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tle: 勞工保險條例 tags: 特別法 description: 法律條例 --- # 勞工保險條例 ### 第 2 條 勞工保險之分類及其給付種類如下: 一、普通事故保險:分<font color="f333">生育</font>、傷病、失能、老年及<font color="F333">死亡</font>五種給付。 二、職業災害保險:分傷病、<font color="F333">醫療</font>、失能及死亡四種給付。 ### 第 3 條 勞工保險之一切帳冊、單據及業務收支,均免課稅捐。 ### 第 4 條 勞工保險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font color="F333">直轄市政府</font>。 ### 第 5 條 中央主管機關統籌全國勞工保險業務,設<font color="F333">勞工保險局為保險人</font>,辦理勞工 保險業務。為監督勞工保險業務及審議保險爭議事項,由有關政府代表、 勞工代表、資方代表及專家各佔四分之一為原則,組織<font color="F333">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font>行之。 勞工保險局之組織及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font color="F333">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font>之。 ### 第 6 條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font color="F333">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font>,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 、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四、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 私立學校之員工。 五、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六、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八、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前項規定,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十五 歲勞工亦適用之。 前二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