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防止侵害他人行為準則 ### 詳題 本準則旨在綜合並修訂若干關於侵害他人行為的規則。 ### 1. 簡稱 * 本準則可以引稱為「防止侵害他人行為準則」。 ## 第I部 騷擾 ### 2. 釋義 1. **騷擾**行為是指,任何個體針對特定的單獨個人所做的一連串蓄意行為,而其行為是在缺乏正當目的的情況下,為使受害者受到驚嚇、煩擾、折磨或恐慌。 2. 任何個體只有通過以**特定模式**進行上述行為時,才會被判定為對他人進行騷擾。 3. 除受害者認為自身受到騷擾外,任何明事理的旁觀者亦認為在相同情況中,被告作出的疑似騷擾行為不合理,才能夠裁斷被告騷擾受害者。 4. 任何對他人騷擾的個體,一經循控訴程序定罪,最高可處以全域永久封禁。 5. 在本部中,**特定模式**是指—— 1. 任何個體不恰當且重複地回覆某人,且在該人通過任何方式表達拒絕的意圖後,依然持續該行為; 2. 任何個體在瞭解到某人不接受他人對其實施的某種行為時,依然對該人實施該種行為;或 3. 任何個體在未經他人允許的情況下,擅自與該人進行私訊,且在該人通過任何方式表達拒絕後,依然持續該行為。 ### 3. 控訴方的限制 1. 騷擾行為只能由受害者控訴,其他人申請的控訴皆視為無效。 ### 4. 抗辯理由 1. 對於被控騷擾的個體,只有以下情況才能夠作為他的免責抗辯理由—— 1. 有關行為僅是為了站務目的; 2. 有關行為是為了指正他人的錯誤或缺點,而其行為難以被理解為帶有惡意或敵意;或 3. 受害者於發生騷擾行為發生後的七日內沒有提出控訴。 ### 5. 刑罰的考量規定 1. 被告人若真誠地向受害者道歉,且受害者接受道歉的情況下,管理員須酌情減輕甚至免除懲罰。 2. 在受害者沒有接受或拒絕接受被告人真誠道歉的情況下,管理員可考慮酌情處理。 3. 而若被告人不真誠地向受害者道歉,不論受害者是否接受,都不能作為減刑因素納入考量。 ## 第II部 適用範圍 ### 6. 準則的適用範圍 1. 除其他規則條文明示外,本準則條文不會影響其他規則規定。 ###### *(本部條文[2020年5月15日通過](https://t.me/wikipedia_zh_appeal_n_meta/36572)︰[版本編號60497742](60497742);[2020年8月1日修訂](https://t.me/wikipedia_zh_appeal_n_meta/55656)︰調整排版及增加第I部第2節第3條)* ###### 以上內容搬運及整合自[維基百科:即時聊天頻道導則/防止侵害他人行為準則](https://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Wikipedia:%E5%8D%B3%E6%99%82%E8%81%8A%E5%A4%A9%E9%A0%BB%E9%81%93%E5%B0%8E%E5%89%87/%E9%98%B2%E6%AD%A2%E4%BE%B5%E5%AE%B3%E4%BB%96%E4%BA%BA%E8%A1%8C%E7%82%BA%E6%BA%96%E5%89%87&oldid=60497742)。 ###### tags: `IRCPOL` `即時聊天頻道導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