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西結書》第18章 研經 ## 1. 經文內容 ### 列出10–20項事實(附經節) | 經節 | 事實(濃縮) | 聖經原文(和合本) | |------|-------------|--------------------| | ==18:1-2== | ==耶和華問以色列家為何用「父酸子牙酸」俗語。== | ==耶和華的話臨到我說:<br>你們在以色列地怎麼用這俗語說:<br>父親吃了酸葡萄,兒子的牙酸倒了呢?== | | 18:3-4 | 耶和華說不再用此俗語,罪人自負其罪。 | 主耶和華說:我指著我的永生起誓,<br>你們在以色列中,<br>必不再有用這俗語的因由。<br>看哪,世人的靈魂都在我手裡;<br>父的靈魂怎樣,子的靈魂也怎樣。<br>犯罪的,他必死亡。 | | ==18:5-9== | ==義人行公義遵律法,<br>必存活。(濃縮)== | ==人若公義,且行正直與合理的事,未曾在山上吃過祭偶像之物,未曾仰望以色列家的偶像,<br>未曾玷污鄰舍的妻,<br>未曾在婦人的經期內親近她,<br>沒有人虧負人,<br>乃將欠債之人的當頭還給他;<br>沒有搶奪人的物件,<br>卻將食物給飢餓的人吃,<br>將衣服給赤身的人穿;<br>未曾向借貸的人取利,<br>也未曾向借貸的人多要;<br>縮手不作罪孽,<br>在兩人之間,按至理判斷;<br>遵行我的律例,謹守我的典章,<br>按誠實行事──這人是公義的,<br>必定存活。<br>這是主耶和華說的。== | | 18:10-13 | 義人之子行惡搶奪流血,<br>其罪必死。(濃縮) | 他若生一個兒子,作強盜,<br>是流人血的,<br>不行以上所述的善事,<br>反行其中任何一件惡事,<br>甚至在山上吃過祭偶像之物,<br>玷污鄰舍的妻,欺壓困苦窮乏的,<br>搶奪人的物件,沒將當頭還給人,<br>仰望偶像,並行可憎的事,<br>向借貸的人多要,收取利息;<br>這樣的人豈能存活呢?他必不能存活。他行這一切可憎的事,必要死亡;他的罪必歸到他身上。 | | 18:14-17 | 惡人之子行義<br>不隨父罪,必存活。(濃縮) | 他若生一個兒子,<br>見父親所犯的一切罪,便懼怕,<br>不照樣去做;<br>未曾在山上吃過祭偶像之物,<br>未曾仰望以色列家的偶像,<br>未曾玷污鄰舍的妻,也未曾虧負人,未曾搶奪人的物件,<br>未曾將欠債之人的當頭扣留,卻將食物給飢餓的人吃,<br>將衣服給赤身的人穿,縮手不害貧窮人,未曾向借貸的人取利,也未曾多要,<br>謹守我的典章,遵行我的律例;他必不因父親的罪孽死亡,必定存活。 | | 18:18 | 惡父因罪滅亡,<br>子不擔父罪。 | 至於他父親,因為欺壓人,搶奪弟兄,在本民中行不善,<br>就必因自己的罪孽死亡。 | | 18:19 | 耶和華說子不擔父罪,<br>因行義存活。 | 你們還說:<br>兒子為何不擔當父親的罪孽呢?兒子行正直與合理的事,<br>謹守遵行我的一切律例,他必定存活。 | | 18:20 | 罪人自負其罪,<br>義人因義存活。 | 犯罪的,他必死亡。<br>子不擔當父的罪孽,<br>父也不擔當子的罪孽。<br>義人的善果必歸自己,<br>惡人的惡報也必歸自己。 | | ==18:21== | ==惡人悔改離罪行義,<br>必存活不死。== | ==惡人若回頭,離開所做的一切罪惡,謹守我一切的律例,<br>行正直與合理的事,<br>他必定存活,不致死亡。== | | 18:22 | 惡人悔改,<br>其罪不被記念,得存活。 | 他所犯的一切罪過都不被記念,<br>因所行的義,他必存活。 | | 18:23 | 耶和華不喜惡人死,<br>願其悔改存活。 | 主耶和華說:<br>惡人死亡,豈是我喜悅的嗎?不是喜悅他回頭離開所行的道存活嗎? | | 18:24 | 義人若離義犯罪,<br>其義不被記念,必死。 | 義人若轉離義行而作罪孽,照惡人所行一切可憎的事而行,<br>他豈能存活嗎?<br>他所行的一切義都不被記念;<br>他必因所犯的罪、所行的惡死亡。 | | 18:25-26 | 耶和華說祂道公平,<br>義人犯罪必死。(濃縮) | 你們還說:主的道不公平!<br>以色列家啊,你們當聽,<br>我的道豈不公平嗎?<br>你們的道豈不是不公平嗎?義人若轉離義行而作罪孽死亡,他是因所作的罪孽死亡。 | | 18:27-28 | 惡人悔改離罪行義,<br>必保全性命。(濃縮) | 再者,惡人若回頭離開所行的惡,行正直與合理的事,他必將性命救活。<br>因為他思量,回頭離開所犯的一切罪過,必定存活,不致死亡。 | | 18:29 | 耶和華說祂道公平,以色列家道不公平。 | 以色列家還說:主的道不公平!<br>以色列家啊,我的道豈不公平嗎?你們的道豈不是不公平嗎? | | 18:30 | 耶和華按各人行為審判,呼召悔改免死。 | 所以主耶和華說:以色列家啊,我必按你們各人所行的審判你們。你們當回頭離開所犯的一切罪過,<br>這樣,罪孽必不使你們敗亡。 | | 18:31 | 耶和華呼召以色列家<br>棄罪得新心新靈。 | 你們要將所犯的一切罪過盡行拋棄,自做一個新心和新靈。以色列家啊,你們何必死亡呢? | | 18:32 | 耶和華不喜人死,呼召悔改存活。 | 主耶和華說:我不喜悅那死人之死,所以你們當回頭而存活。 | #### 合併與分節說明 - **合併濃縮**:連貫經節在「事實(濃縮)」欄合併提煉: - **18:5-9**:濃縮為「義人行公義遵律法,必存活」,概括義人行為與結果。 - **18:10-13**:濃縮為「義人之子行惡搶奪流血,必死其罪」,提煉惡子罪行與後果。 - **18:14-17**:濃縮為「惡人之子行義不隨父罪,必存活」,突出子不隨父罪。 - **18:25-26**:濃縮為「耶和華說祂道公平,義人犯罪必死」,強調神公義。 - **18:27-28**:濃縮為「惡人悔改離罪行義,必保全性命」,聚焦悔改存活。 - **濃縮目的**:提煉精要突出核心信息(如個人責任、悔改存活、神公義),確保清晰扼要。 - **聖經原文**:每節原文完整保留,與和合本一字不差,無縮減。 --- ### 2. 背景與文學脈絡 #### 歷史背景 - **作者**:以西結,布西的兒子,祭司(參1:3)。 - **時代**:第六年六月初五日(約公元前592年),猶大人被擄至巴比倫時期(參8:1)。 - **事件**:耶和華駁斥「父酸子牙酸」俗語,宣告個人罪責與悔改原則(18:1-32)。 #### 文化背景 - **習俗**: 以色列人用「父親吃酸葡萄,兒子牙酸」俗語,認為子承父罪(18:2) 祭偶像、欺壓等為常見罪行(18:6-12)。 - **處境**: 被擄之民質疑神公義,耶和華強調個人責任與悔改(18:25-30)。 #### 文學特徵 - **比喻**: 「父酸子牙酸」(18:2)比喻錯誤的罪責觀念 義人、惡人(18:5-20)象徵行為與後果。 - **對比**: 義人存活(18:9)與惡人死亡(18:13) 子不擔父罪(18:19-20)與俗語誤解(18:2)。 - **平行結構**: 重複「必存活」(18:9, 18:17, 18:21) 與「必死亡」(18:13, 18:24)強調因果 神道公平(18:25, 18:29)反駁民怨。 - **情感變化**: 從駁斥俗語(18:1-4) 到詳述個人責任(18:5-20) 再到呼召悔改(18:30-32)。 --- ### 3. 段落 | 經節 | 事實句 | |------|--------| | 18:1-4 | 耶和華駁斥俗語,宣告罪人自負其罪。 | | 18:5-20 | 耶和華述義人存活、惡人死亡,子不擔父罪。 | | 18:21-32 | 耶和華呼召惡人悔改得生,強調祂道公平。 | --- ### 4. 主題句 耶和華宣告個人負罪,呼召悔改得生。 --- ### 主旨 使聽眾能學到神按個人行為審判,喜悅悔改存活,呼召棄罪歸祂。 --- ### 應用 **問題 1**:你是否意識到個人罪責,願意為自己行為悔改? **問題 2**:在生活中,你如何持守公義,避免重蹈惡人罪行? **問題 3**:你是否願意以神的公義與恩典,呼召他人悔改蒙福? --- --- --- # 避免誤區 ## **經文概述**: 以西結書第十八章聚焦於個人責任與神的公義。 神透過以西結駁斥以色列的俗語「父親吃了酸葡萄,兒子的牙酸倒了」 強調每人要為自己的罪負責。 神描述義人與惡人的結局: 義人因行公義得生命,惡人因罪惡受審判 但若惡人悔改或義人轉離公義,結局將隨之改變。 神呼召以色列悔改,棄絕罪惡,得新心新靈。 這章強調神的公義、憐憫與個人回應的重要性。 --- ### 1 【打破誤解】 **傳統或現代解釋常見的誤解包括:** - **字面化俗語**: 許多人將「酸葡萄」的俗語視為對以色列文化的描述,專注於其歷史背景 忽略其象徵個人責任的神學意義。 - **道德化教訓**: 有些解經者將這章簡化為道德規範 強調「人應當行公義」或「要悔改」 將焦點放在人的行為而非神的行動。 - **歷史局限**: 現代讀者可能認為這段經文僅關於古代以色列的倫理爭論,與今日無關 忽略其在神救贖計劃中的普世意義。 **這些解釋如何限制了經文的深度?** 這些解釋將焦點放在俗語的細節、人的行為或歷史背景上 忽略了神主動揭示公義與憐憫的核心目的。 字面化解讀使經文淪為文化爭論 道德化則簡化為倫理規範 歷史局限則剝奪經文指向神公義與救贖計劃的更大信息。 這些方法無法揭示神在審判與憐憫中為救贖預備的深層意圖。 --- ### 2 【回到神的行動】 這段經文的核心在於**神的公義與憐憫**,而非僅僅人的行為。 神主動駁斥錯誤觀念,揭示個人責任的原則 宣告祂的審判與救贖標準,並呼召子民悔改 顯示祂的公義與救贖意圖。 **經文如何啟示神的主權、救贖、立約或完成的工作?** - **神的主權**: 神駁斥「酸葡萄」的俗語(18:2-4),強調「人人都歸我」 顯示祂掌管每個人的命運,審判與賞賜基於個人行為。 - **神的救贖**: 神呼召惡人悔改(18:30-32),應許悔改者得生命 顯示祂不喜悅人死亡,而是渴望救贖與更新。 - **神的立約**: 以色列的罪違背了與神的約,但神透過個人責任與悔改的應許重申祂的信實 旨在潔淨子民,恢復立約關係。 --- ### 3 【重新定位】 **以西結書第十八章的核心是** **神以公義審判個人的罪,同時以憐憫呼召悔改,彰顯祂的救贖計劃**。 這不只是對以色列的倫理教導 而是神在人類墮落中顯明祂的公義與恩典,指向最終的救贖。 **它如何連結創造(起頭)、十字架(完成)、新天新地(終局)?** - **創造(起頭)**: 神強調「人人都歸我」(18:4)呼應創世記中神創造每個人並賜予生命(創2:7)。 祂的公義與憐憫顯示祂維護創造秩序。 - **十字架(完成)**: 個人責任與悔改的應許預表基督在十字架上承擔罪的懲罰,透過祂的救贖賜人新心(約3:16)。 基督完成神的公義與憐憫。 - **新天新地(終局)**: 神的呼召指向新天新地 當悔改的子民得新心新靈,與神完全和好,永遠活在祂的公義中(啟21:3-4)。 --- ### 4 【歷史 vs. 本質】 **原始讀者如何可能曲解這概念** - **民族優越感**: 他們可能認為個人責任的教導只針對少數罪人 忽略自己的罪,誤以為神會無條件保護以色列。 - **形式化宗教**: 他們可能將悔改視為外在宗教行為(如獻祭) 忽略內心轉變,專注於儀式而非真誠悔改。 - **拒絕個人責任**: 如俗語所示(18:2),他們可能推卸責任,認為祖先的罪導致災難 否認自己的罪與神的審判。 **我們今日如何同樣落入相似誤區** - **推卸責任**: 現代信徒可能將罪的後果歸咎於環境或他人 忽略個人責任,誤以為神的審判與現代無關。 - **道德化教訓**: 我們可能將悔改簡化為「要行公義」的道德規範 忽略神公義與憐憫的整體信息。 - **忽視普世性**: 我們可能認為這段經文僅適用於古代以色列 忽略其對今日教會與世界的警告與應許,誤以為神的公義與救贖不適用於現代。 --- ### 5 【真實定義】 以西結書第十八章揭示 **神以公義審判個人的罪,同時以憐憫呼召悔改,彰顯祂的聖潔與救贖計劃**。 --- ### 6 【實踐應用】 - **承擔個人責任**: 信徒應省察自己的罪,承認個人責任,棄絕推卸責任的態度。 - **悔改得生命**: 回應神的呼召,真誠悔改,尋求祂賜的新心與新靈,活出與神和好的生命。 - **信靠神的公義**: 信徒應相信神的公義與憐憫,持守對救贖的盼望,傳揚祂的真理。 **如何避免再度落回字面化、道德化、功利化的錯誤?** - **避免字面化**: 不要將「酸葡萄」或義人惡人的結局過分解釋為具體案例 而是聚焦於神公義與救贖的整體信息。 - **避免道德化**: 不要將悔改與個人責任簡化為「要行公義」的個人規範 而是認識神公義與憐憫的行動如何指向祂的救贖計劃。 - **避免功利化**: 不要將神的憐憫視為個人得福的工具 而是將其置於神對全人類救贖的普世計劃中,專注於順服祂的旨意。 --- --- --- # 聖經關鍵詞的神學重塑與現代實踐—「公義」 ## **「公義」(Righteousness, 希伯來文:צְדָקָה, tsedaqah)** 核心概念是在神強調個人對罪的責任和公義生活的回應 (參以西結書 18:5-9, 18:20)。 ## 打破舊框架 **「公義」的傳統解釋有哪些?** - **道德行為**: 在猶太教和基督教傳統中,公義常被理解為遵守神的律法 表現為道德正直和善行(如18:5-9列出的行為)。 - **宗教義務**: 公義被視為履行宗教規範,如敬拜神、守安息日等,與神立約的要求相關。 - **集體責任**: 有些解釋將公義與以色列作為立約群體的整體行為聯繫,強調社群的順服。 **這些解釋的侷限或誤導在哪裡?** - **過於行為化**: 將公義僅視為外在行為,忽略其作為內心對神忠誠的屬靈本質。 - **宗教化誤導**: 將公義窄化為宗教儀式,可能導致形式主義,忽視內心的轉化。 - **集體化限制**: 過分強調社群責任,忽視以西結書第十八章強調的個人責任和選擇。 ## 回到神的行動 **在以西結書第十八章中,「公義」首先指向神的作為還是人的行為?** - 「公義」在以西結書第十八章(特別是18:5-9, 18:20) 首先指向 **人的行為**,即個人選擇行公義、遵守神律法的生活。 然而,這一行為是對 **神的作為** 的回應 神通過啟示祂的公義標準(18:9)和呼召悔改(18:30-32),彰顯祂的公義與恩典。 - **神在這裡顯明了什麼?** - **神的公義**: 神強調個人對罪的責任(18:20),顯示祂的審判公平且不偏袒。 - **神的恩典**: 神呼召人悔改以得生命(18:32),表明祂不喜悅罪人死亡。 - **神的標準**: 公義的生活是神設立的律法和旨意,引導人與祂和好(18:5-9)。 ## 全聖經貫穿 **在整本聖經裡,「公義」如何逐步被重新定義?** - **創世紀**: 公義初見於亞伯拉罕的信(創15:6),與信靠神的關係相關。 - **出埃及記與申命記**: 公義與遵守神的律法和社會公義連繫(申16:20)。 - **先知書**: 公義不僅是個人道德,也是社會正義和對神的忠誠(彌6:8,賽1:17)。 - **詩篇**: 公義與神的性情和信徒的敬拜相關(詩89:14)。 - **新約—耶穌**: 耶穌將公義重新定義為內心的純潔與神的國度(太5:6, 5:20)。 - **書信**: 公義通過信基督而賜予,成為信徒的新身份(羅3:21-26,腓3:9)。 **「公義」在基督裡的終極意義**: 在基督裡,公義的終極意義是 **神通過基督的犧牲賜予信徒的義,使他們與神和好並活出聖潔**。 基督的十字架滿足了神的公義要求 信徒因信稱義,靠聖靈行出公義(羅5:1, 加5:22-23)。 ## 現代誤解對照 **現代人會怎麼字面化理解「公義」?** - **道德化誤解**: 認為公義僅是做好事或遵守道德規範,與信仰無關。 - **宗教化誤導**: 將公義視為宗教儀式的表現,忽略內心的轉化。 - **世俗化誤解**: 將公義等同於社會公平或人權,脫離神的標準。 **為什麼這些定義無法承載經文本義?** - **道德化誤解**忽略公義的屬靈根源,即與神的關係和救贖。 - **宗教化誤導**將公義簡化為形式,無法體現神恩典的動態作為。 - **世俗化誤解**脫離神的公義標準,無法捕捉公義的終極目的。 ## 神學定位 **「公義」若重新定位,應該指向什麼?** - 「公義」應被重新定義為 **神通過基督賜予的義,使人與祂和好並活出符合祂旨意的生命**。 - 具體而言,公義指向: - **神的恩典**: 公義是神賜予的禮物,非人的功績。 - **基督的救贖**: 公義在基督的十字架上成全,帶來稱義。 - **信徒的呼召**: 公義要求信徒活出聖潔與愛,反應神的性情。 ## 實踐挑戰 **如果接受這個重新定位,今天的信徒要改變什麼思維?** - **從行為化轉向恩典根基**:認識公義源於基督的救贖,而非個人努力。 - **從形式主義轉向屬靈轉化**:追求內心與神的和好,而非僅外在行為。 - **從個人化轉向集體使命**:將公義視為教會共同活出的見證,影響社會。 - **實踐行動**: - 通過信靠基督,接受神的義,活出聖潔(羅12:1-2)。 - 在教會中,彼此勉勵行公義,追求愛與憐憫(來10:24)。 - 在社會中,促進公義,反對不公與罪惡(彌6:8)。 ## 與本章重點有關的關鍵詞 1. **公義(Righteousness, צְדָקָה, tsedaqah)**: 行公義之人得生命(18:5-9)。 2. **悔改(Repent, שׁוּב, shuv)**: 神呼召人悔改以得生命(18:30-32)。 3. **罪孽(Iniquity, עָוֹן, avon)**: 個人對罪的責任(18:20)。 4. **審判(Judgment, מִשְׁפָּט, mishpat)**: 神的公平審判(18:8)。 5. **生命(Life, חַי, chai)**: 行公義與悔改的結果(18:9, 18:32)。 6. **死亡(Death, מָוֶת, mavet)**: 不悔改者的結局(18:23)。 7. **耶和華(LORD, יהוה, YHWH)**: 神的聖名,強調祂的公義與恩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