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mage: https://i.imgur.com/yJ2MYjt.jpg --- # 第十二案: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 ## 理由書 鑑於異性婚姻和同性結合間在生理、心理與社會理解上具重大的差異,且司法院大法官748號解釋允許以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之權益,故提案人發起「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之公民投票案,作為立法原則之創制,以保障同性別二人之結合權益。 #### (一)大法官748解釋肯認得以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保障同性二人之永久結合關係: 司法院大法官748號解釋之意旨,係要求法律應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生活的權益。至於同性別二人之永久生活權益如何保障,立法形成範圍包括「修正婚姻章、於民法親屬編另立專章、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因此,創制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形式保障同性權益」之立法原則,使立法者考慮採取透過民法婚姻以外之其他形式保障同性二人之永久結合關係,此自屬釋字第748號解釋所謂立法形成之範圍以內,洵為適法。 誠如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指出,目前法制上因未能使相同性別之二人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此規範不足之部分違憲,因此,若法制上以任何形式使同性二人得以成立永久結合關係,則我國民法親屬編第2章婚姻規定,即無牴觸憲法意旨之虞。至於立法者未來要以何種形式提供同性二人得以成立永久結合關係,釋字第748號解釋表示此屬立法形成之範圍。故本件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形式保障同性權益」的公投案,實屬督促有關機關僅採取民法婚姻以外之適當保護途徑來維護同性別二人得成立永久結合關係(例如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等適當途徑),俾保障同性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的權益。 #### (二)本公投案意旨係保障相同性別二人成立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 1、同性別二人永久結合權益宜另以他法保障之: 異性間的結合,多數人能自然生育子女,即使有夫妻不生育,常是刻意避孕的結果,或少數人因生理、心理等因素才不孕,但同性間卻完全沒有自然生育子女的可能性。除此之外,「異性婚姻」與「同性結合」在生理、心理與社會理解上仍有諸多不同。又因現行民法婚姻規範,均係以異性婚姻為前提所為設計,如由民法親屬編之體系觀之,第二章為婚姻,第三章為父母子女,子女並有婚生及非婚生之分,可知我國民法婚姻制度之設計,所考量者均為異性婚姻所衍生之權利義務關係,是故國家保障同性別二人之永久共同生活權益,宜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形式保障之,如此既不影響傳統異性婚姻及其衍生的法律關係,又可兼顧少數群體之保障,實屬符合法安定性及立法經濟之最佳模式。 2、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方式保障同性結合權益,未排除相同性別之二人依其他法律行使其憲法所保障之權利 按釋字第748號解釋明白揭示「以何種形式(例如修正婚姻章、於民法親屬編另立專章、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因此,婚姻自由平等保護之方式,自不以修正民法為限,以其他法律或方式,一樣可達成此目的。是故本公投案即為創制「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之原則,期能保障同性二人永久共同生活權益,以符合釋字第748號解釋意旨。 3、釋字第748號解釋未表示對於同性別二人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必須修改民法婚姻規定,但確實指出必須足使同性二人得成立永久結合關係。 釋字第748號解釋未表示須以何種法律用語為要件以達成同性別之二人結合關係之平等保護,但的確指出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須使同性別二人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故達成該號解釋所稱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並不以使用婚姻之名稱為前提,故毋庸修改民法婚姻規定,而以其他特別法保障之方式即可達成。況且,透過非民法婚姻之特別法方式加以保障同性別二人之結合關係,例如同性結合法,同性伴侶法等,亦能使相同性別之二人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同樣能達成釋字748號解釋意旨。是故,本公投案能否公投,與同性結合關係是否以婚姻之名稱為前提無涉。 4、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形式保障同性結合之權益」,兼顧法律安定性與立法經濟原則,具有高度的公益性 由於我國現行法律涉及婚姻、結婚用語者,非常廣泛,此外,同性結合與異性結合在生理上具有本質差異,由此衍生的法律問題與規範重點亦不盡相同,維持民法婚姻規定仍為異性結合的現行作法,另以其他法律保障同性別二人永久結合之權益,不但符合釋字第748號解釋意旨,更是對於現行法衝擊層面最小、規範上既效率又經濟,也能兼顧同性結合之特性而作出最適當之法制設計,具有減少社會成本的高度公益性。 #### (三)結論 如上所述,本公投案不但符合釋字第748號解釋意旨,而且對社會衝擊最小,復能保障少數群體之權益,政府應將選擇權還給全國人民,以落實主權在民精神。 ## 政府機關針對公民投票案提出之意見書 ### 行政院意見書 1. 憲法保障同性間得以結婚之權利,已經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確認,不會因本次公投結果而有所變更。 2. 惟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亦責成相關機關應於2年內完成相關法律修正或制定,其僅須使同性之間能與異性之間享有平等之結婚權利,並未限定須修正民法或以其他法律另定之。 3. 基於以上,本案若獲通過,政府將尊重依法所進行之公投結果,並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之意旨,進行同性婚姻相關法規修正工作並送立法院議決。 #### 相關說明: #### (一)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意旨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就民法未使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理由書第10段「自主選擇結婚對象」、「同受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第16段「結婚」、「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宣告其屬「規範不足之違憲」,並責成有關機關應於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逾期未完成者,相同性別之二人為成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民法婚姻章之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上開解釋雖未宣告民法何條文違憲或立即失效,惟依其解釋意旨,婚姻應已不限於一男一女。 #### (二)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諭知之立法形成範圍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文諭知「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另於解釋理由書第17段闡明「...以何種形式(例如修正婚姻章、於民法親屬編另立專章、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據此,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責成有關機關應於2年處理期限內,完成相關法律之修制,至修制相關法律之形式認屬立法形成範圍,惟無論採取何種形式(如修正婚姻章、於民法親屬編另立專章、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均須以「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為前提,方能填補「規範不足之違憲狀態」。 #### (三)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後行政機關之因應 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行政院業邀集法務部、內政部、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等相關機關成立同性婚姻法制研議專案小組,依該解釋有關婚姻自由平等保護之意旨,以凝聚最大共識為原則,審慎研議同性婚姻應賦予之權利義務等議題,目前對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尚無定見,將依該解釋所定期限,研提合理可行法案送請立法院審議,以具體落實婚姻平權。 #### (四)本件公民投票案如經通過之可能影響 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具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旨為之(司法院釋字第185號解釋參照)。次按「公民投票法」第30條規定,公民投票案經通過者,如係有關法律立法原則之創制案,行政院應於3個月內研擬相關法律提案,並送立法院審議,立法院應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本件公民投票案如經通過,立法者僅得以本案主張之立法原則(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修制相關法律,且法律提案內容亦應符合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所揭示「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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