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4號裁定 > [color=#5b42bf] 如果以「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為關鍵字,在司法院裁判書系統搜尋,可以發現:截至本文撰稿的當下(112年8月22日),約有4件不服再申訴決定,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案件。前3件是同一個家庭的兄弟姊妹,由會計師父親擔任訴訟代理人,就學費減免時如何認定家庭收入,起訴臺南女中、私立慈濟中學。 > > 本件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以下簡稱:中高行)在112年6月5日做出的〈112年度訴字第24號裁定〉,則是與成績評量有關。可惜的是,由於原告晚於法定期間一日才起訴,我們無從得知法院對其實體主張的見解。 > [name=Zitronengelb] 目錄: > [TOC] ## 背景事實 臺中女中因應新冠肺炎疫情,110學年度第2學期期末考採分流方式辦理(期末考日期訂於111年6月28、29日;補考則訂於同年7月5、6日)。學生陳韻文期末考請假,經過核准,但補考時段參加營隊,並未到校補考。陳韻文稱,她有在學校的線上請假系統請假,但因營隊辦理地點網路連線狀況不佳,還向教師確認是否核准,教師也表示已經核准。但是,學校的系統卻沒有請假紀錄。 臺中女中便依照〈臺中女中學生考試規則〉第17點中段規定,「未經核准給假,擅自不參加考試之學生,以曠課論,並以零分計算其缺考之學科成績。」針對她缺考的科目,做出期末考成績評定為0分的行政處分。 (這裡,是否為行政處分,容有討論空間,可參閱李仁淼,〈記過警告與學生權利救濟-花蓮地方法院 108 年度簡字第 54 號行政判決評析〉,《月旦裁判時報》 107 期,第 5-18 頁) 陳韻文不服,提起申訴被學校駁回(臺中女中111年8月19日(111)輔申字第111001號申訴決定)後,向教育局提起再申訴,又被駁回(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學生再申訴評議委員會111年10月21日中市教學字第041110100544號再申訴決定),因此向中高行起訴。 ## 當事人的主張與聲明 原告陳韻文聲明:再申訴決定、申訴決定及原處分(期末考零分)均撤銷。由於法院直接從程序上駁回,並未臚列雙方的主張,以及被告臺中女中的聲明。 ## 法院的見解 依照《行政訴訟法》第106條第1項本文:「第四條及第五條訴訟之提起,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其中,第4條為撤銷訴訟的規定。又,《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4條第7項前段:「原懲處、措施或決議性質屬行政處分者,其再申訴決定視同訴願決定」。因此,如果要提起撤銷行政處分以及再申訴決定的訴訟,都應該在2個月內的法定不變期間提出。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的再申訴決定,已經在2022年11月18日送達原告陳韻文及其法定代理人陳冠州位在臺中市西區的住所,並由陳冠州收受。因此,法定不變期間由2022/11/19起算,到2023/1/18屆滿(西區不需要扣除在途期間,見《行政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條)。然而,原告陳韻文在2023年1月19日才提起行政訴訟,已逾法定不變期間,起訴不合法且無從補正,因此法院直接從程序上裁定駁回。 ## 參考資料 *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4號裁定(112年6月5日)。 * 李中與洪幼齡(2022年8月18日)。〈第3屆第8次定期會 業務質詢 教育文化部分〉。收於:臺中市議會(製作),《議員個人 VOD 隨選視訊系統》。檢自 https://vod.tccc.gov.tw/index.asp?url=22&cno=45&ano=8175 (最後查閱日期:2023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