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ags: `醫事人員` # 醫師、中醫師、牙醫師 ## 執行業務範圍 >[醫署醫字第 85038723 號](https://mohwlaw.mohw.gov.tw/FINT/FINTQRY04.aspx?starDate=00000000&endDate=99991231&no=&n1=&n2=&kt=&kw=%e6%a5%ad%e5%8b%99%e7%af%84%e5%9c%8d&kw2=&kw3=&kw4=&valid=3&type=etype_&RowNo=33) >醫療業務係指==以醫療行為為職業而言==,不問是主要業務或附屬業務,凡==職業上予以機會,為非特定多數人所為之醫療行為均屬之==。且醫療業務之認定,並不以收取報酬為其要件。上揭所稱==醫療行為==,係指凡==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所為的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察、診斷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的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等行為的全部或一部==的總稱。此一定義,於醫師、中醫師、牙醫師均適用之。 ### 醫師 :::info [衛署醫字第 83068006 號](https://db.lawbank.com.tw/FINT/FINTQRY04.aspx?id=E,FE102525) **醫療業務係指以醫療行為為職業而言,不問是主要業務或附屬業務,凡職業上予以機會,為非特定人之醫療行為均屬之。** ::: >[衛部醫字第 1021681168 號](https://mohwlaw.mohw.gov.tw/FINT/FINTQRY04.aspx?starDate=00000000&endDate=99991231&no=&n1=&n2=&kt=&kw=%e9%86%ab%e7%99%82%e6%a5%ad%e5%8b%99&kw2=&kw3=&kw4=&valid=1&type=etype_&RowNo=28) >將「美容醫學」定義為:「一般係指由合格醫師透過醫學技術,如:手術、藥物、醫療器械、生物科技材料等,執行具侵入性或低侵入性醫療技術來改善身體外觀之醫療行為,而輔以治療疾病為目的」。 >爰此,「美容醫學」屬「醫療勞務」之範疇,醫師從事美容醫學須涉及醫學專業而得認屬其係本於醫學專業而提供之專業性勞務。又醫療本身存有不確定之風險,爰更應由受過專業訓練之醫事人員本於高度管理之專門職業法規之規範執行之,始得確保民眾進行美容醫學處置之安全性。 >[衛署醫字第 9344818 號](https://db.lawbank.com.tw/FINT/FINTQRY04.aspx?id=E%2cFE102749&ro=38&dty=E&ty=L000&tn=&kw=%e6%a5%ad%e5%8b%99%e7%af%84%e5%9c%8d&opinion=&argument=&judgesort=&filter=) >換膚、更皮術、健胸豐乳、全身漂白、減肥、脫毛……等舉凡==能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行為,應屬醫師業務之醫療名詞==,應依照醫師法第二十八條之一處辦。 >[衛署醫字第 84059533 號](https://mohwlaw.mohw.gov.tw/FINT/FINTQRY04.aspx?starDate=00000000&endDate=99991231&no=&n1=&n2=&kt=&kw=%e6%a5%ad%e5%8b%99%e7%af%84%e5%9c%8d&kw2=&kw3=&kw4=&valid=3&type=etype_&RowNo=34) >查==臨床生化檢驗,屬臨床病理之醫療業務範圍,除得由醫事檢驗人員依醫師開具之檢驗單為之外,醫師自可執行==。 ### 中醫師 :::info [釋字第404號](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404) 中醫師之醫療行為應**依中國傳統之醫術為之**,若中醫師以「限醫師指示使用」之西藥製劑或西藥成藥處方,為人治病,顯非以中國傳統醫術為醫療方法,有違醫師專業分類之原則及病人對中醫師之信賴。 ::: >衛署醫字第 370167 號 >==中醫師如使用『限醫師指示使用』之西藥製劑,核為醫師業務上之不正當行為==,應依醫師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論處。 >西藥成藥依藥物藥商管理法之規定,其不待醫師指示,即可供治療疾病。故==使用西藥成藥為人治病,核非中醫師之業務範圍==。 >[行政院衛生署署長信箱列管編號20091224025](http://www.csh.org.tw/IRB/document/%E7%9B%B8%E9%97%9C%E6%B3%95%E8%A6%8F/%E8%A1%9B%E7%94%9F%E7%A6%8F%E5%88%A9%E9%83%A8%E5%87%BD%E9%87%8BPDF/%E8%A5%BF%E3%80%81%E4%B8%AD%E9%86%AB%E5%B8%AB%E5%9F%B7%E8%A1%8C%E6%A5%AD%E5%8B%99%E4%BA%A4%E4%BB%98%E4%B8%AD%E3%80%81%E8%A5%BF%E8%97%A5%E8%99%95%E6%96%B9%E7%96%91%E7%BE%A9.pdf) >**西、中醫師執行業務交付中、西藥處方疑義** >==西藥之使用,非屬中醫師專業範疇,未具西醫師資格之中醫師不得 指示或處方西藥,或將西藥混入處方調劑==;反之,==中藥之使用,非屬西醫師 專業範疇,未具中醫師資格之西醫師亦不得處方或使用中藥成藥、單味中藥或 濃縮中藥製劑(俗稱科學中藥)==。醫師逕自混合中、西藥使用,執行本署規定 不得執行之醫療行為,即違反前揭規定者,應以違反醫師法第28條之4第1款規定論處。 >[衛署醫字第 1000078916 號](http://www.cycma.org.tw/file.php?getfile=100.10.20.948.pdf) >針灸係屬中醫師醫療業務範疇,具中醫師資格者,均得為之。至==醫師或牙醫師執行針灸業務,須經中國醫藥學院針灸訓練班結業,或再本屬認可之醫療機構接受針灸訓練者,始得為之==。 >[衛部醫字第 1081670899 號](https://mohwlaw.mohw.gov.tw/FINT/FINTQRY04.aspx?starDate=00000000&endDate=99991231&no=&n1=&n2=&kt=&kw=%e9%86%ab%e7%99%82%e6%a5%ad%e5%8b%99&kw2=&kw3=&kw4=&valid=1&type=etype_&RowNo=4) >本案基於臨床實務操作需要,==中醫師於診療後使用低週波治療器結合針灸治療==,運用該器材所附之電極夾固定在針灸針身上,透過傳導電流刺激特定穴位,以達改善疼痛之治療效果,==應屬中醫師醫療業務範疇==,自即日起,非屬醫師法第28條之4第1款規定,醫師執行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不得執行之醫療行為。 >[健保醫字第1070034013號](http://www.twtm.tw/userfiles/upload/153991205963353.pdf) >同一人兼具醫師、中醫師雙重資格,而以中醫師資格開(執)業者,得開具醫事檢驗、普通放射檢查、心電圖檢查之檢查單。 >具中醫學系雙主修或單主修(含學士後中醫學系)畢業學歷,僅具中醫師資格者,得開具常規尿液、糞便檢查、普通血液、生化檢查、普通放射檢查、靜止狀態心電圖之檢查單。 >特考及格之中醫師不得開具檢查單。 >[衛中會醫字第0990006752號](https://db.lawbank.com.tw/FINT/FINTQRY04.aspx?id=E%2cFE270609&ro=14&dty=E&ty=L000&tn=&kw=%e6%a5%ad%e5%8b%99%e7%af%84%e5%9c%8d&opinion=&argument=&judgesort=&filter=) >依中醫外科學(知音出版社,83年10月)第344頁記載,結紮療法係以線或膠圈纏紮內痔或外痔的根部,阻斷病變部位氣血流通,達到痔核脫落壞死的目的。故++以綁紮方式治療痔瘡組織,乃屬中醫醫療業務範圍++,殆無疑義。 >[衛署醫字第0980208066號](https://db.lawbank.com.tw/FINT/FINTQRY04.aspx?id=E%2cFE270612&ro=19&dty=E&ty=L000&tn=&kw=%e6%a5%ad%e5%8b%99%e7%af%84%e5%9c%8d&opinion=&argument=&judgesort=&filter=) >依針灸學記載,所謂「穴位埋線」,是將羊腸線埋入穴位,利用羊腸線對穴位的持續刺激作用治療疾病的方法。故++穴位埋線療法係屬中醫醫療業務範圍++,殆無疑義。至執行「羊腸線」之埋穴療法,需由中醫師親自執行,操作過程需備有無菌操作設備,如小型手術盤、洞巾等,並應善盡必要之注意義務。 >[衛署醫字第 0970084025號](http://www.tcm.org.tw/ui/d/D10310.aspx?id=B9) >查骨密度檢查方式目前有三種:(1)非游離輻射:超音波。(2)游離輻射:X光線及核子醫學(同位素攝影)。本案所述執行「骨質密度檢測」之儀器及檢查方式,意旨未明。 >次查,++超音波及游離輻射業務,均屬醫師之專業範圍,中醫師應不得為之++。 >[衛署醫字第 0900076266 號](https://mohwlaw.mohw.gov.tw/FINT/FINTQRY04.aspx?starDate=00000000&endDate=99991231&no=&n1=&n2=&kt=&kw=%e6%a5%ad%e5%8b%99%e7%af%84%e5%9c%8d&kw2=&kw3=&kw4=&valid=3&type=etype_&RowNo=28) >施行X光檢查,使人體曝露在游離輻射中,且其檢查結果需賴醫學專業知識與經驗才能正確判讀,此攸關病人安全與健康,故++X光檢查單之開具與檢查結果之判讀係醫師(西醫師)之專業範圍,中醫師不得為之++。但兼具醫師、中醫師雙重資格,而以中醫師資格開(執)業者,得執行上述業務。前經本署 84 年 11 月 28 日衛署醫字第84062300號函釋示在案。另++未具醫師資格之中醫師,參考病患提供之X光檢驗結果而實施推拿乙節,因X光檢驗單之開具與判讀非屬其業務範圍,參考其X光片而實施推拿實有不當,惟尚無醫師法第28條之適用++。 ### 牙醫師 :::info **[衛福部醫字第1081661837號](https://mohwlaw.mohw.gov.tw/FINT/FINTQRY04.aspx?starDate=00000000&endDate=99991231&no=&n1=&n2=&kt=&kw=%e6%a5%ad%e5%8b%99%e7%af%84%e5%9c%8d&kw2=&kw3=&kw4=&valid=3&type=etype_&RowNo=1) 口腔、顎面疾病及其引起周邊部位疾患之預防、診斷及治療;及因口腔、顎面疾病治療引起周邊部位所為之延續性處置為限。** ::: >[衛部心字第 1081762334 號](https://mohwlaw.mohw.gov.tw/FINT/FINTQRY04.aspx?starDate=00000000&endDate=99991231&no=&n1=&n2=&kt=&kw=%e9%86%ab%e7%99%82%e6%a5%ad%e5%8b%99&kw2=&kw3=&kw4=&valid=1&type=etype_&RowNo=5) >重申有關++牙齒貼片(陶瓷貼片以及樹脂貼片),操作過程中涉及牙齒組織破壞或改變口腔生理機能者,基於其診察、診斷結果,以治療為目的,乃醫療行為,屬牙醫師業務範疇,應由牙醫師親自為之++。未具牙醫師資格者執行前述醫療業務,應依違反醫師法第28條規定論處。 >[衛福部醫字第1081661837號](https://mohwlaw.mohw.gov.tw/FINT/FINTQRY04.aspx?starDate=00000000&endDate=99991231&no=&n1=&n2=&kt=&kw=%e6%a5%ad%e5%8b%99%e7%af%84%e5%9c%8d&kw2=&kw3=&kw4=&valid=3&type=etype_&RowNo=1) >**口腔顎面外科專科資格之牙醫師執行削骨、臉部拉皮、顱顏部植入骨水泥等是否違反醫師法第28條之4規定** >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稱特管辦法)有關口腔顎面外科專科牙醫師得施行之美容醫學手術,依第24條規定,包括++臉部削骨、中臉部、全臉部拉皮(full face lift)及鼻整形++。 >是以,具口腔顎面外科專科資格之牙醫師執行特管辦法第 24 條規定之美容醫學手術,仍應以「口腔、顎面疾病及其引起周邊部位疾患之預防、診斷及治療;及因口腔、顎面疾病治療引起周邊部位所為之延續性處置為限」。 >:::spoiler 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第24條 >屬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之專科醫師,得施行下列特定美容醫學手術: >一、臉部削骨:整形外科、耳鼻喉科、口腔顎面外科、眼科、神經外科及骨科。 >二、臉部以外其他部位削骨:整形外科、骨科。 >三、中臉部、全臉部拉皮(full face lift):整形外科、耳鼻喉科、口腔顎面外科、眼科、皮膚科、骨科及外科。 >四、單次脂肪抽出量達一千五百毫升或單次脂肪及體液總抽出量達五千毫升:整形外科、皮膚科、外科及婦產科。 >五、腹部整形:整形外科、婦產科、外科及皮膚科。 >六、鼻整形:耳鼻喉科、口腔顎面外科、皮膚科、外科及整形外科。 >七、義乳植入之乳房整形:整形外科及外科。 >八、全身拉皮手術:整形外科。 >::: >[衛部醫字第1071667213號](https://mohwlaw.mohw.gov.tw/FINT/FINTQRY04.aspx?starDate=00000000&endDate=99991231&no=&n1=&n2=&kt=&kw=%e6%a5%ad%e5%8b%99%e7%af%84%e5%9c%8d&kw2=&kw3=&kw4=&valid=3&type=etype_&RowNo=2) >**西醫師執行「齒雕、牙齒美白」是否違反醫師法第28-4條第1款** >查「齒雕」依現行最新作法(所謂 3D 齒雕),係利用電腦將口內牙 齒狀況(包括牙齒缺損及對咬狀況)掃瞄並計算出恢復原來牙齒外形需求之資訊,俾研磨與牙齒破損部位一樣的修復體瓷塊,再由牙醫師將其鑲補於牙齒上以完成治療。 >另查「牙齒美白」,係++使用具腐蝕性之藥物塗抹病人牙齒,使其牙齒美白之方式,乃醫療行為,屬牙醫師業務範疇++,應由牙醫師親自為之。 >++「齒雕、牙齒美白」係屬牙醫師執行醫療業務範圍++,西醫師如有逾越前開範圍,應以違反醫師法第28-4條第1款規定論處。 >[衛部醫字第 1061665080 號](https://mohwlaw.mohw.gov.tw/FINT/FINTQRY04.aspx?starDate=00000000&endDate=99991231&no=&n1=&n2=&kt=&kw=%e9%86%ab%e7%99%82%e6%a5%ad%e5%8b%99&kw2=&kw3=&kw4=&valid=1&type=etype_&RowNo=16) >**麻醉科醫師可否執登於牙醫診所執行牙科麻醉醫療業務** >牙醫診所執行牙醫門診診療業務如有麻醉業務之需求,除得依聯合診所管理辦法成立聯合診所外,亦可依醫師法第8條之2規定,由麻醉科專科醫師事先報准前往支援,另被支援之牙醫診所應配置相當之設備。惟如診所因限於人員、設備及專長能力,無法提供完整治療時,應依醫療法第73條規定,建議病人轉診。 >[健保醫字第 87000740 號](https://mohwlaw.mohw.gov.tw/FINT/FINTQRY04.aspx?starDate=00000000&endDate=99991231&no=&n1=&n2=&kt=&kw=%e6%a5%ad%e5%8b%99%e7%af%84%e5%9c%8d&kw2=&kw3=&kw4=&valid=3&type=etype_&RowNo=30) >**洗牙是否為醫療行為** >重申「洗牙」乃醫療行為,屬牙醫師業務範圍,應由牙醫師親自執行。 >[衛署醫字第 8156514 號](https://db.lawbank.com.tw/FINT/FINTQRY04.aspx?id=E,FE102515) >**洗牙、拔牙、磨牙、填補是否為牙醫師之醫療業務** >為病人++洗牙、拔牙及蛀牙之磨牙、填補++等應屬醫師法第二十八條所稱之「醫療業務」。 # 中藥從業人員 ## [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52) :::spoiler **第3條 調劑之定義** 本準則所稱調劑,係指藥事人員自受理處方箋至病患取得藥品間,所為之處方確認、處方登錄、用藥適當性評估、藥品調配或調製、再次核對、確認取藥者交付藥品、用藥指導等相關之行為。 ::: :::spoiler **第6條 調配之定義** 本準則所稱調配,係指調劑作業過程中,依處方箋內容選取正確藥品、計數正確數量、書寫藥袋或貼標籤、包裝等過程之行為。 ::: :::spoiler **第7條 調製之定義** 本準則所稱調製,係指調劑作業過程中,依醫師所開具之處方箋,改變原劑型或配製新製品之行為。 ::: ## [藥事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01) :::spoiler **第14條** 本法所稱藥商,係指左列各款規定之業者: 一、藥品或醫療器材販賣業者。 二、藥品或醫療器材製造業者。 ::: :::spoiler **第15條** 本法所稱藥品販賣業者,係指左列各款規定之業者: 一、經營西藥批發、零售、輸入及輸出之業者。 二、**經營中藥批發、零售、調劑、輸入及輸出之業者**。 ::: :::spoiler **第28條第2項** 中藥販賣業者之藥品及其買賣,應由專任中醫師或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或藥劑生駐店管理。 ::: :::spoiler **第35條** 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親自主持之藥局,得兼營中藥之調劑、供應或零售業務。 ::: :::spoiler **第37條第4項** 中藥之調劑,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由中醫師監督為之。 ::: :::spoiler **第51條** 西藥販賣業者,不得兼售中藥;中藥販賣業者,不得兼售西藥。但成藥不在此限。 ::: :::spoiler **第64條** I 中藥販賣業者及中藥製造業者,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售賣或使用管制藥品。 II 中藥販賣業者及中藥製造業者售賣毒劇性之中藥,非有中醫師簽名、蓋章之處方箋,不得出售;其購存或出售毒劇性中藥,準用第五十九條之規定。 ::: :::spoiler **第103條** I 本法公布後,於六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前依規定換領中藥販賣業之藥商許可執照有案者,得繼續經營第十五條之中藥販賣業務。 II 八十二年二月五日前曾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核,予以列冊登記者,或領有經營中藥證明文件之中藥從業人員,並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得繼續經營中藥販賣業務。 III 前項**中藥販賣業務範圍**包括︰++中藥材及中藥製劑之輸入、輸出及批發;中藥材及非屬中醫師處方藥品之零售;不含毒劇中藥材或依固有成方調配而成之傳統丸、散、膏、丹、及煎藥++。 IV 上述人員、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或在未設中藥師之前曾聘任中醫師、藥師及藥劑生駐店管理之中藥商期滿三年以上之負責人,經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領有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證明文件;並經國家考試及格者,其業務範圍如左︰ 一、中藥材及中藥製劑之輸入、輸出及批發。 二、中藥材及非屬中醫師處方藥品之零售。 三、不含毒劇中藥材或依固有成方調配而成之傳統丸、散、膏、丹、及煎藥。 四、**中醫師處方藥品之調劑**。 V 前項考試,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 >[衛中會藥字第 1010000362 號](https://mohwlaw.mohw.gov.tw/FINT/FINTQRY04.aspx?starDate=00000000&endDate=99991231&no=&n1=&n2=&kt=&kw=%e6%a5%ad%e5%8b%99%e7%af%84%e5%9c%8d&kw2=&kw3=&kw4=&valid=3&type=etype_&RowNo=7) >藥事法第103條第2項之中藥從業人員,其業務範圍規定於同條第3項:「中藥材及中藥製劑之輸入、輸出及批發;中藥材及非屬中醫師處方藥品之零售;不含毒劇中藥材或依固有成方調配而成之傳統丸、散、膏、丹、及煎藥。」 >次查「科學中藥」為中藥濃縮製劑之別稱,其藥品類別為中醫師處方用藥。 >因此,++中醫師處方藥之「調劑」及「零售」,非屬藥事法第103條第2項人員之業務範圍++。 >衛部中字第106180217號 >查符合藥事法第103條第2項之中藥從業人員,依據同條第3項規定,得於營業場所內,依特定顧客需求或依固有成方,調配不含毒劇中藥材之傳統丸、散、膏、丹、及煎藥,供該顧客少量自用。 >++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主持之藥局,業務範圍不包括藥事法第103條第3項所稱之「不含毒劇中藥材或依固有成方之調配而成之傳統丸、散、膏、丹、及煎藥」++。 >衛部中字第1071860164號 >++藥師調劑藥品必須依醫師處方為之++,倘藥事人員依中醫師處方就特定病患之需要,從事藥品調配或調製,進而改變原劑型自屬合法,其調劑不限非毒劇中藥材或固有成方內容,劑型亦得包含傳統丸、散、膏、丹及煎藥。 # 中醫與民俗療法 :::info [民俗調理(傳統整復推拿)從業人員執業管理](https://www.mohw.gov.tw/fp-16-24513-1.html) 衛生署為維護病人健康安全就醫權益及兼顧民眾之服務需求,經會議結論,明確釐清推拿行為可分為兩種,一種是須由中醫師親自執行的「**中醫傷科推拿**」,係以++治療疾病、矯正殘缺為目的,經過診察程序,由中醫師於醫療機構所執行之推拿行為++。另一種為可由非醫事人員在非醫療機構執行之「**傳統整復推拿**」,係以++紓解筋骨、恢復疲勞為目的,不屬於醫療行為,不經診察程序,不可宣稱醫療效能,依法亦不得申報健保醫療費用++。 ::: ## [傳統整復推拿人員執業管理要點](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A040170031039200-1010430) :::spoiler **第2條 傳統整復推拿之定義** 要點所稱傳統整復推拿人員,指以紓解筋骨、消除疲勞為目的,未經診察程序,於醫療機構外之場所,執行推拿業務之人員。 ::: :::spoiler **第4條 業務範圍** 傳統整復推拿人員執行業務,應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不得從事醫療行為。 (二)不得從事醫療廣告。 (三)不得為易讓人誤認具有醫療效能之建議或宣傳。 (四)不得申報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 (五)不得從事藥品調劑業務。 (六)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藥品、醫療器材。 (七)不得以不正當方法招攬客人。 (八)所穿著之衣服應與醫事人員有所不同。 (九)於執行業務時應配戴標示有「傳統整復推拿人員」之識別證。 (十)執行業務之處所不得與醫療機構同一地址。 ::: :::spoiler **第6條 不得授聘於醫療機構** 傳統整復推拿人員不得受聘僱於醫療機構,從事依法應由中醫師執行之中醫傷科推拿業務。 ::: ## [民俗調理業管理規範](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A040170031037100-1040512) :::spoiler **第2條 民俗調理之定義** 本規範所稱民俗調理,係以紓解筋骨、消除疲勞為目的,單純運用手技對人施以傳統整復推拿、按摩、腳底按摩、指壓、刮痧、拔罐,或使用民間習用之青草泥、膏、液狀外敷料所為之非醫療行為。 ::: :::spoiler **第12條 業務範圍** 民俗調理人員執行業務,應配戴身分識別證,並不得對消費者從事下列行為: (一)醫療行為。 (二)以口語或其他方式提供醫療或藥物諮詢建議。 (三)自行調製藥品。 (四)販賣藥品、醫療器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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