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東海大學學生會研究生學生聯合會組織法 --- >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六日 > 研究生代表大會通過 >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日 > 研究生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 >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東海大學學生評議會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便於東海大學學生查詢,仍以學生評議會公布資料為準。 [TOC] ##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 本組織法依東海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第五十四條之一制訂。 全名為東海大學研究生學生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Tunghai University Graduate Student Council (簡稱THUGSC)。 ### 第二條 本會宗旨為聯繫各研究所,策畫並推動全校性研究生活動,砥礪學術交流,推展課外聯誼,協調生活問題,敦睦同學感情、維護學生權益。 ### 第三條 東海大學研究所全體學生為本會當然會員。 ## 第二章 會員權利與義務 ### 第四條 會員得享受本會提供之服務及參加相關活動。 ### 第五條 各研究所得選舉研究生代表一名擔任委員,監督本會預算及擔任各系所聯絡負責人。 ### 第六條 會員應當遵守本會組織法及本會決議案。 ## 第三章 組織 ### 第七條 本會設下列機關: 1. 主席及委員會:本會由每一研究所推定代表委員組成之,互選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主席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會務。副主席協助主席處理會務,主席不克行使職權時,將代理主席行使上述職權。 1. 主席誓詞如下:余僅以至誠,向全體會員宣誓,余必遵守學生會組織章程、於研究生學生聯合會盡忠職守,增進全校研究生福祉,不負會員託付,儘誓。 2. 副主席誓詞與主席同。 2. 委員會為本會之常設機關,負責下列事項: 1. 會本部之行政工作及活動計畫監督核定。 2. 會本部年度預算之核定。 3. 臨時性重大事項之決定。 4. 意見調查表及反映。 5. 選舉主席、副主席。 6. 所代表委員會議原則每學期召開兩次,若有臨時性重大事項,得由主席通知之。 3. 秘書處為本會之行政機關,負責推動本會會務,由主席為委任秘書長一名,協助正副主席統領秘書處成員運作會務以及負責會議記錄、活動日程、文書檔案及徵詢答覆事項。秘書處組織各組設組長一名,得視情況所由秘書長提議,主席委任,增設副秘書長以及各組副組長。各組職務如下: 1. 會計組:設會計長一名,負責預算申請、編列、經費支付及核銷列帳之工作。 2. 總務組:設總務長一名,負責負責器材保管、會辦管理、及活動與會議後勤支援。 3. 公關組:設公關長一名,負責通訊錄建置以及所代表聯絡事宜。 4. 活動組:設活動長一名,負責本會各項活動之籌劃於執行事項。 5. 學藝處:設學藝長一名,負責學術性活動、刊物編輯、通訊錄等事項。 6. 美工組:設美工長一名,負責海報宣傳、票券印製及會場或活動之美工方面事項。 7. 顧問:除上述秘書處成員以外,主席得任命顧問一至兩名,以咨詢會務意見。顧問經歷以研聯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以及其他秘書處正副組長為原則。 ## 第四章 任期與改選 ### 第八條 主席、幹部及各所代表委員均以一年為任期,主席、副主席連選得連任一次。 ### 第九條 * 各系所選出各系所代表委員,須每學年第二學期期中考後改選完畢。 * 委員會於新任各所代表委員產生後一週內舉行改選,由新任各所代表委員中推選出新任主席。 * 若新任主席未能於上述期限內選出,則須在一個月內補選完畢。 * 幹部由新任主席選派,報請委員會、學生議會及課外活動組核備。 * 當選之代表委員因故離職,須由屬系所重新補選,並呈報本會核備。委員因故不能參加委員會議,可經指定代理,唯須備有書面憑證查驗,否則不予承認。 ## 第五章 經費 ### 第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 學校補助。 2. 研究生同學繳納,如由學校代收者,學生會核撥金額不得低於其百分之八十。 3. 本會自籌。 4. 歷屆結餘款。 5. 其他收入。 ## 第六章 預算申請與審核 ### 第十一條 本會預算申請與審核方式如下: 1. 會本部於開學後,提出學期活動計畫及預算。 2. . 各系所代表委員於開學後兩週內提出該系所之學期活動計畫,經主席初審後,提交委員會議複議通過,送交學生議會與課外活動組備查。 3. 預算編列按上、下學期預算。 4. 該年度系所活動補助原則,須經會本部開學後兩週內擬訂,由主席送至委員會核備。 5. 歷屆結餘款使用辦法另定之。 ## 第七章 修訂與實施 ### 第十二條 本組織法修訂依下列程序為之: 1. 由全體委員五分之一以上提議,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始得修訂之。 2. 由主席提請委員會,經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始得修訂之。 ### 第十三條 本組織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