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夫國皇族法典 ==== 提出者:未知<sup id="ref_group01_01">[\[註1\]](#references_group01_01)</sup> 通過並生效於:1096年3月 ## 條文 ### 病夫國皇位繼承法 1. 繼承人由皇帝指定 2. 男性優先繼承皇位,在無適任男性皇族繼位的情況下,允許由女性皇族登位,為保血統純正,女皇帝與非皇族誕下的子嗣無繼承權 3. 皇位繼承權的有效期止於該血脈最後一個皇帝死後一百年 4. 為免外戚擅權,限制其不得擔任實職全部改封虛職 5. 後宮皆不可干政,如違反將被廢除頭銜,所生的子嗣也會被剝奪繼承權 6. 只可追尊皇室的父系成員為皇帝(995年修訂) 7. 非皇后所生的兒子無權繼承皇位,但可成為其他城市的伯爵 8. 皇帝若有男性後代,不得指定女性作為繼承人 ### 病夫國攝政法 1. 與皇帝血緣最親近的五位父系高級皇室成員將成為國務顧問 2. 在皇帝未滿十六歲時或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國務顧問中選出一位成為攝政接管皇帝職責 3. 為避免攝政擅權,攝政行使皇室特權須經國務顧問同意才能行使 ### 邊緣城伯爵繼承法 1. 皇帝/攝政可指定自己的親戚、可信人士,甚至可以自己兼任邊緣城伯爵領 2. 若伯爵領並非由皇室成員擁有,伯爵領不得世襲 3. 城市伯爵可同時兼任邊緣城伯爵 4. 若女性繼承邊緣城伯爵,邊緣城伯爵領不得世襲 5. 女性邊緣城伯爵若不退位,必須終身不嫁 ## 法案日程 * 1096年3月:立法會通過[草案](https://t.me/SickManHistoryMessage/152)並公告。 ## 參考文獻 <p id="references_group01_01" style="font-size: 85%;">1. <a href="#ref_group01_01">^</a>:當時未有明確文獻資料記載何時提出,只能尋獲何時通過。</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