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東海大學學生評議會第一號解釋文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東海大學學生評議會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便於東海大學學生查詢,仍以學生評議會公布資料為準。 [TOC] ## 解釋字號 釋字第一號 ## 解釋公布日期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四日 ## 解釋爭點 學生議會對於獨立機關是否擁有行使監督之權力? ## 解釋文 依據學生會組織章程第六條第二款之規定,學生會下設三個獨立機關:研究生學生聯合會 (以下簡稱:研聯會)、進修班學生聯合會(以下簡稱:進聯會)、畢業班學生聯合會(以下簡稱:畢聯會)。 此三會乃因其會員性質為特定學生所參與之組織,故在組織章程中列為獨立機關,與學生議會、學生會行政中心、學生評議會同屬一級機關。其三會之性質特殊,各均有其會員代表所組織成之立法機關監督各會之業務執行,惟其仍屬廣義行政機關,因此本會認為學生議會針對獨立機關之預算案 僅享有「形式」上之監督權力,不具有「實質」上監督之權力;然針對獨立機關之糾正、糾舉、彈劾相關監察權,學生議會擁有此項權力。 ## 理由 就學生會組織章程以及此三會各自之組織法來看其預算審核與監督機制,學生會組織章程第六章之一獨立機關之規定授權組織法與職權行使範圍,其中包含預決算之審議。 研聯會組織法第七條第二項之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其立法機關具有監督、核定行政工作及活動計畫與核定年度預算之職權。進聯會組織法第十七條與第二十三條明確給予其立法機關具有監督、核定行政工作及活動計畫與審核年度預算之職權。畢聯會組織法對於其預算審核與監督、核定行政與活動計畫之職權並無明確之說明。 本案第一爭議點為議會認為畢聯會所提交之預算備查案細項說明的不完整,質疑畢委大會對於其預算的審查過程有所疏漏,畢委大會有失職之嫌疑。且畢聯會組織法針對其預算審核與監督、核定行政工作與活動計畫權限沒有任何規定,因此學生議會提請學生評議會解釋此案,當獨立機關之組織法對於其預算審核與監督、核定行政工作與活動計畫之職權沒有明確說明時,學生議會是否有針對獨立機關行使監督職責? 根據學生會組織法對於獨立機關之規定明確指出獨立機關擁有對於其預算審議、監督與審核行政工作與活動計畫之權力,且從研聯會與進聯會其組織對於上述事項之權力之規定明確之情況下,認為學生議會對於獨立機關之預算審議、行政工作之核定與活動計畫的監督並無「實質」的監督權力。針對畢聯會組織法針對上述事項之權力規定不明確之情形,本會要求畢聯會於下屆修改其組織法,針對預算之審核機制、監督與核定活動計畫與行政工作之權限加以說明。 而本案之第二爭議點,學生議會針對獨立機關是否擁有糾正、糾舉與彈劾之權力。根據學生會組織章程學生會得下設獨立機關,但其在組織上仍屬於廣義之行政機關。而今設之獨立機關,由於行政任務及業務上之特殊性其預算應由具有代表性之委員進行審議,然雖學生會組織章程將獨立機關之預算交由各自之立法機關進行審議,依此並不代表學生議會放棄其對於獨立機關有彈劾、糾正、糾舉之權。 按學生會組織章程第二十二條規定,學生議會為學生會最高立法、監督機關,故學生議會對於學生會各行政機關擁有糾正、糾舉、彈劾之權力,乃屬當然之理。綜上所述,學生議會對於獨立機關擁有糾正、糾舉、彈劾之權。 ## 決議 1. 要求畢聯會於下屆修改其組織法,針對預算之審核機制、監督與核定活動計畫與行政工作之權限提出更明確之規範 。 2. 要求三會於下屆將其各會之組織法修改明確 。 3. 此決議給予三會半年的時間改善,若期限內未改善,則由學生議會法制委員會代擬草案,交付各自委員進行討論。 >第二十七屆東海大學學生評議會 > >主席 黃靖義 >委員 陳冠壬 >委員 柯君翰 >委員 吳宗翰 >委員 孫尉傑 >委員 梁育榤 >委員 柯沂妏 >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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