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ags: `NTHUSC` `現行法律` # 國立清華大學學生會文官制度法 第一條【法源依據】 國立清華大學學生會為促進本校學生自治效能,提升參與誘因,依組織章程第61條,訂定本法,建構文官制度與服務職系。 本法所稱之文官,為依程序公開程序遴選、通過審查後晉用之本校在學學生。不具學籍者,應註明並獲議長簽核同意後,予以人事審查。 第二條【服務宗旨】 本會文官應恪守誓言,忠心服務全體清華大學學生,建構文官制度,以保障學生權益與福祉,推動參與校園治理;維持學業品質卓越、承擔社會責任,培養專業領導能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 第三條【保密義務】 文官應保守學生會事務之機密,凡涉及學生個人隱私,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文官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 第四條【傳承培力】 文官對於其職掌業務,應撰寫工作報告,並有業務交接傳承、財產清點之責任。 文官應通過相關活動認證方得晉用,其來源如左列:   一、本會主協辦之服務學習課程。   二、本會主協辦之培力傳承講座。   三、議會核定之校外課程與講座。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同意之營隊、課程或講座。 方得予以聘任晉用。 第五條【聘用契約】 文官聘用契約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約聘期間。   二、約聘報酬。   三、業務內容。   四、受聘人違背義務應負之責任 第六條【續聘條件】 文官之約聘期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予續聘:   一、原定約聘期間少於預定完成期限者。   二、因業務計畫變更或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預定完成期限必須延長者。 第七條【不得同時兼任與轉換】  晉用文官任職於學生議會、學生法院或財務處,三者職系互不隸屬,二職等以上職務不得同時為單一文官兼任之。 若欲轉換服務職系,應獲主管機關首長簽核同意。 第八條【不得聘任與借調規範】 任職於行政中心、選舉委員會者,不得聘任於二職等以上職務。 議事行政、司法行政文官若經學生議長、首席學生法官同意後,得指名借調之。 第九條【公開遴選】  一、文官甄聘,應設立遴選委員會,以公開競爭方式行之。  二、聘審委員會之組成應包括議長與秘書長。如聘任係因於議會議員、委員會或其他業務機關執行職務之需要,則該議員、委員會或其他預算執行單位派員一人。 第十條【文官績效考核】 每學期應辦理文官績效考核,由業務主管正副首長為之。 財務行政職系文官,其考核由學生議會大會共同行使。 績效考核由業務單位就委聘內容,訂定業務目標,依目標達成率與額外委辦事項,由主管機關正副首長審定。 第十一條【文官之解聘】 文官於聘期內,如有左列情事之一,經業務機關首長核定後,應予解聘:   一、違反契約記載之義務事項,情節重大,有具體事證。   二、工作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致無法妥善完成聘用契約記載之業務內容,有具體事證。   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機關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行為,致生損害於財產或其他非財產利益者,經議員檢舉,有具體事證。 為不違背其任務行為者,亦同。 議會對於前項擬予解聘聘任人員,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於議會大會中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依程序作成解聘之決定後,應於十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通知當事人。應予解聘人員,自決定之日起執行,於決定未確定前,應先予暫停職務。 第十二條【違反規定之處分】 文官無不合本要點規定者,其所支經費,會計單位應予核銷。 第十三條【文官一覽表】 本會各服務職系、職等、職稱、員額、職掌與薪俸,依附表所列: | 職等 | 職系 | 職稱 | 員額 | 職掌 | 薪俸 | |-----| ------- | -------- | ----- | ----------------------------- | ---- | | 一等 | 議事行政 | 議會秘書長 | 1人 | 督導本會立法秘書處業務及其他交辦事項 | 5000 | | 一等 | 議事行政 | 議會法務長 | 1人 | 專責立法程序與技術諮詢、法案研究協力 | 5000 | 二等 | 議事行政 | 副秘書長  | 2人 | 議程、場地、隨會記錄、圖卡設計與行銷 | 2500 | | 三等 | 議事行政 | 議會秘書  | 3人 | 符合一般行政晉用,依業務性質論件計酬 | 500* | | 一等 | 司法行政 | 法院書記長 | 1人 | 專責司法、訴訟程序行政,依案量給薪  | 1000 | | 三等 | 司法行政 | 法院書記  | 2人 | 協力紀錄編撰、法案研究,論件計酬   | 500* | | 一等 | 財務行政 | 會計長   | 1人 | 督導財務處應辦會計事項        | 5000 | | 一等 | 財務行政 | 出納長   | 1人 | 督導財務處應辦出納事項        | 5000 | | 三等 | 財務行政 | 財務助理    | 3人 | 協力財務處應辦會計、出納事項     | 500* | 前項薪俸以每月支應編列法定預算,若有工作超時之情狀,以該職系三等專案給付,其最高給付額不得逾本俸二分之一。 若有業外專案委託,得經大會審議另予支應。 第十四條【修習科目與審查】 各職系文官應側重其專業能力與相關所學,列舉相關科目與審查條件如左所列:   一、議事行政職系建議修習科目:法學緒論、憲法、行政法、管理學。   二、司法行政職系審查修習科目:憲法、行政法、訴訟程序法、法理學。   三、財務行政職系審查修習科目:會計學、財政學、財務管理。   四、議事行政秘書建議考量條件:議事直播、記錄打字、社群行銷、圖卡設計、資訊能力。 採前項修習科目審查者,應具備表列科目二門以上。其他相似或高階課程,得提交遴選委員會認定之。 若有其他相同等級之國家考試及格通過、服務經驗一年以上,或學術研究、相關代表作、成果冊者,亦得於人事審查期間,送交遴選委員會認定之。 第十五條【實施】 本法自公布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