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B2046 企業財經法律 Corporate Business Law Instructor: 陳衍任 ###### tags: `TaiwanTech`, `IB` ## Syllabus * 公司法 * 稅法 * 勞動法 * 企業財經法不是一部法,是各種公私相關法規 * 公司真正的老闆是股東,董事只是管理人 * 股東的公司監督權 ## 公司法 * 創業 * 原始股東投資協議 * 公司型態 * 合夥:營利以複數個人為主體 * 公司:營利以法人為主體,法人再將盈利分配給股東 1. 盈餘分配 2. 責任歸屬 3. 股權比例、出資、增資 4. 股票面額 5. 期間 6. 保密義務 7. 競業禁止 8. 違約賠償 9. 管轄法院 10. 經營權 11. 董事會人數 12. 監察人 * 員工聘僱合約 * 試用期 * 智財權:著作權 * 投保 * 工時、休假 * 工作成效品質 * 工作進度 * 薪資、分紅、獎金 * 獎懲 * 升遷 * 責任:契約、侵權 * 員工福利 * 保密、競業 * 準據管轄 * 終止條款:公司發動、員工發動 * 商業契約 * 明確無歧異 * 合約風險 * 每個詞語的人事時地物 * 契約>法條>法理 * 稅 * 法律諮詢 * 訴訟輔導科 * 市府義務律師 * 創新法規實驗沙盒 * 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 * 獲得財務獨立/財務彈性 * 公司關注的部分不外乎對內或對外 * 企業型態 * 獨資 * 營業主/資本主/號東 無限責任 * (普通)合夥 * 互約出資共同經營 * 無限連帶責任 * 由債權人決定負擔比例 * 隱名合夥 * 出資參與損益 * 隱名合夥人只有監察權(事後監督) * 隱名合夥人只負擔出資額度內有限責任 * 公司 * (股東責任有限)概念由荷蘭最早提出,航海貿易的需求 * 股東責任有限 * 組織永續 * 公司型態 * 股份有限公司 * 兩人以上或一政府/法人股東 * 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股份負責任 * 股權自由轉讓 * 有限公司(閉鎖性之資合公司) * 一人以上,就出資額負清償責任 * 股權不任意轉讓,具有出資人彼此信任的性質 * 兩合公司(少) * 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 * 無限公司(少) * 兩人以上、無限清償責任 * 像合夥,但公司有法人格 * 德國以兩合與無限為主 * 以無限責任擔保增加信賴 * 資合公司:財產為信用基礎(股份有限公司) * 人合公司:股東為信用基礎(無限公司) * 中間公司:兩合公司(人合之中間公司) * 有限合夥: * 普通合夥人GP+有限合夥人LP * 私募基金 * 有法人格 * 成立原因是可避開公司法的繁文縟節(取代兩合公司 * 社會企業的公益:自給自足為關鍵 * 合夥的注意事項 * 書面契約 * 債權優先度 * 先了結債務在分配餘額 * 勞務與技術出資的量化 * 為公司管理事務且有簽名權即為經理人 * 掛名董事 * 以前三董一監最低限制導致,現已修正最低一董一監即可 * 實務上仍期望有三名董事以上,因交易對象可能會對公司規模有疑慮 * 權責相符 * 刑事責任 * 原則上刑法以行為人 * 證券交易法(內線交易)與商業會計法(不實憑證(發票))也具刑事責任,須連帶負責 * 行政責任 * 欠稅可對負責人限制出境 * 清算:公司關閉流程,負責人會成為清算人,若未了結債務清算人對債權人負責任 * 民事責任 * 未盡注意責任 * **擔任董事就該盡應盡責任** * 23條第1項: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盡善良管理人義務 * 忠實義務:董事應依公司最佳利益而為 * 儘管公司未損害,獲利仍得應董事會決議歸給公司 * 善良管理人:應比個人注意義務更高標準,以相當專業知識背景之人標準盡注意義務(或委託專業知識背景之人) * 如果違反忠實義務就優先認定(不再考慮更高標準的注意義務 * 法人董監事 * 當選後指定自然人代表(常見) * 推派自然人代表參選 * 設立公司 * 發起設立:由發起人全體認足資本額 * 募集設立:對外公開招募股份(僅限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國籍 * 依設立法規(準據法)決定 * 外國公司認許的規定已廢除 * 愛爾蘭允許依其公司法設立但營業地點在海外的本國公司 * 外國公司在台業務 * 分公司(法人格同一):法律風險高 * 子公司(法人格不同):稅較多 * 台灣營利事業所得稅: 20% * 台灣股利所得 * 高股利所得(90萬): 21% * 中低股利所得: 併入綜合所得 * 公司章程:公司的根本大法 * 股份有限公司 * 初期未必會將章定股份全數發行完畢 * 新手老闆申請公司不可不知的事 * 商號/行號(商業登記法): * 規模較小 * 無限責任 * 未登記罰三萬以下罰鍰 * 有區域性 * 公司未登記而以公司名號進行商業行為,負刑責 * 營業稅(5%,每兩個月徵一次,入減出乘五趴)起徵點 * 商品營業額八萬(勞務十萬)~二十萬需開收據 * 營業額二十萬以上需開發票 * 營業稅屬於消費稅/轉嫁稅,內含於價格內 * 叫消費者負責申報過於麻煩,基於課徵經濟 * 國外退稅就是退消費稅 * 目的地國課稅主義,出口退稅進口課稅 * 商務中心借址 * 進出口退稅會有國稅局 * 住家變更登記營業 * 房屋自用稅率1.2,營業稅率3 * 地價自用稅率0.002,一般用地稅率0.01 * 可部分變更 * 至少基地的六分之一 * 個人網拍 * 複製筆記販賣可能需繳稅 * 營業人,經常性業務為職業 * 未營業登記有相關稅捐處罰 * 未成年合併申報 * 股款不實負責人全體連帶責任 * 股款並非一定是現金,設備資本、債權... * 自始不實 * 嗣後不實 * 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股東:連帶賠償公司與第三人所受損害 * 公司名稱不能相同(近似由雙方確認求償) * 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 禁止單字 * 四連疊字 * 二連疊詞 * 已廢止 * 股東權 * 自益權 * * 共益權 * 收購委託書取得票數 * 檯面上禁止,共益權不能買賣 * 股東出資標的 * 現金為原則(方便公司資產計算 * 發起人可用事業所需財產抵繳 * 原有股東或特定人協議認購且不公開發新,可用事業所需財產抵繳 * 可以債權,事業所需財產或技術抵繳,數額由董事會決議 * 責任有限 * 揭穿面紗原則:避免股東濫用公司法人地位 * 實務上過於抽象不易舉證 * 股東會 * 常會:5~6月召集 * 臨時會:必要時召集 * 召集權 * 董事會 * 持有已發行股份3%以上一年,得請求董事會召集,若董事會不為召集得報請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 監察人必要時或依法院命令召集 * 不能作為股東會動議提出的重大事項都必須由股東會決議 * 提案權 * 連署總股份大於1%,以一項300字為限 * 一般經營管理是董事會的權限,股東會不得議決 * 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之訴 * 駁回裁量權,情節輕微且對決議無影響者,法院得駁回請求 * 董事資格 * 積極資格 * 自然人只要有行為能力不必是股東 * 法人必須是股東 * 消極資格 * 公司法30 * 董事組成 * 非公發公司:1董以上與1監 * 政府、法人1人公司:1董0監 * 獨立董事 * 英美法系,公開發行公司可選的監察人替代 * 弔詭:如何一邊引導方向又制衡董事 * 英美法系追求效率,了解董事會過程才更能盡監督責任 * 大陸法系追求公正,確保每個人都只有一種職責不濫權 * 組成審計委員會共同行使監察 * 台灣可以選監察人、獨立董事與混合制 * 董事選任報酬解任 * 董事與公司是委任關係(地位對等 * 委任可隨時解除,但若不利時期造成他方損害應負賠償 * 董事報酬由章程規定或股東會議定,不事後追認 * 董事不論是否收受報酬皆須盡善良管理人義務 * 董事可由股東會決議隨時解任(一樣有損害賠償相關事宜) * 董事競業禁止 * 原則上競業禁止 * 競業行為應向股東會說明並取得股東會許可 * 違反規定,股東會可決議董事所得歸為公司所得 * 董監責任 * 股東會決議向董事起訴,監察人代表公司 * 持有1%股份6個月以上的股東也可請求監察人代表公司向董事提起訴訟 ## 財稅法 * 公司報稅影片 * 單數月份十五日前兩個月營業稅 * 消費稅,由企業代收 * 銷項稅額:賣貨被開的營業稅 * 進項稅額:進貨被開的營業稅 * 可抵營業稅的單據 * 發票 * 國內 * 不是消費者性質 * 營業稅法19 * 加值型:(銷項-進項)x5%,自動報繳 * 總額型:(銷項)x1%,查定課徵(每月/每季),小額、酒家、銀行(看行業別,有些0.1%) * 39條留抵稅額取回 * 五月去年營利事業所得稅 * 自動報繳,淨利x20% * 行號(獨資)只須申報不需繳納 * 支出 * 薪資、租金 * 五月去年個人綜合所得稅中的股利所得 * 課稅時點 * 所得型:收入,如綜合所得、營利事業所得 * 財產型:持有,如遺產、贈與 * 遺產稅目標促進階級流動 * 贈與稅原則上對贈與人課徵,避免生前用㽪與規避遺產稅 * 消費或交易型:支出,如營業、關稅、貨物稅、娛樂稅 * 消費產品對於環境有破壞或屬於奢侈品,寓禁於徵 * 契稅是地方稅,給地方開源 * 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對交易行為課稅(證券交易所得目前停徵),類似證交所平台管理費 * 具備多個稅目的稅法 * 所得稅法:綜合所得、營業所得 * 房屋增值所得過去算入財產交易所得(所得的第一項第七類),去年修正以房地合一所得課徵(土增稅仍課徵,不過可用於抵免房地合一) * 遺產與贈與稅:遺產稅、贈與稅 * 土地稅:土地增值稅(土地交易時計算)、地價稅 * 土地增值稅單獨課稅的原因是憲法143條3項 * 稅捐的定義(要件) 1. 主詞是公權力機關 2. 動詞是獲取收入(可再搭配其他目的) 3. 受詞是所有滿足法律規定構成要件的人 * 屬人主義:國籍、居住地符合的人的境內外收入 * 屬地主義:義務人境內所得 5. 無對待給付(政府提供的基礎公共建設與稅額事實上不具等價性) * 針對個人量能課稅,但公共服務都可均等享有 6. 內容是金錢 7. 性質是法定義務 * 民法兩種債務關係:議定(源於契約)與法定(源於法律) * 綜所稅屬地主義,但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可以課徵境外所得 * 最低稅負制:海外所得過100萬須全數計入,670萬的免稅門檻,其餘以20%稅率 * 營所稅總公司境內為屬人主義,總公司境外為屬地主義 * 遺贈稅 10 % * 經常居於境內國民:屬人 * 經常居於境外國民或境內非國民:屬地 * 經常居於境內:兩年住滿一年 * 贈與免稅額244萬,遺產稅免稅額1200萬 * 夫妻間贈與免稅,避免政府對人民隱私過度介入 * 營業稅:屬地 * 節稅避稅逃稅 * 合法稅捐規劃 * 符合立法精神 * 無道德問題 * 慢慢贈與避開遺產 * 脫法稅捐規避:補繳稅款 * 以迂迴異常方式達成少繳效果 * 可能源自法律見解歧異,故不罰 * 違法稅捐逃漏:連補帶罰 * 刻意隱瞞虛偽申報,詐欺性質 * 缺報3倍,短報2倍 * 利用夫妻贈與免稅特性來贈與子女金錢是節稅還是避稅 * 法理上避稅,實務上稅官見解也各有一半支持者 ## 勞動法 * 契約 * 定期:臨時性 * 不定期:持續性 * 非以書面為必要,意思一致即可 * 工時 * 每4小時應有一不間斷的30分鐘休息 * 休息時間不計薪,(2023)最低時薪176 * 工作時間、工作日與工作報酬皆屬契約重要項目,非經雙方同意不得變更 * 天然災害出勤須事先約定 * 未出勤**宜**不扣發工資 * 應要求出勤**宜**加給工資 * 經理與勞基法 * 管理負責人:委任關係 * 受從屬指揮:雇用關係 * 契約結束 * 資遣:不歸責於勞工 * 解雇 # 業師演講 主講:劉健右 ## 勞動法實務 * 最主要的就是勞資關係 * 也很重要的一塊:自保 * 電梯維修夾死人 * 老闆被起訴:對員工有義務責任,不可讓無照技師參與 * 工程師被起訴:未依維修守則 * 職業安全衛生法 * 勞工疏失雇主試圖卸責? * 準備應有安全守則、安全裝置而員工未使用則雇主免責 * 起訴對象經常是中高階管理人員 * 年薪多少,要賺幾年? * 勞工打贏雇用確認訴訟的機率很高 * 法院認為雇主對於不勝任需負舉證責任 * 勞動基準法解雇發動條件已限制,資遣費優於勞基法也不能隨便解雇 * 勞保:職業災害給付 * 僅作為勞動基準法的補充 ## 契約法 * 契約關鍵爭點:契約是否已終止 * 民254:當事人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得訂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期限內不履行得解除契約 * 條文適用是實務關鍵 * 債務不履行三類 * 給付不能:因故已不存在 * 給付遲延:因故不能及時交付 * 不完全給付:因故不能完整交付 * 給付遲延與不完全給付沒有催告履行不能拒絕後續約定 * 合約的解除與終止的三種方式 * 依法契約可以任意不履行與終止 * 贈與契約 * 合約條款 * 對方違約後己方經由合法程序解除終止 * 期限改正的期限 * 現在法院認為明訂期限是必要的,不論期限是否合理 * 口頭催告很難舉證 * 推薦三聯式存證信函 * 催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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