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摩西摔破的兩塊石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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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觀察到摩西在西乃山上扛著兩塊石板的事件
確實是一項超自然且充滿意義的記載
這兩塊石板由神親手製作並書寫(出埃及記 31:18)
其重量雖然在現代估計每塊約十公斤左右
但考慮到摩西年事已高且需長時間攀登山路
此事本身已顯明神的供應與能力遠超人力極限
我親身經歷走在 西乃山 山路跋涉的艱辛
因此更能體會這段記載所蘊含的屬靈深度
而非僅停留在物理層面
當摩西下山看見以色列人拜金牛犢時
他因義怒而摔碎石板(出埃及記 32:19)
這一行動並非出於個人失控
而是象徵性地反映出以色列人已先違背了與神所立的約
石板雖由神所寫,卻因百姓的悖逆而無法繼續作為完整約的象徵
摩西的摔碎,正是對這一事實的外在表達
傳統解經多視此為合宜之舉,甚至有記載指出神對此行動予以肯定
因為它承認了約的破裂(參考猶太傳統與部分釋經觀點)
摩西此舉並未招致神的懲罰,反倒成為神繼續使用他的基礎
隨後,神吩咐摩西再鑿出兩塊石板
神親自將原先的話重新寫上(出埃及記 34:1-4, 28)
這並非簡單的重複,而是彰顯神的主權與憐憫
儘管百姓嚴重悖逆,神卻沒有廢棄祂的計劃,而是堅持實現祂的旨意
摩西第二次上山,神向他宣告自己的名
強調祂是 **有憐憫有恩典的神,不輕易發怒,並有豐盛的慈愛和誠實**
(出埃及記 34:6-7)
這一宣告直接指向神的屬性:
祂赦免罪過,卻不以有罪的為無罪
神叫摩西再來一次,正是為了讓律法繼續傳承
使人藉此認識自己的罪(參考 加拉太書 3:19, 24)
並引人歸向祂的恩典
這過程本身就是恩典的彰顯,而非對人的限制
律法出自公義的神,其本質是出於愛
而非世人常見的禁止與束縛
律法顯明神的聖潔與人的需要,目的是叫人知罪
並引領人到基督面前(羅馬書 3:20;加拉太書 3:24)
當人視律法僅為限制時,便錯失其恩典面向
律法與恩典並非對立,而是相輔相成 ——
律法顯出我們的全然無能,恩典則供應我們所缺的義
**這事件亦可對應約櫃的故事**
在 撒母耳記 下 6:6-7,烏撒因伸手扶住即將傾倒的約櫃
而被神擊殺。表面上看,烏撒的意圖是保護聖物
但他的行動違背了神明確的吩咐:
非指定利未人且未按規定方式,不可觸摸約櫃(民數記 4:15)
神在此顯明祂的絕對主權與聖潔
即使出於善意,人也不可逾越祂所設的界限
烏撒的死提醒我們,神的憐憫並非縱容違背
而是基於祂的主權決定誰存活、誰受罰
人之存活,皆因神的主動憐憫
而非人的功德;若無此憐憫,人皆當死
因此,摩西摔碎法版卻未被治死,正是神仍要使用他的明證
百姓的目光常停留在金牛犢的偶像崇拜上
但更深層的事實是:沒有一個義人(羅馬書 3:10)
以色列人的悖逆、金牛犢事件,以及後續的一切
都證明人的本性無法自義
唯有神的主權、憐憫與恩典,才能在人徹底失敗之處
繼續推進祂的救贖計劃
這正是我對這些記載的核心認識:
神在約與憐憫之間,始終持守絕對主權
人的必然該死,因神的憐憫而不死
律法的傳承與更新,皆為彰顯這恩典,使人認識罪並歸向祂
---
# 猶太傳統
這個回應在引用猶太傳統(塔木德 Shabbat 87a)
是正確的,且其解釋與主流猶太釋經一致
以下以第一人稱完整論述,整合此點
並針對「怒氣不成就上帝的公義」
雅各書 1:20「**因為人的怒氣並不成就神的義**」的對應
塔木德 Shabbat 87a 記載
當神在出埃及記 34:1 說
**你要鑿出兩塊石板,像先前的一樣,
我要將先前石板上的話寫在上面,就是你所摔碎的石板**
(אשר שברת)
拉比 Resh Lakish 將「אשר」(asher,「which」)
解讀為「יישר כחך」(yishar kochacha,或簡稱 yashar koach)
意為「你的力量得稱為正直」或「做得好,因為你摔碎了它們」
這是神對摩西行動的肯定與讚許(congratulation)
因為一旦百姓拜金牛犢違約,石板作為約的象徵便不宜保持完整
摔碎它們象徵約的破裂,防止百姓在不配的狀態下領受聖物
從而避免更大的災禍(如直接毀滅)
Rashi 在申命記 34:12 的註釋中引用此點
強調神認可摩西的判斷(his opinion agreed with God's)
並以此解釋摩西「在全以色列眼前」所展現的「大能」
因此,摔碎法版並非純粹的情緒失控,而是合宜的象徵行動
甚至蒙神認可
這與聖經記載一致:
神未因此即時懲罰摩西,反倒讓他繼續事奉
並親自寫上第二塊石板,彰顯憐憫與主權
然而,此肯定並不意味摩西的怒氣本身是完全無瑕的
聖經記載:「摩西便發烈怒,把兩塊版擲在山下摔碎了」
(出埃及記 32:19)
這「發烈怒」(charon aph)反映出摩西目睹偶像崇拜的義憤
但雅各書 1:20 明確教導:「人的怒氣並不成就神的義」
(for the anger of man does not produce the righteousness of God)
人的怒氣往往混雜情緒、個人判斷與有限視野
無法完美實現神的公義
它可能導致過度反應或偏差,即使動機出於保護神的榮耀
摩西的行動雖獲神事後肯定(透過「asher shibarta」的解讀)
卻非因怒氣本身「成就」了神的義
而是神的主權在人的失敗中仍成就旨意
神認可結果(摔碎以避免更大褻瀆)
而非將怒氣本身視為理想模式
這與以杖擊石事件形成對比:
在後者,摩西的怒氣與情緒直接導致違背神明確吩咐
(「對著磐石說話」而非擊打)
神因此嚴厲定罪(民數記 20:12),不許他進迦南
因此,摔碎法版的事件並不矛盾 雅各書 1:20 的原則:
- 人的怒氣本質上無法產生神的義
**human anger is imperfect and cannot achieve divine righteousness**
- 但神的主權超越人的不完全:
祂能在摩西的義憤與行動中,成就更大的救贖計劃
(更新約、顯明憐憫、讓律法繼續傳承以使人知罪)
- 這正強化先前論述的核心:
沒有一個義人(羅馬書 3:10),包括摩西
所有人的失敗(含怒氣的混雜)都證明
唯有神的憐憫與主權才能在破碎中重建
摩西的摔碎蒙肯定,不是因為怒氣完美
而是因為神選擇在人的行動中彰顯恩典
整體而言,先前回應的描述正確且合乎傳統
且加入雅各書 1:20 的對應後,更顯出深刻的平衡:
肯定摔碎的象徵意義與神的主權認可
同時承認人的怒氣永遠無法獨立成就神的義
這思想不僅合乎聖經,更深化對神憐憫的認識:
在人的必然失敗與不完全中,神仍持守計劃,引人歸向完全的恩典
---
# 摩西與耶穌的發怒
這一處摩西的發怒(出埃及記 32:19)
確實可與耶穌潔淨聖殿的事件形成有意義的對應
約翰福音 2:13-17
馬太福音 21:12-13
馬可福音 11:15-17
路加福音 19:45-46
但兩者在性質、動機與結果上既有相似之處,亦有關鍵區別
摩西下山目睹以色列人拜金牛犢時
「便發烈怒,把兩塊版擲在山下摔碎了」(出埃及記 32:19)
這怒氣源於對神聖約的褻瀆與百姓的背叛
目的是保護神的榮耀與聖潔,避免聖物在不配的狀態下被繼續使用
猶太傳統(塔木德 Shabbat 87a)視此為蒙神認可的象徵行動
神在 出埃及記 34:1
以「asher shibarta」(你所摔碎的)一詞肯定摩西的判斷
表明摔碎石板合宜地反映約的破裂,從而為更新約鋪路
這怒氣雖混雜人的情緒
卻在神的主權中成就更大的救贖計劃:
神未因此懲罰摩西,反讓他繼續事奉
並親自寫上第二塊石板,彰顯憐憫
同樣,耶穌進入聖殿,看見賣牛羊鴿子與兌換銀錢的人
便拿繩子做成鞭子,把牛羊都趕出殿去
倒出兌換銀錢之人的銀錢,推翻他們的桌子
(約翰福音 2:15)
祂宣告:「不要將我父的殿當作買賣的地方」(約翰福音 2:16)
門徒因此想起 詩篇 69:9:「我為你的殿心裡焦急,如同火燒」
這行動亦是對神聖之處被褻瀆的回應:
外邦人院(Court of the Gentiles)被轉為市場
阻礙外邦人敬拜神,違背聖殿作為「萬國禱告的殿」
(以賽亞書 56:7)的本意
**耶穌的行動是熱心(zeal)的彰顯,而非純粹的情緒爆發**
聖經未記載祂親自鞭打人,而是驅趕牲畜、推翻桌子
重點在恢復聖殿的聖潔與敬拜功能
兩事件的相似之處在於:
- **動機均出於對神聖潔與榮耀的維護:**
摩西面對偶像崇拜玷污約的象徵,耶穌面對商業玷污敬拜之所
- **行動皆具象徵性與破壞性:**
摔碎石板象徵約的破裂;推翻桌子象徵清除褻瀆,恢復秩序
- **結果皆指向神更大計劃的成就:**
摩西的行動引向約的更新與憐憫的宣告
耶穌的行動預表祂為聖殿(祂的身體)
被毀後三日復活(約翰福音 2:19-21),指向新約的建立
然而,關鍵區別在於怒氣的本質與成就神的義的能力:
- **==摩西的怒氣是人的怒氣==(human anger)**
雖有義憤成分,卻無法獨立成就神的義
(雅各書 1:20:「人的怒氣並不成就神的義」)
它混雜情緒與有限判斷,神的主權在其中超越並使用之
- **==耶穌的怒氣則是完全的義怒==(righteous anger)**
因祂是無罪的神子(希伯來書 4:15)
其熱心與行動完全符合神的旨意,且直接成就神的義:
潔淨聖殿預示祂的死與復活,帶來完全的救贖
耶穌的怒氣從未脫離愛與公義
它緩慢、受控、目的在恢復而非毀滅
(以弗所書 4:26:「生氣卻不要犯罪」)
因此,此對應強化先前論述的核心:
**==沒有一個義人==**(羅馬書 3:10)
包括摩西在內的所有人,其怒氣永遠不完全,無法產生神的義
唯有在基督裡,神的主權與憐憫達到巔峰 ——
祂的義怒在十字架上完全滿足公義,同時施下恩典
使人從罪中得潔淨
摩西摔法版的事件預表這一真理:
人的失敗與不完全的怒氣,在神手中成為指向基督的路徑
耶穌潔淨聖殿則是這預表的實現與超越
彰顯神在約與憐憫之間的絕對主權
整體而言,這對應不僅合乎聖經,更深化我們對神憐憫的認識:
在人的破碎中,神以完全的義怒與愛,成就永遠的救贖
---
# 保羅對義怒的教導
(righteous anger,或譯為公義的憤怒)
主要集中在 以弗所書 4:26-27,以及相關書信中對怒氣的整體處理
雖然保羅未直接使用「義怒」一詞
(希臘文常用 ὀργή [orge] 表示怒氣)
但他提供明確的原則,承認怒氣可能存在正當形式
卻強調其極易轉向罪惡,並須嚴格控制
在 以弗所書 4:26-27,保羅寫道:
「**生氣卻不要犯罪;不可含怒到日落,也不可給魔鬼留地步。**」
這句話引用 詩篇 4:4
七十士譯本:「**你們應當惱怒,卻不可犯罪**」
保羅以此教導信徒:**==怒氣本身並非必然為罪==** ——
某些情況下,怒氣可反映對不義或褻瀆的合宜回應
正如神自己對罪的憤怒(詩篇 7:11;羅馬書 1:18)
然而,保羅立即附加條件:
怒氣必須不導致犯罪(「卻不要犯罪」)
並迅速解決(「不可含怒到日落」)
以免給撒但機會製造分裂、苦毒或更大罪行
這顯示保羅視怒氣為危險情緒:
即使起初出於正義,也易因人的有限與自私而敗壞
無法獨立成就神的義
(參考雅各書 1:20:「人的怒氣並不成就神的義」)
保羅在其他書信中進一步強化此原則:
- 加拉太書 5:19-21
將「忿怒」(thymos,激烈怒氣)
與「激氣」(orge)列為肉體的惡行
與淫亂、嫉妒等並列,警告這些行為者「不能承受神的國」
這表明保羅視多數人類怒氣為屬肉體、需被釘死的
- 以弗所書 4:31 接續命令:
一切苦毒、惱恨、忿怒、嚷鬧、毀謗,並一切的惡毒,
都當從你們中間除掉。
保羅在此呼籲徹底除去怒氣的負面表現
轉而 **以恩慈相待,存憐憫的心,彼此饒恕,
正如神在基督裡饒恕了你們一樣**
(4:32)
這對比強調:怒氣若不被恩典轉化,便成為毀滅性的力量
- 羅馬書 12:19-21 教導:「親愛的弟兄,不要自己伸冤,寧可讓步,任憑主怒……不要被惡所勝,卻要以善勝惡。」保羅在此將報復性怒氣完全交託神的主權,信徒應以善回應惡,而非憑己怒行事。
保羅的教導與先前討論的摩西摔法版及耶穌潔淨聖殿形成連貫脈絡:
人的怒氣(包括摩西的義憤)永遠不完全
易混雜情緒與自義,無法完美成就神的公義
唯有基督的義怒(潔淨聖殿)是純全的
因為祂無罪,其行動完全符合神旨意
保羅本人也展現過強烈憤慨
如在加拉太書斥責假教師(加拉太書 5:12)
或在使徒行傳中對術士以利馬的嚴厲責備(使徒行傳 13:10)
但這些均出於保護福音真理與教會純正
而非個人恩怨,且迅速指向恢復與恩典
因此,保羅的核心教導是:
怒氣可存在,但必須受控、迅速解決、導向公義與饒恕
而非任其滋生苦毒或給撒但留地步
這不僅合乎聖經整體對怒氣的警示
(箴言 14:29;雅各書 1:19-20)
更指向基督徒生命的轉化:
在新造的人裡(以弗所書 4:24)
怒氣應被神的義與愛重塑,指向憐憫與和好,而非毀滅
這深化我們對先前論述的認識:
在人的必然不完全中(沒有一個義人)
唯有神的主權與恩典,才能在怒氣的破碎中成就完全的公義
# ==PDF簡報==
<figure class="bible-item">
<a href="https://www.dropbox.com/scl/fi/jfchzzpohmvfl990uzwi7/.pdf?rlkey=vdmqopbahjcvcpuaipedoefjc&st=8zkiiue3&dl=0" target="_bl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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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caption>摩西-破碎之處看見恩典</figcaption>
</figure>
---
# 知識圖譜
```mermaid
graph TD
A[上帝的主權與憐憫] -->|貫穿 超越 使用| B[所有事件與失敗]
A -->|肯定 使用| C[摩西摔法版<br>出32:19<br>塔木德 Shabbat 87a: yishar kochacha]
A -->|定罪 但不即時毀滅| D[摩西以杖擊石<br>民20:8-12]
A -->|擊殺 彰顯聖潔| E[烏撒扶約櫃<br>撒下6:6-7]
A -->|完全成就 義怒| F[耶穌潔淨聖殿<br>約2:13-17]
A -->|允許繼續 更新| G[約的更新<br>出34:1-4,28]
A -->|人的必然該死 卻不死| H[憐憫的彰顯]
I[律法] -->|出於 彰顯| J[愛與公義<br>非僅禁止]
I -->|使人認識罪| K[恩典的預備<br>羅3:20 加3:24]
K -->|引向| L[基督]
M[沒有一個義人<br>羅3:10,23] -->|普遍適用| N[摩西 烏撒 以色列百姓]
M -->|解釋| O[人的怒氣不完全<br>雅1:20]
P[人的怒氣] -->|混雜 不完全| O
P -->|義憤形式| C
P -->|需受控| Q[保羅教導<br>弗4:26-27: 生氣卻不要犯罪<br>不可含怒到日落<br>不可給魔鬼留地步]
P -->|對比 完全| R[耶穌的義怒<br>無罪 成就神的義]
C -->|預表 相似| F
E -->|對比| C
S[金牛犢事件<br>出32] -->|引發|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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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ermaid
graph TB
subgraph 核心原則["🔷 核心神學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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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graph 神學應用["⚖️ 神學應用與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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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graph 人的回應["👤 人的怒氣與限制"]
P[人的怒氣本質<br/>━━━━━━<br/>混雜不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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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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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需受控| Q
P -.解釋.-> O
P <-.完全對比.-> R
A ==>|中心| R
%% 樣式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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