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聖經對復活、審判與因信稱義的教導 {%youtube 9eVIIOM0U30 %} 根據聖經的教導 特別是 **約翰福音5:28–29 使徒行傳17:31 羅馬書3–5章 哥林多前書15章 帖撒羅尼迦前書4:16–17 啟示錄20:11–15** 以下是對「復活與審判」的整理說明: ## 1. 復活是普世性的,所有人都要復活 - 「時候要到,凡在墳墓裡的,都要聽見他的聲音,就出來」(約5:28–29)。 - 無論善惡、信與不信,所有死過的人都要身體復活。 - 復活分兩階段: - 基督再來時,信徒(屬基督的)先復活,得榮耀的身體(林前15:23;帖前4:16–17)。 - 之後,在大白色寶座審判時,其餘的死人(不信者)也要復活,接受最終審判(啟20:5, 12–13)。 - 復活是同時發生在「一霎時,眨眼之間」(林前15:51–52),對神而言是「瞬間」,但對人來說,所有人都在各自死亡的那一刻「停格」,等到基督再來才一起被喚醒、復活。 ## 2. 復活之後立刻面對審判 - 復活與審判是緊密相連的兩件事。 - 信徒在基督再來時復活,參加「基督的審判台」(林後5:10),主要是為賞賜,不是定罪。 - 不信者在最後復活,站在「大白色寶座」前,按行為被審判(啟20:11–15),因為他們的名字不在生命冊上,結果是第二次的死(陰間湖)。 ## 3. 審判的標準:唯獨「信與不信」 - 「信他的人,不被定罪;不信的人,罪已經定了,因為他不信神獨生子的名」(約3:18)。 - 神是全知、公義的審判者,沒有人能推諉(羅3:19)。 - 最終被寫在生命冊上的根據,不是人的善行多少,而是「是否信靠耶穌基督」。 ## 4. 世上沒有一個義人,所有人都犯了罪 - 「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羅3:10, 23)。 - 聖經所說的「罪」不只是殺人放火等明顯惡行,而是「凡不照著神的旨意去行的,就是罪」(雅4:17),包括不信神本身就是罪(約16:9)。 - 人不可能靠自己達成完全的義,因為「我們都像不潔淨的人,所有的義都像污穢的衣服」(賽64:6)。 ## 5. 唯獨「因信稱義」才是得救的唯一道路 - 「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因著遵行律法」(羅3:28)。 - 「因信稱義」的核心意義是: - 承認自己是罪人,無法自救。 - 真心悔改,把人生主權交給神。 - 單單信靠耶穌基督在十字架上一次永遠的贖罪祭。 - 耶穌的死是「成為贖罪祭」(羅3:25;約壹2:2),替全人類承擔了罪的刑罰,使信祂的人得著赦免與神的義被「算為」我們的義。 ## 6. 真信心必結出果子,但果子不是得救的原因 - 真信心從起初可能像嬰孩般單純(受洗歸入基督),但會逐漸成長: - 從「無知之信」→「明白之信」→「順服之信」→「結出聖靈果子」(加5:22–23)。 - 好行為是信心的「證據」與「果子」,不是得救的「條件」或「代價」(弗2:8–10)。 - 若一個人一生毫無生命改變,聖經警告這可能是「死的信心」(雅2:17, 26)。 ## 7. 悔改與相信的「有效期限」:在肉身活着的時候 - 「人人都有一死,死後且有審判」(來9:27)。 - 人死後就無法再悔改(路16:19–31富足人與拉撒路的比喻)。 - 因此,悔改與相信必須在肉身死亡之前完成。 # 總結: ## 一句合乎聖經的話 神愛世人,甚至將他的獨生子賜給他們, 叫一切信他的,不至滅亡,反得永生 (約3:16)。 唯獨靠著耶穌基督的寶血與復活 我們這些本來完全無份的罪人 才能在復活的那日站立得住,進入永生的喜樂。 榮耀歸給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