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夫國憲法草案 ==== 提出者:立法會 通過並生效於:尚未生效 1. 本憲法授予的立法權,屬於立法會。 2. 立法會議員和議長由皇帝任命,議員任期為一個月,議長任期則不限。 3. 罷免立法會議員,須由立法會議長提出,並在經過皇帝批准後,方可停權。<br />被罷免的議員,在三個月內不得成為立法會議員。 4. 立法會不得通過任何褫奪人權的法案、追溯既往的法律和損害契約義務的法律。 5. 經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在正式成為法律之前,須呈送皇帝;如皇帝批准,法案即成為法律,如不批准,法案將退還立法會進行復議。倘若在復議之後,立法會議員的三分之二仍然同意通過該法案,該法案即成為法律。<br />如皇帝收到法案後五日之內,不將之退還,該法案即等於曾由皇帝簽署一樣,成為法律。 6. 皇帝擁有行政權力,不得彈劾,除非自行退位並指定繼承人。<br />提及皇帝須稱呼「皇帝陛下」,否則將被無視。<br />皇帝有權對於違犯病夫國法律者頒發緩刑和特赦。 7. 病夫陸海軍的總司令,由皇帝擔任。 8. 病夫國的司法權屬於最高法院。<br />最高法院的法官由皇帝任命,任期不限,但皇帝可隨時罷免法官。 9. 本法的解釋權和修改權屬於立法會。 ## 法案日程 * 1253年1月:立法會提出[草案](https://t.me/SickManHistoryMessage/396)。 * 1264年6月:[刪除](https://t.me/SickManHistoryMessage/427)原草案第七條「各城邦不得締結任何條約、結盟或組織邦聯;不得鑄造貨幣;不得發行紙幣;不得指定金銀幣以外的物品作為償還債務的法定貨幣;不得頒發任何貴族爵位;不得在和平時期保持軍隊和軍艦,除非實際遭受入侵,或者遇到刻不容緩的危急情形時,不得從事戰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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