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tle: 2019922「反紅色滲透與外國代理人登記制度」座談會逐字記錄 image: https://i.imgur.com/lEPRi8O.jpg --- # 2019922「反紅色滲透與外國代理人登記制度」座談會逐字記錄 ![](https://i.imgur.com/lEPRi8O.jpg) 台灣作為民主後進國家,許多建制並不完備,多需借鏡民主先驅國家相關制度,以避免歷史教訓重演。早於1938年,當納粹陰影逐步籠罩歐陸時,美國即率先提出「外國代理人登記制」法案,以阻止納粹藉由民主國家的自由輿論,來影響政府政策運作;而在二十一世紀初期,極權統治的鬼魅再度捲土重來,藉由網路、通訊軟體等新興科技,深入到每個個人及群體內部,較當年納粹的威脅有過之而無不及。美國近年來已認定數個團體為「外國代理人」,澳洲隨即在2018年制定「外國影響力透明化法」,其他國家也有類似制度。   今年年初,瑞典哥德堡大學的跨國調查計畫中發現,台灣在2018年遭到「外國」假資訊攻擊程度為世界第一,顯然「外國勢力」已逐步侵蝕我國的民主制度,並非空穴來風。自上半年起,已有學者、智庫、立委率先提出類似的「外國代理人登記制草案」版本;然而,社會上仍有人質疑該制度是否會侵害言論自由、新聞自由?是否直接修改現行法即可,不用大費周章另訂「外國代理人登記制」?對於這些議題,永社邀請相關學者、專家舉辦座談會,希望能夠對行政、立法部門與社會各界,提供一些分析與建議。   時間:2019.09.22(日)上午10:00-12:30,09:30開始報到 地點:台灣制憲基金會 會議室(台北市松江路266號3樓,匯豐銀行旁252巷進入)   共同主辦:永社、台灣制憲基金會   主持人:洪偉勝/律師、永社副理事長   與談人:鍾佳濱/立法委員     江雅綺/台北科技大學智財所副教授     黃帝穎/律師、台灣制憲基金會常務董事     顏銘緯/台灣基進戰略企劃部主任   時間分配:主持人10mins、與談人20mins、綜合討論40mins 直播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TaiwanNewConstitution/videos/510888856359151/ 洪偉勝: 鍾佳濱: 今天包含與談人跟民眾,現場就有兩位立法委員候選人,兆講立法院最後一個會期,很多立法委員都在拼選舉,我出現在這裡兩種想法,一種是穩上,另一種穩不上,希望我不是第二種。 這個議題在這個會期很多注意,這個法案很重要,有些人不想聽,希望國會最後一個會期可以充分討論並且通過。 這個法案重要性,複雜機制如何設計,要透過民間團體、公民團體一起關心,財有更完整的立法。 這是為何我在這裡的原因,我也希望我當選,法案是一時的,後面希望有更多配套。 境外市立影響力透明法怎麼看?嚴明在先,對民主制度和信仰不改變,信心充足,這要建立在對民主制度的信賴跟價值上。民主多元的社會,言論自由不應受到不當限制,免疫能力不可能透過無塵室、無菌室給他呵護,他要接受外部挑戰,挑戰過程中,可能會感冒發燒,但有信心會痊癒。 如果民主制度這麼容易摧毀,就很難理解,從去年1124到現在,台灣社會對多元訊息、虛假訊息,資訊操弄意識提高,一些政治人物言行開始受到更多監督,證明台灣體質在政治制度上有基礎。 但怎樣的身體,也不要喝水溝水。 這是要給社會,提供必要資訊,讓社會判斷,中間各種政治活動,是否牴觸防禦性民主的基本要求?假借民主知名,行破壞民主之時。 如果法案往這個方向前進,就應該大家自由理性討論。 底下,有幾步法案進行,我先用放在桌上的境外市立透明影響力為主體談幾個想法。 境外勢力強調境外嗎?其實不然,要強調的是敵意,法案中,敵意想像不清晰。 今年我們拔貞,明年希望外交,因為被被宣布釋義區,...所以我們也宣布有些國家釋義區,這是很清楚的界定。 所以用敵意跟敵國不一樣,刑法中敵國是嚴謹的、主權概念,但敵意是在戰爭之前的和平時期的判斷,境外市立是否來自於有敵意國家?這涉及要怎麼界定。這是公權力這樣行使,還是...這有差別。 當台灣農政單位宣告疫區的時候,會有人說不行嗎?大家對疫區沒有意見,因為發生豬瘟是客觀事實。有敵意,中國,幾百顆飛彈阿,但是其他呢?烏克蘭、立陶宛、俄羅斯,來台灣刷錢的車手,對台灣有沒有敵意?怎麼知道? 敵意是先要講的。 四個順位,外連內透,先從外部,境外市立要有清楚定義,再來行政機關是單方面認定?可否公民團體認定?國家認定敵意會有抱負,這會是複雜政治過程,要不要跟政治生態混在一起? 如果定義敵意,是由國安會、陸委會等一起認定,誰會跳起來?一定是另一個政黨,會吵成一團,如何適度安排?這是要討論的。 再來是協力關係,華語或是中文語意,講代理的時候,很多複雜行為都叫做代理,爸媽是我法定代理人,代理商,這樣的代理,社會上認知被約定俗成,把其他國家的代理元引進來容易有誤解。有人說用協力,很好。 如何定義協力者?他說僱傭指揮承攬,訂有協議約定,財產上經濟價值,直接或間接影響,很多,這要證明,在外部如何連結到內部?關係如何界定?設計有法律有描述,協力關係認定,已經有準據。 比如說,現在常常說,我是媒體,媒體在自由競爭市場要生存下去,要有收益,講電視台好了,有廣告收入,市佔率,收視率,但你可以想像他的收視率是捏造出來的,天天在洗腦,可能沒有很高的收視率,我如何在那邊登廣告?但為何他可以生存下去?誰一直下廣告?他不在乎有市場收益,金援他,或是沒有廣告收入,背後製造商沒有產品銷售...很多情況,很多協力,橡我剛剛說的有利益,怎樣衡量?一個傳播媒體是不是有敵意?有協力關係?如何認定?在商業活動複雜下,怎麼判斷有實質影響力? 第三個,透過明顯協力關係,進入到內,呈現怎樣範圍?商業貿易,算不算?一個是政治活動,一個言論行為,大家都覺得對民主憲政破壞,最直接是政治活動,另一個是言論行為,那是政治活動基石。 我先講藥品跟食品,我們時要數對於藥品、食品管理不一樣,兩個管理強度不一樣,藥品要有效果,要有實驗,沒有拿來賣不行。食品的話,要標示內容,現在多一個保健營養食品,不能宣稱療效,他有嚴格規範。 那境外勢力透明法,他1~7款,政治活動像是藥品,規範相對嚴格,9就是政治性傳播活動,是食品,我不參與政治活動,還是會街道很多宣傳,這不行嗎?有人喜歡看政論節目,你可以指導限制嗎?所以講外連內,影響,境外敵對勢力影響方式,影響範疇,大概三部分,政治性活動,藥品,政治傳播活動,食品,還有法案中的學術研究,像是保健影響食品。因為學術研究影響制定政策團體,跟一般民眾吃的食品不一樣。 在下來要談透,透就是資訊揭露,這在大部分法案中,都強調,有影響已經發生的事實,都有法律,但是在發生之前,透過資訊揭露,建立提高警覺,有充足資訊來做判斷。 言論可信度來自於資訊取得能力,要是知道某個電視台背後資金在有敵意國家有資產投資,往來客戶市政府,靠境外敵對勢力政府支撐的企業,他的媒體的言論就有免疫能力。 資訊揭露是重要課題,但不是這邊財發生,相關電子媒體,有線電視系統,每個人負擔四五百,但你們可能不知道,基於商業機密,這些公司帳冊,經過會計師認證,無法去看...系統業者跟你收款,他收頻道版費,多少呢?所有系統都成立版權中心,透過版權中心,把內容收購來在賣給系統業者。為何透過這個過程?墊高價格,所以不知道版權多少,但報到費率審議委員會,就看到版費很高。可是左手付給右手。 包括最常熟知的通路商,駕上貨品上千種,野有唱或中心,先賣給他,他在賣給公司撲或,他也是墊高成本,增加營收利益,節稅,這樣行為都已經在制度上有公司法營業機密保障,要是要揭露,就要一定授權,這就是要談,外連內透,透要資訊揭露,要盤點涉及言論自由、政治活動,在自由市場經濟下,哪些資訊應該可以說服社會大眾被揭露,右讓商業經營者安心,不影響商業活動。 商業活動有一定的營業機密,但如何餅除正常商業活動必要,但去除敵對勢力影響連結破壞言論自由的活動? 今天透過外連內透來想,但也要思考,異區界定,藥品食品範疇約定,還有包括資訊揭露範疇,如何跟資訊社會區隔。 顏銘緯: 很感謝法案,感謝相關公民團體,學者、永設,台派社團的協助,野感謝民進黨委員在法案中努力,不斷幫忙,催生法案,包含鍾佳濱委員,是你們讓法案在國會中不管組饒,或是國民黨跟親中媒體,指會證明他們是錯誤的。 我在這個短短時間回答幾個問題。 台灣是否需要境外市立影響力透明化法案?是否指需要境外市立透明化法案?是否登記就是合法?言論自由會被侵犯嗎?希望回顧這些問題來釐清。 台灣基進沒有席次,但從法案翻譯、引介,到現在問題現況,透過學者跟立委討論來催生。我扮演的是初期的時候跟黨主席陳藝奇研究澳洲,澳洲對中國的干預這麼跳腳,為什麼?後來發現他有幾步法律,深入了解跟具體立法干預,他們採怎樣態度、行動?是台灣適合借鏡的地方。 2018年6月,以39:12票數通過兩個法律,一個是間諜活動吉外國干預法案,通過法案還有另一個是外國影響力透明化法案,他們說是冷顫以來政府活動最大的改革,針對間諜活動跟干預。 為什麼?我們可以理解立法院推行的法案,有政治獻金法,由稅法,很多組織犯罪條例,有這麼多法案可以阻止中國滲透,為何還需要? 在澳洲間諜活動,或是國安修正案,就是針對現行法律修正,把不足的地方,進行修正修補。核心要點,就是把法律定義的灰色地帶,中國白蟻,可以轉變成法律不允許的黑色地帶。 再來就禁止了,為何還要影響力透明化?就是我們這個法案?因胃藥讓充滿模糊性的外國干預,成為可見。我不知道中國影響力在哪裡,政府可以兼管,要的是法律基礎。 在這之上,澳洲王國敢比台灣中,他們情報機關ASIO,每年都在呼籲,他們說中國滲透史無前例,很多學者說,在外國影響力干預上遇到全方位的干預,各種恫嚇,到被濫用的連結,入侵活動等等,就是中國。但為何沒有用中國代理人?只要是剛剛委員說的惡意侵犯的,干預市立,都必須被處理。 澳洲說,目前中國對我們干預滲透已經不是傳統外交的軟時力交流,是間接控制澳洲決策過程,可以影響公共輿論討論,已經可以動員代理人、組織來影響澳洲人決定自身事務的權利。 種種劇本就是在台灣發生,而且更嚴重。經濟學人野說,澳洲從未感到自己如此脆弱,開始跟中國來往注意國家安全,平衡經濟野別忘記跟中國來往有風險。 為何要拿澳洲做比喻?可以比的是,澳洲跟中國經濟關係很緊密的國家,每三快有一塊中國給,跟中國很緊密,經濟上包含房地產,留學,醫療、農業等等都跟中國有關,但為何澳洲還可以做?澳洲其實認為說,除了被中國滲透危機感以外,重點是,他們認為現行法律工具不足以制裁,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有許多禁止因素,但在現行法律工具上沒有事前兼管。 這要做的是什麼?第一點,就像是說台灣面臨現況,中國干預不可以的,中國滲透不被允許,但不知道有多少,看不到敵人在哪裡。這部法律試圖讓他透明化,讓他有透明化法案,讓他可見,範圍裡面知道影響廣泛程度,我們知道事前有兼管機制,政府就有監控,政府要有公開聽證,事後懲罰裁示...法呂布允許就不允許。 在做都要繳稅,不會因為繳稅犯法,但逃漏稅會犯法。這部不會說登記以後就沒事情,這只是義務,登記以後才知道獻金留,指導關係,各方面影響。 最具體舉例,怎樣叫做指導關係?怎樣是代理關係?怎樣是境外影響力?你在中共有實際接受金錢、指導關係、委任等等,回來影響台灣政治。 所以要符合兩點,拿到前,或是有既得利益之後,影響台灣政壇,還惡意影響,試圖干預,介入輿論機制,構成要件就要你報備、登記,來試圖說明關係是什麼。 台灣是否需要?這是事前透明化機制,讓一些遊走在灰色地帶可以被揭露,這是台灣目前最缺乏的。 我們有點像是醫療保健觀念是事前預防,出事情來不及了,所以會體檢,這個比喻應該是這樣。 或者因為中國滲透很影響,他有點像是雷達概念,你去行銷公司、資訊戰、宮廟,各個看不到透過第三第滲透過程,是不是有法律雷達來偵測複雜的滲透?我認為這部法律可以做到。 他只是登記,有這麼神嗎?就是因位在現行干預是複雜、模糊,更需要去定義、便西他,需要區分他,某個程度我知道這很困難,不是因為困難不去做,而是看清楚。我們過去對間諜想像是007,但現在不是,可能是商人、學者、可能是普通人,來這邊做不是他分內該做的事情。 是否指需要境外影響力透明化法案,當然不是,需要修法嗎?需要改革更動嗎?我認為不是。境外影響力法案公用在哪裡,野碰到中國用地三弟,透過美國近來,是不是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範...因為這只涉及之間的團體。我認為用境外市立影響力是可行的。 沒有法案會怎樣?我認為可惜的是欠缺臨門一腳,都在修了,有間諜活動相關修法,加強這部份為何不行?過程中我發現新的可能,跟民進黨在意關係的立委合作,透過從體制外到體制內的倡議很成功,但很多搞不清處狀況的委員,到底台商是不是排除?有些說台商被排除,要呼籲不要被國民黨誤導,很多台商過去交往本來就沒問題,是你拿錢、被指派,回來影響政治財有問題。這些行為可以定義,這部法律是定義他。 這部法律是要保護台商,你可以去正常交流,但是影響政壇就不被允許。 是否登記就合法?飛登記不可?是否登記合法,台灣現在問題出再說很多的人或是很多中國滲透以合法掩護非法,在合法狀況下做非法事情,燈記不代表合法,或是有汙點,他是試圖說我在看你,我在兼管你,有事情,就要去做說明,跟登記合法沒有太大關係。 最後要說的是,澳洲這個過程中,最重要的演說是前任總理,他在提案給立法院的時候要發表演說,他說很好玩,在做都沒有人,那釋放聖誕節,那天通過兩部法律,同婚合法,另一部就是提案。同婚合法大家都在,後來拍照大家都走,最後只剩下兩個議員,還有一些學者。 他說飛戰爭時期沒有國安威脅要整合總體努力,要是無視問題,那就是魯莽的,這個過程要是繼續放任,會縱容外國市立見奉差真的空間。 我們知道中國不可能統戰澳洲,雖然澳洲有和統會,但是澳洲不會跟中國統一,但是台灣有可能選舉投錯票,台灣有認同問題,語言上有親近性,又更近,跟中國關係更複雜,難道部需要揭露可見性法律來讓大家看到中國問題,有更具體、讓人民便是了解的法律嗎? 中國國民黨批評綠色恐怖麥卡錫,過去透過國家安全知名壓迫人權,是中國國民黨,他沒有資格批評我們,不能顛倒是非批評我們。 我們知道言論自由人權重要,在保護他前提下,這個法律可行的。無論有沒有席次,台灣基進希望一起打拼讓法律可以推動。 江雅綺: 各位先進大家好,今天很榮幸也誠惶誠恐參與討論,大家知道最近發生斷交,加上臺灣面臨這麼多嚴峻外交情勢,討論這個議題很有意義。 在優秀委員跟年輕的立委參選人後講話壓力很大。 委員跟參選人都從法治面談很多,先來講一下歷史面。剛剛主持人有提到代理人登記法是1938年精神移駕過來,美國處理的是界定境外,特別是納粹影響跟滲透。 80年前法律執行案例部多,近來川普上台開始比較嚴格針對從俄國、中國境外影響,希望把遊說團體金流,還有做的影響力活動做監管收納。 所以競選團主席曾經替烏克蘭遊說,被曝光後就被起訴,後來新華社中國環球新聞法,被要求登記之後,發生人事變動。 其實大家在討論境外代理人,在台灣反紅媒脈絡下,試過去幾年談紅色滲透下的銳時力。 大家針對中國採取媒體大外宣策略,在這下面,不管新華社分社,在美國分支,都是在進行大外宣策略一部分。 這兩個機構被要求登記之後,代表大外宣沒成功,登記之後裡面發生人事變動,把未來關於大外宣策略,失敗部分會做調整,重新做宣傳。 登記之後,要強調的是,大家討論的是登記範圍,但其實有登記效果,登記之後會喪失美國政治機構採訪資格,也喪失跟美國官員互動的機會。雖然是80年前法案,都看到除了資訊透明外有限制效果。 針對中委員提到政治行為管制,還有境內言論宣傳,會受到管制。 剛剛言主任提到,澳洲例子,大家比較知道的是中國富商已經有永久居留權,但要入籍的時候被拒絕,還發生醜聞,他過去幾年大量捐款給澳洲政界,有相當影響力,最近澳洲政府意識到這些多方滲透影響要操縱澳洲政治,產生警覺。所以中國富商,就被爆出一連串透過捐款試圖影響澳洲政治人物,還有政治議題操作。 右邊是澳洲國會議員,也連帶被影響下台,在富商影響過程中,他通知富商,給他暗示要小心,說澳洲政府會調查你,他就因為醜聞下台。 這事情給我們啟示是什麼?在登記法,還有脈絡之下,和台灣可能部完全一樣。 其實在境外市立透明化,防止境外勢力裡面,法案只是一小部分,外面是為了國外洩漏資訊,還有很多刑罰處分。在國家安全立法保護裡面,登記效果最輕微,他可以做出不同法律效果。 回到台灣情況,台灣情況可能和其他國家法治架構不同的地方,第一個是登記範圍,主持人有說到,看到美國澳洲例子,可以明顯界定,但在台灣要界定內跟外有困難。 再來是,在法律規範裡面,法律效果登記之外有限制跟刑事處罰。在台灣規範範圍不但困難,還要提出來討論,台灣是內部高度分歧,針對國家認同分歧的社會,單單登記法治,去把所謂境外勢力做出登記跟規範,這樣區分群體,是否會達到國家安全效果?是否會惡化分歧? 我想其實贊成幾位先進提到,境外代理人勢力透明精神,但還是要回到台灣實際上社會跟外交情境來看,這樣境外勢力登記規範是否符合台灣現在需要? 剛剛主持人提到,這是80年前的法案,美國跟中國因為貿易戰火熱,他近期推出怎樣的法律?2019他推出國防受拳法案,把國安疑慮通訊業者列入實體清單,如果沒有特別許可,他就不能再名單上出售零組件,這是商業行為限制。 再來香港民主人權法案,對鎮壓香港自由的官員,有懲罰機制,禁止入境跟限制財產,2018年西藏旅行對等法要求外國進入西藏,嚴格限制境外人事進入西藏,限制政策的官員,進入美國也會被限制。 這一系列法案實際上不管對交流行為,或是境外財產使用,涉及境外商業交流也好,也因為法律設計發生限制效果。 講到這邊我希望透過場合,大家來思考,第一個我們討論境外代理人登記法,一直把重點放在登記,那到底怎樣的人需要登記,登記範圍就是哪些人被登記、另外部屬於被登記,這樣區分會產生標誌效果,這樣效果對社會影響是標誌現有分歧,但會有防止滲透效果嗎? 今天放在登記範圍,哪些人應該登記,還是重點放在如果有行為認定部屬於國家多數人共同堅持的,不管釋字由人權價值,應該透過立法院討論共識,應該做法律效果的管制? 到最後限制效果,從美國最早期代理人登記法都會發生政治行為,或是言論宣傳上的限制效果發生,在澳洲2018年推出境外勢力代理人法案,他是更強化了,他有間諜罪,有資訊外洩處罰行為。 登記由誰登記,標誌應該往前進一步,如果到這些行為已經超越或違反多數人核心價值,社會堅守的共識,是不是要考慮這樣行為要產生法律處罰,或法律限制效果,而不是標誌階段處理的?謝謝。 黃帝穎: 我們看現有法案,台灣都很客氣,對於紅色滲透防治,代理人登記法輕度的是說,有受資金,在國內影響政治要登記,不登記,處罰也不重,登記有問題也是三年以下,澳洲法案或美國法案,引進的只是輕度要登記。 中國國民黨在立法院就跳起來說是綠色麥卡錫主義,這很荒謬,要引進透明陽光法案草案,在國際上來看,不管剛剛舉到的美國澳洲都是民主國家,你說這是獨裁跟麥卡錫,事宜校國際。 這是操作政治上分為,說要影響台商轉移焦點,或是政治上無限上綱,國際立法來看,顯然站不住腳。剛剛講的代理人登記法,不管華盛頓分社,註冊登記,也不是說取消掉,就是登記要接受監理。美國法案中還包括有形是責任,像是外國代理人做網路攻擊,美國起訴編制在美國上海之隊,有五位網軍被起訴,還經過大陪審團起訴審查,要提起公訴,要讓公民看一下,有沒有道理?合法語法?他們就說很清楚是網軍,不管是政治經濟攻擊,丟是違反,就提起公訴,目前係屬於法院。 美國從行政到刑法都有嚴格管制,國民黨說提這個登記法是麥卡錫主義,我們只是輕度要登記,還沒有刑事處罰,在裡面說恐怖,真的貽笑國際。 美國民主制度不會說是獨裁,但國內被扭曲成這樣。 澳洲剛剛也提到,反外國干擾法法案,很多細部法案,他們參考外國影響力法案,目前台灣在這邊寄送的觀念,是外國影響力透明化法案,跟言論、新聞自由沒關係,不是禁止媒體下架,或是言論不行,而是在某些條件下,不管來自於中國或是境外敵意政府,有資金,或是隊你下指令,有從事政治活動,包含影響選舉,這樣才要登記。燈記不代表合法,那只是基本的,中委員用食品藥品,我覺得很貼切,還有洗錢防治法,洗錢不是有登記就變成合法洗錢,他超過一定金額登記,我怕洗錢發生,要登記,99%都是合法資金移轉,但有少部分涉及洗錢,資金有問題,登記玩不代表洗錢合法。 目前法案只是要登記,不管企業也好,接受資源團體自然人,有間諜或發展行為就就地合法,不是,這只是透明陽光,要求把資金來源,過去假裝成營業秘密,但因為有國外資金,把它貪在陽光之下,如果還有進一步發展組織...他不只是影響媒體,還有接受現職情治人員,布線行為就影響國安法,不會說有登記,發展組織就部處罰。如果行為後面是在洗錢,就是刑事處罰。 目前台灣在透明法案只是陽光透明,很客氣狀況下被指控為綠色恐怖,真的事宜校國際。 再來談民主防衛,不是台灣自創,從二次戰前德國就在提民主防衛,不是全部開放、自由會自然生長下去,當時二次戰前是威瑪憲法,民主國家,保障基本人權,當時大家覺得很民主,但卻產生希特勒政權。 人民開始投票給他,民主沒有設限,把國會立法權給行政,獨大,開始製造恐怖,民主沒有自我保護,民主會毀滅民主。 二站之後大家思考,民主不是生長以後一定民主,要有防衛性精神,民主機制不能發生消滅民主的情況。德國防衛性民主發展政黨解散的概念,鼓吹納粹、獨裁就會被解散。 德國有集會自由保障,但這樣言論不認為是言論結社自由保障的範圍。 刑法裡面也說,鼓吹納粹獨裁或否認屠殺會被判刑。這是不是言論自由?我要恢復成獨裁統治?可不可以?國內有一派人說是言論自由,但在法院憲法,你如果鼓吹要納粹獨裁統治,去否認曾有屠殺事實,不是言論自由保障的範圍,因為不能讓民主毀滅民主。 台灣很輕度的談,因為面對獨裁,透過假新聞,各方面紅色滲透干預的時候,有沒有這樣的思考?牽涉到司法積極主義,為限正法解散也是司法進行,德國這樣思考。 南韓有相應立法嗎?他們國家保安法,如果宣傳反國家的相關合作宣傳,煽動國家動亂,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南韓說要接受北韓獨裁統治,就違反國家保安法,南韓是民主國家,但也部接受北韓統治。一般媒體、人民說要接受北韓統治,會類似叛國言論,在南韓有形是處罰。 防衛民主不是民主不被限制,要保護民主就變成麥卡錫。剛剛不只美國登記制度,澳洲例子,去年通過立法不被滲透的法案,到南韓也是民主國家,保護體制不被顛覆自由民主秩序,在法律上明定,要是去南韓宣揚要被北韓獨裁統治會被判行,更不用說德國在談防衛民主。 台灣有高中生用納粹遊行引起軒然大波?歐洲無法接受台灣概念裡面可以宣揚納粹,為何說這是落差?歐洲經過納粹也好,經過慘痛教訓,很多國家認為民主防衛很重要,不能讓他權利集中,政府侵害人權,所以這是很看重的事情。台灣在公民、法治教育上面,隊防衛性民主是否充足?這是一個問題。 立法院這個會期是不是要讓這個法案,境外勢力影響力透明化法,這個美國名稱被曲解成台商都是代理人,重點不在人,在行為。在中國接受資金、委任,有被要求,有進行政治上的宣傳、影響,都有相關定義,要有行為具備財有登記義務。 不是這樣就有效果被制裁,這樣輕度要求燈記不是人的問題,是行為問題。 立法院這個境外影響力透明化法,只是陽光法案,要接受監理,跟美國澳洲一樣,不管美國韓國都不是放手說不管,他有界線,不能跨到毀滅民主的路。無論是民進黨立委、公民團體提法案,都只是陽光法案,讓他透明,每中經濟與安全委員會都說,美國發現這樣事實,北京用散撥不時的手段來妨礙台灣發展,這麼明顯提醒台灣說他們有看到,美國在台協會主席末見也明顯說,外來勢力影響風向,試圖影響台灣選舉結果,很明顯。 當國際友人都說民主面對嚴峻狀況的時候,是不是會消滅民主或倒退?都不是民主國家樂見。台灣要回應,上會期國安法是回應,下一部有個更輕度的回應,境外資金影響國內,要貪在陽光下被人民跟政府知道,這應該是正常的事情,台灣民主防衛接軌國際也是重要事情。 這個會期開始了,社會對於外國反紅色滲透很在乎,希望立法院...這麼短時間是否可以通過,我認為這個討論是必須的,思辨是必須的,更進一步希望可以被通過。在介齊步連續下,希望可以通過,就算有困難,社會也要給予期待,希望有一些看法。 鍾: 好謝謝給我三分鐘,我講一下,立法院要考慮三個層面,台灣社會現況是什麼?陽光法案有遊說法,這些團體有登記嗎?如果定了法,跟其他國家思維不一樣,定的法要考慮跟現況接軌。當然法律可以改變人的行為,但要考慮現行人民認知。再來是行政能量,是否有能量執行?要考量罪小成本方式,才能做到法裡面,進行調查、揭露能力。 最後考量是評估執行上的外部效應,有時候打隊的點打蛇打七吋,碰下去擴散效應很大,從這邊考量,我覺得資訊揭露,防治酒駕有車牌標示,優先攔下來可能有效果,但也可能有歧視效果,會不會製造分歧?他的外部效應如何要先評估。 我還是重申外連內透,不室外,要有敵意,連結的部份要思考,為何過去用僱傭,資金,黨政軍退出三颱,但退出媒體,用資金來看,我污染你的股權,讓你變成黨政今,但資金所有權跟代理協力關係連結如何定義?我認為金流人流逝兩個方向,營業費用放進去。還有抓大放小,媒體資訊操弄,可能來自友人揭露,有外資公司買了5x標示,內容農場,不用資本,弄很多品牌開始散步,怎樣知道效力?沒有資金來源有用嗎?重點是擴散效應。 第三個外連內透,內的部份,很多政治活動,藥品在規範都有,觸擊到行為,行為沒有免乏,但資訊揭露必要。 資訊範圍,產生效果,給行政機關調查權發動。有個電視台,我知道NCC無法要求,我問公平費,收視費怎麼給他免費看,所以很多法律可以援引,反傾銷,你賣的比成本便宜可不可以?免費旅遊可不可以?哪些行為要揭露,這要攻防。 賄選,以前辦桌有算嗎?現在招待旅遊有算嗎?這都是鬥志之下結果,一訂定好以後,慢慢去規範,現在看到共產廟,附中旅遊,這算不算連結,算不算透漏裡面要揭露?我可能是本國籍人事,公司沒有外資,但跟境外公司連結,市佔率可以被認定有嫌疑,就勢將教授說的,我只是小媒體,資訊揭露,我被證明公司後面網絡有境外勢力,就像打擊暴力集團,為何日本刺青不能泡早,這是部歡迎,怎樣讓社會有免疫力,可能是重要目的。 Q: 1. 登記跟禁止是部相容的還是可以並行? 為什麼是境外勢力,而不是時力的境外敵對勢力? 這個法案對台灣介選計畫有影響嗎? Q: 對台灣來說,中華民國是敵國嗎?很多台灣人部同意,法理上能主張情勢變遷原則?國際法有個要件但很嚴格,可以用民主法治來變更台灣的核心意涵? 因為憲法融合民主跟共產,所以好像接受共產主義,所以接受民主人權自由法治,是否在可預見裡面出現問題? 補充: 想回應台灣的外交關係,有提到外交豁免,只要是駐華外國機關在台灣設立,行駛領事權,可以豁免。 怎樣是境外勢力,條文有提到,中華民國管轄以外台澎金馬以外政府跟政治目的政黨。 Q: 我想討論登記制度即時性,美國要求登記是因為他有經過一段時間資訊收集,所以要求登記,但現行草案制度中,有這些狀況可以登記,會讓行政機關追著他跑要他登記,這樣緩不濟急,他可以做免洗,你要我登記就換一個,這如何處理?洗錢防治法要求50萬就要登記有即時性,我們如何處理即時性問題? 鍾: 我要強調,違反資訊揭露義務就可以調查,就可以讓很多躲在公司法背後的金流被曝光。上會期追電視台所台行為,系統台跟收聽戶行為,公平會要我舉證影響市場公平原則才能調查,還有很多鍾自備沒有上市,無法看股權結構,要看帳冊有困難。行政機關沒有權利看帳冊,不能看隱私。 我要資訊揭露後,你違反義務,要你拿東西出來,這是很大一部分,否則要違反證交法,有違法交易才能發動調查,他受到很大拘束。 剛剛回答定義,著台外交機構,如果再境外勢力前面加上敵意就排除了,會邀請其他國家來著紮嗎?定義清楚就可以討論。 顏: 第一個民進黨團中國代理人兩岸條例修法,跟時力、基進、差別,就像我說的,澳洲法案,都有提到必須要有國家安全相關的修正,也要透明化立法,民進黨委員跟台派在座的就是國外相關立法,外患修正,我們可以想像是一個package,因應國家安全威脅。 我們認為要做的是另立一個法律,要補足的是這塊,會用中性境外外國影響力透明化,而不用敵對,是因為法案裡面有提到境外勢力定義,第三條定義很清楚。 我認為法案民進黨團認為要處理中共,下猛藥,時代力量也說敵對很清楚,但我們認為外國代理人範圍很寬廣,可能有第三第,其他東西,中共代理人可能是法國,英國,美國,代理人不是部好,很多外交官過去也是代理人,但涉及敵意或是犯法行為就要用法律工具處理,理解的時候抱持相對中性的指稱,但在指稱上會透過很多方式來有所見光。 回應說,怎樣是外國的問題,台灣很久沒有另立法律行動,大部分都是在中華民國框架下修正,我認為這部法律,是重新再定義什麼是外國,紅媒可以言論審查嗎?但用代理人認定有直接指導,你有接受資金,都證明,發現你是代理人,你是境外人,某個程度迴避掉弔詭的說法,你就是外來、境外的,區分內外有差,我認為法律可以塑造成區分效果,審查跟區分...所以判斷中華民國...是國家形成的過程。 國史館是中華民國的歷史還是台灣歷史?他們把這些歷史溶解汰換,把台灣歷史都放進去,慢慢變成台灣。怎樣是外國不是一刀切。 介選計畫,我想到一台車,他喊tida,車子放大,不要想說登記沒有校,或是沒有效果,他有很大效果,橡我要是看到中共廣告,看到中國贊助,手機中國制你會有想法,看到中國就會保持距離,你可以每天轉台,便是這個媒體都是中國廣告,所以人民慢慢知道這會是有問題的事情。 介選計畫,台灣面對滲透很多,介選計畫很多都是在知道的,接近大選會有斷交或是各種威脅,自由行限制,介選計畫我懷疑,他自己發明名稱來講,中國對台滲透很嚴重,很多國民黨會說這是蔡英文選舉操作,不是。我們就是為了維持政治共同體跟民主運作,不是一場選舉可以中段的,是要持續抵抗的。 江: 我想回應一下雨蒼提的問題,剛剛第影律師有提到,這部法以登記為主,表現說台灣社會對於民主自由人權尊重跟堅持是大家共識,但我覺得要考慮的是立法要考慮行政執行能量跟外部效益,假設今天跟美國比較起來,美國處理的是很多境外勢力不只來自特定國家,在境內進行政治遊說跟言論宣傳行為。 剛剛鍾委員提到針對特定地區,有敵意,可以是想,他要從事的有破壞性活動,從常理上來講,如果今天拿資金要破壞社會,一定私下進行,不可能光明正大說要拿錢來破壞,所以有這樣事情,他不會主動登記,一定是透過政府行駛掉啥權之後進行判斷。 再來要問,如果經過是事實調查,發現有破壞,難道因為登記就沒有其他效果嗎?大家都提到登記只是初步要求,這一定需要調查跟介入才能發現,在調查跟結果出來之後,花這麼多能量,應該要有怎樣法律懲罰效果,要是沒有,找到資料,得出判斷,要達成目標是什麼?這樣狀況下,要花精神做登記,是不是從立法目的跟效益上來說,無非就是針對特定的行為要求有調查權限機關做出調查以後,認為是不容許的,真正損害到社會基本價值,難道登記之後就沒事了嗎?我想大家無法接受。 所以很多先進提到介選計畫,要是有行為人參與其中,會有人去登記嗎?登記後有法律效果產生,難道做到陽光透明之後就沒有後續效果處罰嗎?台灣面臨美國跟澳洲,他們有國家斷交,美國澳洲面對境外勢力透明,有特殊敵對勢力影響滲透,所以情況嚴峻對社會效果,台灣有獨特脈絡,這邊做點回應。 黃: 剛剛三個問題都可以思考正向。第一個即時性問題很重要,行政機關要追著代理人跑,能量夠不夠,會不會過大負擔?有沒有讓公開透明可執行?剛剛指講到有外國資金,受委派,政治遊說財要他登記,政府要搜成構成要件,還要登記,很辛苦。 如果剛剛舉洗錢防治法,變成法律要件相符要主動登記,不管是自然人法人,符合法律要件主動登記,漏位登記財要處罰,我想到是這樣,不是只有命他登記。 再來腹語法律義務,有政治宣傳要登記,比較像洗錢防治法,這可能更幅合集食性。法律是不是往前跨一部,跨一點,也許是方法。 剛剛提到介選計畫,有透明法院應該是增加他們成本,中國現在邊的預算要增加,這也符合捍衛民主法治想法,要影響他國成本就要增加成本。 陸委會有禁制登記,還有登記有沒有鄉衝突,其實沒有鄉衝突,但嚴格要拿法案比較,哪些行為是他同時要登記又被禁止,有重複效果,就要優先採取禁止,法律責任比較重要禁制,登記也沒有意義,但不見得鄉衝突。我認為是重要要思考的是,陸委會跟立法院版本,更負責任態度是檢討兩岸相關法規,哪些事輕度登記,哪些事刑事不法,要通盤檢討,現在散見在不同法規,輕度要公開透明,違反的要行政乏,有間諜行為要形式處罰,我想負責任態度是這樣思考。 競其提到國家認同大問題,現在不管是外患罪張修正,都有效的迴避掉這個問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因應統一前需要,落差甚大,但至少還是白紙黑字,所以還是用境外、敵人,概括是框著面對中國獨裁,但用立法技術客服。 用保護民主自由秩序,憲法增修條文有,牴觸民主憲政價值可以解散政黨,大法官499號解釋也說,牴觸民主限制行為都可以被宣告為限,所以在憲法,不在中國民國框架,重點在民主人權法治保障,不在於條文上的技術,上位概念之下,通過相關立法防衛民主,是合憲的。 主持: 大家啦現出發電有點不同,我喜歡看諜報片,情報員不一定是spy,英國不一定跟美國敵對,但也有國外情報。 另外跟現行法的衝突,國安法跟外患罪,把澳門香港,把境外敵對勢力,外國港澳沒有限制要敵對,所以已經這樣處理了,處理外國登記法治可能內外之別要思考,還有本來期待目標怎樣。 Q: 現在要討論反紅色滲透,滲透是行為,登記也是行為,剛剛紅教授說,台灣..有這麼多不同意見的時候怎麼辦?我想請問一下你是不是可以文化上...可以... 另外一點是請教....國家認同的分歧,你的國家認同分歧是在怎樣狀況下...定義怎麼看? 再來請造黃律師,你認為民主的防衛,我認為該怎麼思考,想請教一下 要跟主持人...結論在你,我希望你可以有個結論,結論是不是可以拿出來做...。 Q: 剛剛第影講的意見,雖然會期有困難,但要討論下去,第一個意見是,假如站在討論情況,剛剛比較少討論到立法環境,我認為鍾委員講的很清楚,基進黨把澳洲法律翻譯後提出來,但國民黨採取態度 建議相關版本的人找最強的人出來討論。 ... 這個法案只是談要登記,我認為執政黨要推,一定要有人站出來講,把層級講清楚,能國安處理的就國安處理,商業的唯有這個法案,再來是協力,反代理跟反協力,代理是可以茶道有關係,有資金有什麼,但如果只是自由心證,從自由民主來看,如果是協力,要有防治,這是我第二個意見,是不是請鍾委員回應? Q: 我去年就針對外國代理人制度演講過,這是國家安全目的,這條制度,是美國FRAR,一年前因為中國共產黨跟俄國報社,中共是目前唯一的敵國,他是用美國速度侵略,我們牛步應對,中國旺旺一百多億近來沒有法條處理,要從國家安全,我當軍人。 黃: 民主不是完全沒防衛,不管剛剛美國、中國媒體,都要管制,要是沒有管制,也是要處理。雖然是民主國家,也不能用獨裁的狀況影響,不是打民主,言論自由,就放手去,你要削弱民主發展,都有法律上責任,現在要推的法律,也是參考美國、澳洲、德國,保護民主。 這個會期有沒有機會做更多對於民主的保護?謝謝。 鍾: 我來引想美國大法官判決,就是法的核心價值,政府可以把外國人排除於民主政治參與之外,簡而言之,這是台灣人民的權利,他有禁止外國人擔任觀霧關、警察,甚至禁止教學,形成民主制度過程中,本國人地位,在政治、學術自由之中來看,要看幾個效果,第一個,禁止效果,本國政治活動,禁止;限制,有些教書,限制,再來是標籤。 所以要在哪裡發生效果,可能在核心事件指,有些地方限制,言論自由的宣傳,要要求是標示,要有敵意外國勢力,要有城市區隔。 不是紅色開槍,但在過程中也有很多威權統治之下,民主自由權利保障下,我還在念國中的時候,隨時預告有哪些名稱,大家回憶一下,黨外時代系列,我這一其被查禁,下一其申請好,我就知道下一其買哪一本,大家就知道要濫用言論自由破壞要小心。不是因為在野黨要求提出,還要層次區隔,效果有禁止效果,有限制效果,也有標示效果。 活動上有政治活動,也有學術活動,我也要予以區隔、界定,這部法律才能達到效果,財不會產生恐慌。 江: 謝謝先進提出來的指教,我先提出內部分歧是什麼,何謂外國定義?台灣社會有些國家定位,或是國家未來,其實各個場合有關法律政策會被提到,這是存在的現實。現實裡面,我們怎樣規範行為?剛剛其實與會先進提到,今天討論很多有關於台灣社會真是的民主人權價值,大家有共識。 鍾委員有提到市場交易法,有時候是政商交換的地區,要是流到台灣尊重市場交換地區,會影響我們的價值,要追蹤,在這樣情況之下,會影響我們每一個人。 顏: 我知道大家都俄了,剛剛討論到即時性問題,到行政能量,是否可以承擔,其實代理人就可以說要來報備,英國金融時報報導之後,說國台辦介入,然後呢?大家有關心下一步嗎?要讓他一直下去,讓他折騰下去,你來向我報備,要提出否正,會愈並月明,是不是耗掉行政能量?我認為,我剛剛思考,德國處理難民,一開始也無法負荷,但說這是要正是,是不是我們也要思考,不是行政能量界線,但行政機關也有惰性不想處理,希望提昇。 我們看到說,台灣已經要來不及了,有很多單位要合作,還有情報單位,澳洲是跳起來一直講話,台灣的情報都沒講話,還有澳洲媒體在乎真相,當看門狗,還有很多智庫做民間努力,還有政府要採取行動。 我們知道很重要,但提到基進黨跟國民黨出來輸贏,我們一定樂意。 洪: 有人說要講結論,今天任務是讓大家不能餓肚子,我相信大家精神上飽滿,今天討論很充分,有自由法治堅持,我相信處理議題上,台灣有處理威權議題,有形法治破壞的歷史,也步希望重來。我們更適合處理代理人登記議題,會持續關心,就像顏主任提到,必要時充分對話,希望把法案,即使不一定有把握通過,但這是目前法治的灰色地帶,要進早填補,後續討論也會持續關心參與。 希望大家持續關心,謝謝。 (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