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OVID-19 陸配及其子女入境
## 陸配及其子女之定位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Q0010001)
:::spoiler **第17條第1項 依親居留**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得依法令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經許可入境後,得申請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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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oiler **第17條第3項 長期居留**
經依第一項規定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滿四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期間逾一百八十三日者,得申請長期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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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oiler **第17條第5項 定居**
經依前二項規定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者,居留期間無限制;長期居留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一、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連續二年且每年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
二、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
三、提出喪失原籍證明。
四、符合國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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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Q0060003)
:::spoiler **第23條第1項 長期居留之專案許可**
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長期居留者,主管機關基於社會之考量,得予專案許可:
一、在臺灣地區之配偶死亡後未再婚,其臺灣地區配偶之年逾六十五歲父母或未成年子女,無其他法定撫養義務人照顧,而有由其在臺照料之需要。
二、被其大陸地區親生父母之臺灣地區配偶收養,且年齡在二十歲以下。
三、中華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後,至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間,在臺灣地區原有戶籍,前往大陸地區繼續居住逾四年,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四、其為經許可長期居留或定居之臺灣地區人民配偶之親生子女,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探親時之年齡在十六歲以下,在臺停留連續滿四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合法停留期間逾一百八十三日。**
五、其為臺灣地區人民之二十歲以下親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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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新聞稿
### [因應中國大陸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訂定陸籍人士來臺限制(2020.01.25)](https://www.cdc.gov.tw/Bulletin/Detail/Ja4WiN7s_J7sqFkLmxTCAA?typeid=9)
1. 全面禁止湖北省陸人來台。
2. 湖北省以外,觀光旅遊、社會交流、專業交流、醫美健檢交流暫緩受理,已經發入臺許可證者推遲來臺。++但防疫交流、**人道就醫**、社會交流之團聚或隨行團聚、專業交流之駐點服務、投資經營管理(含陪同人員),經審查後獲准來臺者,須配合自主健康管理14天++。
3. 陸生即日起至2月9日暫緩來臺。
4. 商務活動交流,除履約活動、跨國企業內部調動(含陪同人員)外,暫緩受理;已經發入臺許可證者推遲來臺。獲准來臺者,須配合自主健康管理14天。
5. **陸配回臺(含湖北省),限制居住,自主健康管理14天。**
6. 小三通部分:全面暫緩陸人以小三通事由(含社會交流、藝文商務交流、就學、旅行)至金馬澎離島;已發入臺許可證者推遲來臺。
###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針對昨(26)日陸籍人士來臺限制新增一條件(2020.01.27)](https://www.cdc.gov.tw/Bulletin/Detail/qMJorxdM7CShIII1ocwsAw?typeid=9)
新增第7項來臺限制「三類觀光部分:自1月27日零時起實施暫緩受理來臺;已發入臺許可證者,推遲來臺。」(已公布6項決議見1月26日新聞稿)。
上述之三類觀光對象係指大陸地區人民符合「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3條第3款或第4款規定之對象。
### [自7月16日起,2歲(含)以下持我國居留證的陸籍子女可申請入境(2020.07.15)](https://www.cdc.gov.tw/Bulletin/Detail/-78LuGEFsM9tcq8f-ZG8wA?typeid=9)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經考量國內疫情防控情形及量能、人道衡平性及各方意見後,於今(15)日宣布,**自7月16日零時起,開放國人之2歲(含)以下持居留證的陸籍子女申請入境,並得由父母親陪同,入境後須依規定完成14天居家檢疫**,執行細節將由移民署與相關單位處理。
### [8月13日零時起,6歲以下相關子女及其陪同父母,均得返臺(2020.08.12)](https://www.cdc.gov.tw/Bulletin/Detail/iNA-e2uLR2FmcoGsyzD3QQ?typeid=9)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經考量國內疫情防控情形及量能、人道衡平性及各方意見後,於今(12)日宣布,**自8月13日零時起,2至6歲的陸籍子女可以申請入境,父母得陪同**。整體而言,6歲以下相關子女及其陪同父母均得返臺,入境後須依規定完成14天居家檢疫,執行細節由移民署與相關單位處理。
### [團聚陸籍配偶自9月24日零時起,可申請入境(2020.09.23)](https://www.cdc.gov.tw/Bulletin/Detail/GzEyP9XdWPo4AhwXlPNdAg?typeid=9)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23)日表示,繼日前陸續放寬措施後,經考量國內疫情防控能量,兼顧人道人倫需求,也聽取各方意見,今日再進一步宣布,**國人的團聚陸籍配偶,自9月24日零時起,可以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入境;外國人隨行團聚的陸籍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亦同**。入境人員需依規定完成14天居家檢疫。
### [自12月起開放各類人士來臺一覽表-大陸人士](https://www.immigration.gov.tw/5385/7445/211420/229781/211422/216338/)

## 國際公約
###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
**第10條第1款前段**
家庭為社會之自然基本團體單位,應儘力廣予保護與協助,其成立及當其負責養護教育受扶養之兒童時,尤應予以保護與協助。
###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12條**
I 在一國領土內合法居留之人,在該國領土內有遷徙往來之自由及擇居之自由。
II 人人應有自由離去任何國家,連其本國在內。
III 上列權利不得限制,但法律所規定、保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生或風化、或他人權利與自由所必要,且與本公約所確認之其他權利不牴觸之限制,不在此限。
IV 人人進入其本國之權,不得無理褫奪。
**第23條第1項**
家庭為社會之自然基本團體單位,應受社會及國家之保護。
**第24條第1項**
所有兒童有權享受家庭、社會及國家為其未成年身分給予之必需保護措施,不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或出生而受歧視。
### [兒童權利公約](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Y0000062)
**第9條第1項**
締約國應確保不違背兒童父母的意願而使兒童與父母分離。但主管機關依據所適用之法律及程序,經司法審查後,判定兒童與其父母分離係屬維護兒童最佳利益所必要者,不在此限。於兒童受父母虐待、疏忽或因父母分居而必須決定兒童居所之特定情況下,前開判定即屬必要。
**第10條第1項**
兒童或其父母為團聚而請求進入或離開締約國時,締約國應依照第 9 條第 1 項之義務以積極、人道與迅速之方式處理之。締約國並應確保請求人及其家庭成員不因該請求而蒙受不利。
**第10條第2項**
與父母分住不同國家之兒童,除情況特殊者外,應有權與其父母雙方定期保持私人關係及直接聯繫。為利前開目的之達成,並依據第 9 條第 1 項所規定之義務,締約國應尊重兒童及其父母得離開包括自己國家在內之任何國家及進入自己國家的權利。離開任何國家的權利應僅受限於法律之規定且該等規定係為保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生或道德、或他人之權利及自由所必需,並應與本公約所承認之其他權利不相牴觸。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Y0000042)
**第16條第1項第d款**
不論婚姻狀況如何,在有關子女的事務上,作為父母親有相同的權利和義務。但在任何情形下,均應以子女的利益為重。
## 其他資料
### [新冠肺炎防疫期間不具我國國籍陸配子女返台問題之探討](https://www.ly.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6590&pid=19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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