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ckmd BJrTq20hE %} # 法學大意 ## 法律基本概念 ### 法源 * 憲法 ``` 國家根本大法 ``` * 法律 ``` 經立法機關制定,包含法、律、條例、通則 ``` * 命令 ``` 由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所做的規定 ``` * 地方自治法規 ``` 地方政府依地方制度法所制定的自治條例或規則 ``` * 條約 ``` 國際組織間所締結的契約 ``` ### 法系 | 大陸法系 | 英美法系 | | ---------- |:---------- | | 成文法典 | 習慣法+判例法(不成文法) | | 另設行政法院 | 一般法院審理民刑及行政訴訟 | | 不採陪審制度 | 陪審制度+巡迴裁判制度 | | 法官律師分別任用 | 法官由律師選出 | | 法典為中心 | 判例為中心 | ### 法學分類 ``` 法學哲學 : 探討法律原理原則(基本價值) 法律史學 : 研究演變之沿革,多注重於過去制定情形 法律科學 : 研究現行國家共同的原理原則 史學與科學的差別在於時空間 ``` ### 法律分類 1. 成文法/不成文法 ``` 成文法 : 以一定的程序與形式所制定的法律 不成文法 : 未依一定程序制定,但經國家認可有效力 ``` 2. 實體法/程序法 ``` 實體法 : 直接規定人民權利義務的實體關係(民法、刑法) 程序法 : 實現實體法所需採取的手段或手續(訴訟法、法律的施行法) ``` 3. 強行法/任意法 ``` 強行法 : 不問當事人意思,必須強制適用的法律 任意法 : 法律適用取決於當事人意思 ``` 4. 公法/私法 ``` 利益說 : 以法律保護的利益是公益還是私益 權利說 : 公法規定權力服從之不平等關係;私法規定私人間平等關係 主體說 : 以法律規定的主體區分 ``` 5. 社會法 ``` 既非公法,也非私法,實現平等、保護經濟弱者 ``` ### 研究方法 ``` 歸納法 : 累積->推論 演譯法 : 已知原理->推論 ``` ``` 分析研究法 : 逐字逐句解釋其適用 哲學研究法 : 探究法學原理所在 歷史研究法 : 以研究歷史的方式探討法律學 ``` ### 法律原則 * 司法機關 1. 不告不理 : 非經合法起訴,法官不能自動審理 2. 一事不再理 : 案件經判決確定,即不再審理 3. 不得拒絕審判 : 經合法起訴案件,法官不得拒絕審理 4. 審判獨立 : 法官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 行政機關 1. 自動原則 : 行政機關依其職權自動適用法律 2. 服從原則 : 下級公務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的命令,有遵照執行的義務 3. 得發布命令 4. 自由裁量 * 法律不溯及既往 : 法律只能適用於實施後發生的事項 * 後法優先適用原則 * 既得權不可侵犯原則 ### 法規 1. 法律制定與公布 * 法律保留原則(積極的依法行政) : 在沒有法律授權的情況下,行政機關不得合法做出行政行為 * 程序 : 提案 -> 審查 -> 討論 -> 議決 -> 覆議 -> 公布 -> 施行 * 法律需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2. 命令訂定與發布 * 經法律授權所訂定命令,應是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立即送往立法院 3. 地方自治法規訂定與發布 * 自治條例 : 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行政機關公布 ```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鄉鎮市規約 其中違反直轄市規章(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最高處以十萬元罰鍰 ``` * 自治規則 : 經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 ``` 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 ``` * 法規施行 ``` 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發生效力 ``` ``` 法律訂有施行期限,如需延長,應在期限屆滿前1個月送立法院審議 期限在蠟法院休會期者,則需在立法院休會前1個月 命令如需延長,需於期限屆滿1個月前由原發布機關發布 ``` * 法律廢止 ``` 立法院通過,總統發布 ``` ### 法律 1. 法 : 所規定的事項為全國性、一般性或長期性 2. 律 : 含有正刑定罪之內容,且屬於軍事嚴峻罪刑 3. 條例 : 屬於地區性、專門性、特殊性或臨時性事項 4. 通則 : 原則性與共同性的事項 ### 命令 1. 規程 : 規定機關組織、處務準據 2. 規則 : 規定應遵守或應辦的事項 3. 細則 : 法規施行事項或補充解釋 4. 辦法 : 規定辦理事物的方法 5. 綱要 : 規定一定原則或要項 6. 標準 : 規定一定程度、規格或條件 7. 準則 : 規定作為準據、範式或程序 ### 地方爭議 * 中央與地方爭議 ``` 由立法院會議決定 ``` * 地方間的自治事項爭議 ``` 由內政部與中央各主管機關處理 ``` ## 憲法 ### 憲法意義/原則 * 意義 * 規定人民基本權利及義務、國家組織與職權、中央與地方權限與制度 * 基本國策 1. 最高性 2. 固定性 3. 妥協性 4. 抽象性 * 憲法基本原則 1. 共和國原則 2. 民主國原則 3. 法治國原則 4. 社會國原則 * 憲法分類 * 形式 1. 成文憲法 2. 不成文憲法 : 散在法規、習慣或判例中(英國) * 修憲難易度 1. 剛性憲法 : 憲法修正較一般法律困難(我國) 2. 柔性憲法 : 憲法修正與一般法律相同(英國) ### 憲法內容 * 國民大會制訂,國民政府公布 * 憲法增修條文由國民大會制訂,總統公布 * 共7次修憲 * 憲法修改 ``` 經立法委員1/4提議,3/4出席,且出席委員3/4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 並於公告半年後,經國民投票複決,有效票超過選舉人總額半數即通過。 ``` #### 憲法總綱 * 三民主義 : 民有,民治,民享 * 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 * 國民主權原則 * 民主共和國 ### 人民權利及義務 1. 平等權 2. 人身自由 3. 人民不受軍審 4. 居住遷徙自由 5. 表現自由 6. 秘密通訊自由 7. 宗教自由 8. 集會結社自由 9. 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受到保障) 10. 司法受益權(請願、訴願及訴訟權) 11. 參政權(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 12. 應考試服公職 13. 納稅、兵役、受教育 14. 基本人權保障 15. 基本人權限制(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 16. 公務員責任及國家賠償責任 ### 總統 * 產生方式 ``` 由人民直選,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一次;須年滿40歲的國民得以競選(副)總統 ``` * 職權 1. 對外代表中華民國 2. 任命權 3. 發布緊急命令 * 原因 : 避免緊急危難或應付重大變故 * 發布程序 : 總統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 * 追認程序 : 發布命令內10日提交立法院追認,若不同意則失效 4. 解散立法院 * 解散時機 : 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不信任案10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宣告解散立法院 * 例外 : 戒嚴或緊急命令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 * 解散後處置 : 解散後60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10日內自行集會 * 缺位 1. 副總統缺位 : * 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滿 2. 皆缺位 : * 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憲法增修條文補選,繼任至原任期滿 * 罷免 ``` 須經全體立法委員1/4提議,全體2/3同意後提出,並經國民總額過半數之投票, 且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 * 彈劾 ``` 須經全體立法委員1/2提議,全體2/3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並經由憲法法庭判決 ``` ### 行政院 * 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 行政院院長產生 : 由==總統==任命 * 對立法院負責 * 副院長及各部會首長由==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 覆議權 : ```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或預算案等,認為窒礙難行,得經總統核可, 於 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而立法院需於十五日內作出決議,如在休會期間則 須在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出決議。 覆議時經1/2全體立委維持原決議案,則行政院院長需立即接受。 ``` * 不信任案 : ``` 立法院經全體1/3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全體1/2贊成 行政院院長需於10日內辭職 ``` * 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院長再度提出 ### 立法院 * 集會 1. 常會 : 每年兩次,自行集會,第一次自==2月至5月底==,第二次自==9月至12月底== 2. 臨時會 : 總統咨請或立法委員1/4以上之請求 * 立法委員產生 1. 113人,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 2. 選區 * 直轄市、縣市73人 * 平地及山地原住民各3人 * 全國不分區34人(政黨得票比率,婦女不得低於1/2) * 決議變更領土案 ``` 全體立法委員1/4以上提議,3/4出席,及3/4出席委員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 經公告半年後,交由選舉人複決,有效票過選舉人總額半數 ``` * 追認緊急命令 * 立法院應於3日內自行集會,並於七日內追認 * 正副總統彈劾案 ``` 全體立法委員1/2以上提議,全體立法委員2/3以上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 * ==會期中==不受逮捕 (現行犯例外) * 言論免責權 ``` 立法委員在院中之言論或表決在院外接不負責任 ``` * 聲請釋憲 ``` 1/3以上立法委員提出聲請,聲請釋憲 ``` ### 司法院 * 成員 * 大法官15人,其中1人院長1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 任期8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不得連任 * 司法概算 * 司法院提出之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 司法獨立 * 法官需超出黨派,獨立審判 * 法官為終身職 ### 考試院 * 職權 1. 考試 2. 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及退休 3. 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等 * 成員 * 院長、副院長各1 * 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 需超出黨派依據法律行使職權 ### 監察院 * 職權 * 彈劾、糾正、糾舉、調查、及審計權 * 成員 * 監察委員共29人其中院長副院長各1 * 任期6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 設審計長1人 ### 基本國策 * 優先編列預算 1. 社會救助 2. 國民就業 3. 國民教育 * 多元文化 * 全民健保 * 保障原住民 ## 民法-總則 ### 民法三大原則 1. 契約自由到契約正義 2. 所有權相對到所有權絕對 3. 過失責任到無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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