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區公告] 2023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 # ==重要:請在 5/15 前清空樓梯間的鞋櫃與雜物== # ==重要:請在 5/15 前清空停車位上雜物== ###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住戶不得於樓梯間、共同走廊等處所堆置雜物,違者可依照第49條處新台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https://i0.wp.com/885law.com/wp-content/uploads/2020/07/106465167_2576310302679060_1222206298449000935_o.png?resize=1024%2C1024&ssl=1) ## 管委會公告 1. 管委會將委託**陳俊宏建築師事務所**協助辦理,在今年 6 月底前完成申報 2. 樓梯間的鞋子、鞋櫃與雜物必須撤除,否則無法通過檢查。 (經詢問建築師事務所,類似「歡迎光臨」的地墊以及牆上掛的招牌或裝飾,若不影響逃生,可以不必收起來,但仍屬於規定的灰色地帶。) 4. 停車位上的雜物必須撤除,否則無法通過檢查。 5. ==請在 5/15 前完成樓梯間與停車位的清理,否則檢驗將不合格== (不合格也要付檢查費$25,000,而且政府仍會限期改正) ## 相關規定 1. [[連結](https://urban.hccg.gov.tw/uploaddowndoc?file=announcement/202205310316100.pdf&filedisplay=%E5%85%AC%E5%91%8A11100408851.pdf&flag=doc)] 依據內政部規定,本社區**今年(2023/1/1)起**納入應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範圍,**每 3 年要申報**,檢查項目包括公共設施的直通樓梯、安全梯、避難層出入口、昇降設備、避雷針設備、緊急發電機等6項。 2. [[連結](https://urban.hccg.gov.tw/ch/home.jsp?id=36&parentpath=0,1&mcustomize=municipalnews_view.jsp&toolsflag=Y&dataserno=202304090001&t=MunicipalNews&mserno=201603170002)] 2023/4/9 新竹市公告:8樓至15樓集合住宅公安申報期限放寬至**今年 6 月底** ::: info **可否在樓梯間裝修鞋櫃或置物櫃?** * 裝修鞋櫃或置物櫃之行爲不僅有礙觀瞻、妨礙公共衛生,甚至涉及侵權行爲,而且萬一不幸發生火災,更可能阻礙逃生避難動線,影響非同小可。 *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7 條第 2 款規定,「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不得約定作爲專用部分」,故當層樓梯問、走廊雖屬於「小公」,仍不得任由住戶據爲私用。 *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9 條規定,得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 ::: danger **可否檢查後再把鞋櫃或雜物拿出來?當然不行!** * 今年(2023)起每 3 年必須檢查一次 * 申報合格後,政府得以複查,過去四年台北市的複查比例為 23%,也就是每 5 件複查一件 ([參考資料](http://www.tapsb.org.tw/webfiles/5d1fbb3c-0c0b-4a3b-bc6c-3d8fe01434f3.pdf)) * 復核仍不合規定者,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依本法第 91 條規定處理 ([參考資料](https://urban.hccg.gov.tw/uploaddowndoc?file=law/201912201010100.pdf&filedisplay=%E5%BB%BA%E7%AF%89%E7%89%A9%E5%85%AC%E5%85%B1%E5%AE%89%E5%85%A8%E6%AA%A2%E6%9F%A5%E7%B0%BD%E8%AD%89%E5%8F%8A%E7%94%B3%E5%A0%B1%E8%BE%A6%E6%B3%95%28%E5%90%AB%E9%99%84%E8%A1%A8%29.pdf&flag=doc)) ::: ## 相關罰則 1. 若管理委員會遲不辦理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或應改善項目拒不改善者,==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處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1 千元以上 5 千元以下罰鍰==;若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有嚴重違反公共安全情事拒不改善者,==可依建築法第 91 條處 6 萬元以上至 30 萬元以下罰鍰==。 2. 另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6 條規定,住戶不得於樓梯間或共同走廊堆置雜物妨礙出入,住戶如有違反規定,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仍不遵從者,得檢具事證報請主管機關==依同條例第 49 條規定,處新嘉幣 4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3. 建築物發生公安意外會有刑責嗎? 依建築法第 91 條規定,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使用人違反第 77 條第 1 項有關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規定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 相關法條 以下僅節錄重要部分,詳細請點連結進去看 * [建築法第 77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70109&flno=77) (第 3 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 * [建築法第 77-1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70109&flno=77-1) 為維護公共安全,供公眾使用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之原有合法建築物,其構造、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不符現行規定者,應視其實際情形,令其改善或改變其他用途;其申請改善程序、項目、內容及方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 [建築法第 91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70109&flno=91) 未依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7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70118&flno=7)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1. 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2. 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3. 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5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70118&flno=15) 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6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70118&flno=16) 1.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2.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3. 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 4. 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5. 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9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70118&flno=49) *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 三、住戶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變更專有或約定專用之使用者。 * 四、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 * 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合作廠商 * 宏洋消防,經電話詢問,目前已不接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 * 伍盛x錢宏洋建築師,報價 $30,000 ![伍盛報價單](https://i.imgur.com/q57d5hA.jpg) * 陳俊宏建築師事務所,報價 $25,000,**經管委會投票通過** ![陳俊宏建築師事務所報價單](https://i.imgur.com/XZonyXI.jpg) ## 其他注意事項 * 電梯許可證貼在電梯裡 * 訂金 $10,000,檢查時付款,檢查後一個月內應付清款項,即使不合格也須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