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西結書》第18章 研經
## 1. 經文內容
### 列出10–20項事實(附經節)
| 經節 | 事實(濃縮) | 聖經原文(和合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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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1-2== | ==耶和華問以色列家為何用「父酸子牙酸」俗語。== | ==耶和華的話臨到我說:<br>你們在以色列地怎麼用這俗語說:<br>父親吃了酸葡萄,兒子的牙酸倒了呢?== |
| 18:3-4 | 耶和華說不再用此俗語,罪人自負其罪。 | 主耶和華說:我指著我的永生起誓,<br>你們在以色列中,<br>必不再有用這俗語的因由。<br>看哪,世人的靈魂都在我手裡;<br>父的靈魂怎樣,子的靈魂也怎樣。<br>犯罪的,他必死亡。 |
| ==18:5-9== | ==義人行公義遵律法,<br>必存活。(濃縮)== | ==人若公義,且行正直與合理的事,未曾在山上吃過祭偶像之物,未曾仰望以色列家的偶像,<br>未曾玷污鄰舍的妻,<br>未曾在婦人的經期內親近她,<br>沒有人虧負人,<br>乃將欠債之人的當頭還給他;<br>沒有搶奪人的物件,<br>卻將食物給飢餓的人吃,<br>將衣服給赤身的人穿;<br>未曾向借貸的人取利,<br>也未曾向借貸的人多要;<br>縮手不作罪孽,<br>在兩人之間,按至理判斷;<br>遵行我的律例,謹守我的典章,<br>按誠實行事──這人是公義的,<br>必定存活。<br>這是主耶和華說的。== |
| 18:10-13 | 義人之子行惡搶奪流血,<br>其罪必死。(濃縮) | 他若生一個兒子,作強盜,<br>是流人血的,<br>不行以上所述的善事,<br>反行其中任何一件惡事,<br>甚至在山上吃過祭偶像之物,<br>玷污鄰舍的妻,欺壓困苦窮乏的,<br>搶奪人的物件,沒將當頭還給人,<br>仰望偶像,並行可憎的事,<br>向借貸的人多要,收取利息;<br>這樣的人豈能存活呢?他必不能存活。他行這一切可憎的事,必要死亡;他的罪必歸到他身上。 |
| 18:14-17 | 惡人之子行義<br>不隨父罪,必存活。(濃縮) | 他若生一個兒子,<br>見父親所犯的一切罪,便懼怕,<br>不照樣去做;<br>未曾在山上吃過祭偶像之物,<br>未曾仰望以色列家的偶像,<br>未曾玷污鄰舍的妻,也未曾虧負人,未曾搶奪人的物件,<br>未曾將欠債之人的當頭扣留,卻將食物給飢餓的人吃,<br>將衣服給赤身的人穿,縮手不害貧窮人,未曾向借貸的人取利,也未曾多要,<br>謹守我的典章,遵行我的律例;他必不因父親的罪孽死亡,必定存活。 |
| 18:18 | 惡父因罪滅亡,<br>子不擔父罪。 | 至於他父親,因為欺壓人,搶奪弟兄,在本民中行不善,<br>就必因自己的罪孽死亡。 |
| 18:19 | 耶和華說子不擔父罪,<br>因行義存活。 | 你們還說:<br>兒子為何不擔當父親的罪孽呢?兒子行正直與合理的事,<br>謹守遵行我的一切律例,他必定存活。 |
| 18:20 | 罪人自負其罪,<br>義人因義存活。 | 犯罪的,他必死亡。<br>子不擔當父的罪孽,<br>父也不擔當子的罪孽。<br>義人的善果必歸自己,<br>惡人的惡報也必歸自己。 |
| ==18:21== | ==惡人悔改離罪行義,<br>必存活不死。== | ==惡人若回頭,離開所做的一切罪惡,謹守我一切的律例,<br>行正直與合理的事,<br>他必定存活,不致死亡。== |
| 18:22 | 惡人悔改,<br>其罪不被記念,得存活。 | 他所犯的一切罪過都不被記念,<br>因所行的義,他必存活。 |
| 18:23 | 耶和華不喜惡人死,<br>願其悔改存活。 | 主耶和華說:<br>惡人死亡,豈是我喜悅的嗎?不是喜悅他回頭離開所行的道存活嗎? |
| 18:24 | 義人若離義犯罪,<br>其義不被記念,必死。 | 義人若轉離義行而作罪孽,照惡人所行一切可憎的事而行,<br>他豈能存活嗎?<br>他所行的一切義都不被記念;<br>他必因所犯的罪、所行的惡死亡。 |
| 18:25-26 | 耶和華說祂道公平,<br>義人犯罪必死。(濃縮) | 你們還說:主的道不公平!<br>以色列家啊,你們當聽,<br>我的道豈不公平嗎?<br>你們的道豈不是不公平嗎?義人若轉離義行而作罪孽死亡,他是因所作的罪孽死亡。 |
| 18:27-28 | 惡人悔改離罪行義,<br>必保全性命。(濃縮) | 再者,惡人若回頭離開所行的惡,行正直與合理的事,他必將性命救活。<br>因為他思量,回頭離開所犯的一切罪過,必定存活,不致死亡。 |
| 18:29 | 耶和華說祂道公平,以色列家道不公平。 | 以色列家還說:主的道不公平!<br>以色列家啊,我的道豈不公平嗎?你們的道豈不是不公平嗎? |
| 18:30 | 耶和華按各人行為審判,呼召悔改免死。 | 所以主耶和華說:以色列家啊,我必按你們各人所行的審判你們。你們當回頭離開所犯的一切罪過,<br>這樣,罪孽必不使你們敗亡。 |
| 18:31 | 耶和華呼召以色列家<br>棄罪得新心新靈。 | 你們要將所犯的一切罪過盡行拋棄,自做一個新心和新靈。以色列家啊,你們何必死亡呢? |
| 18:32 | 耶和華不喜人死,呼召悔改存活。 | 主耶和華說:我不喜悅那死人之死,所以你們當回頭而存活。 |
#### 合併與分節說明
- **合併濃縮**:連貫經節在「事實(濃縮)」欄合併提煉:
- **18:5-9**:濃縮為「義人行公義遵律法,必存活」,概括義人行為與結果。
- **18:10-13**:濃縮為「義人之子行惡搶奪流血,必死其罪」,提煉惡子罪行與後果。
- **18:14-17**:濃縮為「惡人之子行義不隨父罪,必存活」,突出子不隨父罪。
- **18:25-26**:濃縮為「耶和華說祂道公平,義人犯罪必死」,強調神公義。
- **18:27-28**:濃縮為「惡人悔改離罪行義,必保全性命」,聚焦悔改存活。
- **濃縮目的**:提煉精要突出核心信息(如個人責任、悔改存活、神公義),確保清晰扼要。
- **聖經原文**:每節原文完整保留,與和合本一字不差,無縮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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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背景與文學脈絡
#### 歷史背景
- **作者**:以西結,布西的兒子,祭司(參1:3)。
- **時代**:第六年六月初五日(約公元前592年),猶大人被擄至巴比倫時期(參8:1)。
- **事件**:耶和華駁斥「父酸子牙酸」俗語,宣告個人罪責與悔改原則(18:1-32)。
#### 文化背景
- **習俗**:
以色列人用「父親吃酸葡萄,兒子牙酸」俗語,認為子承父罪(18:2)
祭偶像、欺壓等為常見罪行(18:6-12)。
- **處境**:
被擄之民質疑神公義,耶和華強調個人責任與悔改(18:25-30)。
#### 文學特徵
- **比喻**:
「父酸子牙酸」(18:2)比喻錯誤的罪責觀念
義人、惡人(18:5-20)象徵行為與後果。
- **對比**:
義人存活(18:9)與惡人死亡(18:13)
子不擔父罪(18:19-20)與俗語誤解(18:2)。
- **平行結構**:
重複「必存活」(18:9, 18:17, 18:21)
與「必死亡」(18:13, 18:24)強調因果
神道公平(18:25, 18:29)反駁民怨。
- **情感變化**:
從駁斥俗語(18:1-4)
到詳述個人責任(18:5-20)
再到呼召悔改(18: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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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段落
| 經節 | 事實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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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1-4 | 耶和華駁斥俗語,宣告罪人自負其罪。 |
| 18:5-20 | 耶和華述義人存活、惡人死亡,子不擔父罪。 |
| 18:21-32 | 耶和華呼召惡人悔改得生,強調祂道公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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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主題句
耶和華宣告個人負罪,呼召悔改得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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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使聽眾能學到神按個人行為審判,喜悅悔改存活,呼召棄罪歸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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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用
**問題 1**:你是否意識到個人罪責,願意為自己行為悔改?
**問題 2**:在生活中,你如何持守公義,避免重蹈惡人罪行?
**問題 3**:你是否願意以神的公義與恩典,呼召他人悔改蒙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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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避免誤區
## **經文概述**:
以西結書第十八章聚焦於個人責任與神的公義。
神透過以西結駁斥以色列的俗語「父親吃了酸葡萄,兒子的牙酸倒了」
強調每人要為自己的罪負責。
神描述義人與惡人的結局:
義人因行公義得生命,惡人因罪惡受審判
但若惡人悔改或義人轉離公義,結局將隨之改變。
神呼召以色列悔改,棄絕罪惡,得新心新靈。
這章強調神的公義、憐憫與個人回應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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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打破誤解】
**傳統或現代解釋常見的誤解包括:**
- **字面化俗語**:
許多人將「酸葡萄」的俗語視為對以色列文化的描述,專注於其歷史背景
忽略其象徵個人責任的神學意義。
- **道德化教訓**:
有些解經者將這章簡化為道德規範
強調「人應當行公義」或「要悔改」
將焦點放在人的行為而非神的行動。
- **歷史局限**:
現代讀者可能認為這段經文僅關於古代以色列的倫理爭論,與今日無關
忽略其在神救贖計劃中的普世意義。
**這些解釋如何限制了經文的深度?**
這些解釋將焦點放在俗語的細節、人的行為或歷史背景上
忽略了神主動揭示公義與憐憫的核心目的。
字面化解讀使經文淪為文化爭論
道德化則簡化為倫理規範
歷史局限則剝奪經文指向神公義與救贖計劃的更大信息。
這些方法無法揭示神在審判與憐憫中為救贖預備的深層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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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回到神的行動】
這段經文的核心在於**神的公義與憐憫**,而非僅僅人的行為。
神主動駁斥錯誤觀念,揭示個人責任的原則
宣告祂的審判與救贖標準,並呼召子民悔改
顯示祂的公義與救贖意圖。
**經文如何啟示神的主權、救贖、立約或完成的工作?**
- **神的主權**:
神駁斥「酸葡萄」的俗語(18:2-4),強調「人人都歸我」
顯示祂掌管每個人的命運,審判與賞賜基於個人行為。
- **神的救贖**:
神呼召惡人悔改(18:30-32),應許悔改者得生命
顯示祂不喜悅人死亡,而是渴望救贖與更新。
- **神的立約**:
以色列的罪違背了與神的約,但神透過個人責任與悔改的應許重申祂的信實
旨在潔淨子民,恢復立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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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重新定位】
**以西結書第十八章的核心是**
**神以公義審判個人的罪,同時以憐憫呼召悔改,彰顯祂的救贖計劃**。
這不只是對以色列的倫理教導
而是神在人類墮落中顯明祂的公義與恩典,指向最終的救贖。
**它如何連結創造(起頭)、十字架(完成)、新天新地(終局)?**
- **創造(起頭)**:
神強調「人人都歸我」(18:4)呼應創世記中神創造每個人並賜予生命(創2:7)。
祂的公義與憐憫顯示祂維護創造秩序。
- **十字架(完成)**:
個人責任與悔改的應許預表基督在十字架上承擔罪的懲罰,透過祂的救贖賜人新心(約3:16)。
基督完成神的公義與憐憫。
- **新天新地(終局)**:
神的呼召指向新天新地
當悔改的子民得新心新靈,與神完全和好,永遠活在祂的公義中(啟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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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歷史 vs. 本質】
**原始讀者如何可能曲解這概念**
- **民族優越感**:
他們可能認為個人責任的教導只針對少數罪人
忽略自己的罪,誤以為神會無條件保護以色列。
- **形式化宗教**:
他們可能將悔改視為外在宗教行為(如獻祭)
忽略內心轉變,專注於儀式而非真誠悔改。
- **拒絕個人責任**:
如俗語所示(18:2),他們可能推卸責任,認為祖先的罪導致災難
否認自己的罪與神的審判。
**我們今日如何同樣落入相似誤區**
- **推卸責任**:
現代信徒可能將罪的後果歸咎於環境或他人
忽略個人責任,誤以為神的審判與現代無關。
- **道德化教訓**:
我們可能將悔改簡化為「要行公義」的道德規範
忽略神公義與憐憫的整體信息。
- **忽視普世性**:
我們可能認為這段經文僅適用於古代以色列
忽略其對今日教會與世界的警告與應許,誤以為神的公義與救贖不適用於現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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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真實定義】
以西結書第十八章揭示
**神以公義審判個人的罪,同時以憐憫呼召悔改,彰顯祂的聖潔與救贖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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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實踐應用】
- **承擔個人責任**:
信徒應省察自己的罪,承認個人責任,棄絕推卸責任的態度。
- **悔改得生命**:
回應神的呼召,真誠悔改,尋求祂賜的新心與新靈,活出與神和好的生命。
- **信靠神的公義**:
信徒應相信神的公義與憐憫,持守對救贖的盼望,傳揚祂的真理。
**如何避免再度落回字面化、道德化、功利化的錯誤?**
- **避免字面化**:
不要將「酸葡萄」或義人惡人的結局過分解釋為具體案例
而是聚焦於神公義與救贖的整體信息。
- **避免道德化**:
不要將悔改與個人責任簡化為「要行公義」的個人規範
而是認識神公義與憐憫的行動如何指向祂的救贖計劃。
- **避免功利化**:
不要將神的憐憫視為個人得福的工具
而是將其置於神對全人類救贖的普世計劃中,專注於順服祂的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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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聖經關鍵詞的神學重塑與現代實踐—「公義」
## **「公義」(Righteousness, 希伯來文:צְדָקָה, tsedaqah)**
核心概念是在神強調個人對罪的責任和公義生活的回應
(參以西結書 18:5-9, 18:20)。
## 打破舊框架
**「公義」的傳統解釋有哪些?**
- **道德行為**:
在猶太教和基督教傳統中,公義常被理解為遵守神的律法
表現為道德正直和善行(如18:5-9列出的行為)。
- **宗教義務**:
公義被視為履行宗教規範,如敬拜神、守安息日等,與神立約的要求相關。
- **集體責任**:
有些解釋將公義與以色列作為立約群體的整體行為聯繫,強調社群的順服。
**這些解釋的侷限或誤導在哪裡?**
- **過於行為化**:
將公義僅視為外在行為,忽略其作為內心對神忠誠的屬靈本質。
- **宗教化誤導**:
將公義窄化為宗教儀式,可能導致形式主義,忽視內心的轉化。
- **集體化限制**:
過分強調社群責任,忽視以西結書第十八章強調的個人責任和選擇。
## 回到神的行動
**在以西結書第十八章中,「公義」首先指向神的作為還是人的行為?**
- 「公義」在以西結書第十八章(特別是18:5-9, 18:20)
首先指向 **人的行為**,即個人選擇行公義、遵守神律法的生活。
然而,這一行為是對 **神的作為** 的回應
神通過啟示祂的公義標準(18:9)和呼召悔改(18:30-32),彰顯祂的公義與恩典。
- **神在這裡顯明了什麼?**
- **神的公義**:
神強調個人對罪的責任(18:20),顯示祂的審判公平且不偏袒。
- **神的恩典**:
神呼召人悔改以得生命(18:32),表明祂不喜悅罪人死亡。
- **神的標準**:
公義的生活是神設立的律法和旨意,引導人與祂和好(18:5-9)。
## 全聖經貫穿
**在整本聖經裡,「公義」如何逐步被重新定義?**
- **創世紀**:
公義初見於亞伯拉罕的信(創15:6),與信靠神的關係相關。
- **出埃及記與申命記**:
公義與遵守神的律法和社會公義連繫(申16:20)。
- **先知書**:
公義不僅是個人道德,也是社會正義和對神的忠誠(彌6:8,賽1:17)。
- **詩篇**:
公義與神的性情和信徒的敬拜相關(詩89:14)。
- **新約—耶穌**:
耶穌將公義重新定義為內心的純潔與神的國度(太5:6, 5:20)。
- **書信**:
公義通過信基督而賜予,成為信徒的新身份(羅3:21-26,腓3:9)。
**「公義」在基督裡的終極意義**:
在基督裡,公義的終極意義是
**神通過基督的犧牲賜予信徒的義,使他們與神和好並活出聖潔**。
基督的十字架滿足了神的公義要求
信徒因信稱義,靠聖靈行出公義(羅5:1, 加5:22-23)。
## 現代誤解對照
**現代人會怎麼字面化理解「公義」?**
- **道德化誤解**:
認為公義僅是做好事或遵守道德規範,與信仰無關。
- **宗教化誤導**:
將公義視為宗教儀式的表現,忽略內心的轉化。
- **世俗化誤解**:
將公義等同於社會公平或人權,脫離神的標準。
**為什麼這些定義無法承載經文本義?**
- **道德化誤解**忽略公義的屬靈根源,即與神的關係和救贖。
- **宗教化誤導**將公義簡化為形式,無法體現神恩典的動態作為。
- **世俗化誤解**脫離神的公義標準,無法捕捉公義的終極目的。
## 神學定位
**「公義」若重新定位,應該指向什麼?**
- 「公義」應被重新定義為 **神通過基督賜予的義,使人與祂和好並活出符合祂旨意的生命**。
- 具體而言,公義指向:
- **神的恩典**:
公義是神賜予的禮物,非人的功績。
- **基督的救贖**:
公義在基督的十字架上成全,帶來稱義。
- **信徒的呼召**:
公義要求信徒活出聖潔與愛,反應神的性情。
## 實踐挑戰
**如果接受這個重新定位,今天的信徒要改變什麼思維?**
- **從行為化轉向恩典根基**:認識公義源於基督的救贖,而非個人努力。
- **從形式主義轉向屬靈轉化**:追求內心與神的和好,而非僅外在行為。
- **從個人化轉向集體使命**:將公義視為教會共同活出的見證,影響社會。
- **實踐行動**:
- 通過信靠基督,接受神的義,活出聖潔(羅12:1-2)。
- 在教會中,彼此勉勵行公義,追求愛與憐憫(來10:24)。
- 在社會中,促進公義,反對不公與罪惡(彌6:8)。
## 與本章重點有關的關鍵詞
1. **公義(Righteousness, צְדָקָה, tsedaqah)**:
行公義之人得生命(18:5-9)。
2. **悔改(Repent, שׁוּב, shuv)**:
神呼召人悔改以得生命(18:30-32)。
3. **罪孽(Iniquity, עָוֹן, avon)**:
個人對罪的責任(18:20)。
4. **審判(Judgment, מִשְׁפָּט, mishpat)**:
神的公平審判(18:8)。
5. **生命(Life, חַי, chai)**:
行公義與悔改的結果(18:9, 18:32)。
6. **死亡(Death, מָוֶת, mavet)**:
不悔改者的結局(18:23)。
7. **耶和華(LORD, יהוה, YHWH)**:
神的聖名,強調祂的公義與恩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