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龍 (一) :東亞公民社會如何在數位隱私議題上進行區域合作 --- ### 主持人: * **Lulu Keng,自由之家亞洲辦事處計畫經理** 身為自由之家計畫經理,Lulu Keng 主要任務為打造各國公民社群得以交流合作的印太中心,並促進台灣公民團體跨出國界,與更多印太區域夥伴合作,一同面對數位時代新興議題,包括數位威權、不實資訊、數位公民空間壓迫。 ### 講者: * **吳全峰,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資訊法中心主任暨副研究員** https://www.iias.sinica.edu.tw/member_post/10 * **Candia Tong,如水副秘書長** 在香港成長,來台灣求學,並投身NGO工作的香港人。關心台灣本土議題,亦關注海外香港社群的發展,現為〈如水 Flow HK〉副秘書長。 * **董思齊,台灣智庫副執行長** 國立台灣大學政治學博士,主修比較政治。專長領域為「韓國政治與社會」、「韓國外交與經貿戰略」、「台韓比較研究」、「韓國文創產業政策」、「文化行政與文化政策」、「東北亞政經發展」、「韓半島安全與和平 」、「公共外交、城市外交與NGO外交」。曾於韓國高麗大學「亞細亞問題研究所」與「和平與民主研究所」擔任客座研究員。近年除進行學術研究外,亦參與台灣對外的「城市外交」、「政黨外交」、「國會外交」與「智庫外交」工作。現為台灣智庫副執行長。 ### 內容: 本場次希望透過邀請數位隱私研究者、熟悉東亞公民團體的國際組織、以及東亞民主人權制度專家從各自專業領域來分享,此研究報告與自身領域專知的共同呼應觀點、就個別領域的觀點,闡述可能的未來跨界應用,以及給予公民組織在數位隱私倡議上的建議。 * 下一場次:[研究報告 (二):「台灣人權與民主倡議團體數位威脅概況」](https://hackmd.io/@OCFDigital/report2) * [回到「活動手冊-主目錄」](https://hackmd.io/@OCFDigital/CivicPower-2024) ### 本場次共筆區域: --- 大家好,我是主持人Lulu,也是自由之家的亞洲辦事處計畫經理.... 目標:點出現在東亞人權的現況 **吳全峰:** * [講者簡報](https://docs.google.com/presentation/d/1ZNVnpXs8Z1gewyJC8dSktVtZOm9pOAGS/edit?usp=sharing&ouid=103978023969666653225&rtpof=true&sd=true) * 簡報授權:「創用 CC 姓名標示 4.0 國際」及其後版本 (CC BY 4.0 and later version) *本授權條款允許使用者重製、散布、傳輸以及修改著作(包括商業性利用),惟使用時必須按照著作人或授權人所指定的方式,表彰其姓名。參見:https://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4.0/deed.zh_TW* 看過那一個報告內容,事前有看過,對台灣、韓國跟香港,有很多重要的議題都被點出來。 從我的專業看一下,各國在數位人權上遇到的問題,跟我研究經驗有沒有呼應? 在資訊法中心,EID要推的時候就出了很大的研討會跟白皮書,因為eID不只是那張卡片,還有T-Road跟很多議題,在「數位時代下的國民身分證和身份識別政策建議書」中有說明。 還有健保訴訟資料庫的...健保署本來要把檔案給廠商做AI使用,還有能不能退出,都有討論。 疫情期間,用了很多數位科技,很有趣的是,很多民間團體關心隱私問題,但是跟韓國比起來,差了一節。民間團體很多考量,但是政府對外宣傳都說我們做的很好友控制疫情,中間有落差。 我會嘗試從法律觀點出發,時間有點短,會講幾個重要的重點。 最重要的就是,以台灣來講,資訊隱私跟資訊安全還是傻傻分不清楚,大家常常對話不在天平上。研究者企業說有去識別化以後,為何不能用?資訊儲存安全,為什麼不能用? 健保署想法就是資料處理有公益性,無法識別當事人,為何不能使用? 釋字第603號指出,個人資料的所有使用權,甚至要不要被去識別化這件事,都是我的自主權。 資訊安全只代表我給你以後能否安全儲存,但是資訊隱私,資訊是我的,我是否願意給其他人,那是我的決定。甚至今天我這個資料,給了你之後你能否去識別化給別人使用。 假設我資料無法給 資訊隱私跟資訊安全不是兩件事情。這種情況下會發現,不光光市政府分不清楚,也會說資訊安全了,自主權就可以理所當然的剝奪。民眾也是用資訊安全去理解數位隱私。民眾沒辦法了解隱私對我的影響在哪裡。 公眾意識的不足是一個點,也要去講這是不一樣,而且是一樣重要。 另外,資訊隱私跟安全的點,後續造成的問題,跟科技群體討論的時候也會陷入迷思。很多時候會看到,即使採取相對務實力場,資訊利用上的團體也會面臨公共服務支持者的導入。 公衛學者對資料要退出是很大的反對。但是這不必然衝突。對研究者而言,健保資料庫真的好用嗎?規範你只能到他封閉房間,只能拿統計資料。為何規範嚴格?因為他要資訊安全。 假設我能在資訊隱私上保障,對研究者未必是壞事,這不是二選一的選擇。 國外很疑惑說,面對這些問題,為何不保障資訊隱私,資料就很好用? 研究者想要什麼,就去解決,但是我們侷限在上面,這是很可惜的。 再來是,假名化、匿名化、去識別化,傻傻分不清楚。可以直接或間接是別的都是個人資料,假名化,間接識別說,可以跟其他資料對照連結就是間接識別。 但是17法又說,....就是無從識別。哪個是對的? 隱私風險評估:台灣目前採用 HIPAA ,但是 HIPAA 去識別的方式和健保資料庫是完全不一樣的,但是台灣沒有考量這件事,只認為 HIPAA 這樣使用所以我們便照著做。 資訊所不知道法律上面說的隱私是什麼,法律不知道去識別化是什麼,怎麼連在一起?是重要的。 組織法、作用法還是傻傻分不清楚。 疫情的時候理所當然的要來內政部串環保署、移民署,理論上要用不同的特別法跟作用法去規範,但沒有。現在以健保資料庫管理草案,政府用作用法,就排除個資法的適用。變成走到另外一個極端。 其他國家經驗可以給我們參考。德國也有面臨健保資料庫挑戰。 韓國,COVID期間,我們用那些資料,但韓國人權委員會都介入,我們去公布那個使用者到哪裡,是細到分鐘。台北市有一個確診者,大家在猜是不是八大行業者,最後公布他曾經到越南完過,台灣對於疫情期間個資使用,討論很少ㄝCDC修法過程中也沒有考慮進去。 數位身分證,後來要推數位皮夾,數位身分證問題有沒有解決掉?面臨到的問題,AI應用怎麼做?弱勢族群隱私與資料正義(data justice),成為資本的時候,不光光市政府,業者甚至可以去操縱隱私定義,資料的國際傳輸跟隱私定義,這些都是議題,但都是未來面臨的草案。 **Candia:**(略) **董思齊:** 專長是研究比較政治,在人類,作為一個開放社群,沒辦法像實驗場域封閉一樣,怎麼異中求同,找出各種條件和結果的關係。 台灣研究就會想到韓國,台灣跟韓國是很有趣的案例,經歷過經濟成長,超越中等所得陷阱,到民主化,台韓之間有很多相同相似跟不同,像是大企業,台灣主要是中小企業,但是跟大家想像不像。 在許多東西比較的時候有可比性,這次選擇三個個案的時候是很恰當的,有兩個軸線,民主國家中,為何一個國家用比較強和的方式,公民社會用強悍方式爭取權力,韓國數量就比台灣多。 另外一個軸線是民主跟非民主,這三個國家都重視財產經濟,我也會從中間切入。 這次的研究很有啟發性,也看到圖像,國際政治經濟學中,同樣的困難相同課題,為何不同國家用不同方式處理? 我的專長是韓國,願意分享的是我對韓國的觀察。今天報告主題聚焦在隱私權,但是很多數位人權,在一般區分之下有六七種,隱私只是其中一部分。到這邊來看,社會倡議面相會縮限在其中一塊。匿名假名去識別化就會是其中的焦點。 韓國案例,討論焦點不是去識別化,還有包括數位落差,個人資料外洩、性騷擾、Deepfake、N 號房,都跟隱私還有數位人權有關。 報告中可能難以凸顯,我覺得可以可以思考的是,剛剛吳老師分析中,韓國用框架性,有些系統性來面對,跟歐美比較接近,台灣是比較分散。 數據三法,過去是把個人資訊分在三個部會,韓國的NCC、韓國的金管會,個人性用資訊,但韓國後來都塞到個人情報管理委員會。過去就有這個單位,但是2020的時候從副部長級變成部長級單位,但他沒有提出來。當時韓國政府是進步派的文再寅政府,但是有三個新政之中,一個是數位新政,裡面一點重要的就是要發展產業。 新興科技出來以後,規範要....數位人權是我們討論國家跟人權之間關係的新課題,很多人詮釋以前沒有的。產業看到是機會,馬上問到問題,這有監理的問題。 文在寅雖然是左派進步派總統,提出要平均、公平,但是數位新政要放寬的是對產業的限制,那我要推動數位相關產業,DNA產業,Data、Network、AI,為了要推動,就是政府不要管太多。 為何一個左派政府說不要管太多,大家覺得還好?因為97金融風暴,韓國是開放態度,對勞動鬆綁,監理機制用心自由...推動新產業就會鬆綁。 像是監理沙盒,韓國連續劇都演給你看,說這是政府要推動創新。 文在寅說的革新經濟,跟朴槿惠的政策一樣。數據三法的爭議從2016年就開始了因為當食譜僅會就公布個人資訊公布指南。 脈絡,過去發展歷史上發生的事情回過頭看,會有清楚的面貌。 台灣為何沒有韓國這樣的討論。台灣的數發部是要發展什麼?好像是發展產業,有做嗎?規範數位人權,也沒有。我們還在凝聚共識。 沒有說這樣模式不好,因為這樣改革推動是漸進的。韓國都是狂暴,很有突破性。 他們抗爭性為何這麼高?為何勞動三權,動不動就要剃頭自焚?因為過去沒有制度化吸納民眾的意見,台灣有很多渠道可以分散民眾壓力,韓國反而會有突出的團體。 例子是參與年代,會員收費,不收政府錢,才正要獨立自主,可以用募款方式捐助。創造出來的行動,很多韓國相關的權力推動之中都做重要的事情。 針對今天報告,我覺得很興奮,看到明確圖像,我們看到韓國有更多集體性,更多行動,向是黑客松,做創意發想,對政府提案。在委員會中專家提議也很重要,記者會常常開,很多議題也在做監督性方案,還有用網路傳播。 我們要做一個行動策略,一定就是公私要協力,公部門台灣有GCTF的合作框架,數位人權隱私是其中一個,但是最有意義的是媒體識讀,如何透過公眾教育,增加大家的識讀,這是很重要的。 跨國連結上層有人做,底層的連結,交流合作,面對共同現象,....數位安全是一個現象,現象如何能夠回應,需要集體回應。這份報告可以把這幾個地方,.... 香港希望可以推動經濟成長,他如何運用資訊、資料,數位相關應用也是其中一個重點。像是經濟層面拿近來,政府體制做比較,應該可以看到更清楚的圖像,也看到公民串連的模式。 ## Q&A ### Q:從數位隱私的角度來看,如果加入數據公益,怎麼看待這中間的平衡? **吳全峰:** 是從歐盟過來的概念,但在台灣來說公益相對模糊,是否會侵犯到隱私權仍然有很多聲音。 其他國家這個平衡相對清楚。個資法中規範我在做學術研究可以限制資訊自主權,這在憲法法院判決中認為可以ok,這是判決合憲。但是黃昭元大法官在不同意見書,工藝有不同型態,是不是都重要到可以限制資訊隱私權,這是不一樣定的。 台灣在討論會遇到一樣的問題,公益是什麼?這跟所謂的產業發展,是等號還是不一樣?我可以宣稱產業發展也是公益阿。 放折工藝得的定案很多沒有解決。包括你說資訊隱私跟安全的憑稜,....這也是有一樣的困境。這邊會有狀況。 **湯家碩:** 補充一點,來自公民團體的觀點。數據公益的問題來自順序的導致,當個資保護委員會還在籌備處,隱私保障怎麼朝數位隱私去調適,還沒有方向就先提數據公益,如果現行這個公益的規範跟未來數位個資法改革方向打架,怎麼處理這個問題?所以要先把數位隱私的框架建立好,在來談數據公益,開放利用怎樣符合保護隱私的框架,這才是正確的順序。不然倒置的狀況很難想像推行下去會怎樣,制度性風險難以評估。 ### Q:先前有過智慧城市作為規訓手段,還有數位化本身,從這兩種觀點上,不同討論跟策略上會有不同對應的 Pattern 跟規律? (因時間不足未討論到此題) ### Q:產業發展的部份,當我們帶入經濟發展,有沒有原則或底線? **董思齊:** My Data 台灣有在做還有數據使用個人資料的標準。之前韓國 Cyworld 就終止營運,大家哀號資料跟誰要?大家把數位資產視為資產,這是我的,有這樣的概念,才會認為說這是我的權益。 我能不能說這是我的,還是國家當成是他的?以後用AI可以做這些東西,以後公司有很多想像不到的權力,怎麼規範? 國家之內,國家自己可以思考他如何管理他跟人民關係,但是跨國行動,他就會變成主體性很明確。 處理方法不是說哪個國家,要看針對哪個企業做規範?抖音,禁止他在美國做哪些行為,但是這些效果不一定有用。許多年輕人就是喜歡用這些服務。 這不斷還會演變,但是危險性在哪裡,需要更多倡議團體先說出來。案例的收集,如何展現,也是重要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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