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ags: 政治 Titles: 行前作業_質詢稿 --- ## 作業說明 作業說明:請擇一主題撰寫質詢稿(字數不限),參考下列格式與文本。 書面質詢稿 案由:鑑於「事由、原因及所要關切的議題,著重在點到需要處理的狀況,以及該所狀況可能肇生的風險及危害…。」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 質詢稿 鍵於近年來社會安全維護網出現多次重大漏洞,及不時會出現執法單位在事件後被司法判決執法過當,因而導致基層失去了自我防衛的機會,尤其像是近日發生震驚全台的台南殺警案!內政部長徐國勇表示「大膽用槍、用槍時機再檢討、有需要就修法」,但警械使用條例還躺在內政委員會裡,新增的規範也不夠完善至警方可以放心執法,說要大膽用槍,那相關配套準備好了嗎? 大膽用槍已經被提及數遍,但現在的問題是,條例的問題依舊還在,而這些厥詞,只會在每次發生事情時出現。 警察專科學校為期2年的教育訓練(4等行政警察特考班則為教育訓練12個月、實務訓練6個月),相較他國警察(如日本依學歷15或21個月、美國約為3到6個月、香港約為27週)為多,依此證明,台灣基層警察的訓練期程是非常足夠的。 我國警專生較為特別的是,因需面臨特考壓力,較多時間被平均分配在學業上,在實際面對嫌疑人時所需用到的逮捕術等,則與特考班相同,多淪為比劃招式的「套招」,預設攻擊部位的應對作為,甚至是極為危險的奪刀術、奪槍術等。這些「套路」在畢業開始執勤後卻依舊被拿來使用,甚至作為常訓測驗的項目,以「動作標準、喊聲宏亮」來作為測驗的評量成績。 試問,若沒有正確建立一套有效的應對方式,外勤員警在處理事故時遭遇刀槍攻擊,是否會依照以往的教學及肌肉記憶,慣性的上前奪槍、奪刀,而導致自己的生命遭受危害? 警方執法過當的賠償改以國賠方式支出,雖已納入這次警械條例修法的範圍內,但是在沒有通過之前,所有官司訴訟最後的賠償,都得由該警員負擔。而因為這樣,導致警方在遇到麻煩的時候,手段也僅是對空鳴槍的威嚇,但是對空鳴槍的彈殻,其實更容易在人多的時候誤傷路人。這樣的SOP並不是一個最適宜的方法,卻是警員面臨問題時,不是辦法的辦法。 《警械使用條例》第6條:「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內,定義的合理開槍時機是「急迫需要」、「合理使用」,負責審理的法官對槍也不了解,也就欠缺他可以用來判斷警察的用槍是否合於以上兩種情形,而針對問題的解方有兩種: * 第一種就是訂定更具體明確的法規讓法官可以依循,但現行的警槍使用時機的規定就是只有上述的《警械使用條例》第6條那短短的幾個字,警政署雖然有制定《警察人員使用槍械規範》,但這屬於行政規則,是行政機關的內規,一般不會拿來在判決使用。 * 第二種解決方式則是有一個專業機構可以協助法院判斷,例如在醫療糾紛的案件,法官不具備醫學專業因此通常都會將案件送到「醫審會」鑑定,然而目前我們還沒有一個足夠公信力或是官方的單位來審查警槍的使用時機。 而目前兩種方案都無法實現,還要再仰賴後續儘速修法及修正規範,才能避免下次憾事發生。 希望在這些慘痛的社會經驗後,我們可以對於法案、硬體、乃至訓練方式做一個全盤檢討,並且儘速作出改善,給予執法人員一個更友善的工作環境。爰此,特向行政院就《警械使用條例》及警察訓練制度之現在與未來運作情況及改善方向提出質詢。 ## 參考資料 https://www.facebook.com/100003899945285/posts/%E7%97%9B%E5%BF%83%E5%88%B0%E5%A4%B1%E7%9C%A0%E4%B8%80%E6%95%B4%E5%A4%9C%E7%9A%84%E7%94%A2%E7%89%A9/2509815375825103/ > 範例: 本院○委員○○,鑑於兩岸民間交流及經貿往來密切,面對嚴重的公共衛生事件,需有建設性合作、資訊交換及磋商機制,以維護國人健康福祉。惟兩岸於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防控合作並不順利,未來兩岸是否仍能基於《海峽兩岸醫藥衛生合作協議》持續合作?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的 說明:著重相關事實說明、法規依據與參考以及更細緻化的政策建議。 範例: 兩岸於2010年12月21日簽署《海峽兩岸醫藥衛生合作協議》,該協議並於2011年6月26號生效,其第一章第一條規定:「合作領域雙方同意本著平等互惠原則,在下列領域進行合作交流:(一)傳染病防治...。」並依此設立傳染病防治工作組,進行傳染病檢疫與防疫、資訊通報及疫情處置等事項。 2013年大陸出現H7N9禽流感病毒流行時,兩岸醫衛已有合作先例足供參考,雙方應可在此基礎上持續進行傳染病防治合作與疫情控管。 今年新冠疫情爆發初期,疾管署曾於1月6日發函大陸中央衛生健康委員會,希望派遣專家團隊實地訪查武漢疫情防治之狀況與作為,陸方表示同意。疾管署表示,該次訪查係依據《海峽兩岸醫藥衛生合作協議》進行。惟在此之後已不再見有進一步合作。爰此,特向行政院就《海峽兩岸醫藥衛生合作協議》之現在與未來運作情況提出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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