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A: G-RE98CFYS1Y --- # 5/17 抗爭後才跑出來的文件 ## 前言 之前看了[立法院有公開的版本與評論](https://hackmd.io/@aha/SkgamsrQA),明天要去逛街之前,現在就來看看跟網站上落差多少。 ## 參考文件 [517 國民黨與民眾黨當日號稱的公開版本](https://peach-imperial-cuckoo-83.mypinata.cloud/ipfs/QmT3AAFpvBe26hcXDpPys7Ar4FEqf6n599JvHwbaGnmYnb) ### 第 25 條 - 藐視國會 第二十五條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並不得反質詢。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之危害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者並經主席同意者外,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被質詢人非經立法院院會或各委員會之同意,不得缺席。被質詢人違反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主席得予制止、命出席,並得要求被質詢人為答復。被質詢人經主席依前項規定制止、命出席或要求答復卻仍違反者,==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出席委員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處被質詢人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前項情形,經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課處罰鍰==前二項罰鍰處分,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立法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違反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政府人員,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出席委員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移送彈劾或懲戒。政府人員於立法院受質詢時,為虛偽陳述者,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 :::info 可以連續罰錢,如果是政府人員就變成刑事責任,然後國會投票就可以了。 ::: ### 第 28 條 逕付二讀委員呂玉 玲等16人提案: 第二十八條之四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及相關 出席立法院會議 之政府人員,於接獲立法院邀請出席會議時,==未經會議主席准假而缺席者,為藐視國會,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info 超級猛,不出來開會就藐視國會有期徒刑。 ::: ### 第 47 條 - 垃圾法條 ![image](https://hackmd.io/_uploads/r1o6oRu7R.png) 第四十七條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五日內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但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原本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應敘明理由,並提供複本。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於必要時,得詢問相關人員,命其出席為證言,但應於指定期日五日前,通知相關人員於指定地點接受詢問。被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之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在調閱期間,應指派專人將調閱資料送達立法院指定場所,以供參閱,==由立法院指派專人負責保管== :::info - 比垃圾還更垃圾,打擊的人員更多元,這次還多軍隊。之前版本還沒有,這不是黑箱黑到底 - 叫部隊要幹嘛,難道是要當中國的內應喔 - 我還要信任立法院的專人保管喔,立委就不可信 (感謝徐巧芯的實證,立委就是破口) ::: ### 第 48 條 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院會之決議,將其移送監察院依法提出糾正、糾舉或彈劾。法人、==人民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院會之決議,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前項罰鍰處分,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立法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info 一個不能保障機密的單位,還可以跟人家要資料,要不到還要罰錢,這什麼單位。 ::: ### 第 5x 條 繼續補充一堆聽證會的,那個沒有研究國外狀況就難以評論。 ## 後話 這篇文章已經證明,之前審查都是白審的,因為完全不一樣。一堆人在那吵說什麼已經有公開,根本可笑,狸貓換太子,還換一個更爛的。這種法案品質也敢通過,這屆什麼爛國會。 ## 資料來源 ![image](https://hackmd.io/_uploads/H1goL0dXR.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