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 撞死人、撞傷人一定有罪? 不,這完全取決於你的行車態度,防衛駕駛不能只有小車有,大車也要有,為何汽車在肇事率和死亡率,會比機車還要高,除了考照制度有問題外,待在舒適空間的汽車駕駛用路態度和觀念,往往才是主要因素。 ---- ### 相關法條: * 刑法第12條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 刑法第13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 刑法第14條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 常常在各大版看見討論車禍相關議題時,都會出現應注意未注意的字眼,但在刑法實務上,這些==認定是相當嚴格==的,不是用被害妄想症去自行解釋。 通常駕駛人如果**完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無違規的情況;且事故當下,已盡力採取適當處置(反應)** 時,則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不容易成立,反而可以採信賴原則來抗辯。 ---- ### 信賴原則 汽車駕駛人對於防止危險發生之相關交通法令之規定,業已遵守,並盡相當之注意義務,以防止危險發生,始可信賴他人亦能遵守交通規則並盡同等注意義務。若因此而發生交通事故,方得以**信賴原則**為由免除過失責任 - **84 年台上字第 5360 號判例** ---- (業務)過失致死移送,==不代表==他已經有罪了,警察也只能依程序送交檢察官,經檢察官判斷起訴或不起訴。起訴後才會交由法院審理、判決,**判決有罪後才是(業務)過失致死罪成立**。
×
Sign in
Email
Password
Forgot password
or
By clicking below, you agree to our
terms of service
.
Sign in via Facebook
Sign in via Twitter
Sign in via GitHub
Sign in via Dropbox
Sign in with Wallet
Wallet (
)
Connect another wallet
New to HackMD?
Sign u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