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法規 -【商業會計法】 = <style> h1{ color:#978573 !important; } h2{ color:#7595A6 !important; } h3{ color:#978573 !important; } </style> ###### tags: `accounting notes` ๐˙Ⱉ˙๐ ## 相關連結 **<a href="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80009">商業會計法所有條文</a>** ## 前言、商業會計法簡介 - 商業會計法為會計資訊的法律,性質上屬於公法、國內法和經濟行政法 ### 【制定理由】 - 會計資訊有<font color="RoyalBlue">公共財</font>(不可排他性且共享性)的特性,需要<font color="RoyalBlue">立法強制</font>商業提供會計資訊 - 落實商事法<font color="RoyalBlue">資本三原則</font>的精神:資本++維持++、資本++確定++、資本++不變++ - 提升會計資訊的品質 1.確保會計資訊的<font color="RoyalBlue">可靠性</font>,能<font color="RoyalBlue">公允表達</font>財務報表 2.<font color="RoyalBlue">故意</font>發生的會計錯誤 ➯ 刑法(被關+罰金) 3.<font color="RoyalBlue">過失</font>發生的會計錯誤 ➯ 行政罰(罰緩) > :pushpin: > 商業會計法不屬於程序法 > 落實稅法不是制定商業會計法的理由 ### 【架構】 - 民國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 - ==第一章 總則== 規範適用範圍、商業的定義、主管機關、商業負責人、任免、記帳本位(新台幣)、支付工具、會計基礎、會計事項、會計制度、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第二章 會計憑證== 規範會計憑證取得及給予、種類、入帳、欠缺原始憑證的補救方式 ==第三章 會計帳簿== 規範會計帳簿種類、設置、編號、目錄 ==第四章 財務報表== 規範會計項目分類、財務報表要素、分類、附註格式 ==第五章 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規範會計憑證會計事項登帳的期限,記帳憑證簽名蓋章、裝訂方式、保存and毀滅責任 ==第六章 認列與衡量==:star: 規範會計項目認列條件、金融工具的衡量、備抵呆帳折舊的提列、資產重估之處理 ==第七章 損益計算== 規範營業收入成本的認列、盈餘分配、所得稅計算 ==第八章 決算及審核== 規範決算辦理期限、<font color="RoyalBlue">決算</font>報表(不等於<font color="RoyalBlue">結算</font>) ==第九章 罰則== 規範處理民事、行政、刑事責任及強制執行 ==第十章 附則== 規範小規模合夥or獨資、商業會計法施行日 ### 【相關子法】 - 授權由<font color="RoyalBlue">經濟部</font>訂定 -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所有子法中<font color="RoyalBlue">最重要</font>的部分 規範會計憑證、帳簿、項目、財務報表編製 - 「使用<font color="RoyalBlue">電子方式</font>處理會計資料辦法」 - 「商業<font color="RoyalBlue">通用會計</font>制度規範」 ## 第一章、總則 ### 【適用範圍】 :::info **++商業會計法第一條++** 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 公營事業會計事務之處理,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 :::info **++商業會計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商業,指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其範圍依商業登記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 本法所稱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係指商業從事會計事項之辨認、衡量、記載、分類、彙總,及據以編製財務報表。 ::: #### ++**公營事業**++ 政府持有<font color="RoyalBlue">50%</font>以上股份 適用順序:特別法(<font color="E55916">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font>)>普通法 #### ++**適用主體**++:商業 (以設立目的為規範基礎) 商業為<font color="RoyalBlue">以營利為目的</font>之事業 其中++適用商業會計法++之對象為: 1.營利社團法人 2.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外國公司 3.公有營業機關(自來水、台電) 4.非小規模之合夥或獨資 5.典當業及特種飲食業 ++不適用商業會計法++之對象為: 1.公有事業機關(政府公務機關) 2.非營利社團法人(學術團體、公益社團法人) 3.<font color="RoyalBlue">小規模</font>之合夥或獨資(因考量成本效益) 4.財團法人(私校、寺廟、醫院、基金會) > 若其相關行為具有營利性質,仍可以適用商業會計法 ++**不同組織型態之商業,在處理與衡量會計資訊有關之規定時的適用順序**++ :arrow_down: ![](https://hackmd.io/_uploads/rJB14ze-T.jpg) ### 【主管機關】 :::info **++商業會計法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 (一)商業會計法令與政策之制(訂)定及宣導。 (二)受理登記之公司,其商業會計事務之管理。 二、直轄市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委辦登記之公司及受理登記之商業,其商業會計事務之管理。 三、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登記之商業,其商業會計事務之管理。 ::: ++**主管機關的分工管理**++ **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法令、政策的制定與宣傳 **經濟部商業司**:資本額++五億元以上++的本國公司、++外商++、++外島++公司 **各直轄市政府**:資本額++小於五億元/獨資/合夥++且在++直轄市++的公司 **各縣市政府**:資本額++小於五億元/獨資/合夥++且在++各縣市++的公司 ### 【商業負責人】 :::info **++商業會計法第四條++** 本法所定商業負責人之範圍,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 ::: **++商業負責人應有的職責++** 1.確保會計資訊的<font color="RoyalBlue">可靠性</font> 2.憑證、帳簿、報表的製成與保存 3.決算報表(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依法定期限之提請<font color="RoyalBlue">股東會</font>承認 4.會計人員的設置與任免 5.會計事務法定程序之執行 **++不同組織的商業負責人++** 無限公司、兩合公司:執行業務或股東 有限公司:董事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獨資組織:出資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合夥組織:合夥人 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的負責人 > 若有在執行業務範圍內的也都可以算商業負責人 ==須注意!== 商業負責人≠代表商業之負責人 ### 【會計人員】 :::info **++商業會計法第五條++** 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應置會計人員辦理之。 公司組織之商業,其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在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在有限公司,應有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應有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之同意。 前項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公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 會計人員應依法處理會計事務,其離職或變更職務時,應於五日內辦理交代。 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得委由會計師或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資格之人處理之;公司組織之商業,其委託處理商業會計事務之程序,準用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 **++會計人員設置原則++** - 強制常設原則,商業一定要設置會計人員,小規模獨資、合夥例外 - 聘任專任會計人員為原則,委託委任會計人員為例外 - 主辦會計人員+經辦會計人員合稱專任會計人員 - 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資格之人為記帳是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 - 有會丙技術士證照不得據以從事會計事務或登記 **++會計人員任免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過半數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 有限公司: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 無限公司、兩合公司: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同意 公營事業:依會計法及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之相關規定辦理 > 若公司有相關章程規定,則優先使用 **++離職辦理規定++** - 需要於離職或變更職務生效日起算五天內辦理交代(及時性、可靠性) - 應移交清冊一式三份 - 委外會計人員也採用此規定 **++其他++** - 主辦會計人員為主要負責人 - 分公司的會計人員皆為經辦會計人員 - 辦理會計事務者,須具備一定的會計專業知識與經驗才能勝任 ### 【會計年度】 :::info **++商業會計法第六條++** 商業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會計年度。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因營業上有特殊需要者,不在此限。 ::: 劃分會計期間的目的為++便於計算損益++ 以曆年制(1/1~12/31)為原則 商業會計法:可因特殊需要++自行更改++會計年度 所得稅法:需先++經過稽徵機關核准++後才能更改日期 改制前過渡期間需要單獨辦理決算及編制營業報告書,且在下一次股東常會提請承認 ### 【商業之記帳方式】 :::info **++商業會計法第七條++** 商業應以國幣為記帳本位,至因業務實際需要,而以外國貨幣記帳者,仍應在其決算報表中,將外國貨幣折合國幣。 ::: ++可以使用外國貨幣記帳++,但需要於++交易發生日++、++財務報導期間++結束日時在決算報表中折合為國幣 可因業務需要在財務報表以++新台幣外幣並列++的方式編製 記帳以元為單位,但可以因交易性質++自行延長為元以下之位數++ :::info **++商業會計法第八條++** 商業會計之記載,除記帳數字適用阿拉伯字外,應以我國文字為之;其因事實上之需要,而須加註或併用外國文字,或當地通用文字者,仍以我國文字為準。 ::: 記帳數字:阿拉伯字 記帳文字:我國文字 可以加註或並用外國文字,但還是++以我國文字為主++ ### 【支付工具或方法】 :::info **++商業會計法第九條++** 商業之支出達一定金額者,應使用匯票、本票、支票、劃撥、電匯、轉帳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支付工具或方法,並載明受款人。 前項之一定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商業的支出++超過新台幣100萬元以上++,需使用匯票、本票、支票、劃撥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支付工具且載明受款人,保留審計軌跡 ++借貸行為++不算商業的支出! ++支付員工薪資可利用現金袋++方式支付,但商業++需要有足以證明此項現金支出的憑證++ e.g. 工時報告、員工基本資料、薪資請領清冊 ### 【會計基礎】 :::info **++商業會計法第十條++** 會計基礎採用權責發生制;在平時採用現金收付制者,俟決算時,應照權責發生制予以調整。 所謂權責發生制,係指收益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帳。決算時收益及費用,並按其應歸屬年度作調整分錄。 所稱現金收付制,係指收益於收入現金時,或費用於付出現金時,始行入帳。 ::: 商業之會計基礎++原則上採用權責發生制++ 權責發生制:取決於收益、費用++是否實現++作為認列標準 現金收付制:以++現金的收付++作為認列標準 聯合基礎(混合基礎):因原有習慣或營業範圍狹小,平時採用現金收付制,++期末決算時++轉換成權責發生制 結束某部門營業,員工資遣費須於++決定處分日++認列 ### 【會計事項】 :::info **++商業會計法第十一條++** 凡商業之資產、負債、權益、收益及費損發生增減變化之事項,稱為會計事項。 會計事項涉及商業本身以外之人,而與之發生權責關係者,為對外會計事項;不涉及商業本身以外之人者,為內部會計事項。 會計事項之記錄,應用雙式簿記方法為之。 ::: 會計事項為導致資產、負債、權益、收益及費損發生增減變化之事項 對外會計事項:涉及商業本身以外的人 e.g. 繳稅、發股利、進銷貨、業主往來 對內會計事項:僅發生於商業內部 e.g. 災害損失、調整事項 不是會計事項: e.g. 人事異動、喪失重要客戶 以++雙式簿記++的方式紀錄:++有借必有貸,借貸必相等++ ### 【會計制度】 :::info **++商業會計法第十二條++** 商業得依其實際業務情形、會計事務之性質、內部控制及管理上之需要,訂定其會計制度。 ::: 會計制度為商業處理其會計事務所訂定的一套辦法 ++商業++可以依實際情形需要,++自行訂定會計制度++,++不須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不須考量++商業通用制度規範++、++同業競爭需要++ ###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info **++商業會計法第十三條++** 會計憑證、會計項目、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其名稱、格式及財務報表編製方法等有關規定之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依據為++商業會計法++ 由++經濟部++訂立及公告 --- ## 第二章、會計憑證 ### 【會計憑證之取得或給予】 :::info **++商業會計法第十四條++** 會計事項之發生,均應取得、給予或自行編製足以證明之會計憑證。 ::: 主要目的為++忠實表達++ ### 【會計憑證之種類】 :::info **++商業會計法第十五條++** 商業會計憑證分下列二類: 一、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 二、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 以原始憑證為依據造具記帳憑證 會計憑證的功能: 1.證明交易之發生 2.證明相關人員之責任 3.做為日後查核之依據 :::info **++商業會計法第十六條++** 原始憑證,其種類規定如下: 一、外來憑證:係自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所取得者。 二、對外憑證:係給與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者。 三、內部憑證:係由其商業本身自行製存者。 ::: 外來憑證:提貨單(出貨單)、進貨發票、支出證明單、退貨單、繳稅單 對外憑證:報價單、銷貨發票、退貨單、員工薪資扣繳免扣繳憑單 內部憑證:請購單、驗收單、領料單、工資表、存貨盤點單、差旅費請領單、領用物品清單 格式可以實際需要自行設計 外來憑證、對外憑證需紀載下列事項 1.憑證名稱 2.日期 3.雙方名稱及地址or統一編號 (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規定兩者皆要記載++) 4.交易內容及金額 5.開具人簽名或蓋章 **++常見的原始憑證++**: 統一發票、買賣契約書、工資請領清冊、401申報書、簽帳單、銀行存款證明、移交款項清冊、當鋪業的當票 :::info **++商業會計法第十七條++** 記帳憑證,其種類規定如下: 一、收入傳票。 二、支出傳票。 三、轉帳傳票。 前項所稱轉帳傳票,得視事實需要,分為現金轉帳傳票及分錄轉帳傳票。各種傳票,得以顏色或其他方法區別之。 ::: ![](https://hackmd.io/_uploads/S1OrCH-WT.png) ++記帳憑證的內容++須包括商業名稱、傳票名稱、日期、傳票號碼、會計項目名稱、摘要及金額、相關人員簽名或蓋章 ### 【憑證之作成及入帳】 :::info **++商業會計法第十八條++** 商業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根據記帳憑證,登入會計帳簿。但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等事項,得不檢附原始憑證。 商業會計事務較簡或原始憑證已符合記帳需要者,得不另製記帳憑證,而以原始憑證,作為記帳憑證。 ::: 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事項不需要原始憑證即可編製記帳憑證 若會計事務較簡或原始憑證已符合記帳需要,可以不用編製記帳憑證 會計處理程序:取得或給予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登入帳簿 ### 【欠缺原始憑證之補救】 :::info **++商業會計法第十九條++** 對外會計事項應有外來或對外憑證;內部會計事項應有內部憑證以資證明。 原始憑證因事實上限制無法取得,或因意外事故毀損、缺少或滅失者,除依法令規定程序辦理外,應根據事實及金額作成憑證,由商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簽名或蓋章,憑以記帳。 無法取得原始憑證之會計事項,商業負責人得令經辦及主管該事項之人員,分別或共同證明。 ::: 對外憑證、內部憑證:商業自行補開或編製 外來憑證:根據事實及金額作成憑證(以內部憑證替代外來憑證)且需相關人員簽章 原始憑證因事實上限制無法取得,需要由++商業負責人++和++經辦會計人員++共同或分別證明 --- ## 第三章、會計帳簿 ### 【會計帳簿之種類】 :::info **++商業會計法第二十條++** 會計帳簿分下列二類: 一、序時帳簿:以會計事項發生之時序為主而為記錄者。 二、分類帳簿:以會計事項歸屬之會計項目為主而記錄者。 ::: 會計帳簿=序時+分類帳簿 序時帳簿:以交易為主體,作為過入分類帳簿之媒介 分類帳簿:表達各會計項目金額之變動 :::info **++商業會計法第二十一條++** 序時帳簿分下列二種: 一、普通序時帳簿:以對於一切事項為序時登記或並對於特種序時帳項之結數為序時登記而設者,如日記簿或分錄簿等屬之。 二、特種序時帳簿:以對於特種事項為序時登記而設者,如現金簿、銷貨簿、進貨簿等屬之。 ::: 普通序時帳簿:日記簿、分錄簿等 特種序時帳簿:現金簿、銷貨簿、進貨簿等 設立特種序時帳簿的目的: 1.能夠讓多個會計人員同時處理 2.簡化帳簿作業處理之程序 :::info **++商業會計法第二十二條++** 分類帳簿分下列二種: 一、總分類帳簿:為記載各統馭會計項目而設者。 二、明細分類帳簿:為記載各統馭會計項目之明細項目而設者。 ::: 總分類帳簿:為編製財務報表之依據 明細分類帳簿:XX明細帳 ### 【會計帳簿設置原則】 :::info **++商業會計法第二十三條++** 商業必須設置之會計帳簿,為普通序時帳簿及總分類帳簿。製造業或營業範圍較大者,並得設置記錄成本之帳簿,或必要之特種序時帳簿及各種明細分類帳簿。但其會計制度健全,使用總分類帳會計項目日計表者,得免設普通序時帳簿。 ::: ++必須設置之會計帳簿++ 原則上: 普通序時帳簿、總分類帳簿 會計制度健全: 普通序時帳簿可用++總分類帳會計項目日計表++代替 依稅法規定,買賣業應設置存貨明細帳 :::info **++商業會計法第二十四條++** 商業所置會計帳簿,均應按其頁數順序編號,不得毀損。 ::: 為了確保會計紀錄之完整性 會計帳簿在同一會計年度內應連續記載,除用盡外不得更換新帳簿 更換會計帳簿,須將舊帳簿妥善保存 舊帳簿的空白頁,應逐頁加蓋空白作廢戳記或戳角作廢 舊帳簿的空白首頁,應加填以下空白作廢字樣 :::info **++商業會計法第二十五條++** 商業應設置會計帳簿目錄,記明其設置使用之帳簿名稱、性質、啟用停用日期,由商業負責人及經辦會計人員會同簽名或蓋章。 ::: 分類帳簿之次頁應設置目錄 每個帳簿之首頁應設置啟用、經營、停用記錄 帳簿目錄須載明: 1.帳簿名稱、性質 2.啟用、停用日期 3.相關人員簽章 商業負責人以及經辦會計人員須簽章,以示負責 :::info **++商業會計法第二十六條++** 1.商業會計帳簿所記載之人名帳戶,應載明其人之真實姓名,並應在分戶帳內註明其住所,如為共有人之帳戶,應載明代表人之真實姓名及住所。 2.商業會計帳簿所記載之財物帳戶,應載明其名稱、種類、價格、數量及其存置地點。 ::: 人名帳戶:客戶之姓名、住所 財物帳戶:財物之名稱、種類、價格、數量及存置地點 ++記帳錯誤之更正++ 更正後不影響總數:註銷更正法(在原錯誤上劃紅線二道更正)、分錄更正法 更正後不影響總數:分錄更正法 --- ## 第四章、財務報表 ### 【會計項目之分類】 :::info **++商業會計法第二十七條++** 會計項目應按財務報表之要素適當分類,商業得視實際需要增減之。 ::: 會計項目可視情況增減 原則: 1.簡單易懂 2.盡量採用政府法令或一般公認的會計項目名稱 3.資產依流動性大小排列;負債依到期日遠近排列;權益依永久性大小排列 4.應定期檢討修正 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規定,這類相關規定是由經濟部公告 ### 【財務報表之分類】 :::info **++商業會計法第二十八條++** 財務報表包括下列各種: 一、資產負債表。 二、綜合損益表。 三、現金流量表。 四、權益變動表。 前項各款報表應予必要之附註,並視為財務報表之一部分。 ::: 靜態報表:資產負債表 動態報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權益變動表 保留盈餘表不是四大報表之一 :::info **++商業會計法第二十八之一條++** 資產負債表係反映商業特定日之財務狀況,其要素如下: 一、資產:指因過去事項所產生之資源,該資源由商業控制,並預期帶來經濟效益之流入。 二、負債:指因過去事項所產生之現時義務,預期該義務之清償,將導致經濟效益之資源流出。 三、權益:指資產減去負債之剩餘權利。 ::: :::info **++商業會計法第二十八之二條++** 綜合損益表係反映商業報導期間之經營績效,其要素如下: 一、收益:指報導期間經濟效益之增加,以資產流入、增值或負債減少等方式增加權益。但不含業主投資而增加之權益。 二、費損:指報導期間經濟效益之減少,以資產流出、消耗或負債增加等方式減少權益。但不含分配給業主而減少之權益。 ::: 資產=負債+權益 在評估項目時,須注意其基本實質及經濟事實 ### 【財務報表之附註】 :::info **++商業會計法第二十九條++** 財務報表附註,係指下列事項之揭露: 一、聲明財務報表依照本法、本法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編製。 二、編製財務報表所採用之衡量基礎及其他對瞭解財務報表攸關之重大會計政策。 三、會計政策之變更,其理由及對財務報表之影響。 四、債權人對於特定資產之權利。 五、資產與負債區分流動與非流動之分類標準。 六、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 七、盈餘分配所受之限制。 八、權益之重大事項。 九、重大之期後事項。 十、其他為避免閱讀者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表之公允表達所必要說明之事項。 商業得視實際需要,於財務報表附註編製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 ::: 財務報表之附註也屬於財務報表之一部分,應揭露!(充分揭露原則) 揭露所採用之衡量基礎以及重大會計政策(可驗證性) 期後事項: 1.資本結構之變動 2.鉅額長短期債款之舉借 3.主要資產之添置、擴充、營建、租賃、廢棄、閒置、出售、質押、轉讓或長期出租 4.生產能量之重大變動 5.產銷政策之重大變動 6.對其他事業之主要投資 7.重大災害損失 8.重要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9.重要契約之簽訂、完成、撤銷或失效 10.組織之重要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要影響 11.因法令變更而發生之重大影響 發生於資產負債表之前,且對財報有重大影響 ➯ 應調整入帳 發生於報導期間結束日~通過發布財務報表日,且對財報有重大影響 ➯ 期後事項,應附註揭露 ### 【財務報表之編製】 :::info **++商業會計法第三十條++** 財務報表之編製,依會計年度為之。但另編之各種定期及不定期報表,不在此限。 ::: 主要目的:符合確認 ### 【會計項目之彈性調整】 :::info **++商業會計法第三十一條++** 財務報表上之會計項目,得視事實需要,或依法律規定,作適當之分類及歸併,前後期之會計項目分類必須一致;上期之會計項目分類與本期不一致時,應重新予以分類並附註說明之。 ::: 目的:可比較性 例外: 1.有發生重大變動時,用另一種方式比較適當 2.EAS另有規定 會計項目分類不一致,應進行重分類且附註說明 ### 【財務報表之格式】 :::info **++商業會計法第三十二條++** 年度財務報表之格式,除新成立之商業外,應採二年度對照方式,以當年度及上年度之金額併列表達。 ::: 目的:可比較性 不適用:新成立之商業 --- ## 第五章、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 【造具憑證及紀錄】 :::info **++商業會計法第三十三條++** 非根據真實事項,不得造具任何會計憑證,並不得在會計帳簿表冊作任何記錄。 ::: 入帳之紀錄除了「估計」以外,都需要按照真實事項! ### 【按時登帳】 :::info **++商業會計法第三十四條++** 會計事項應按發生次序逐日登帳,至遲不得超過二個月。 ::: 按發生次序登帳 不得超過2個月登帳(時效性) 入帳時限起算日:1.會計事項發生憑證的次日2.送達營利事業總機構時 ### 【帳簿憑證之簽章】 :::info **++商業會計法第三十五條++** 記帳憑證及會計帳簿,應由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負責。但記帳憑證由代表商業之負責人授權經理人、主辦或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者,不在此限。 ::: 會計帳簿、記帳憑證需簽名或蓋章的人: 1.代表商業之負責人 2.經理人 3.主辦、經辦會計人員 只有記帳憑證代表商業之負責人可以授權給相關人員簽章(秘書、親人不行) 電子方式的記帳憑證,可以權限密碼設定代替 ### 【憑證之裝訂、保管】 :::info **++商業會計法第三十六條++** 會計憑證,應按日或按月裝訂成冊,有原始憑證者,應附於記帳憑證之後。 會計憑證為權責存在之憑證或應予永久保存或另行裝訂較便者,得另行保管。但須互註日期及編號。 ::: 原始憑證要附在記帳憑證後面當附件 例外: 1.權責存在之憑證 2.應永久保存之憑證 3.另行裝訂較方便之憑證 ### 【對外憑證之副本或存根】 :::info **++商業會計法第三十七條++** 對外憑證之繕製,應至少自留副本或存根一份;副本或存根上所記該事項之要點及金額,不得與正本有所差異。 前項對外憑證之正本或存根均應依次編定字號,並應將其副本或存根,裝訂成冊;其正本之誤寫或收回作廢者,應將其粘附於原號副本或存根之上,其有缺少或不能收回者,應在其副本或存根上註明其理由。 ::: 對外憑證需要留副本或存根一份 需編定字號、裝成冊(完整性) ### 【帳表憑證之保存】 :::info **++商業會計法第三十八條++** 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 各項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但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不在此限。 ::: 須保存五年:會計憑證 需保存十年:會計帳簿、財務報表 保管期限屆滿後,經代表商業之負責人核准,得以銷毀 保存期限起算日: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日 ### 【會計憑證毀損、缺少或滅失之責】 :::info **++商業會計法第三十九條++** 會計事項應取得並可取得之會計憑證,如因經辦或主管該項人員之故意或過失,致該項會計憑證毀損、缺少或滅失而致商業遭受損害時,該經辦或主管人員應負賠償之責。 ::: 應取得且可取得之會計憑證毀損、缺少或滅失 導致:故意或過失、商業遭受損害 民事責任歸屬:經辦或主管人員 ### 【使用電子方式處理】 :::info **++商業會計法第四十條++** 商業得使用電子方式處理全部或部分會計資料;其有關內部控制、輸入資料之授權與簽章方式、會計資料之儲存、保管、更正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採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者,得不適用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 ::: 商業得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 第六章、認列與衡量 ### 【認列與衡量】 :::info **++商業會計法第四十一條++** 資產及負債之原始認列,以成本衡量為原則。 ::: :::info **++商業會計法第四十一之一條++** 資產、負債、權益、收益及費損,應符合下列條件,始得認列為資產負債表或綜合損益表之會計項目: 一、未來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或流出商業。 二、項目金額能可靠衡量。 ::: :::info **++商業會計法第四十一之二條++** 商業在決定財務報表之會計項目金額時,應視實際情形,選擇適當之衡量基礎,包括歷史成本、公允價值、淨變現價值或其他衡量基礎。 ::: **++資產、負債的定義++** 資產:透過各種交易或其他事項所獲得之<font color="RoyalBlue">經濟資源</font>,預期能提供經濟效益之<font color="RoyalBlue">資源流入</font> 負債:透過各種交易或其他事項所獲得之<font color="RoyalBlue">現時義務</font>,將導致經濟效益之<font color="RoyalBlue">資源流出</font> **++資產、負債之原始認列++** - 原則上以<font color="E55916">成本</font>衡量 1.出價取得之資產=<font color="RoyalBlue">購價+合理必要支出</font> 2.自行製造或建造之資產=<font color="RoyalBlue">直接人工+直接材料+製造費用+建造期間合理支出</font> - 例外情況 1.財會準則公報第34號所規範之金融商品=<font color="RoyalBlue">公允價值</font> **++財務報表認列條件++** - 未來經濟效益<font color="RoyalBlue">很有可能</font>流入或流出商業 - 項目金額<font color="RoyalBlue">能可靠衡量</font> **++衡量基礎++** - **衡量**為決定財務報表認列時需列在資產負債表和綜合損益表上的貨幣金額的程序 - 衡量基礎的選用視情況而定 e.g. <font color="RoyalBlue">歷史成本、公允價值、淨變現價值</font>等... :::info **++商業會計法第四十二條++** 資產之取得,係由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而來者,以公允價值衡量為原則。但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時,以換出資產之帳面金額衡量。 受贈資產按公允價值入帳,並視其性質列為資本公積、收入或遞延收入。 ::: **++交換資產++** 衡量原則:公允價值 無法以公允價值衡量時:換出資產之帳面金額 **++受贈資產++** 入帳原則:公允價值 入帳項目:視其性質列為資本公積、收入或遞延收入 會計分錄: 1.政府 未實現時,貸記「遞延政府捐贈收入」 實現時,轉列「政府捐助收入」 必要費用當遞延捐贈收入減項 2.股東 貸記「資本公積-捐贈資本」 3.非股東 貸記「其他收入-捐贈收入」 ### 【資產類項目】 :::info **++商業會計法第四十三條++** 存貨成本計算方法得依其種類或性質,採用個別認定法、先進先出法或平均法。 存貨以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衡量,當存貨成本高於淨變現價值時,應將成本沖減至淨變現價值,沖減金額應於發生當期認列為銷貨成本。 ::: 存貨成本計算方式: **++個別認定法++** **++先進先出法(FIFO)++** **++平均法++** 存貨衡量(評價)方式: **++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法++** 成本>淨變現價值 ➯ 將成本沖減至淨變現價值,沖減金額認列為++銷貨成本++ 淨變現價值回升時 ➯ 於原沖減金額範圍內迴轉淨變現價值,認列為++銷貨成本的減項++ 存貨揭露時機:存貨有提供作質、擔保,或由債權人監視使用 :::info **++商業會計法第四十四條++** 金融工具投資應視其性質採公允價值、成本或攤銷後成本之方法衡量。 具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權益法處理。 ::: 金融工具投資有這幾種: (常見) 1.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FVPL) ▶出售為目的 2.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FVOCI) ▶收取合約現金流量+出售為目的 3.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AC) ▶收取合約現金流量 4.採權益法之投資(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股權30%以上) (不常見) 1.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無活絡市場) 2.避險之金融資產 :::info **++商業會計法第四十五條++** 應收款項之衡量應以扣除估計之備抵呆帳後之餘額為準,並分別設置備抵呆帳項目;其已確定為呆帳者,應即以所提備抵呆帳沖轉有關應收款項之會計項目。 因營業而發生之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應與非因營業而發生之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分別列示。 ::: 應收款項之衡量:應收帳款-備抵呆帳 將因營業而發生和非因營業而發生之應收帳款和應收票據分開列示▶充分揭露原則 分期付款銷貨之未實現利息收入▶應收帳款之減項 金額重大之應收關係人帳款▶須單獨列示 提列壞帳: 借:呆帳費用(預期信用減損損失) 貸:備抵損失 沖銷壞帳: 借:備抵損失 貸:應收帳款 收回已沖銷壞帳: 借:應收帳款 貸:備抵損失 借:現金 貸:應收帳款 :::info **++商業會計法第四十六條++** 折舊性資產,應設置累計折舊項目,列為各該資產之減項。 資產之折舊,應逐年提列。 資產計算折舊時,應預估其殘值,其依折舊方法應先減除殘值者,以減除殘值後之餘額為計算基礎。 資產耐用年限屆滿,仍可繼續使用者,得就殘值繼續提列折舊。 ::: :::info **++商業會計法第四十七條++** 資產之折舊方法,以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年數合計法、生產數量法、工作時間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折舊方法為準;資產種類繁多者,得分類綜合計算之。 ::: PPE成本:購價-最大現金折扣+合理必要支出+除役成本(現金) 折舊應逐年提列▶配合原則 耐用年限屆滿後還能繼續使用▶用殘值繼續提折舊 折舊三要素:成本、殘值、耐用年限 折舊方法:平均法、年數合計法、定率遞減法、生產數量法、工作時間法 定率遞減法是BV*折舊率 購入之工業用地,暫時以股東名義登記▶列為PPE且附註揭露,並註明保全措施 以賺取租金、資本增值為目的▶投資性不動產 :::info **++商業會計法第四十八條++** 支出之效益及於以後各期者,列為資產。其效益僅及於當期或無效益者,列為費用或損失。 ::: 商業之支出 效益僅及於當期(收益支出)、80,000以下▶費用 效益及於以後各期(資本支出)▶資產 :::info **++商業會計法第四十九條++** 遞耗資產,應設置累計折耗項目,按期提列折耗額。 ::: 遞耗資產:礦產資源、生物資產 帳面金額:成本-累計折耗 ++成本衡量方法:++ 「礦產」 1.全部成本法:所有成本資本化 2.探勘成功法:成功的資本化,失敗的列為費用 「生物」 公允價值-出售成本 ++折耗方法:++ 1.成本折耗法 2.百分比折耗法 :::info **++商業會計法第五十條++** 購入之商譽、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特許權及其他無形資產,應以實際成本為取得成本。 前項無形資產自行發展取得者,以登記或創作完成時之成本作為取得成本,其後之研究發展支出,應作為當期費用。但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無形資產:商譽、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特許權... 列為資產: 自行研發-發展階段且符合資本化條件 列為費用: 自行研發-研究階段或還不符合資本化條件▶研究發展費用 商業創業期間的費用▶開辦費 ++攤銷方法:++ 依效益存續的時間,分期攤銷為費用 ==商譽、無法合理估計期限者,定期作減損測試== :::info **++商業會計法第五十一條++** 商業得依法令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價。 ::: :::info **++商業會計法第五十二條++** 依前條辦理重估或調整之資產而發生之增值,應列為未實現重估增值。 經重估之資產,應按其重估後之價額入帳,自重估年度翌年起,其折舊、折耗或攤銷之計提,均應以重估價值為基礎。 ::: 得資產重估價的資產⭕ 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遞耗資產 不能重估價的❌ 存貨、銀行業出租之剩餘行舍 ++條件:++ 物價上漲達25%以上 (例外:供營業上長期使用之自用土地▶依土地公告現值調整) ++資產增值時++ 列未實現重估增值(增值金額-估計土地增值稅準備-其他法令規定應減除之準備) ++資產減值時++ 1.減少未實現重估增值 2.列當期損失 ++重估後衡量++ 折舊、攤銷、折耗都以++重估後價值++為基礎 :::info **++商業會計法第五十三條++** 預付費用應為有益於未來,確應由以後期間負擔之費用,其衡量應以其有效期間未經過部分為準。 ::: #### 「資產減損」 減損評估時間:資產負債表日 可減損之資產: PPE、無形資產、投資性不動產、AC、FVOCI、採權益法之投資... 不可減損之資產: 礦產資源、生物資產 不可以++迴轉++減損的: 商譽!!! 已辦理資產重估的發生減損時▶先減少未實現重估增值,再認減損損失 ### 【負債類項目】💦 :::info **++商業會計法第五十四條++** 各項負債應各依其到期時應償付數額之折現值列計。但因營業或主要為交易目的而發生或預期在一年內清償者,得以到期值列計。 公司債之溢價或折價,應列為公司債之加項或減項。 ::: ### 【權益類項目】 :::info **++商業會計法第五十五條++** 資本以現金以外之財物抵繳者,以該項財物之公允價值為標準;無公允價值可據時,得估計之。 ::: ### 【會計一貫原則】 :::info **++商業會計法第五十六條++** 會計事項之入帳基礎及處理方法,應前後一貫;其有正當理由必須變更者,應在財務報表中說明其理由、變更情形及影響。 ::: ### 【合併、分割、收購、解散、中止或轉讓】 :::info **++商業會計法第五十七條++** 商業在合併、分割、收購、解散、終止或轉讓時,其資產之計價應依其性質,以公允價值、帳面金額或實際成交價格為原則。 ::: --- ## 第七章、損益計算 ### 【計算原則】 :::info **++商業會計法第五十八條++** 商業在同一會計年度內所發生之全部收益,減除同期之全部成本、費用及損失後之差額,為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 【收入認列規定】 :::info **++商業會計法第五十九條++** 營業收入應於交易完成時認列。分期付款銷貨收入得視其性質按毛利百分比攤算入帳;勞務收入依其性質分段提供者得分段認列。 前項所稱交易完成時,在採用現金收付制之商業,指現金收付之時而言;採用權責發生制之商業,指交付貨品或提供勞務完畢之時而言。 ::: ### 【配合原則】 :::info **++商業會計法第六十條++** 與同一交易或其他事項有關之收入及費用,應適當認列。 ::: ### 【員工退休金】 :::info **++商業會計法第六十一條++** 商業有支付員工退休金之義務者,應於員工在職期間依法提列,並認列為當期費用。 ::: ### 【營利事業所得稅】 :::info **++商業會計法第六十二條++** 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各項所得計算依稅法規定所作調整,應不影響帳面紀錄。 ::: ### 【盈餘分配】 :::info **++商業會計法第六十四條++** 商業對業主分配之盈餘,不得作為費用或損失。但具負債性質之特別股,其股利應認列為費用。 ::: --- ## 第八章、決算與審核 ### 【決算期限】 ### 【決算書表之編製】 ### 【分支機構之決算】 ### 【決算報表之承認與會計責任之解除】 ### 【備置義務、請求查閱】 ### 【聲請檢查】 --- ## 第九章、決算與審核 ### 【刑事罰】 ### 【責任之減輕或免除】 ### 【未取得資格者之處罰】 ### 【行政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