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tle: 民法總則學習筆記2-1:法源 tags: LAW --- :::warning 這系列的學習筆記是我在看陳聰富教授的開放式課程所整理的筆記,如果想看教授的講課的話,可以去<a href = "http://ocw.aca.ntu.edu.tw/ntu-ocw/ocw/cou/103S112/2">這裡</a>觀看。 下面的筆記是我的心血,請勿擅自翻印盜用喔。 ::: ## 法源 > 民法§1:「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 :::info 想像你是一個法官,今天碰到的這起案件你完全不知道適用的法條為何,可以用「法無明文」來拒絕審理嗎? ::: 何謂法源?法源就是==法官用來作為判決基礎==的東西。一般而言,裁決標準都以法律為主,但法律並非無所不能,也很難包山包海的概括所有東西,因此民法第一條規定了以下法源適用的順位: ``` mermaid graph LR; 法律-->習慣 習慣-->法理 ``` 當法律沒有規範時,依照習慣;當沒有習慣時,依照法理來定奪。因此,即使沒有法律,法官仍必須要審理案件,並且要將自己視為立法者,依照過去法律的理念來審理。 :::danger 習慣?法理?這是什麼東西 :thinking_face: 等一下就會介紹到了! ::: 接著,讓我們來看看各個可以被當作法源的東西吧! ### 法律 >廣義的法律: 憲法、狹義法律、命令 >狹義的法律: 由立法院通過,再經總統公布,具強制力的規範 --- #### 民法 民法典可分為成文法(大陸法系)與不成文法(英美法系、判例法)。其中,成文法始於大名鼎鼎的==拿破崙法典==,後來許多國家的法典(如我國、日本)都直接或間接的受其影響。 ``` mermaid graph LR; 拿破崙法典/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 拿破崙法典/法國民法典-->日本民法典 德國民法典-->日本民法典 德國民法典-->台灣民法典 ``` :::warning 除了民法外,我們也有憲法、刑法、行政法等等的法律,當這些法律產生碰撞時該怎麼辦呢? ::: :::info 有一份僱傭契約如下 1. 甲方(員工)任職時不得結婚生子 > 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其他自由與權利(婚姻自由) 2. 甲方兩年內不得離職 > 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工作權 3. 離職後兩年內不得從事相同/類似工作 > 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工作權 ::: 咦?這份僱傭契約看起來嚴重侵害的憲法保障的權利,在繼續講下去之前,讓我們看看憲法的==第三人效力==吧! #### 憲法 ![](https://i.imgur.com/micKYUg.jpg)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但當初制定時最主要的目的是為了==防止人民權利遭到國家侵害==,因此,倘若今天兩方都是人民,那憲法要如何適用呢? 1. 直接適用:憲法是普世價值,應直接適用於人民之間的糾紛 >若兩方受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都遭侵害,該怎麼辦? 2. 間接適用:用法律的概括條款體現憲法精神 >憲法不是具有最高性?為什麼要透過法律才能發揮? 3. 無適用:私人間不應以憲法介入 >憲法哭暈在廁所 如今大多贊同間接適用,因此在這起案件中,應該很難援引憲法使契約無效。畢竟今天如果一個人因不符合資格而面試被拒,他就直接控告公司侵害他的工作權,這有點不太對勁吧? :::warning 除了憲法之外,倘若是與行政法產生衝突,基本上私法權利義務是以**民法**為主,行政法僅供參考。 ::: ### 習慣 > 「民法所謂習慣乃指社會慣行中,普通一般人確信其有拘束力,人人必須遵從,而後群居生活始能維持而言。」70年台上字第3258號 --- 習慣是什麼? 習慣可以被分為兩種: * 習慣法:事實上慣行+法之確信(人民確信其有與法律一般的效力) * 事實上的習慣:事實上慣行 理論上所指的習慣是習慣法,但在有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例:民法§207),部分情況也會適用事實上的習慣。 :::info 民法§207: * 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 * 前項規定,如商業上另有==習慣==者,不適用之。 ::: 實務上,當制定法與習慣法(或事實上的習慣)競合(衝突)時,習慣法有時候是有優先效力的。(可以想成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民法§2:「民事所適用之習慣,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 限 。 」 習慣法也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但如果過去的習慣與現在的公序良俗違背,但與過去的公序良俗相符,法官原則上會尊重過去的習慣與過去此習慣造成的行為。 :::info 日治時期女子無繼承權,因此如今若上法院想討回因為當時不給女兒而損失的土地,恐怕有些困難。 ::: :::warning 這樣合理嗎?過去的過錯與歧視因為如此無法得到補償,這個「尊重過去習慣」的原則是否只是法官想偷懶呢? ::: ### 法理 > 由法律的精神演繹而成 1. 舉輕以明重法理 比較輕微的狀況都是這個後果了,那比較嚴重的情況自然如此 :::info * <a href =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_AD.aspx">88年台上482號</a> ::: 2. 舉重以明輕法理 比較嚴重的行為都已經是不被允許的了,比較輕微的當然也不行 3. 平等原則 4. 新訂法律作為舊法時代法理 一般而言,新法不會溯及既往,但這個法律背後的理念仍然是可以適用於在舊法時代發生的案件 :::info * <a href =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_AD.aspx">101年台上2037號</a> ::: ### 契約 >民法§71:「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民法§72:「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契約自由、私法自治是民法重要的精神,基本上只要契約規範不違背公序良俗、強行規定,就是優於法律,可以作為裁判的基礎。 :::info 甲賣土地給乙,約定土地增值稅由乙支付,但後來乙卻以違反土地稅法而拒付(土地稅法§5: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如左:一、土地為有償移轉者,為原所有權人。),甲可以要求乙支付嗎? ::: :::success 依土地稅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在土地有償移轉的情形下,固以原所有權人(即出賣人)為納稅義務人。但這只是規定土地增值稅課稅的對象(即義務人)而已,至於==實際由誰支付,則在所不問==。於訂定買賣契約當時,既約明由「買受人」負擔土地增值稅,並由其以土地出賣人之名義代為繳付時,依==民事契約自由之原則,自屬合法有效==。 資料來源: https://www.lawbank.com.tw/treatise/pl_article.aspx?AID=P000189347#t2 ::: :::warning 以上便是關於法源的簡單筆記,如果覺得我有幫助到你,可以給我讚賞並收藏這篇文章,我會很開心的~ 有空的話也可以到下面的網站晃晃 :heart_eyes_cat: * [我的網站](https://www.csie.ntu.edu.tw/~b10507008/Laurence/public_html/) * [我的學習blog](https://laurencecslearning.blogspot.com/) [下一篇---民法總則學習筆記2-2.1:法學方法論--請求權基礎的方法>>](https://hackmd.io/@LaurenceShen/HJXnQZN2j) :::