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顧加拉太書第四章 21~31節 加拉太書第四章21-31節是保羅對加拉太教會信徒的一段重要教導 ### ==以撒拉和夏甲的比喻來說明律法與恩典、奴役與自由之間的對比。== ### 經文概要(加拉太書 4:21-31) 保羅在這段經文中使用舊約聖經中亞伯拉罕的兩個兒子—— 以實瑪利(夏甲所生)和以撒(撒拉所生)的故事(參考創世記16-21章) 作為一個比喻,來==闡述律法(舊約)== 與 ==恩典(新約)的關係==。 1. **經文背景與問題(4:21)**: 保羅首先質問那些想靠守律法得救的加拉太信徒 問他們是否真正明白律法的教導。 他指出,律法本身不能帶來救贖,反而顯明人的罪。 2. **夏甲與撒拉的比喻(4:22-26)**: - **夏甲**: 代表西奈山的律法和奴役。 夏甲是使女,她生的以實瑪利是按人的方法(肉體)而生的 象徵靠人的努力遵守律法,結果是奴役和捆綁。 - **撒拉**: 代表神的應許和自由。 撒拉是自由的婦人,她生的以撒是按神應許而生的 象徵因信稱義的恩典,帶來自由。 - 保羅進一步將夏甲聯繫到「地上的耶路撒冷」 (當時的猶太教,仍然受律法約束) 而撒拉則聯繫到「天上的耶路撒冷」 (屬靈的自由,神的國度)。 3. **經文的應用(4:27-30)**: - 保羅引用以賽亞書54:1,指出「不懷孕不生養的」要歡呼 因為神應許的恩典遠超人的努力。 屬神的子民(以撒的後裔)將因神的恩典而繁多。 - 他提醒信徒,他們是「按著聖靈」生的(4:29) 像以撒一樣,是神應許的後嗣,但也會像以撒一樣受到逼迫 (以實瑪利逼迫以撒,參創世記21:9)。 - 保羅引用創世記21:10,指出夏甲和她兒子要被趕出 象徵律法和奴役的系統不能與恩典和自由並存。 4. **結論(4:31)**: 保羅總結說,信徒不是奴婢之子,而是自由婦人之子 呼籲加拉太信徒持守因信基督而得的自由,不要回到律法的奴役之下。 ### 要點與教導 - **律法與恩典的對比**: 保羅用夏甲和撒拉的比喻,清楚說明靠律法(人的努力)不能得救 只有靠神的恩典和應許(基督的救贖)才能得自由。 - **信徒的身份**: 基督徒是「自由之子」,因信稱義,屬於天上的耶路撒冷,享有屬靈的自由。 - **拒絕奴役**: 保羅警告信徒不要被假教師誘導,回到律法的捆綁中,這與基督的福音相違背。 - **逼迫的現實**: 屬神的子民可能會因信仰而遭受逼迫,但神最終會保守祂的應許。 ### 應用反思 這段經文提醒我們,基督徒的信仰根基是神的恩典,而非個人的功勞。 我們應當珍惜在基督裡的自由,拒絕任何形式的屬靈奴役,並堅定信靠神的應許。 同時,面對逼迫時,我們要記得神的主權和祂對我們的保護。 --- --- --- # 兩約之子 這是保羅在加拉太書4:21-31中使用比喻的核心意圖。 這種解讀不僅反映了保羅對律法與恩典的對比 也幫助信徒理解新約福音的核心: 因信稱義,享受神的自由。 加拉太書第四章21-31節中亞伯拉罕的兩個兒子 ### ——以實瑪利和以撒—— 解讀為代表「兩約之子」(即舊約與新約的象徵) 以下是對這種解讀的分析與支持: ### 1. 保羅的比喻與「兩約」的對應 保羅在加拉太書4:21-31中使用亞伯拉罕的兩個兒子作為比喻 明確將他們與兩種屬靈現實聯繫起來: - **以實瑪利(夏甲所生)**: 代表舊約的律法(西奈山的約)。以實瑪利是按人的方法(肉體)生的 象徵靠人的努力遵守律法,結果是奴役。 保羅將之比作「地上的耶路撒冷」,即當時受律法約束的猶太教系統。 - **以撒(撒拉所生)**: 代表新約的恩典(神的應許)。以撒是按神應許生的 象徵因信稱義的福音,帶來屬靈的自由。 保羅將之比作「天上的耶路撒冷」,即神恩典中的教會。 這種對比清楚地將舊約(律法)與新約(恩典)分別對應於以實瑪利和以撒。 因此,將亞伯拉罕的兩個兒子解讀為「兩約之子」完全符合保羅的論述意圖。 ### 2. 經文中的「兩約」概念 保羅在4:24明確提到「==這都是比方==:那兩個婦人就是兩約」。 這裡的「兩約」指的是: - **舊約(西奈山的約)**: 以夏甲為代表,與==律法==相關,帶來==奴役==(4:24-25)。 這約強調==人的行為和責任==,但因人的軟弱,無法帶來救贖。 - **新約(神的應許)**: 以撒拉為代表,與==神的恩典==和==應許==相關,帶來==自由==(4:26-28)。 這約指向==基督的救贖==,信徒==因信成為「應許之子」==。 保羅的比喻直接將夏甲和撒拉的生育故事與舊約和新約的神學意義聯繫起來 因此以「兩約之子」來解讀以實瑪利和以撒是符合經文脈絡的。 ### 3. 神學與歷史背景的支持 - **舊約背景**: 在創世記中,以實瑪利和以撒的故事(創世記16-21章)本就有神學上的對比。 以實瑪利代表人的計劃(亞伯拉罕和撒拉試圖通過夏甲實現神的應許) 而以撒則代表神的應許和超自然作為。 保羅借用這一舊約故事,進一步將其應用於新約的福音教導。 - **新約背景**: 加拉太書的寫作背景是假教師鼓吹信徒必須遵守律法(例如割禮)才能得救。 保羅反駁這種觀點,強調基督的救贖取代了律法的功能。 因此,他用以實瑪利和以撒的比喻來對比律法(舊約)與恩典(新約)的不同結果。 ### 4. 解讀的合理性與限制 - **合理性**: - 保羅自己明確將夏甲和撒拉的兩個兒子與「兩約」連結(4:24) 因此這種解讀是經文直接支持的。 - 這種比喻符合保羅在加拉太書整體的論點: 信徒不再受律法的奴役,而是因信基督得自由(參加拉太書3:23-26,5:1)。 - 「兩約之子」的解讀幫助信徒理解舊約律法與新約恩典的區別 以及基督徒在神恩典中的新身份。 - **限制與注意事項**: - 保羅的比喻是寓意性的(4:24) 並非說以實瑪利和以撒個人直接等同於舊約和新約 而是用他們的故事來象徵神學真理。 因此,這種解讀應聚焦於==比喻的神學意義,而非字面歷史事件==。 - 以實瑪利作為舊約的代表並不否定他在舊約中的角色 (他是亞伯拉罕的後裔,神也賜福給他,參創世記17:20)。 保羅的比喻旨在強調屬靈原則,而非貶低以實瑪利或其後裔。 - 這種解讀應避免過分延伸 例如 將以實瑪利和以撒的故事應用到現代民族或宗教衝突,這可能偏離保羅的原意。 ### 5. 應用與意義 將以實瑪利和以撒視為「兩約之子」的解讀有以下應用: - **神學教導**: 提醒信徒救恩來自神的恩典(新約),而非人的功勞(舊約律法)。 - **屬靈身份**: 信徒是「應許之子」(如以撒),享有屬靈的自由,應當拒絕任何形式的屬靈奴役。 - **分辨異端**: 保羅的教導幫助信徒辨別假教師,避免回歸律法主義。 --- --- # 表格對照 亞伯拉罕的兩個兒子——以實瑪利和以撒 作為「兩約之子」(舊約與新約)的比喻 | **比較項目** | **以實瑪利(夏甲之子)** | **以撒(撒拉之子)** | |----------------------|----------------------------------------------------|------------------------------------------------| | **母親** | 夏甲,使女,奴婢(4:22) | 撒拉,自由婦人(4:22) | | **出生方式** | 按肉體而生(人的計劃,創世記16:1-4)(4:23, 29) | 按應許而生(神的作為,創世記21:1-2)(4:23, 28) | | **象徵的約** | 舊約(西奈山之約,律法)(4:24-25) | 新約(神的應許,恩典)(4:26-28) | | **屬靈意義** | 奴役(受律法捆綁)(4:24-25) | 自由(因信稱義)(4:26, 31) | | **代表的耶路撒冷** | 地上的耶路撒冷(當時的猶太教,律法系統)(4:25) | 天上的耶路撒冷(屬靈的教會,神的國度)(4:26) | | **子嗣的身份** | 奴婢之子(4:30-31) | 自由之子,應許之子(4:28, 31) | | **與逼迫的關係** | 逼迫應許之子(以實瑪利嘲笑以撒,創世記21:9)(4:29) | 受逼迫但蒙神保守(4:29) | | **最終結局** | 被趕出(夏甲與以實瑪利被逐,創世記21:10)(4:30) | 承受應許(以撒成為神應許的後嗣)(4:28, 30) | | **經文引用** | 創世記21:10(「趕出使女和她兒子」)(4:30) | 以賽亞書54:1(「不懷孕的要歡呼」)(4:27) | | **保羅的應用** | 警告信徒勿回歸律法主義(4:21, 25) | 鼓勵信徒持守恩典的自由(4:28, 31) | ### 表格說明 - **舊約(以實瑪利)**: 代表西奈山的律法,強調人的努力與行為,結果是屬靈的奴役。 保羅用夏甲和以實瑪利的故事,警告加拉太信徒不要回到律法的捆綁。 - **新約(以撒)**: 代表神的應許與恩典,強調因信基督得救,帶來屬靈的自由。 保羅鼓勵信徒持守這自由,並認清自己是「應許之子」的身份。 - **神學對比**: 表格突顯律法與恩典、奴役與自由的對立 呼應保羅在加拉太書的核心論點: 基督徒的救恩基於恩典,而非律法(參加拉太書3:23-26,5:1)。 --- --- --- # 《加拉太書》舊約新約重要問題時間線 保羅在《加拉太書》中通過引用舊約聖經和闡述新約福音真理 針對加拉太教會面臨的問題,特別是假教師推廣的律法主義,進行神學論述。 他的論述圍繞舊約與新約的關係,涵蓋多個重要的神學問題 並以舊約為基礎證明新約福音的合法性。 以下將分析保羅在《加拉太書》中應用的聖經論述 涵蓋的舊約和新約重要問題,並整理相關的時間線。 ### 一、保羅在《加拉太書》中應用的聖經論述與重要問題 保羅在《加拉太書》中引用舊約經文,並結合新約的基督論 針對加拉太教會的處境,論述以下關鍵神學問題: #### 1. 因信稱義 vs. 靠律法稱義 - **問題**: 假教師主張信徒必須遵守摩西律法(例如割禮)才能得救 這與保羅宣講的因信基督得救的福音相衝突。 - **舊約引用與論述**: - **創世記15:6**(加3:6): 「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 保羅引用亞伯拉罕的例子,證明因信稱義早在律法之前就已存在 亞伯拉罕因信神而被稱義,而非靠守律法。 - **哈巴谷書2:4**(加3:11): 「義人必因信得生。」 保羅強調義人因信得救,律法無法使人稱義(加3:10-12)。 - **申命記27:26**(加3:10): 「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詛。」 保羅指出,靠律法稱義的人若不能完全遵守律法,就落在咒詛之下。 - **新約論述**: 保羅強調基督的救贖釋放信徒脫離律法的咒詛(加3:13-14) 因信基督得救是新約的核心(加2:16,3:24)。 - **意義**: 這是《加拉太書》的核心論點,保羅用舊約證明因信稱義的原則早於律法 並通過基督的十字架實現新約的救恩。 #### 2. 律法與恩典的對比 - **問題**: 加拉太信徒被假教師誘導,認為遵守律法是得救的必要條件 忽略了基督恩典的充足性。 - **舊約引用與論述**: - **創世記12:3**(加3:8): 「地上萬族都==必因你得福==。」 保羅引用神對亞伯拉罕的應許,指出==外邦人因信基督而得福,無需靠律法==。 - **創世記17:1-8**(間接參照,加3:16-17): 保羅提到神與亞伯拉罕立的約早於摩西律法 律法(430年後頒布)不能廢棄神的應許。 - **夏甲與撒拉的比喻(創世記16-21)**(加4:21-31): 保羅用夏甲(代表西奈山律法,奴役)與撒拉(代表神的應許,自由)對比 說明律法與恩典的對立(詳見前述分析)。 - **新約論述**: 保羅強調律法是暫時的,目的是引人到基督(加3:19, 24-25) 基督的來臨終結了律法的管轄,信徒在恩典中得自由(加5:1)。 - **意義**: 保羅用舊約的應許和故事,證明新約的恩典超越律法,信徒應持守自由。 #### 3. 信徒的屬靈身份與自由 - **問題**: 加拉太信徒因假教師的影響,面臨回到律法奴役的危機 忽略了在基督裡的新身份。 - **舊約引用與論述**: - **以賽亞書54:1**(加4:27): 「不懷孕、不生養的,你要歡呼。」 保羅引用此經文,表明屬神的子民(天上的耶路撒冷)因恩典繁增,超越律法的限制。 - **創世記21:10**(加4:30): 保羅引用「把使女和她兒子趕出去」,強調信徒應拒絕律法主義,持守應許之子的身份。 - **新約論述**: 保羅宣告信徒是「神的兒子」(加4:5-7) 因信基督成為後嗣,享有屬靈自由(加5:1)。 他強調聖靈的引導取代律法的約束(加5:18)。 - **意義**: 保羅用舊約的應許和比喻,確立新約信徒作為「應許之子」的身份 鼓勵他們活出自由的生命。 #### 4. 外邦人與神的應許 - **問題**: 假教師可能主張外邦信徒必須成為猶太人(通過割禮等律法要求)才能分享神的應許。 - **舊約引用與論述**: - **創世記12:3, 22:18**(加3:8, 16): 保羅強調==神的應許是給「萬族」== 而基督是亞伯拉罕的「後裔」,==外邦人因信基督成為應許的後嗣==。 - **新約論述**: 保羅指出,基督打破了猶太人與外邦人的隔閡(加3:28) 所有信徒(無論種族)因信成為「亞伯拉罕的後裔」(加3:29)。 - **意義**: 舊約的應許(給萬族的福分)在基督裡實現 外邦信徒無需守律法即可成為神的子民。 #### 5. 聖靈與肉體的對比 - **問題**: 加拉太信徒被誘導回歸肉體的行為(守律法),忽略聖靈的引導。 - **舊約引用與論述**: 雖然這部分較少直接引用舊約,但保羅提到聖靈的果子(加5:22-23) 與肉體的情慾對比(加5:16-21) 間接呼應舊約中神賜下律法卻預言新心和新靈的應許(參以西結書36:26-27)。 - **新約論述**: 保羅強調聖靈的內住與引導是新約信徒的特徵 取代律法的外在要求(加5:18, 25)。 - **意義**: 新約的聖靈工作使信徒能活出神的心意,超越舊約律法的限制。 ### 二、時間線整理 為清晰呈現保羅論述中的舊約與新約事件,以下按歷史與神學時間線整理: | **時間/時期** | **事件/經文** | **神學意義** | |-----------------------|-----------------------------------------------------------------------------|---------------------------------------------------------------------------| | **創世時期(約公元前2000年)** | **創世記12:3, 15:6, 17:1-8**:神與亞伯拉罕立約,應許後裔與萬族得福;亞伯拉罕因信稱義。 | 因信稱義的原則早於律法,神的應許指向基督(加3:8, 16)。 | | **出埃及後(約公元前1446年)** | **出埃及記19-24**:神在西奈山與以色列立約,頒布摩西律法。 | 律法是暫時的,目的是顯明罪並引人到基督(加3:19, 24)。 | | **先知時期(約公元前700年)** | **哈巴谷書2:4**:義人因信得生;**以賽亞書54:1**:不懷孕的要歡呼。 | 舊約預言因信得救與神的恩典將普及(加3:11, 4:27)。 | | **基督降生(約公元前4年)** | 基督的降生與救贖(間接參照,加3:13-14)。 | 基督的十字架終結律法的咒詛,實現新約的恩典(加3:13)。 | | **使徒時期(約公元50年)** | 保羅寫《加拉太書》(約公元49-50年),回應假教師的律法主義。 | 新約福音確立:因信稱義、聖靈內住、外邦人蒙恩(加2:16, 3:28, 5:18)。 | ### 三、總結 保羅在《加拉太書》中應用的聖經論述涵蓋以下重要問題: 1. **因信稱義**: 用亞伯拉罕的例子(創世記15:6)和哈巴谷書2:4 證明信徒因信基督得救,而非靠律法。 2. **律法與恩典**: 通過夏甲與撒拉的比喻(加4:21-31),對比律法的奴役與恩典的自由。 3. **信徒身份**: 信徒是「應許之子」,享有神的自由與後嗣身份(加4:28-31)。 4. **外邦人蒙恩**: 神的應許普及萬族,外邦人因信成為亞伯拉罕的後裔(加3:8, 29)。 5. **聖靈引導**: 新約信徒靠聖靈活出神的心意,超越律法的限制(加5:16-25)。 這些論述以舊約為基礎(亞伯拉罕的應許、律法的頒布、先知預言) 證明==新約福音的合法性與優越性==。 保羅的時間線從~ 亞伯拉罕的應許(約公元前2000年) 到律法的頒布(約公元前1446年) 再到基督的救贖(約公元前4年) 和使徒時代(公元50年) 清晰呈現神的救贖計劃如何從舊約應許實現於新約恩典。 --- --- --- # 得到或是恢復 V.S 宗族與外邦 在聖經脈絡中,宗族(以色列人)與外邦人的分別 源於舊約中神的揀選與救贖計劃的階段性安排: - **舊約**: 以色列作為選民,承擔律法與應許,與外邦人分隔,以預備彌賽亞的來臨。 - **新約**: 基督的救贖打破這隔閡,使宗族與外邦人因信合一 共同得到新身份——神的兒女、應許的後嗣(加拉太書3:26-29)。 - **新身份與恢復身份**: - **得到新身份**: 信徒(無論宗族或外邦人)在基督裡成為新造的人 脫離罪與律法的奴役(加拉太書4:5-7)。 - **恢復認識身份**: 信徒通過聖靈認識自己是神的子民,恢復與神立約的關係,活出聖潔的呼召 (加拉太書5:1, 16)。 - **宗族與外邦人的分別在新約中的轉化**: 不再是血統或律法的區別,而是信仰的分別——信基督者與不信者的分隔。 這種神學框架在《加拉太書》中尤為明顯 保羅通過舊約(亞伯拉罕的應許、夏甲與撒拉的比喻) 證明新約福音的普世性,呼籲信徒持守自由,認識自己在基督裡的新身份。 --- 在聖經的脈絡中,信徒「得到新身份」與「恢復認識自己身份」的概念 與宗族(以色列人)及外邦人(非以色列人)的分別密切相關。 這種分別在舊約中根植於神與以色列的選民之約 而在新約中通過基督的救贖被重新定義 強調信徒在基督裡的新身份超越種族界限。 以下從聖經脈絡出發,分析宗族與外邦人的分別 以及如何在「新身份」與「恢復身份」的框架下理解這一區別 --- ### 一、聖經脈絡中的宗族與外邦人分別 #### 1. 舊約中的宗族與外邦人 - **宗族(以色列人)**: - **定義**: 宗族指亞伯拉罕的後裔 特別是通過以撒和雅各(以色列)傳承的選民(創世記12:1-3,17:1-8)。 神與亞伯拉罕立約,應許賜他後裔、土地和祝福,並通過他使「萬族得福」(創12:3)。 - **身份**: 以色列人是神的選民,承擔與神立約的責任,遵守摩西律法(出埃及記19:5-6) 成為「祭司的國度,聖潔的國民」。 他們的身份由血統(亞伯拉罕的後裔)與律法(西奈山之約)定義。 - **與神的關係**: 以色列人享有 神的啟示(律法、先知) 應許(彌賽亞) 保護(出埃及記)。 他們被呼召成為外邦人的光(以賽亞書42:6)。 - **局限性**: 舊約中,以色列人常因悖逆而未能完全實現神的呼召,且律法顯明他們的罪 使他們無法單靠行為稱義(加拉太書3:10-11)。 - **外邦人**: - **定義**: 外邦人(希伯來文「goyim」,希臘文「ethnē」)指非以色列人 即不屬於亞伯拉罕血統的民族(以弗所書2:11-12)。 - **身份**: 外邦人被視為「與神隔絕」,沒有參與以色列的約、律法或應許(以弗所書2:12)。 他們多敬拜偶像,缺乏對真神的認識(以賽亞書44:9-20)。 - **與神的關係**: 舊約中,外邦人通常與神的選民對立(如迦南人、 Philistines)。 然而,神也應許通過以色列使外邦人得福(創世記12:3;以賽亞書49:6)。 少數外邦人(如喇合、路得)因信神而被接納。 - **局限性**: 外邦人因缺乏神的啟示,處於屬靈黑暗中,與神的約無份(以弗所書4:17-18)。 - **分別的原因**: - **神的主權選擇**: 神揀選亞伯拉罕及其後裔,作為祂救贖計劃的器皿(申命記7:6-8)。 這種分別並非因以色列人比外邦人優越,而是因神的恩典與旨意。 - **救贖計劃的階段性**: 神通過以色列傳遞律法與應許,為彌賽亞的來臨預備道路(加拉太書3:19, 24)。 - **文化與宗教隔閡**: 舊約時期,以色列的律法(如割禮、飲食規條)強化了與外邦人的區別 防止選民被異教同化(利未記20:26)。 #### 2. 新約中的宗族與外邦人 - **基督的救贖打破隔閡**: - 新約中,基督的十字架廢掉了分隔猶太人(宗族)與外邦人的「冤仇」 使兩者「在基督裡合為一體」(以弗所書2:13-16)。 基督的救贖使外邦人「不再是外人或客旅,而是神的家裡人」(以弗所書2:19)。 - 保羅在《加拉太書》強調: 「並不分猶太人、希利尼人(外邦人)……你們在基督耶穌裡都成為一了」 (加拉太書3:28)。 信徒因信基督成為「亞伯拉罕的後裔,應許的後嗣」(加3:29)。 - **外邦人被納入神的應許**: - 舊約的應許(「萬族得福」,創12:3)在基督裡實現。 外邦人因信基督,無需遵守摩西律法(如割禮),即可成為神的子民 (使徒行傳15:7-11;加拉太書2:16)。 - 保羅在羅馬書9-11章論述 外邦人被「接枝」到神的救贖計劃中,與以色列人同享應許(羅馬書11:17-24)。 - **宗族的角色重新定義**: - 以色列人作為選民的角色未被廢除 但他們的救恩同樣取決於信基督(羅馬書11:23)。 在新約中,神的子民不再僅由血統定義,而是由信仰定義 (加拉太書6:16,稱信徒為「神的以色列」)。 - 舊約的律法被基督成全(馬太福音5:17) 信徒(包括宗族與外邦人)在聖靈引導下活出愛與義(加拉太書5:22-23)。 - **分別的轉化**: - 舊約的宗族與外邦人分別,基於血統與律法 新約中,這分別被信仰取代: 信基督者(無論宗族或外邦人)是神的兒女,不信者則與神隔絕(約翰福音3:36)。 - 新約的「分別」不再是種族或文化,而是屬靈的: 屬基督的人與不屬基督的人(哥林多後書6:14-16)。 --- ### 二、得到新身份與恢復認識自己身份 #### 1. 得到新身份 - **聖經脈絡**: - **新約的宣告**: 信徒在基督裡成為「新造的人」(哥林多後書5:17) 脫離舊身份(罪的奴僕),成為「神的兒子」(加拉太書4:5-7)。 這新身份超越宗族與外邦人的界限,因信基督而得(加拉太書3:26)。 - **外邦人的轉變**: 外邦人原與神的約無份,通過基督的血被帶進神家 成為「同蒙天召的」(以弗所書2:13, 3:6)。 他們的新身份是「應許的後嗣」(加拉太書3:29)。 - **宗族的轉變**: 猶太信徒也需接受基督的救贖 脫離靠律法稱義的舊框架,進入恩典的新身份(加拉太書2:15-16)。 - **神學意義**: - ==新身份是神救贖的結果==,基於基督的十字架與復活(羅馬書6:4-6)。 - 這身份==由聖靈印證==(以弗所書1:13-14) ==信徒在基督裡合一==,無分種族(加拉太書3:28)。 - **與宗族/外邦人分別的關係**: - 新身份消除舊約的宗族與外邦人隔閡 兩者因信成為「一體」(以弗所書2:14-16)。 這並非否定以色列的歷史角色,而是將神的救贖擴展到全人類。 #### 2. 恢復認識自己身份 - **聖經脈絡**: - **舊約的基礎**: 人類原按神的形象受造(創世記1:26-27),但因罪墮落,失去與神的親密關係 身份被扭曲(羅馬書3:23)。 以色列被揀選為選民,部分恢復了與神的約,但仍受罪的影響(以賽亞書1:4)。 - **新約的實現**: 基督的救贖恢復信徒與神的關係 使他們重新認識自己是「神的兒女」(約翰福音1:12;加拉太書4:6)。 這恢復不限於以色列,而是普及萬族(使徒行傳10:34-35)。 - **保羅的教導**: 在《加拉太書》中,保羅呼籲信徒持守自由(加5:1) 認識自己是「應許之子」(加4:28),拒絕回歸律法奴役(加4:9)。 這是對新身份的再確認。 - **神學意義**: - 恢復身份是認識神創造與救贖的計劃 明白信徒在基督裡的價值與呼召(彼得前書2:9)。 - 這過程涉及聖靈的更新,使信徒脫離肉體與世界的影響(羅馬書12:2)。 - **與宗族/外邦人分別的關係**: - 外邦人通過基督認識自己==從「與神隔絕」轉為「神的家裡人」== (以弗所書2:12-19),恢復了與神立約的身份。 - 宗族(猶太信徒)需認識新約的恩典,超越舊約律法的限制 ==恢復對神應許的信心==(羅馬書11:23)。 - 兩者在基督裡恢復共同的身份:神的子民,蒙恩的後嗣(加拉太書3:29)。 #### 3. 宗族與外邦人分別在新身份中的意義 - **舊約的過渡性分別**: 宗族與外邦人的區別是神救贖計劃的階段性安排 旨在通過以色列預備彌賽亞的來臨(加拉太書3:24)。 - **新約的合一性身份**: 基督的救贖使宗族與外邦人在信仰中合一 共同成為「神的以色列」(加拉太書6:16)。 新身份不再基於血統或律法,而是基於信基督(羅馬書10:12)。 - **恢復的普世性**: 神的計劃從一開始就旨在恢復全人類與祂的關係(創世記12:3)。 宗族與外邦人的分別在新約中被超越 信徒共同認識自己是「神的選民,聖潔蒙愛的人」(歌羅西書3:12)。 --- ### 三、聖經脈絡中的關鍵經文支持 以下是支持宗族與外邦人分別及新身份的關鍵經文 與《加拉太書》的論述相呼應: - **舊約**: - 創世記12:3:「地上萬族都必因你得福。」(外邦人蒙恩的應許) - 出埃及記19:5-6:「你們要作我的子民,祭司的國度。」(以色列的選民身份) - 以賽亞書49:6:「我要使你作外邦人的光。」(以色列的使命普及萬族) - **新約**: - 加拉太書3:28-29: 「無分猶太人、希利尼人……你們是亞伯拉罕的後裔。」(新身份的合一) - 以弗所書2:11-22: 「你們不再作外人……同為神的家裡人。」(外邦人被納入) - 羅馬書11:17-24: 「外邦人被接枝,與以色列同享應許。」(宗族與外邦人的聯合) --- --- --- # 罪的分隔 將宗族與外邦人的分隔定義於「罪的分隔」 強調新身份的賜予與認識恢復超越血統或律法的壟斷 主張因信稱義的普世性從一開始就是神的計劃—— 1. **罪的分隔**: 宗族與外邦人的分別根植於罪對全人類的影響(羅3:23)。 基督的救贖解決了這隔閡,賜予信徒新身份(加4:5-7)。 2. **新身份與恢復**: 新身份是對神創造原意的恢復(創1:26-27) 超越舊約的血統與律法壟斷,基於信基督(加3:28-29)。 這身份的認識通過聖靈更新,使信徒活出自由(加5:1)。 3. **因信稱義的普世性**: 神的救贖計劃從亞伯拉罕開始就顯明普世性(創12:3) 律法是暫時的(加3:19),基督的來臨實現了萬族因信稱義(加3:14)。 這從一開始是神的旨意。 《加拉太書》通過舊約(亞伯拉罕的應許、夏甲與撒拉) 與新約(基督的救贖)的連續性 駁斥律法主義,確立信仰的普世性。 --- 關於罪、身份、因信稱義以及神救贖計劃普世性的核心議題。 將宗族與外邦人的分隔定義為「罪的分隔」,而非單純的新身份觀念 因信稱義的普世性從神救贖計劃一開始就存在 且新身份的認識是一種恢復,而非基於血統或律法的壟斷。 --- ### 一、罪的分隔作為宗族與外邦人分別的根本原因 宗族(以色列人)與外邦人的分隔應定義於「罪的分隔」 這在聖經脈絡中是合理的,且與保羅在《加拉太書》及其他新約書信的教導一致。 - **聖經脈絡**: - **罪的普世性**: 聖經從創世記開始就表明,罪是全人類與神隔絕的根本原因 (創世記3:6-19;羅馬書3:23:「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 亞當的墮落使全人類(包括後來的宗族與外邦人)陷入罪的奴役,失去與神的親密關係。 - **宗族與外邦人的分隔**: 舊約中,以色列被神揀選為選民(申命記7:6-8) 但這並非因他們無罪或優於外邦人,而是神的主權恩典(申命記9:4-6)。 外邦人因缺乏神的啟示(以弗所書4:18),更深陷偶像崇拜與罪中(羅馬書1:18-32)。 因此,宗族與外邦人的分隔實質上是罪的後果: ==以色列==雖有律法,==仍無法靠行為  **“脫離罪”**==(加拉太書3:10) 外邦人則因無律法而==與神的約無份==(以弗所書2:12)。 - **罪的隔閡在新約中的解決**: 基督的十字架解決了罪的分隔 使猶太人與外邦人「在基督裡合為一體」(以弗所書2:14-16)。 保羅在《加拉太書》強調,基督「為我們的咒詛,贖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加3:13), 這適用於所有信祂的人,無分種族。 - **與「新身份」的關係**: - 新身份(神的兒女,應許的後嗣,加4:5-7)是基督救贖的結果 直接針對罪的分隔。 信徒因信基督,從罪的奴僕轉為神的兒子(羅馬書6:6-11) 這身份超越舊約的血統或律法框架。 - 保羅在《加拉太書》用夏甲與撒拉的比喻(加4:21-31) 將舊約的律法(奴役)與新約的恩典(自由)對比 表明新身份不是律法的延續,而是罪得赦免後的屬靈更新。 - **結論**: 宗族與外邦人的分隔確實根植於「罪的分隔」 而非僅僅是文化或血統的差異。 罪使全人類與神隔絕 舊約的選民制度是神救贖計劃的階段性安排 旨在預備基督的救贖。新約中,基督解決了罪的隔閡,賜予信徒新身份 這正是對罪分隔的終極回應。 --- ### 二、新身份與恢復認識身份:超越血統與律法的壟斷 「新身份以及不再基於血統或律法的壟斷觀念也是一種認識恢復」 - **不再基於血統或律法的壟斷**: - **舊約的限制**: 舊約中,以色列的選民身份由血統(亞伯拉罕的後裔,創17:7) 和律法(西奈山之約,出19:5-6)定義 這形成一種「壟斷」觀念 即只有以色列人或歸化猶太教的外邦人(通過割禮等)才能參與神的約(利未記12:3)。 然而,這身份無法==解決罪的問題== 因為「沒有一個人靠著律法在神面前稱義」(加3:11)。 - **新約的突破**: 基督的救贖打破了血統與律法的壟斷。 保羅在《加拉太書》強調: 「並不分猶太人、希利尼人……你們在基督耶穌裡都成為一了」(加3:28)。 外邦人無需成為猶太人,即可因信基督成為「亞伯拉罕的後裔,應許的後嗣」 (加3:29)。 這新身份基於信仰,而非種族或行為。 - **律法的終結**: 保羅教導,律法是「我們的監護人」,引我們到基督(加3:24-25) 但基督來後,信徒不再受律法管轄(加5:1)。 這表明新身份超越舊約的律法框架,聚焦於基督的恩典。 - **新身份作為認識的恢復**: - **創造的原意**: 人類原按神的形象受造(創1:26-27),旨在與神相交並彰顯祂的榮耀。 罪的墮落扭曲了這身份,使人類陷入自我中心與悖逆(羅馬書1:21-23)。 新身份的賜予是對創造原意的恢復,使信徒重新成為「神的兒女」(約1:12)。 - **聖經的連續性**: 舊約中,神揀選以色列,部分恢復了與祂立約的身份(出19:6) 但這身份因罪的限制而不完全。 新約中,基督的救贖使信徒(包括宗族與外邦人)完全恢復與神的關係 成為「新造的人」(林後5:17)。 保羅在《加拉太書》用「應許之子」(加4:28)形容信徒 呼應亞伯拉罕因信得的身份(創15:6),表明這是對神原初計劃的實現。 - **認識的更新**: 恢復身份不僅是地位的改變,也是心靈的更新。 保羅呼籲信徒「心意更新而變化」(羅12:2) 通過聖靈認識自己在基督裡的自由與呼召(加5:16-18)。 在《加拉太書》中,他警告信徒勿回歸律法奴役(加4:9) 正是要他們持守這恢復的認識。 - **結論**: ==新身份是一種認識的恢復==,超越血統與律法的壟斷觀念。 信徒在基督裡重新認識自己是神的子民 這身份根植於神從創世以來的計劃,而非舊約的暫時性安排。 保羅在《加拉太書》強調這一點,駁斥假教師的律法主義,確立信仰的普世性。 --- ### 三、因信稱義的普世性:從一開始就是神的計劃 「因信稱義的普世概念對上帝來說應是從一開始就是如此」 這與聖經的救贖歷史和《加拉太書》的神學論述高度一致。 - **聖經脈絡中的證據**: - **舊約的預示**: - **亞伯拉罕的因信稱義**: 保羅在《加拉太書》引用創世記15:6: 「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加3:6)。 這事件發生在律法頒布前約430年(加3:17) 表明==因信稱義早於律法==,且適用於非以色列人的亞伯拉罕 (當時他尚未受割禮,羅4:9-12)。 - **萬族得福的應許**: 神對亞伯拉罕的應許:「地上萬族都必因你得福」(創12:3;加3:8) 顯示神的救贖計劃從一開始就是普世的。 保羅稱這是「福音預先傳給亞伯拉罕」(加3:8) 外邦人因信得福是神原初的旨意。 - **新約的實現**: - 基督的救贖普及全人類: 「因為神愛世人,甚至賜下他的獨生子」(約3:16)。 保羅在《加拉太書》強調,基督是「亞伯拉罕的後裔」(加3:16) 通過祂,萬族因信成為神的後嗣(加3:29)。 - 使徒行傳記載,外邦人如哥尼流因信蒙神悅納(徒10:34-35) 使徒會議確認外邦人無需守律法即可得救(徒15:11),這呼應了舊約的普世應許。 - **神學意義**: - **救贖計劃的連貫性**: 神的救贖從創世之初就以基督為中心(彼前1:19-20:「在創世以前……預定)。 亞伯拉罕的因信稱義(創15:6)與外邦人的蒙恩(創12:3)是這計劃的早期彰顯 表明因信稱義的普世性並非新約的創新,而是神從一開始的旨意。 - **律法的暫時性**: 保羅在《加拉太書》中論,==律法是因人的罪加添的== 作為「監管者」引導至基督(加3:19, 24)。 律法並非救贖的終極方式,而是==指向因信稱義的福音==。 神從未打算以律法取代信仰,而是以基督成全信仰的普世性。 - **普世性的實現**: 舊約的選民(以色列)是神救贖計劃的階段 旨在為彌賽亞的來臨預備道路(加4:4-5)。 新約中,基督的救贖使這計劃普及 信基督者成為「神的以色列」(加6:16),無分宗族或外邦人。 - **與《加拉太書》的呼應**: - 保羅駁斥假教師的律法主義 強調因信稱義適用於所有人(加2:16)。 他用亞伯拉罕的故事證明,神的應許從一開始就超越血統(加3:17) 外邦人因信基督而得福(加3:14)。 - 夏甲與撒拉的比喻(加4:21-31)進一步說明 律法(奴役)是暫時的,恩典(自由)的應許才是神的終極計劃 適用於所有信徒。 - **結論**: 因信稱義的普世性確實是神從一開始的計劃。 舊約的應許(創12:3, 15:6)預示了這一真理,新約的基督實現了它。 宗族與外邦人的分隔是罪的後果,神的救贖旨在通過基督打破這隔閡 使萬人因信與祂,恢復與神的關係。 --- --- --- # 揀選 與 關卡 因信稱義的普世性是神從創世以來的計劃(以弗所書1:4;彼得前書1:20)。 基督的救贖不是新的轄制,而是終結罪與律法的解放。 ==(此處我個人使用“新的轄制”這個字詞,目的是為了要做理解性的比較)== 任何階段性安排(如舊約的律法)都是為基督的來臨預備 而基督是救贖的完成,使信徒與神和好。 「唯有藉著耶穌終止人與罪的關係,是唯一道路、真理、生命」 「因信稱義的普世性從一開始就是如此」 1. **揀選與基督是否成為轄制?**: - 舊約的揀選與律法因罪的限制而顯出階段性轄制(加3:10)。 新約中,基督的救贖帶來自由(加5:1),不是新的關卡。 若誤解福音為新的規條(如律法主義),則可能形成人為的轄制 但這違背基督的恩典。 2. **耶穌的唯一性**: - 基督是唯一的道路、真理、生命(約14:6) 通過祂,信徒看見神的旨意、認識新身份、被贖回、與神和好 (加3:13;以弗所書2:16)。 這救贖終止了罪的轄制,賜予自由(加4:5-7)。 3. **因信稱義的普世性**: - 神的救贖計劃從亞伯拉罕開始就顯明普世性(創12:3;加3:8)。 律法是暫時的(加3:19) 基督的救贖實現了因信稱義的普世原則(加3:28-29)。 4. **新身份與恢復**: - 信徒的新身份(神的兒女,加4:7)是對神創造原意的恢復(創1:26-27) 超越血統與律法的壟斷(加3:28)。 這身份的認識通過聖靈更新(加5:16),使信徒活出自由與愛。 《加拉太書》強調基督的救贖是罪的終結與自由的開始 駁斥任何將福音扭曲為轄制的觀念。 觀點正確捕捉了神救贖計劃的永恒與普世性 基督是這計劃的中心,通過祂,信徒與神和好,恢復神創造的榮耀。 --- ### 一、揀選的轄制關卡? #### 1. 舊約的揀選與律法的轄制 - **舊約中的揀選**: - 神揀選亞伯拉罕及其後裔(以色列)作為選民(創世記12:1-3;申命記7:6-8),目的是通過他們實現救贖計劃,==使「萬族得福」==(創12:3)。 這揀選是神的主權恩典,但也伴隨著律法的責任(出埃及記19:5-6)。 - **律法的轄制**: 摩西律法作為神與以色列的約,要求選民遵守(如割禮、飲食規條,利未記12:3)。 然而,因人類的罪性,無人能完全守律法,導致律法成為「咒詛」(加拉太書3:10) 顯明罪的轄制(羅馬書7:7-12)。 - **階段性**: 保羅在《加拉太書》指出,律法是「我們的監護人」,直到基督來臨(加3:24-25)。 這表明舊約的揀選與律法是救贖歷史的階段性安排,目的是預備彌賽亞的到來。 - **問題:揀選是否成為轄制?**: - 在舊約中,揀選本身是恩典,但律法的具體要求(如割禮) 被一些猶太人誤解為救恩的條件,導致「律法主義」的轄制。 假教師在加拉太教會中推廣這種觀念,要求外邦信徒受割禮(加5:2-4) 使揀選的恩典變成新的束縛。 - 保羅駁斥這種誤解,強調律法不能帶來救贖(加3:11) 真正的揀選指向基督的恩典,而非行為的約束(加3:14)。 #### 2. 新約中的揀選與基督 - **新約的揀選**: - 新約中,揀選的焦點轉向基督: 「神在創世以前,預先在基督裡揀選了我們」(以弗所書1:4)。 信徒(無論宗族或外邦人)因信基督被揀選,成為「神的兒女」(加4:5-7)。 - 這揀選不再基於血統或律法 而是基於基督的救贖與聖靈的印證(以弗所書1:13-14)。 保羅在《加拉太書》強調,信徒是「應許之子」(加4:28) 因信成為「亞伯拉罕的後裔」(加3:29)。 - **是否成為新的轄制?**: - **自由而非轄制**: 保羅在《加拉太書》明確教導,基督的救贖帶來自由,而非新的轄制: 「基督釋放了我們,為要使我們得自由」(加5:1)。 因信稱義的核心是恩典,信徒不再受律法或血統的約束(加3:26-28)。 - **誤解的風險**: 若將「因著耶穌基督」誤解為新的行為要求(如必須遵守某些宗教規條才能得救) 則可能重蹈律法主義的覆轍。 這正是保羅警告加拉太信徒的問題(加4:9-11)。 假教師試圖將基督的福音變成新的「關卡」,要求外邦人守律法 但保羅強調,基督是唯一的道路(加2:16)。 - **聖靈的引導**: 新約的揀選伴隨著聖靈的內住(加5:16-18) 信徒在恩典中自由地活出愛與義(加5:22-23) 而非受外在規條的轄制。 - **結論**: - 舊約的揀選(以色列)與律法的確在救贖歷史中構成階段性安排 因罪的限制而顯出轄制(加3:10)。 新約中,基督的救贖終結了這轄制,帶來自由(加5:1)。 - 若正確理解「因著耶穌基督」,它不會成為新的轄制關卡 而是通往自由的唯一道路。 問題在於人為的誤解(如律法主義)可能將恩典扭曲為新的束縛 這是保羅在《加拉太書》反對的核心。 --- ### 二、耶穌基督:唯一道路、真理、生命 「唯有藉著耶穌終止人與罪的關係,是唯一道路、真理、生命」 這與聖經的核心教導一致,尤其在《加拉太書》及其他新約書信中得到充分體現。 - **聖經脈絡**: - **耶穌的宣告**: 耶穌說:「我就是道路、真理、生命;若不藉著我,沒有人能到父那裡去」 (約翰福音14:6)。這表明基督是人類與神和好的唯一途徑。 - **保羅的教導**: - 在《加拉太書》中,保羅強調基督的十字架是解決罪的唯一方法: 「基督為我們的罪,贖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加3:13)。 這救贖終止了罪對人類的轄制(羅馬書6:6-7)。 - 保羅駁斥任何替代方案(如律法或行為) 強調「人稱義不是因行律法,乃是因信耶穌基督」(加2:16)。 - **普世性**: 基督的救贖適用於所有信祂的人,無分宗族或外邦人(加3:28;羅馬書10:12)。 這呼應舊約的應許:「地上萬族都必因你得福」(創12:3;加3:8)。 - **藉著耶穌的四重意義**: 1. **藉著耶穌看見**: 耶穌是神的啟示(約翰福音1:18) 通過祂,信徒看見神的榮耀與旨意(希伯來書1:3)。 在《加拉太書》中 保羅提到福音是「耶穌基督公開被顯明」(加3:1),使人認識救恩。 2. **藉著耶穌認識**: 信徒通過基督認識自己的新身份——「神的兒女」(加4:6-7) 並恢復與神的關係(羅馬書8:15-16)。 這認識超越舊約的律法框架(加3:24-25)。 3. **藉著耶穌被挽回**: 基督的寶血使信徒從罪中被贖回(加3:13;以弗所書1:7) 恢復與神的立約關係(希伯來書9:15)。 4. **藉著耶穌與神和好**: 基督廢掉「冤仇的牆」,使宗族與外邦人與神和好,成為「一體」 (以弗所書2:14-16;加3:28)。 - **結論**: 耶穌作為「唯一道路、真理、生命」並非新的轄制 而是終結罪與律法轄制的救贖。 祂的救恩使信徒從罪的奴役中得自由,恢復神創造的原意(創1:26-27) 並實現與神的和好(羅5:10-11)。 --- ### 三、因信稱義的普世性與神的永恒計劃 因信稱義的普世性「從一開始就是如此」 - **神的永恒計劃**: - **舊約的預示**: - 亞伯拉罕因信稱義(創15:6;加3:6)早於律法 表明信仰是神從一開始的救贖原則。 神對亞伯拉罕的應許(「萬族得福」,創12:3;加3:8) 顯示==救恩的普世性是神的原初旨意==。 - 律法是因罪加添的暫時安排(加3:19) 目的是顯明罪並引導至基督(加3:24)。 它並非救贖的終極方式,而是指向基督的預備。 - **新約的實現**: - 基督的來臨實現了舊約的應許(加3:16) 使因信稱義普及萬族(加3:14)。 保羅強調:「在主裡,沒有猶太人與希利尼人的分別」(加3:28)。 - 聖靈的賜下(加4:6;使徒行傳2:38-39)確認這普世救恩 信徒因信成為神的後嗣(加3:29)。 - **階段性而非轄制**: - 舊約的揀選與律法是階段性的,因人類的罪需要逐步啟示(希伯來書1:1-2)。 基督的救贖是這計劃的高峰,而非新的轄制關卡。 保羅在《加拉太書》警告信徒勿回歸律法(加4:9) 正是要他們避免將基督的恩典誤解為新的束縛。 - 若「因著耶穌基督」被誤解為新的規條(如必須完成某些宗教儀式) 則可能形成人為的轄制,這與福音的本意相違。 真正的福音是自由的恩典(加5:1) 信徒因信與基督聯合,活在聖靈的引導下(加5:18)。 ### 對於"揀選"將另增新單元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