱僅限一男一女之結合的現行作法,在法律安定性與立法經濟性上面,以及減少社會衝擊等諸多層面上,具有重大意義。更何況同性結合與異性結合在生理上具有重大差異,由此衍生的法律問題 與規範重點亦不盡相同。民法婚姻規定仍維持一男一女之結合,而以其他法律規定保障同性別二人建立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不但符合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意旨,亦能維持法安定性,毋寧是對於現行法衝擊層面最小、規範上既效率又經濟之法制設計,具有減少社會成本的高度公益性。 #### (四)民法婚姻定義應由公投決定:按憲法第二條:「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憲法第十七條明定,人民有創制之權。 法界耆老吳庚前大法官,於《憲法的解釋與適用》指出,憲法第二條得作為全民公投之法源依據。其次,公民投票法第一條指出,其立法目的係「依據憲法主權在民之原則,為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是以,公投權利不僅為憲法保障之權利,且係國民直接民權的展現。 民法所規範的婚姻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乃一種受憲法制度性保障之制度。其核心內涵之變更,涉及整個社會及文化價值觀之變動,應經由全國民眾透過『公民投票創制立法原則』之直接民主程序決定。 家為國之根本,民法婚姻定義將廣泛影響文化、社會、教育等各層面,故提案人提出民法婚姻定義立法原則之創制公投案,也不排除少數群體的權益保障,盼能減少社會衝擊,促進社會和諧。 ## 政府機關針對公民投票案提出之意見書 ### 行政院意見書 1. 憲法保障同性間得以結婚之權利,已經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確認,不會因本次公投結果而有所變更。 2. 惟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亦責成相關機關應於2年內完成相關法律修正或制定,其僅須使同性之間能與異性之間享有平等之結婚權利,並未限定須修正民法或以其他法律另定之。 3. 基於以上,本案若獲通過,政府將尊重依法所進行之公投結果,並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之意旨,進行同性婚姻相關法規修正工作並送立法院議決。 #### 相關說明: #### (一)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意旨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就民法未使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理由書第10段「自主選擇結婚對象」、「同受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第16段「結婚」、「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宣告其屬「規範不足之違憲」,並責成有關機關應於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逾期未完成者,相同性別之二人為成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民法婚姻章之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上開解釋雖未宣告民法何條文違憲或立即失效,惟依其解釋意旨,婚姻應已不限於一男一女。 #### (二)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諭知之立法形成範圍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文諭知「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另於解釋理由書第17段闡明「...以何種形式(例如修正婚姻章、於民法親屬編另立專章、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據此,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責成有關機關應於2年處理期限內,完成相關法律之修制,至修制相關法律之形式認屬立法形成範圍,惟無論採取何種形式(如修正婚姻章、於民法親屬編另立專章、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均須以「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為前提,方能填補「規範不足之違憲狀態」。 #### (三)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後行政機關之因應 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行政院業邀集法務部、內政部、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等相關機關成立同性婚姻法制研議專案小組,依該解釋有關婚姻自由平等保護之意旨,以凝聚最大共識為原則,審慎研議同性婚姻應賦予之權利義務等議題,目前對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尚無定見,將依該解釋所定期限,研提合理可行法案送請立法院審議,以具體落實婚姻平權。 #### (四)本件公民投票案如經通過之可能影響 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具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旨為之(司法院釋字第185號解釋參照)。次按「公民投票法」第30條規定,公民投票案經通過者,如係有關法律立法原則之創制案,行政院應於3個月內研擬相關法律提案,並送立法院審議,立法院應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本件公民投票案如經通過,立法者僅得以本案主張之立法原則(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修制相關法律,且法律提案內容亦應符合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所揭示「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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