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學生法院 {%hackmd rCjVIHbaTv2Vt2qQI-atrQ %} # 一、組織沿革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學生會學生法院(以下簡稱本院)於民國99年9月30日成立,最初為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學生自治會學生評議委員會,後於民國108年4月26日改制為學生法院,並延續至今。 # 二、組織架構 本院依據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以下簡稱組織章程)第43條、本院組織自治條例(以下簡稱組織條例)而設立。目前學生法院共有學生法官二人(其中一人並任院長)、見習學生法官一人、書記官四人(其中一人為書記官長)、顧問二人(含社團指導教師)。  # 三、事務簡介 本院依據組織章程第4條第5款、19、20、35、43條,以及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學生會學生法官審理案件自治條例(以下簡稱審理條例)規定,本院依法審理下列事項: (一)本校學生自治組織或學生社團之間之紛爭。 (二)本會會員不服學生自治組織之公法上決定。 (三)學生議會提起會長或副會長之彈劾案。 (四)學生議會提起行政中心人員懲戒案。 (五)本會相關選舉訴訟。 (六)解釋組織章程與統一解釋(審查)學生自治法規範。 (七)學生自治法律諮詢。 (八)其他法律規定案件。 由於司法權具備被動消極性質,不比行政權與立法權積極,更受到不告不理原則的拘束,沒有自行發動審判的權力。當同學們在學生自治上的權利受到侵害時,必須等待當事人提起訴訟,司法權才會正式介入。目前累積的訴訟判決可至本院網站「裁判」區閱覽。 本院網站網址為:https://reurl.cc/2LAk6n  (註:1.所有案件聲請都必須與法律相關,本院不受理單純的口角衝突。2.本院不受理刑事案件。3.法律講座是以社團活動形式呈現,並無法規強制要求辦理。) 本院書記處依據組織條例第13條規定,負責下列事務: (一)各種文書收發、撰擬、保管及印信典守。 (二)各項會議籌劃。 (三)工作報告彙編、預算與決算編列。 (四)款項出納管理。 (五)本院舉辦其他活動籌辦。 (六)代表本院赴學生議會陳述機關意見。 (七)本院網站與社團系統維護。 (八)本校學生自治法規彙編。 (九)其他與學生法官行使職權有關之行政事項。 # 四、招募公告  本院持續招募見習學生法官,見習學生法官現有之權利、義務與職權,依據組織條例與審理條例規定,如下所列: (一)選修憲法、民法、刑法、行政法、商事法、民事訴訟法,或行政訴訟法,其所屬系(所)於最近之四學期內皆未開設,而須至其他系(所)選修者,得申請補貼。 (二)出席院務會議,在院務會議有表決權。 (三)參與訴訟案件時,有優先發言權、可對訴訟當事人提問,但不得參與評議表決,亦不得提出意見書。 (四)審理學生自治法律諮詢案件時,職權與學生法官相同。 招募表單網址為:https://forms.gle/gfLMvrjuwfeUmuPt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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